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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書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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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李 峰,男,漢族,1980年 1月 29日生,住濱州市濱城區五四小區 , 身份證號碼:372301198001290738

離婚協議書非婚生子女

女方:夏華美,女,漢族,1983年7 月 5 日生,住濱州市濱城區五四小區, 身份證號碼:

男方與女方於 2015年認識,於 2011年 月 日在 濱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中心登記結婚,婚後沒有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合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子女問題:無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無夫妻共同財產

四、債務的處理:

無夫妻共同債務。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其真實性。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損害賠償:

雙方均不需要對方做任何幫助與賠償。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的,應付違約金 1000元給對方。

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濱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 女方:

簽名: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離婚協議書非婚生子女 [篇2]

男方:____,男,漢族,__ __年_ _月_ _日生,住 _____,身份證號:

女方:___,女,漢族,____年_ _月_ _日生,住__深圳龍華民治樟坑三區____,身份證號:

男方____與女方____於____年__月認識,於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記結婚,婚後於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子,名______。因_感情不和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______由男方撫養,隨同男方生活,女方一次性支付男方撫養費萬元(含託養費、教育費、醫療費),其餘撫養費由男方全部承擔。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女方可隨時探望男方撫養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約共______元,除支付房產變賣之前月供外,雙方各分一半。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深圳坪山六和城的房地產賣後,款項在償還債務之後男女雙方各分一半,過戶手續費用男女雙方的'共同存款支付;賣之前月供用男女雙方共同存款支付。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欠 : 萬人民幣,此欠款用變賣房產之後的款項償還。

雙方確認,除此筆 的債務外雙方無其他夫妻共同債務。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傢俱、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__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虛報、轉移、隱瞞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六、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無

七、違約責任的約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協議約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項義務的,應付違約金_ 萬___元給對方(/按______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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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九:如本協議生效後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 區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

簽名:

2 女方: 簽名:

離婚協議書非婚生子女 [篇3]

男方: ,男,仡佬族, 年5月23日生,住石阡縣湯山鎮鮮花新區龍泉村,身份證號碼:522224198405230018。

女方: ,女,黎族,1982年8月22日生,住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萬衝鎮萬衝村,身份證號碼:460033198208226885。

於2011年1月8日在石阡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婚後生育一個小孩由男方撫養和監護,女方不承擔撫養費、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在不影響孩子的學習和生活的情況下,女方可隨時探望孩子,需提前通知男方。

三、在探望孩子期間的安全和一切費用由女方承擔。

四、雙方無共同財產、無債權債務糾紛。

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男方簽字: 女方簽字:

201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