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書信函>

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

書信函 閱讀(3.01W)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各種協議頻頻出現,簽訂協議可以約束雙方履行責任。協議到底怎麼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

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1

甲方:

乙方: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出讓方:

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據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_________,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籤安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_____專案。(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用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定當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賬戶號_________。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使用權濟銷登記手續。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_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事件發生後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採用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2

1.房屋出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2.房屋買入方: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3.房屋買賣標的:_________

(1)甲方同意將 " "大廈內第 __________樓 __________室公寓房屋 __________套(包括室內裝修、裝置、傢俱等等)賣給乙方。本買賣契約所規定的房屋面積(指建築設計圖計算)共計 __________平方米(附房屋平面示意圖,室內用品清單各一份)。

(2)本買賣契約所涉之" "大廈地址為__________ ________市 __________路 ________號,該地塊是經 ________市土地局批准,甲方以 __________萬美元中標,獲得五十年有償使用權(截止公元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因此乙方購入的公寓房屋連同相應的 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購入。乙方擁有對本契約所規定的買賣範圍的房產權和 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截止期限為公元 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月 __________日。

(3)如甲方的土地有償使用權結束時,本合同即行終止。

4.房屋買賣價格:

本契約所規定的公寓房買賣價格為__________ __________元,甲方已收妥由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買賣款項。

5.房屋的移交:

(1)本房屋買賣契約簽訂後,乙方必須在一個月內按照甲方銷售說明書規定的有關建築和裝置標準及室內傢俱用品的清單,對甲方交付的房屋與裝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雙方交接房屋鑰匙,房屋鑰匙交接完畢,即作為甲乙雙方房屋移交手續辦妥。

(2)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內的所有權即歸乙方。不論乙方住進使用與否,均應從移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擔該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維修責任。

.管理、維修和其他費用:

(1)" "大廈管理維修等項工作,均由甲方負責管轄,並向各使用者進行分攤及收取相應費用。

(2)甲方暫定每月向乙方收取壹佰美元的大樓管理費。大樓管理費包括公用水費、公用部位環境衛生費、公用部位綠化保養費、安全保衛費、機械保養人員及大樓房管人員費用等。

(3)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大樓公共設施、裝置大修、小修儲存費,收費標準另議。大樓大修小修儲存費的用途範圍如下:屬甲方管轄內的公用的室內外綠化園地、道路、給排水系統、供電供氣系統、弱電系統、空調系統、照明系列和消防裝置、給排水裝置、供電供水裝置、空調裝置的公用場所的所有的非人為損壞的建築和裝飾的修復。

(4)乙方所應負擔的電費、冷暖氣空調費由甲方負責計算、分攤,甲方將總費按住戶、使用者面積平均分攤,另加 __________%代辦手續費。

(5)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停汽車的位置,乙方若需租用地下停車場車位,請與甲方商議,另簽訂停車場地租用合同。

(6)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室內清潔費,若需清掃室內衛生,乙方請與甲方聯絡,由甲方統一安排人員清掃,費用另議。

(7)上述各類費用由甲方按月開出收款單,乙方在接到付款通知單後 天內一次付清,逾期按日計收應繳款額的千分之 ( __________ ‰)滯納金。

7.房屋維修:

本契約簽訂經驗收後,房屋的維修即由乙方負擔。但驗收後一年內,因施工質量造成的房屋維修,由甲方責成施工單位負責解決;因裝置質量造成的維修由甲方責成裝置供貨單位解決。但如屬人為損壞的房屋、裝置,損壞人應承擔其修理費用及賠償損失。

8.房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再轉讓:

(1)乙方在購入本契約所規定範圍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是整個大廈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頒佈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規定:"同一建築物所佔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

(2)乙方購入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若需要再轉讓,須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和政府有關房產買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其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3)乙方再轉讓的合同簽約,必須將本契約中乙方應承擔的職責無條件地轉移到其買入者,並必須將本契約作為再轉讓合同的附件之一。若在再轉讓中發生經濟等糾紛,一切責任由乙方負擔。

9.《 ________市" "使用者手冊》是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乙方對其中有關房屋購置戶部分的職責條件理解並同意遵守。

10.過戶手續辦理:

(1)甲、乙方在簽訂本房屋買賣契約後,須經有關部門公證。

(2)乙方憑契約、公證書等有效的合法檔案向上海市土地局、市房產管理局分別辦理過戶手續,繳納過戶費和領取房產權證書。未經過戶的房產買賣無效。

11.爭議解決條款

凡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中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12.本契約所涉各項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佈的有關法規約束,若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新規定,則按新法規執行。

