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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協議書(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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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協議書的使用成為日常生活的常態,簽訂協議書能夠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大家知道協議書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作建房協議書(通用7篇),歡迎大家分享。

合作建房協議書(通用7篇)

合作建房協議書1

甲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

第一條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於:

1.甲乙雙方已於20xx年11月3日各出資50%依法以拍賣方式取得位於xx縣官壩鎮建設路49號經營管理用房、編號為24號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該地塊的規劃用途為劃撥、容積率約為400多平方米、計劃建築面積為2000多平方米。

2.甲乙雙方是經協商共同出資合作建房。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作建房合同。

第二條合夥建房

甲乙雙方雙方合作籌資各50%修建商住樓。在房屋修建過程中收取的房屋預售款各一半,單方不得收取房屋預售款,否則無效。在房屋修建完後沒有銷售完的房屋產權屬於甲乙雙方的,任意一方不得擅自出租或者抵押房產,任意一方,或者一方的熟人如需房產必須以市場價購買。

第三條建房資金

建房資金指本合同生效後至房屋經批、修建、驗收合格且甲乙雙方銷售完房屋並取得房地產證時止所需的一切成本、費用。該建房資金均包括雙方因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應繳的土地使用費或因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應補繳的一切款項。

第四條報批手續

本合同在內的所有報批手續均由雙方共同負責辦理,雙方都有義務協助辦理一切手續,包括毫不遲延地提供所有必需的材料

第五條設計、建築

施工單位的選擇:工程專案應通過招標或者其他當事人與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確定。工程總價款採用“包死價”和工程設計變更據實結算的決算方式。工程設計和建築施工監督由雙方負責,一切設計建築方面的事宜等均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和義務。如因雙方或者單方修建則相互監督,責任共擔。

第六條權利、義務

甲乙雙方必須協調好周邊的產權糾紛,協調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均由雙方共同承擔(含協調賠償金)。

第七條、甲乙雙方保證並共同承擔下列責任:

1、如需對房屋進行改修或增擴裝置時,應徵得對方書面或口頭同意。

2、因使用不當而使房屋或裝置遭損壞的,由雙方協商後造成損失的一方獨立承擔修復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或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另一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一方承擔。

2、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任一方反悔,就得支付清其應承擔的費用外,並給予相同數量的違約經濟賠償。

第九條、 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使房屋及其裝置損壞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採取協商辦法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本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依法向有關轄區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雙方任意一方幫熟人定房或者承諾自己需要的住房、門面一旦協議好另外一方不負責銷售,價格與其他購方一致。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甲乙雙方可另行議定,其補充協議書經雙方簽章後與本人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或連同補充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並按手印生效,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所屬權益的公共區域由甲乙雙方共同維護共同管理,若需利用由雙方協商決定。

甲方 : ________

乙方 :________

日期:

合作建房協議書2

甲方:

乙方:

甲方因資金不足,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合作興建一棟層住宅樓,協議細則如下:

一、甲方負責提供以上地皮及部分資金,乙方出資人民幣 元,由甲方具體施工建設完工。

二、建築完工後,第層出租租金收益歸乙方直至拆遷改造或徵收(徵用)為止。

三、房屋及土地如因如因拆遷改造或徵收(徵用)或徵收(徵用)或其他原因而有補償,相關補償經甲方名義取得的(如安置房),甲方應以拆遷安置房按照第層建築面積返還給乙方。

四、如因本協議房屋及土地被拆遷改造或徵用,甲方交予乙方的賠償安置房建築面積大於乙方所得的第層建築面積,乙方應按照其中建築面積相差數向甲方補充購買,每平米價格以拆遷安置房時價計算,如因本協議房屋及土地被徵用而甲方交予乙方的賠償安置房建築面積小於乙方所得的第層建築面積而甲方獲得其他方面賠償的(例如:現金或其他物品),甲方應按照其中建築面積的相差數以拆遷安置房時價補償給乙方。

五、在上述拆遷安置房達到可以自由過戶的時間後,甲方有責任在此時間後一個月內協助配合乙方將該拆遷安置房過戶至乙方名下並完成全部過戶手續。

六、如本協議房屋及土地被拆遷改造或徵用而賠償方式為現金或其他方式賠償,則甲方應以乙方所有的第層建築面積佔本協議房屋建築面積中的比例按照同等比例返還給乙方。

七、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分為兩期付款:第一期付款,協議簽訂生效後乙方支付萬定金;第二期付款,建築施工開始後乙方在開工天內付清全部款項,同時甲方退還乙方所交定金。乙方如未能準時交款給甲方視為自動放棄所有利益,甲乙雙方合作建房協議作廢,公證費由乙方負責,乙方所交付的定金賠償給甲方。

八、房產交付使用後,如需改裝,以不影響整體結構為原則,否則一切經濟損失由損壞方負責。

九、違約責任:本協議在公證部門公證下雙方簽訂後生效,如因以下情況雙方違約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對對方予以相應經濟賠償。

