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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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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本轄區信用社群建立,建立良好的部門合作關係,協議雙方本著自願、對等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金融合作協議

一、社群願遵守並履行以下條款

(一)在社群建立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實現“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工作”六到位;

(二)分級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建立在職職工信用檔案,在社群建立下崗失業人員信用檔案;

(三)協助金融機構小額零售貸款、下崗再就業擔保貸款發放工作。向金融機構推薦擔保、零售貸款申報發放,監督貸款的使用、收回;

(四)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政策宣傳、服務諮詢、創業培訓、跟蹤指導等活動。

二、金融機構願遵守並履行以下條款

(一)負責對轄區內的居民、個體工商戶進行評級授信,確定信用等級並核定授信額度;

(二)對轄區內的居民、個體工商戶的貸款申請進行調查,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及時給予貸款支援;

(三)按照下崗再就業貸款的管理規定對轄區內的下崗失業人員發放下崗再就業小額擔保貸款,支援其再就業;

(四)配合相關部門開展服務諮詢、資訊傳導、跟蹤指導和其他金融服務等活動。

三、雙方應共同遵守的條款

(一)協議生效後,雙方應通知並監督所屬機構認真執行;

(二)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或需要對協議有關條款修改、補充及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本著平等互讓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

(三)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區信用環境辦公室存檔一份。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一年,協議到期後是否續約由雙方商定。

社群(公章): 金融機構(公章):

代表(簽名): 代表(簽名):

年 月 日

金融合作協議 [篇2]

甲 方: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實施法規有關規定,就專案投資合作事宜,經雙方友好協商,本著誠信守實、互惠互利原則,現就甲方出具銀行金融產品擔保貸款作乙方專案投資合作達成如下條款,雙方共同履行。

第一條:合作投資款總額為餘額在 天內到乙方帳戶。若乙方根據專案進度需要追加資金,甲乙雙方需另議,重新簽訂相關投資協議。

第二條:投資方式:甲方出金融產品擔保貸款投資乙方專案,乙方以其專案資產及股權向甲方作擔保。

第三條:合作期限為 年(以第一筆資金到乙方帳戶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回報方式:固定股權權益回報,一次性貼息 %。從第 年初起,每年按投資總額 %回報。

第五條:乙方負責專案建設、生產、經營管理,建設期為個月,試運營期月,(自第壹筆 萬元到乙方帳戶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抵押物:專案( 專案)專案經營權、投資形成資產、股權(直到甲方收完全部固定回報為止解除抵押合同)。

第七條:操作程式:乙方將企業法律證照、 財務檔案、專案、銀行同意金融產品擔保貸款資料交甲方稽核認證;甲、乙雙方簽訂投資合作協議書;甲方乙雙方按接金融產品銀行要求辦理金融產品開接擔保貸款;實施專案投資建設經營.

第八條:乙方應提交法人專案資料、營業執照、法人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貸款卡,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批覆、政府主管部門批文、批准證書、銀行同意接金融產品擔保貸款意見、企業標準國內、國際市場狀況,裝置自制裝置購置表及合同。

第九條:甲方對乙方專案核證內容:驗證乙方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專案公司的`人員編制及素質;專案公司經營運轉狀況;專案公司的辦公設施;待建廠房的位置、廠區規劃;專案公司產、供、銷途徑;銀行同意接金融產品擔保貸款.

第十條:資金使用的規定:甲方對乙方的投資款項必須專款專用。甲方派員定期稽核乙方對資金的使用狀況,確保專案正常建設。

1、資金啟動程式與時間:

A、甲方投資款第二筆到帳,達到專案建設啟動基本金額(。

B、乙方自年月日前完善專案建設所有批文並開工建設和協作生產。

2、資金使用要求:

A、資金啟動開始至專案公司建設完畢,正式投入生產前,甲方派員一名參與監督資金使用;

B、乙方專案建設和協作生產,分別向甲方報送月、季度工程進度及財務報表;

C、乙方專案正式投入生產前,一次使用款項資金在100萬元以上,需經甲方派員參與並同意。

第十一條:甲方投資回報要求:、乙方需在 年 月 日起準備還款, 年 月 日前還清,以每年計股份分紅 % 回報;甲方對乙方的投資款合同期滿,屆時還本。

第十二條:公證:甲、乙雙方簽訂的本協議及補充協議於 年 月 日前在 完成,月日前到乙方所在地權威公證機構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1、甲方違約:在與乙方簽章協議後,甲方在 個銀行工日開不出雙方確認金融產品擔保品屬甲方違約金;甲方墊付金融產品開具費行承擔,和賠付乙方為此業務發生實際費用.2、乙方違約:在與甲方簽章協議後,甲方銀行金融產品到達乙方擔保貸款銀行在個銀行工作日銀行不作確認、鎖定、回覆屬乙方違約金;乙方應承擔甲方開具金融產品及為此業務發生的費用

第十四條:爭議的解決與仲裁:本協議限適用於中國境內法律,本協議和補充協議的執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均應本著真誠合作的態度友好協商解決,確無法調解時,雙方在專案所在地市經濟仲裁委員會或專案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五條:本合同壹式捌份,甲、乙雙方各執肆份。未盡事宜,經協商另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注:此合同報貸款銀行,金融產品由貸款銀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