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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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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離婚協議書規定

二、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四、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五、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六、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八、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九、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十、離婚協議書製作的時間。

協議書要求

1、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的規範:

(1)明確表示雙方自願離婚;

(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願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2、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紙張、藍黑墨水筆或者黑色簽字筆書寫或列印;

(2)提交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3)協議內容應當清晰可辨,不得塗改。

3、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有效的規定:

(1)協議約定內容不得違法國家法律法規;

(2)協議約定內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

(3)協議約定內容不得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

4、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存檔要求:

雙方當事人要準備三分離婚協議書,一份交給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協議書注意事項

1、 辦理離婚登記後,備案於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於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於寬泛。

2、 簽好離婚協議只是登記離婚的第一步,即雙方達成了離婚的合意,但是中國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結婚和離婚都是要通過登記來完成的,如果沒有登記離婚,協議簽好之後,是沒有生效的,該協議就是民法裡面所講的附條件生效的一個合同,即以離婚為前提,該協議才生效,如果沒有離婚(經過法定的認可),該協議未生效,也就無異廢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