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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社群矯正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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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姓名:王永奇 性別:男 出生日期:1938年1月9日 居住地:湖南省湘西州鳳凰縣茨巖鄉官寨村楠木衝組。 我因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從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接受社群矯正。在此期間,我保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接收社群矯正保證書

一、保證遵紀守法,服從社群矯正工作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群矯正各項制度,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並履行相關義務。

二、保證遵守《湖南省社群矯正人員行為規範》,積極參加社群矯正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教育改造活動,按時向社群矯正工作機構彙報思想和個人動向。

三、保證在接受社群矯正期間,在限定的區域內活動,隨時保持聯絡的暢通。

(本保證書一式三份,審批機關、居住地司法所、保證人各存一份。)

矯正人員簽名: 2011年11月25日

接受社群矯正保證書

一、本人保證在 年 月 日前,按時到 報到,接受社群矯正。

二、本人保證遵紀守法,服從社群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教育,遵守社群矯正各項制度,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共秩序並履行相關義務。

三、本人保證積極參加社群矯正機構組織的各項教育履行活動,按時向社群矯正機構彙報思想和動向。

四、本人保證社群矯正期間,在限定的區域內活動,隨時保持聯絡暢通。

(本保證書一式三份,人民法院或監所、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保證人各存一份)。

保證人: (簽名) 交付執行機關(蓋章):

年 月 月 年 月 日

備註:1、第一款中的日期為裁判文書生效或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

報到地為罪犯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2、此保證書由交付執行機關按要求自行製作。

第1 / 1頁

社群矯正保證書

本人自接到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決定)後,保證做到:

1、自覺接受社群矯正相關規定,履行法律義務,服從社群矯正組織的管理和教育;

2、在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7日內,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司法所辦理報到登記手續;

3、按規定與社群矯正監督人、社群矯正志願者簽訂監督、幫教協議書;

4、每週向司法所報告一次,彙報上週活動情況,每月到司法所與矯正工作人員見面彙報一次,遞交一份書面情況彙報;

5、自覺在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區縣範圍內活動,因就醫、探親等原因暫時離開活動範圍,按規定請假,需要遷居的,主動向司法所報告,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6、參加司法所組織的集體教育、公益勞動等活動,每月參加公益勞動時間不少於12小時;

7、自覺遵守社群矯正其它有關規定。

以上保證如有違反,本人願按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接受處罰。

保證人:

年 月 日

社群矯正保證人承諾書

矯正物件 性別 出生年月 身 份 證

家庭住址 聯絡電話 矯正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保證人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工作單位及職務

家 庭 住 址 身 份 證 與被保證人關係

聯絡電話 擔 保 期 限

本人鄭重承諾:我志願擔任矯正物件 在矯正期間的擔保人,為明確責任,

恪守承諾,特作如下保證:

一、保證自已身份、住址、工作單位等資訊的真實性,保證自己思想正派、身體健康、無犯罪前科;

二、保證督促被保證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社群矯正的一切規定,服從監督管理;

三、保證督促被保證人按要求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並上交書面思想彙報;

四、保證督促被保證人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和集中教育活動,努力改造,重新做人;

五、保證督促被保證人接受手機gps定位監管,做到人不離機,機不離人,離開建橋或者遷居時,應當先向所在地司法所提出申請,並按規定程式進行審批;

六、保證督促被保證人遵守其他具體的監督管理措施;

七、在擔保期間,本人一定會積極配合社群矯正監管中心及鄉鎮司法所對被保證人的矯正工作,盡職盡責。

八、在被擔保人矯正期間,凡出現被擔保人脫離監管、重新犯罪,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依法本人追究刑事責任。

本承諾書一式四份,縣社群矯正辦公室、司法所、矯正物件、保證人各持一份,簽字生效。

保證人:

被保證人:

年 月 日

縣社群矯正辦公室稽核意見:

矯正物件所在地司法所稽核意見:

歸朝司法所社群矯正制度

社群矯正的主要任務

1、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矯正物件進行管理和監督。

2、通過多種形式,對矯正物件進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會公德教育,矯正其不良心理和行為。使他們悔過自新,棄惡從善,成為守法公民。

3、依法組織社群矯正物件參加適合其年齡、身體條件、勞動技能的社會公益勞動。

4、幫助矯正物件解決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社群矯正工作紀律

一、不濫用職權、弄虛作假;

二、不隱瞞案情,包庇、縱容矯正物件違法犯罪;

三、不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矯正物件;

四、不玩忽職守,履行法定職責;

五、不洩露社群矯正工作祕密;

六、不利用矯正物件從事營利性活動或牟取其他私利;

七、不得吃請或收受好處。

社群矯正工作者職責

一、據上級有關要求以及矯正物件的具體實際,制訂社群矯正工作計劃。

二、按照社群矯正工作流程的規定,接受矯正物件,辦好銜接手續。

三、根據矯正物件實際情況,制訂教育矯正方案。

四、對矯正物件實施法制教育、公益勞動和培訓學習等日常監督管理。

五、根據矯正物件的考核情況,依據規定提請對其進行行政獎懲和司法獎懲。

六、指導社會志願者對矯正物件實施教育矯正活動,適時開展“一幫一”、“一帶一”等社會幫教活動,充分利用社會和親情力量,提高矯正物件的教育質量

七、積極開展調研,收集和整理社群矯正方案。

八、加強與社群公安民警、社會志願者以及其他矯正力量的配合與協調,努力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為矯正工作服務。

