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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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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調資方):

承兌匯票合作協議

乙方(出票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在平等、互利、誠信的基礎上,就甲方出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乙方在武漢xx銀行 支行按1:1比例開出半年期銀行承兌匯票 , 調資方不貼現的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並共同遵守執行。

一、銀行承兌匯票總金額為5億元,分批操作,首單1000萬元,首單操作成功後,以後每單5000萬元內,共 單(雙方協商),操作完成。

二、使用期限12個月。

三、資金總成本為11%(含銀行承兌匯票貼息費用、銀行存款利息,居間費另行承諾)。

四、操作流程:

1、乙方提供企業六證一卡、公司章程、企業徵信、銀行給予的授信等合法檔案供資方稽核,甲方出示可查詢的首單資金供已方查詢。經雙方查詢無誤後網籤本協議。 2、乙方定甲方人員的往返機票 ,甲方人員到達乙方操作地機場後收取乙方操作訂金20萬元(不離開視線)。進行核實該出票方銀行給予的授信等合法檔案的真實性,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導致此次擺賬不能進行,甲方無條件拿走訂金,其中訂金的30%歸居間方。

3、甲、乙方到達乙方操作地後,甲方出示首單資金,乙方在銀行辦理銀票的出票手續交給甲方稽核,甲方與出票銀行溝通落實操作細節,所有手續完善無誤後,開始正式操作。

4、乙方將首單資金貼息打入甲方指定賬戶,居間費打入居間人指定賬戶,資方查驗無誤後將首單資金劃入乙方的擺帳賬戶。

5、銀行在確定首單資金到賬後,銀行隨即按1:1的比例開出半年期銀

承兌匯票合作協議 [篇2]

甲方:

乙方:

乙方由於專案資金短缺,委託甲方以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事宜進行融資。經充分協商,雙方達成以下協議:

一、額度: 萬元人民幣(分 批過款;每次 萬元; 次完成總額)

二、期限: 6 月(並支付一次貼息和資金成本也可以迴圈操作)

三、貼息:首期6個月

四、出票銀行: 銀行 分行 支行

行號

五、操作程式:

1、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所需開據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的資金費用為:早上8點到下午4點為一天資金使用費,保證金的全額 %。過了下午4點到第二天的中午12點前,按兩天計算,以此類推。

2、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所需開據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的資金,並與乙方實行轉賬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票據同時櫃檯交換的'操作方式。

3、乙方需徵得開票銀行的同意,並備妥購銷合同和增殖稅發票(影印件)以及銀行需要的申請銀行承兌匯票開據的所需檔案 ,並確定用款的時間 天。

4、甲方在接收到乙方匯來操作前期費用3萬元後,甲方委派工作人員到出票所在地進行核行,並落實同臺操作的程式和了解企業的真實目的,以保證資金的安全。

5、甲方在驗證到乙方有實力貼息的能力後,在開票行開設臨時帳號,乙方將貼息款現金存入甲方提供的帳號內;甲方收到貼息款後,即通過電子匯兌方式將資金匯入臨時帳號。

6、在甲方顯帳後,開票行開出銀行承兌匯票,經甲方查詢核實無誤後,乙方將背書後的承兌匯票交於甲方,甲方同時開出轉帳支票將資金劃入乙方保證金帳號。

7、甲乙雙方在整個操作過程中,都不能離開甲方工作人員視線,同時甲方工作人員也不能離開開票行,並確定從開票、核保、過款、交割都在當天下午4點前完成。

8、乙方負責本次業務的全部的正常費用開支。在甲、乙雙方正式簽訂合作協議時,乙方將3萬元人民幣匯入甲方帳號作為差旅費,甲方在收到款後即刻安排操作人員到乙方開票行。

六、違約責任:

1、協議簽訂後,甲方及甲方銀行人員不到,或不辦理,或在乙方開票後不能負責過款,均屬甲方違約。甲方應承擔一切賠償責任損失。

2、甲方及甲方銀行人員到達開票行所在地核實以上程式有誤,或乙方不能開出承兌匯票,或不能按操作程式辦理,屬乙方違約。甲方不退還乙方3萬元費用和當天的貼息。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八、未盡事宜,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簽字: 簽字:

公章:               公章:

2015年 月 日

承兌匯票合作協議 [篇3]

甲方:xx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為方便乙方合作企業(以下簡稱借款人)融通資金,促進甲、乙 雙方業務健康發展,最大限度實現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的最大化,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對乙方商業承兌匯票包貼合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對乙方商業承兌匯票包貼,是指甲方以乙方的信用為基礎,對乙方上游企業持有的乙方承兌的商業匯票提供融資的行為。

第二條 乙方積極配合甲方運作,向甲方提供如下資料:

1、基本資料,包括營業執照、程式碼證、貸款卡、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

2、上年度及當期財務報表;

3、外協付款財務規定或相關資料;

4、符合第三條貼現申請人條件的上游合作企業名單、年度合作計劃(或購銷合同)、擬承兌票據金額。

第三條 貼現申請人:為與乙方有穩定合作關係的上游企業,應當是慈溪市依法成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並符合下列條件:

1、在慈溪市境內有固定住所或經營場所;

2、與乙方有兩年以上合作歷史,年合作金額300萬元以上,產品質量穩定,交貨及時;

3、具有真實、合法、有效的購銷合同和發票;

4、企業經營穩定,資信良好。

第四條 甲方對符合條件企業持有的乙方承兌的匯票給予貼現,單戶貼現最高餘額不超過500萬元且不超過對乙方銷售額的60%,單張票據貼現期限不超過半年。

第五條 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同意對乙方承兌票據貼現總額度為 。

2、甲方同意自申請人提交資料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流程,作出貸與不貸的答覆。

3、甲方有權按本行授信相關規定對貼現申請人進行自主調查,有權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人拒絕貼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