附件:

立房屋買賣契約人: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3

合同編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監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用說明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二、本合同的出讓人為有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三、合同第四條土地用途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規定的土地二級分類填寫,屬於綜合用地的,應註明各類具體用途及其所佔的面積比例。

四、合同第五條中的土地條件按照雙方實際約定選擇和填寫。屬於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選擇第三款;屬於待開發建設的用地,應根據出讓人承諾交地時的土地開發程度選擇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讓人承諾交付土地時完成拆遷和場地平整的,選擇第一款,未完成拆遷和場地

平整的,選擇第二款,並註明地上待拆遷的建築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積等狀況。基礎設施條件按雙方約定填寫“七通”、“三通”等,並具體說明基礎設施內容,如“通路、通電、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方式的規定中,雙方約定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一次性付清的,選擇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選擇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條中,屬於房屋開發的,選擇第一款;屬於土地成片開發的,選擇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條關於合同生效的規定中,宗地出讓方案業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規定生效;宗地出讓方案未經有權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規定生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市(縣)____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

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交付與出讓金的繳納

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_,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讓土地面積為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出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出讓宗地交付給受讓人,出讓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時該宗地應達到本條第___款規定的土地條件:

(一)達到場地平整和周圍基礎設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圍基礎設施達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場地尚未拆遷和平整,建築物和基礎地上物狀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現狀土地條件。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________,自出讓方向受讓方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手續的,出讓年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元);總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日內,受讓人須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九條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____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___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一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期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元),付款時間: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讓金的,受讓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後各期土地出讓金時,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出讓人支付相應的利息。

第三章土地開發建設與利用

第十條本合同簽訂後___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

第十一條受讓人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新建建築物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容積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綠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在本合同項下宗地範圍內一併修建下列工程,並在建成後無償移交給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受讓人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動工建設。

不能按期開工建設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但延建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受讓人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汙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介面和引入工程應按有關規定辦理。

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五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出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人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受讓人必須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利用土地,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的,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

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城市規劃調整權,原土地利用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必須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九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批,並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但首次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時,應當經出讓人認定符合下列第__款

規定之條件: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超過六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後,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合同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六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出讓人代表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

第二十七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

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八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出讓人代表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出讓人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條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___‰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

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二條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受讓人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___‰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

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三十三條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開發建設,超過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向受讓人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閒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出讓人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

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款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合同依照本條第___款之規定生效。

(一)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尚需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___份。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的金額、面積等項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於___年___月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讓人(章):受讓人(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簽字):(簽字):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報:電報: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4

1.房屋出賣方:____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2.房屋買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3.房屋買賣標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將 "____________ "大廈內第______樓______室公寓房屋______套(包括室內裝修、裝置、傢俱等等)賣給乙方。本買賣契約所規定的房屋面積(指建築設計圖計算)共計 _____平方米(附房屋平面示意圖,室內用品清單各一份)。

本買賣契約所涉之"__________________ "大廈地址為______市______路______號,該地塊是經 市土地局批准,甲方以 ________萬美元中標,獲得五十年有償使用權(截止公元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因此乙方購入的公寓房屋連同相應的 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一併購入。乙方擁有對本契約所規定的買賣範圍的房產權和 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截止期限為公元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如甲方的土地有償使用權結束時,本合同即行終止。

4.房屋買賣價格:

本契約所規定的公寓房買賣價格為____________元,甲方已收妥由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買賣款項。

5.房屋的移交:

本房屋買賣契約簽訂後,乙方必須在一個月內按照甲方銷售說明書規定的有關建築和裝置標準及室內傢俱用品的清單,對甲方交付的房屋與裝置進行驗收。驗收合格雙方交接房屋鑰匙,房屋鑰匙交接完畢,即作為甲乙雙方房屋移交手續辦妥。

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償使用期限內的所有權即歸乙方。不論乙方住進使用與否,均應從移交之日起由乙方承擔該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維修責任。

6.管理、維修和其他費用:

" __________________"大廈管理維修等項工作,均由甲方負責管轄,並向各使用者進行分攤及收取相應費用。

甲方暫定每月向乙方收取____________美元的大樓管理費。大樓管理費包括公用水費、公用部位環境衛生費、公用部位綠化保養費、安全保衛費、機械保養人員及大樓房管人員費用等。

