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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誠信承諾書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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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新時代,在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承諾書,不同的承諾書內容同樣也是不同的。怎麼寫承諾書才能避免踩雷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誠信承諾書4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品】誠信承諾書4篇

誠信承諾書 篇1

一、嚴格遵守和執行《食品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嚴格建立健全經營檔案,實行進、銷臺帳記錄。

三、從合法生產企業進貨,把好進貨質量關。

四、絕不經營國家規定禁售的農業投入品,絕不銷售假冒偽 劣、腐爛變質以及含一切違禁農藥和高毒高殘留農藥 的農產品。違者處以商品等價值的10--20倍罰款。

五、積極組織開展農產品平價直銷,減少流通環節,降低農產品價格,讓利於民。

六、店(攤)誠實守信經營,所有農產品明碼標價,保證質量,不短斤少兩,違者處以商品等價值的10--20倍罰款。

七、認真履行門前三包衛生責任書內容,自覺搞好店(攤)前衛生。

八、自願接受市場管理方的管理,積極配合市場管理方針對市場舉辦的各種惠民活動,不在市場外佔道經營。

九、積極主動配合和支援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部門依法監管;依法接受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所作的決定。

十、若出現違法行為,依法接受監管部門的處理。

十一、不得到禁止擺攤設點的地方和佔道經營,一但發現有此行為,將每次從所交保證金中扣出200元作為違章經營的處罰。 十二、承擔由自身銷售的產品直接引起的安全事故的一切責任。

本經營承諾書一式兩份,市場管理方一份,本人一份。

承諾人:

年月日

誠信承諾書 篇2

為營造良好消費環境、規範不良經營行為,樹立保護智慧財產權良好風氣,做一名誠信守法的合格經營者,我承諾做到:

一、認真學習《商標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太原市市場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並在經營過程中嚴格遵照執行;

二、知悉銷售商標侵權商品、銷售“三無”產品、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不執行退換貨制度、銷售違法違規違禁物品、無照經營等典型違法行為,及違反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後果;

三、開業前主動辦理營業執照,領取營業執照後再正式經營,並將營業執照懸掛於店堂醒目位置;

四、嚴把進貨關,不購進不銷售來源不明、明顯低於市場價、無廠名廠址、包裝粗糙、質量低劣、有損人體健康、有損兒童身心發展等情況的商品;

五、銷售有註冊商標的商品,保證與商標權所有人簽訂商品銷售授權書,從正規合法渠道以正常價格進貨,堅決抵制銷售商標侵權商品行為;

六、在經營過程中不對商品進行誇大功效、掩蓋事實等虛假宣傳,在向消費者推銷過程中告知商品真實情況、真實用途及真實功能,如有商品缺陷如實告知消費者;

七、認真對待消費投訴,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退換貨制度;

八、認真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市場管理方的各項檢查,主動接受各種相關培訓教育,認真履行經營者義務,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

承諾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誠信承諾書 篇3

期末考試將至,為創造誠信、公平、公正的考試環境,我班全體同學承諾如下:

一、主動自願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嚴格遵照承諾書上承諾去準備每一場考試,杜絕考試作弊行為,做誠實守信的學生!

二、正確認識考試對評價自己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個人時間,認真複習,滿懷信心地迎接考試。

三、嚴格按照學院《考試規則》認真複習每一門功課,精心準備每一場考試,考出自己真實水平。做到我班期末考試“零作弊、零違紀”。

四、尊重每一位監考老師,嚴格遵守考試、考場規則,杜絕一切考試作弊行為。

五、不攜帶各種無線電通訊工具(如手機、尋呼機)、電子儲存記憶錄放裝置以及除考試規定外的其他任何物品進入考場。

六、樹立與不良風氣作鬥爭的勇氣和決心,敢於檢舉揭發考試作弊行為。

七、考試時獨立思考、沉著應試,做到不吸菸,不喧譁,不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承諾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誠信承諾書 篇4

12月23日《XX報》載,昨日是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時間。中國人民大學教務處提醒考生,考生要在監考人員所發的《誠信考試承諾書》上簽名,拒籤者,立即取消考試資格。

讀到這條新聞,筆者的第一感覺就是心疼——那麼多的紙,那麼多的墨,那麼多造紙工人與印刷工人的心血便耗在這種毫無意義的事兒上了。本來,任何考試自有其紀律,尤其像四、六級這樣全國性的考試更是如此。這種紀律作為考生與主考方之間的'一種雙方都認同的契約,制約著考生的考試行為——考生參加考試這一行為本身就等於作出了“誠信考試”的承諾。就像人人都知道到商場買東西需要付錢一樣,恐怕沒有一位考生不知道考試不能舞弊,而一旦舞弊就要受到相應的懲罰。既然如此,要考生在現場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不就等於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嗎?

凡稍微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法律的存在並不能保證公民不犯罪,誠信承諾的簽署也不能確保誠信。相比較而言,法律在一定時空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剛性和普適性,它要求每一位公民都遵守,卻並不需要公民簽名的認同。而“誠信”卻屬於個人道德的範疇,它產生於個體的內心自覺,在此意義上,強迫考生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以確保考試誠信的做法其實是一種“德治思維”,因此,它需要每一位考生都為自己道德的純潔性做出外在的保證。但是,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註定會流於形式,因為如果通過自願或被迫的在某種道德教條上簽名果真能使人變得“道德”起來,那麼這個世界還需要法律幹什麼呢?

歷史是不能假設的,如黑格爾所言,“凡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既然事情已經發生了,我們就應該追問——到底《誠信考試承諾書》在四、六級考試這一舞臺上扮演的是什麼角色?答曰: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其實是一種使四、六級考試神聖化的祭神儀式,是一種具有表演性的權力的展示。

我們的社會之所以需要種種勞民傷財的不必要的祭神儀式,是因為我們仍然因襲著歷史的慣性,將“道德與神”而不是“法”當成制度合理性的來源。其實,只有法治社會才是道德的社會,因為制度塑造人的行為,只有法才能確保道德的產生——當健全的法制使違法成本遠遠地大於違法收益的時候,人們將會學會約束自己的行為,久而久之,便形成了一定的行為習慣,並通過昇華作用將這種行為習慣內化為自覺的道德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