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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重新鑑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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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鑑定異議申請書

異議重新鑑定申請書

申請人:略

被申請人:略

申請事項:

一、請求法院駁回被申請人的重新鑑定申請。

二、撤回(20XX)法司鑑委字第355號選擇鑑定機構通知書。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由貴院依法受理後,被申請人對蘇州大學司法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意見持有異議,並向貴院提交了重新鑑定申請。20XX年8月21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郵寄送達的要求配合鑑定機構鑑定和延期審理的通知書及被申請人重新鑑定申請書。另外,20XX年8月26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郵寄送達的選擇鑑定機構通知書。現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申請及貴院批准被申請人的申請持有異議,理由如下:

一、本次鑑定程式合法、鑑定主體合格。申請人傷情穩定後,向崑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城北中隊申請傷殘鑑定,後該隊委託蘇州大學司法鑑定所對申請人傷殘等級、誤工時限、護理時限及人數、營養時限作出評定。

申請人認為此次鑑定不是單方委託鑑定,是申請人嚴格依照法律向交警部門申請後由崑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城北中隊作為委託方,且蘇州大學司法鑑定所是經過行政許可的有相應資質的鑑定執業機構,此種程式下做出的司法鑑定意見在蘇州司法實踐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故本次鑑定程式合法、鑑定主體合格。

二、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結合上述條文和本案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可見能夠與被申請人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相關聯的應該是上述第四項,即“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重新鑑定申請沒有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

因為該申請書落款之處僅有被申請人處印章,連成文時間都沒有,最關鍵是沒有具備相應資質的法醫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且沒有法醫及相關機構的簽章。申請人有理由相信該份重新鑑定申請書並非專業人員出具,故被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不可與具備司法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相抗衡。即被申請人不具備重新鑑定申請的合理理由。

三、被申請人重新鑑定申請是在浪費國家司法資源,違背國家保險立法精神的最大誠信原則,且給申請人帶來諸多不便。

綜上,申請人懇請貴院考慮上述理由,駁回被申請人的重新鑑定申請。

此致

崑山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