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大樓公共設施、裝置大修、小修儲存費,收費標準另議。大樓大修小修儲存費的用途範圍如下:屬甲方管轄內的公用的室內外綠化園地、道路、給排水系統、供電供氣系統、弱電系統、空調系統、照明系列和消防裝置、給排水裝置、供電供水裝置、空調裝置的公用場所的所有的非人為損壞的建築和裝飾的修復。

乙方所應負擔的電費、冷暖氣空調費由甲方負責計算、分攤,甲方將總費按住戶、使用者面積平均分攤,另加 %代辦手續費。

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停汽車的位置,乙方若需租用地下停車場車位,請與甲方商議,另簽訂停車場地租用合同。

本買賣契約價格中不含室內清潔費,若需清掃室內衛生,乙方請與甲方聯絡,由甲方統一安排人員清掃,費用另議。

(7)上述各類費用由甲方按月開出收款單,乙方在接到付款通知單後 天內一次付清,逾期按日計收應繳款額的千分之 ( ‰)滯納金。

7.房屋維修:

本契約簽訂經驗收後,房屋的維修即由乙方負擔。但驗收後一年內,因施工質量造成的房屋維修,由甲方責成施工單位負責解決;因裝置質量造成的維修由甲方責成裝置供貨單位解決。但如屬人為損壞的房屋、裝置,損壞人應承擔其修理費用及賠償損失。

8.房產權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再轉讓:

乙方在購入本契約所規定範圍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是整個大廈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頒佈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規定:"同一建築物所佔的土地使用權整體不可分割"。

乙方購入的房產權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若需要再轉讓,須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和政府有關房產買賣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其發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再轉讓的合同簽約,必須將本契約中乙方應承擔的職責無條件地轉移到其買入者,並必須將本契約作為再轉讓合同的附件之一。若在再轉讓中發生經濟等糾紛,一切責任由乙方負擔。

9.《 市" "使用者手冊》是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乙方對其中有關房屋購置戶部分的職責條件理解並同意遵守。

10.過戶手續辦理:

甲、乙方在簽訂本房屋買賣契約後,須經有關部門公證。

乙方憑契約、公證書等有效的合法檔案向上海市土地局、市房產管理局分別辦理過戶手續,繳納過戶費和領取房產權證書。未經過戶的房產買賣無效。

11.爭議解決條款

凡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請中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

12.本契約所涉各項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佈的有關法規約束,若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新規定,則按新法規執行。

附件:

立房屋買賣契約人: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 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

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章出讓土地的狀況與出讓金的繳納第三條出讓人出讓給受讓人的宗地位於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編號為_________,宗地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宗地位置及四至範圍見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出讓宗地的用途為_________。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為_________年,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七條本合同簽訂時,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繳付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八條受讓人同意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一次性繳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土地利用第九條本合同簽訂後6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依附件《出讓宗地界址圖》及界址點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

受讓人應妥善保護土地界樁,不得擅自改動。

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受讓人應立即向出讓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界樁,所需費用由受讓人承擔。

第十條受讓人在按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應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付憑證,按規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受理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依法為受讓人辦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一條受讓人使用該宗地的現狀條件為:

(一)主體建築物性質_________;(二)附屬建築物性質_________;(三)建築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條受讓人同意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受讓宗地。

第十三條受讓人應當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不得損害或者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

造成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利用土地,確需要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現狀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向出讓人申請,取得出讓人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政府保留對本合同項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調整權,原規劃如有修改,該宗地已有的建築物不受影響,但在使用期限內該宗地建築物、附著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屆滿申請續期時,應當按屆時有效的規劃執行。

第十六條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批,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它附著物的價值和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價格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四章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第十七條受讓人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轉讓、抵押雙方應當簽訂書面轉讓、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期限超過6個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應當簽訂書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本合同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其使用年限為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租後,本合同和登記檔案中載明的權利、義務仍由受讓人承擔。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它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的,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應在相應的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本合同和相應的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及《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五章期限屆滿第二十二條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本合同項下宗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1年向出讓人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項下土地的,出讓人應當予以批准。

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受讓人應當依法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與出讓人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二十三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沒有提出續期申請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獲批准的,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

第二十四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未申請續期的,本合同項下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國家無償取得,受讓人應當保持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為破壞,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讓人可要求受讓人移動或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恢復場地平整。

第二十五條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提出續期申請而出讓人根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國家應當根據收回時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殘餘價值給予受讓人相應補償。

