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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複查申請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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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複查申請書

公正複查申請書的內容

申請人: 康弘,女,漢族,1948年3月27日出生,退休,住:河南省洛陽市西區建設路2815號33棟1門1102號

康非,女,漢族,1950年4月8日出生,澳大利亞佩斯米德蘭德花店經理,住:澳大利亞佩斯米德蘭德201信箱6084號

康也非,男,漢族,1952年1月16日出生,福建捷緣建材有限公司幹部,住:上海市徐彙區衡山路233號

委託代理人:康建燦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

申請事項:

要求撤銷(2008)京方圓內民證字第1201121號公證書。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09年2月21日在北京市方圓公證處調取了(2008)京方圓內民證字第01121號公證書,才知道父親康非於2008年1月24日把房屋贈與給了受贈人康燕,並在北京市方圓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後申請人以康小燕為被告訴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房屋贈與合同部分無效,被告將房屋折價款補償給申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受贈人康燕出示了公證處接談筆錄、公證程序錄音錄影。但極為關鍵的贈與人的.神志清醒診斷證明,受贈人康小燕沒有出示,當法官要求受贈人康燕出示神志清醒診斷證明時,受贈人康燕只拿出了復興醫院的出院診斷書。

作為年近90高齡,大腦受過嚴重損傷(曾經腦淤血、呼吸衰竭

導致大腦嚴重缺氧)患有多發腔隙性腦梗塞的贈與人,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在進行公證時,應要求贈與人提供適合做公證的神志清醒診斷證明,之後附在(2008)京方圓內民證字第01121號公證書的卷中。但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只看了受贈人康燕提供的贈與人的出院診斷證明,並且沒有附卷,就為贈與人和受贈人進行了贈與公證。申請人認為該贈與公證程式有瑕疵,涉嫌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請求撤銷(2008)京方圓內民證字第01121號公證書的公證。特此申請!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