九、接受上級機關以及地方檢-察-院的監督,維護矯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十、完成上級社群矯正領導機構、工作機構佈置的相關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例會制度

社群矯正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定期召開會議,傳達上級社群矯正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區社群矯正工作的規劃和實施方案,協調相關部門

開展工作,研究解決試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請示報告制

對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轄區內發生的緊急重要事件應及時逐級上報,不得隱瞞不報,緊急情

況要邊處置邊報告。

建檔統計制度

司法所對社群矯正物件要逐人建檔,建立社群矯正工作情況統計報表制度,統計報表和統計資料分析,要保證真實、準確,不得拒報、錯報、漏報、

虛報和瞞報。

培訓工作制度

採取多種形式對專業社群矯正工作者和社會志

願者進行業務培訓,確保社群矯正工作的質量。

資訊報送制度

社群矯正組織要加強資訊報送工作,堅持客觀性和實效性的原則,收集、整理本地區社群矯正工作的經驗、做法、重要活動及典型案例等各種社群矯正工作資訊。

監督檢查制度

司法所社群矯正執行工作自覺接受人民檢-察-院、紀律檢查監察部門的監督和上級社群矯正組織的監督,對人民檢-察-院的監督工作給予配合。

聯席會議制度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職能部門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工作,制定計劃,落實措施。

考核獎懲制度

為了激勵社群矯正工作人員和矯正物件,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時召開季度評議會進行綜合評議和書面鑑定,充分調動其積極因素,年終對工作成績和改造表現突出的給予一定的精神、物質和司法獎勵。反之,對嚴重違犯紀律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對嚴重違犯規定的矯正物件要依法懲處。

矯正物件管理制度

一、報到制度

第一條社群服刑人員應當在判決、裁定、決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7日內到司法所報到,如實彙報個人及家庭情況,並寫出接受社群矯正保證書。

第二條司法所應當及時接收社群服刑人員,填寫《社群矯正物件登記表》,發放《社群矯正物件行為規範》,並進行談話教育,告知其權利、義務。社群服刑人員自登記之日起為社群矯正物件。

第三條社群服刑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到的,司法所應及時通報公安派出所查明原因,並採取有關措施,防止脫管失控。

二、協管制度

第四條司法所應在矯正物件報到後15日內,瞭解其家庭、單位情況,確定矯正物件的協助監督管理責任人,簽訂《協助監督管理協議書》。

第五條協助監督管理責任人由具有監管能力的配偶、直系親屬擔任;沒有配偶、直系親屬的,可由其所在單位、居住地村民委會或有能力並願意協助監督管理和教育的近-親屬擔任。

第六條協助監督管理責任人應配合司法所做好對矯正物件的監督、管理和教育,掌握矯正物件的思想動向和活動情況,並及時向司法所反映。矯正物件應當服從協助監督管理責任人的`教育和管理。

三、彙報制度

第七條矯正物件應當定期向司法所彙報自己的活動情況和遵紀守法情況,至少每月到司法所彙報一次,每季度交書面彙報材料一次。司法所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要求矯正物件彙報情況。

第八條矯正物件確因身體狀況不能出行的,可以書面形式由其親屬或者協助監督管理責任人到司法所代為彙報。

第九條司法所應當及時將矯正物件的彙報材料存入矯正檔案,並根據矯正物件的表現情況進行個別教育。

四、走訪制度

第十條社群矯正責任人每季度至少應對矯正物件走訪一次,瞭解其思想動態及工作、生活、家庭等情況,有針對性完善矯正措施。

第十一條矯正物件應積極配合矯正責任人的走訪,如實彙報相關情況。

五、學習制度

第十二條司法所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教育計劃,定期組織矯正物件參加政治理論、政策形勢、法律知識、文化技術及社群矯正制度等內容的學習。集體學習每半年不少於3次(12課時)。

第十三條社群矯正物件應積極參加學習教育,遵守紀律,做好記錄,按時完成學習任務。

六、公益勞動制度

第十四條司法所應定期組織矯正物件參加打掃公共衛生、植樹造林、保潔綠化、敬老助殘等社群公益勞動。

第十五條有勞動能力的矯正物件必須參加社群公益勞動,每人每月參加公益勞動時間不少於10小時。

七、外出和遷居審批制度

第十六條矯正物件臨時離開所居住的區市,應向司法所提出申請,經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同意並報縣公安機關批准。返回後應立即銷假。

第十七條矯正物件需遷移戶口或變更經常居住地的,應向司法所申請,經司法所和公安派出所同意並報縣公安機關批准。矯正物件經批准遷居的,應當在7日內向遷入地司法所報到,司法所應在矯正物件遷居後7日內,向遷入地的縣(區)司法局移交其檔案。

第十八條未經批准擅自離開居住區域或未按時銷假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八、會客制度

第十九條矯正物件在接受媒體採訪或會見境外人士前,必須向司法所提出申請,並經公安派出所批准。

九、公示制度

第二十條司法所應當將矯正物件遵守制度、接受教育、參加公益勞動、考核與獎懲等情況,以適當的形式向矯正物件公示。

十、申訴制度

第二十一條矯正物件受到非法待遇或社群矯正組織違反刑罰執行規定的,可以向上級社群矯正組織或檢察機關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