第六章不可抗力第二十六條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二十七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15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七章違約責任第二十八條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0.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八章通知和說明第二十九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當事人變更通知、通訊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的,應在變更後15日內,將新的地址或開戶銀行、帳號通知另一方。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在締結本合同時,出讓人有義務解答受讓人對於本合同所提出的問題。

第九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第三十二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三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附則第三十四條本合同項下宗地出讓方案業經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份,其餘由出讓人報備。

第三十六條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合同的金額應當同時以大、小寫表示,大小寫數額應當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寫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於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天津市簽訂。

第三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6

根據____市(縣)國讓(合)字(200)第____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第四十五條的約定,出讓人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市(縣)局,與受讓人____,雙方就合同中有關土地開發利用等未盡事宜,約定如下:

第一條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動工建設外,同意在年月日前完成專案施工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

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二款約定提出延建申請,並經出讓人同意延建的,其專案竣工和申請竣工驗收日期可按同意延建的時間相應順延。

第二條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投資總額不低於____萬元人民幣。屬於工業建設專案的,受讓人同意《出讓合同》項下受讓宗地的專案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於經批准或登記備案的萬元人民幣,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不低於每公頃____萬元人民幣,專案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建築物、構築物、裝置投資和地價款等。

第三條受讓人除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各項約定履行外,同意該受讓宗地容積率不低於____%,建築系數不低於____%。

第四條屬於工業建設專案的,受讓人同意該受讓宗地中用於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不超過受讓宗地面積的____%,即不超過公頃。受讓人不得在受讓宗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設施。

第五條受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約定日期動工建設,但已開發建設面積佔建設總面積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准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一年的,也視為土地閒置,出讓人有權向受讓人徵收土地閒置費。

第六條出讓人、受讓人雙方同意將《出讓合同》第三十三條約定的土地閒置費標準定為相當於出讓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即人民幣元。

第七條受讓人因自身原因終止該專案投資建設,向出讓人提出終止履行《出讓合同》並申請退還土地的,出讓人報經原批准土地出讓方案的人民政府或機關批准後,區分情況分別按以下約定退還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計利息),收回土地使用權,但該宗地範圍內已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不予補償,出讓人還可要求受讓人清除已建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場地平整。

(一)受讓人在《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屆滿一年前不少於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在扣除定金後退還受讓人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受讓人在合同約定的動工建設日期超過一年但未滿二年,並在屆滿二年前不少於60日向出讓人提出申請的,出讓人應在扣除《出讓合同》第八條約定的定金,並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約定徵收土地閒置費後,將剩餘的已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退還受讓人。

第八條因自身原因減少專案投資規模,而導致部分建設用地空閒,且具備分割條件,並能重新用於開發建設的,受讓人須在專案完成建設前90日向出讓人提出退還相應面積建設用地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出讓人與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由出讓方收回相應部分的土地使用權,將所收回土地對應的土地出讓金在扣除相應比例的定金後,退還給受讓人。

第九條受讓人未能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三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動工建設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造成土地閒置的,還應當按照本補充協議第六條的約定支付土地閒置費。

第十條受讓人未能按照本補充協議第一條第一款約定日期或第二款同意延建所另行約定日期完成專案建設並申請竣工驗收的,每延遲一日,應向出讓人支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違約金。

第十一條在專案竣工驗收後60日內,受讓人應向出讓人提供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及專案竣工決算審計報告等有關資料,由出讓人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及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投資額、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指標,對該宗地的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等進行復核。

受讓人實際投資強度、土地利用強度不能滿足雙方約定的指標的,屬於違約,出讓人有權收取違約金,並可要求受讓人繼續履約。

第十二條專案投資總額、固定資產投資額和單位用地面積投資強度未達到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佔約定投資總額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於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專案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等任何一項指標低於《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三條約定標準的,出讓人可以按照實際差額部分佔約定標準的比例,要求受讓人支付相當於同比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工業建設專案的綠化比例以及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佔比例等任何一項指標超過《出讓合同》第十一條和本補充協議第四條約定標準的,受讓人應當向出讓人支

付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__%的違約金,並自行拆除相應的綠化和建築設施。

第十五條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要求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雙方同意按照本條第__款規定辦理:

(一)由出讓人收回土地使用權後,依法重新出讓。

(二)按照《出讓合同》第十七條的約定辦理改變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批准手續後,由受讓人按照批准變更時新舊土地使用條件下該宗地的土地市場價格差額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六條[其他事項]

