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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變更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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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訴訟請求變更申請書

訴 的案號為 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法院已受理,現在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如下: 變更後的訴訟請求為:

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共計 元,被告 已經墊付 元。

1、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 元;

2、其中被告 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3、剩餘部分由被告 被告 承擔賠償責任;

4、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1年10月26日

賠償清單

1、醫療費: 元

2、護理費:

3、誤工費:

4、住院伙食補助費:

5、營養費:

6、交通費:

7、殘疾賠償金:;

8、精神損害撫慰金:

9、傷殘鑑定費:

10、摩托車損失: 合計:

訴訟請求變更申請書 [篇2]

申請人:楊正大,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龍山縣三元鄉南北村13組2號。

楊正大訴方琦峰、吳麗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的案號為(2015)溫瑞民初字第2753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法院已受理,現在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如下: 變更後的訴訟請求為:

原告的損失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共計267546.12元,被告方琦峰已經墊付75964.62元。

1、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191581.5元;

2、其中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3、剩餘部分由被告方琦峰、被告吳麗嫚承擔賠償責任;

4、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1年10月26日

賠償清單

1、醫療費: 73040.62元

2、護理費:10875元(住院55天,出院後臥床90天,共145天,每天75元)

3、誤工費:19505元(住院55天,出院後休息180天,共235天,每天83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825元(住院55天每天15元)

5、營養費:3000元

6、交通費:3503.5元

7、殘疾賠償金:141597元(其中被撫養人生活費為32161元; 27359×20年×20%=109436元;109436+32161=141597元)

8、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9、傷殘鑑定費:1200元

10、摩托車損失:4000元

合計:267546.12元

被告方琦峰已墊付醫療費75964.62元,三被告還需要賠償191581.5元

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清單

1、父親:楊國旺,1951年5月20日出生。60歲(截止到原告傷殘鑑定2011年6月30日)。賠償年限為20年。有3個撫養人。

2、大女兒:楊淑茗,2002年10月3日出生。賠償年限為9年。有2個撫養人。

3、小女兒:楊莉,2015年12月24日。賠償年限為16年。有2個撫養人。

浙江省2015年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為8390元。

父親:8390×1/3×20年×20%=11186元

大女兒:8390×1/2×9年×20%=7551元

小女兒: 8390×1/2×16年×20%=13424元

三被撫養人生活費:11186+7551+13424 =32161元

訴訟請求變更申請書 [篇3]

申請人(原告):***,男,1938年1月11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身份

證號碼: ***。

委託代理人:***,***律師事務所 律師

***, ***律師事務所 律師助理

申請人(原告)***訴被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貴院依法受理,現在申請人請求增加和變更訴訟請求並整理如下:

訴訟請求:

1、判令解除申請人與被告***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

2、判令撤銷申請人與被告***簽訂的《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

3、判令被告***承擔違約責任並支付違約金57000元;

4、判令被告***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20000元;

5、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補充):

2011年2月25日,申請人***與被告***簽訂了《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申請人當時考慮到二被告為夫妻關係,被告***雖無被告***的書面授權,但其二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申請人誤以為被告***是代表被告***簽訂該協議的,正是因為申請人與被告***已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合同》,申請人按相關約定將公產房變為私產後,被告***才能陪同並代表***與申請人簽訂《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因此,被告***的簽約行為不是自己的個人行為,而是作為***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但因其沒有代理權,而申請人誤認為其有代理權,申請人存在明顯的重大誤解,因而應依法撤銷被告***與***簽訂的《天津市房產買賣協議》。 此外,申請人原本打算將上述賣房款用於購買新的房屋,並委託兒子***全權代理買房事宜。2011年1月16日***與賣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

購買***房屋,並支付了定金20000元。現在由於二被申請人未履行付款義務,致使申請人無經濟能力支付上述房屋的購房款,賣方因其違約而沒收了定金20000元。該定金損失正是由於被申請人***未履行付款義務造成的,理應得到相應賠償。

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提出以上變更訴訟請求,懇請人民法院予以批准。

此致

天津市***人民法院

申請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