  出讓人(章): 受讓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

  (簽字): (簽字):

  二○○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7

出讓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或戶口所在地):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行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國家和本市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2、本合同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地塊,其土地所有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內。

3、出讓方式:協議

4、出讓方以現狀出讓給受讓方的宗地位於_________。具體位置見附圖。

5、出讓的建築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6、土地用途:_________。

7、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始計算,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

8、地價款在本合同中只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受讓方以人民幣(大寫)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萬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一次性向出讓方交納土地出讓金。

9、在受讓方付清全部土地出讓金後,出讓方向受讓方核發《房屋所有權證》,並註明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和已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不頒發。

10、受讓方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其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年限內按照《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可依法附隨房屋所有權一同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對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其土地使用權可以附隨房屋一同繼承。

11、受讓方須按照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現狀土地利用條件使用土地。必須服從城市規劃和城市建設要求。

12、土地使用權因出讓所限屆滿、提前收回或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終止手續按《房地產管理法》、《條例》及《辦法》中有關規定辦理。

13、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14、雙方應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義務,自覺遵守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如發生糾紛,合同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5、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16、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17、本合同正本兩份,合同雙方各一份;本合同副本兩份,市、區房屋土地管理部門各一份。

出讓方(蓋章):_________受讓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8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國家及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根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甲方以現狀(或幾通一平,注: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於______,宗地編號____,面積為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及現狀(或幾通一平)的具體情況如本合同附圖(略)所示。附圖(略)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年,自領取該宗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宗地,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是建設____專案。(注:根據具體專案、用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並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六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七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費(稅)。

第八條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元人民幣(或美元、港元等)。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共計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60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該宗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交還土地使用證。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宗地,須在期滿____日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獲准續期後確定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重新簽訂續期出讓合同,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因調整城市規劃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式提前收回出讓宗地的使用權,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且投資必須達到總投資(不包括出讓金)的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後,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餘期使用權轉讓、出租。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該抵押貸款必須用於該宗地的開發建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在土地使用期限內,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依法對出讓宗地使用權的開發利用、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除出讓金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六條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按合同規定建設的,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的違約金。

第十八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十九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該出讓宗地方案經有權一級政府依法批准後,本合同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份。

____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共____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___省________

(自治區、直轄市)___ ________

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法人住所地:____法人住所地:____

銀行名稱:_____銀行名稱:_____

帳號:_____帳號:_____

郵政編碼:_____郵政編碼:_____

電話號碼:_____電話號碼:_____

附件:土地使用條件(宗地專案)

一、界樁定點

1.1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後____日內,甲、乙雙方應依宗地圖界址點所標示座標實地驗明各界址點界樁。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乙方應立即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申請復界測量恢復

界樁。

二、土地利用要求

2.1乙方在出讓宗地範圍內興建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建築物的性質規定為________;

(2)附屬建築物______________;

(3)建築容積率______________;

(4)建築密度_______________;

(5)建築限高_______________;

(6)綠化比率_______________;

(7)其他有關規劃引數以批准規劃檔案為準。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2.2乙方同意在出讓宗地範圍內一併建築下列公益工程,並同意免費提供使用: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2.3乙方同意政府的下列工程可在其宗地範圍內的規劃位置建造或通過而無需作任何補償。

(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

2.4出讓宗地上的建築物必須嚴格按上述規定和經批准的工程設計圖紙要求建設。乙方應在開工前__天內向甲方報送一套工程設計圖紙備查。

三、城市建設管理要求

3.1涉及綠化、市容、衛生、環境保護、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設計、施工等城市建設管理方面,乙方應符合國家和____的有關規定。

3.2乙方應允許政府為公用事業需要而敷設的各種管道與管線進出、通過、穿越其受讓宗地內的綠化地區和其他區域。

3.3乙方應保證政府管理、公安、消防、救護人員及其緊急器械、車輛等在進行緊急救險或執行公務時能順利地進入該地塊。

3.4乙方在其受讓宗地上的一切活動,如有損害或破壞周圍環境或設施,使國家或個人遭受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四、建設要求

4.1乙方必須在__年__月__日前,完成地上建築面積不少於可建總建築面積的__%的建築工程量。

4.2乙方應在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的應至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__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除經甲方同意外,自第4.1條規定的建設期限屆滿之日起,在規定的建築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__年的,由甲方無償收回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以及地塊上全部建築物或其它附著物。

五、市政基礎設施要求

5.1乙方在受讓宗地內進行建設時,有關用水、用氣、汙水及其他設施同宗地外主管線、用電變電站介面和引入工程應辦理申請手續,支付相應的費用。

5.2用地或其委託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對由於施工引起相鄰地段內有關明溝、水道、電纜、其他管線設施及建築物等的破壞及時修復或重新敷設,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5.3在土地使用期限內,乙方應對該宗地內的市政設施妥善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所需的一切費用。

(注:特殊專案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條件》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約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9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身份證號: ) X鄉XX村組村民(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人:(身份證號: )X鄉X村組村民(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根據法律和本合同的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它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活動。乙方負有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範圍。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宗地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長 米,寬 米,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出讓宗地總面積為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___平方米)。

第六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永久性。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的宗地乙方將按照批准的總體規劃修建私人住房,開辦一些以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八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九條 該宗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為大寫 元人民幣(小寫 元)。

第十條 本合同在雙方簽字之日,乙方須以現金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元,甲方土地使用權從簽字收到出讓金起自然歸屬乙方。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 乙方按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甲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出讓土地。由於甲方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而致使乙方對本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無條件返還乙方支付的全部出讓金。乙方並可請求甲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二) 甲方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的,應視為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乙方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甲方)、受讓人(乙方)、啊喇鄉永富村村民委員會、啊喇鄉永富街子組各執壹份。

第十三條 本合同共貳頁,以中文書寫為準。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10

第四條設計、施工、竣工

1.紅線範圍內的建築設計、建築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建設,並由地方政府派出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用地者負擔。

2.用地者自簽訂本合同之日起日內應按批准的規劃設計圖紙和施工設計圖紙動工施工。並於 年 月 日前所完成的建築物面積不少於平方米。

3.規模大的、特殊的複雜工程,其動工施工時間按上述要求進行有困難的,用地者至遲應在離建設期限屆滿之日前日內,向市(縣)土地管理局提出足夠理由的延建申請,且延續期不得超過日。

4.用地者應在於 年 月 日以前竣工(受不可抗力影響者除外),延期竣工日的,罰以出讓金總額的%;延期竣工超過日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土地使用權,登出其《國有土地使用證》,其地上建築物無償歸國家所有。

第五條建築維修活動

1.用地者在用地紅線範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所屬建築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築垃圾等)不得侵佔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如需臨時佔用市政道路,應報請市公安部門批准。

如需臨時使用紅線以外土地,應與該用地者協商;若屬政府未批准土地,應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按規定交納土地費用。

(2)未獲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用地者必須確保土地使用範圍內的汙水、汙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洩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用地者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2.用地者不得開闢、剷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3.在興建建築或維修工程之前,用地者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並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用地者在未獲批准之前,不得動工。其中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用地者負責。

第六條供水、供電

1.用地者所需的用水,應與XX公司簽訂供水合同。

2.用地者所需的用電,應與市供電局簽訂供電合同。

3.用地者接水、接電及開設路口,所需費用均自行負責。

第七條監督檢查

1.在土地使用期間,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用地者紅線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

2.用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佔用紅線範圍以外的土地(包括堆放物品、器材等),否則,按違法佔地處理。

3.用地者在用地範圍內,應按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工程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建

設。

4.用地者對用地範圍內的建築物未經規劃部門批准,不得任意拆除或改建、重建。否則,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恢復原狀或拆除,拒不執行的,可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用地者支付。

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書11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第三條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依有關規定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乙方在受讓土地使用權範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規定,並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於,面積為__________ __________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_ __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准的總體是建設專案。(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取得甲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七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八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稅)。

第九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總額為__________ 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後_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_%共計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後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______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乙方賠償。

第十一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__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_ __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__________美元(港元等)與人民幣的比價,以合同簽訂當天中國國外外匯管理局公佈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四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號內。銀行名稱:_________銀行分行,賬戶號。

甲方銀行賬戶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後_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於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規定的出讓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出由甲方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

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並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後,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不負責任。但必須採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造成的損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在事件發生後_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十八條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或連續兩年不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如果由於甲方的過失致使乙方延期佔用土地使用權,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同時甲方應承擔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二十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一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

編碼: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

電話號碼: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 ;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

傳真: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後___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採用中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份,雙方各執份。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中國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_市(縣)簽訂。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 ________市(縣)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簽字)

乙方:_________ (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