(一)、甲方並未將該建築整體完工並交付乙方使用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

(二)、甲方違反協議中第二、三、四、五、六條協議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

(三)、乙方違反協議中第四、七條協議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

十、本合作協議如雙方發生爭議,應通過互相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海口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十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致使該物業受損,甲乙雙方共同獲賠償,獲賠金額甲乙雙方按建築面積比例劃分,涉及相關費用亦依此比例交納。

十二、甲方不得在乙方交納定金日期後,收取任何其他管理費及其他雜費。

十三、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部門留存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作建房協議書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於“個人合夥”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經過友好協商,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簽訂《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參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並簽訂本協議,純屬個人自願。

第二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承諾遵守本協議及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團隊制定的各項制度和規則。

第三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擁有本協議規定的參與人權利,承擔本協議規定的參與人應承擔的義務。

第四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承諾自己已經完全瞭解全國個人合作建房的基本情況,保證會時時關注全國各地個人合作建房的進展,確信自己已經瞭解個人合作建房存在的各種風險(法律風險和經濟風險等)。

第五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對本協議的法律依據——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已經熟知並充分理解其含義。

第六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已經知悉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的組成,並瞭解他們簽訂的《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協議》性質和內容。

第七條、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同意由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成員全體或者由發起團隊指定的其中某一發起人作為本《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所指向的合夥事務執行人。

第二章 個人合作建房

第八條、“個人合作建房”是個人出資合作建房的簡稱,指的是一個地區的多個自然人自發發起,通過一定的形式(個人合夥協議)聯合起來,共同出資購買土地使用權或者在建工程,自己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個人合作建房”還包括團購及聯合競拍等方式。

第九條、“個人合作建房”有別於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集資建房,也有別於由政府主導的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

第十條、“個人合作建房”以參與人自住為初始目的,不以出售為初始目的。

第十一條、參與人通過“個人合作建房”方式取得的房屋,房屋權屬人擁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有權。

第十二條、“個人合作建房”的發起具有公益性,但是,個人合作建房屬於非盈利性的個人合夥。

第十三條、個人合作建房房價的確定以包括土地成本(專案取得成本)、建造成本(包括改建、改造成本)、稅費、必要的發起費用、必要的專案運作費用等支出為依據。

第十四條、“個人合作建房”遵循合法、自願開放、安全、民主管理、公開、合作、非盈利、成員分配、關心社群、公共利益優先、教育培訓等原則。

第三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

第十五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由西安市的一群自然人自發發起,通過簽訂“個人合作建房協議”(協議性質為“個人合夥”)而聯合起來,共同出資購買商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在建工程,合作建造房屋供自己居住。西安“個人合作建房”也包括團購、聯合競拍等方式。

第四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發起

第十六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全體或者發起人團隊指定的其中某一發起人為“個人合作建房協議”(協議性質為“個人合夥”)的合夥事務執行人。

第十七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通過簽訂《西安市“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第十八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以公益為出發點,以非盈利性為依歸,以必要的發起費用、專案運作費用得到合理補償為前提。

第十九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同時也可以是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參與者。

第五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職責、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職責:

(一) 召集和組織西安的“個人合作建房”;

(二) 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三) 尋找和確定西安用於“個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專案、在建工程專案、團購專案及聯合競拍專案;

(四) 起草和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

(五) 尋找和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六) 制定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間的合作方案;

(七) 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

(八) 制定 “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資金監管方案;

(九) 聘請西安“個人合作建房”顧問團成員;

(十) 組織具體的合作專案的實施。

第二十一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權利:

(一) 參與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

(二) 參與確定西安用於“個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

(三) 參與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的文字;

(四) 參與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五) 參與確定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間的合作方案;

(六) 參與招募並選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

(七) 參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

(八) 參與聘請西安“個人合作建房”顧問團成員;

(九) 參與制定和確定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義務:

(一) 依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確定的分工,履行相應的職責;

(二) 依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確定的原則,先行墊付必要的發起費用和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前期費用;

(三) 自覺維護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團隊的團結;

(四) 自覺保障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和合作夥伴的合法權益;

(五) 自覺遵守本協議的規定及發起人團隊制定的各項制度和規則。

第六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工作規則

第二十三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召集人:林叔權律師為首席召集人。首席召集人是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的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首席召集人的職責:

(一)召集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

(二)提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會議議題和議程;

(三)指定發起人會議臨時召集人;

(四)建議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分工;

(五)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新聞發言人,代表西安“個人合作建房”處理與媒體的關係;

(六)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代表,參與全國“個人合作建房”的活動;

(七)儘可能保障西安“個人合作建房”活動的合法性和各種檔案、協議的合法性。

第二十五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實行發起人會議制度:通過定期和不定期召開發起人會議,研究和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事務。

第二十六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團隊實行協商一致的議事制度。

第二十七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確定、西安用於“個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專案、在建工程專案、團購專案、聯合競拍專案的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文字的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的選定和合作方案的確定、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者的選定規則的確定需經發起人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七章 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的變更

第二十八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發起人在履行了相應的程式下可以退出發起人團隊。

第二十九條、有人退出發起人團隊時,可以增補也可以不增補發起人。

第三十條、增補發起人時,發起人人選應經全體發起人過半數同意。

第三十一條、增補的發起人應補籤本協議。

第三十二條、經首席召集人提議並經過過半數發起人同意,或者經過過半數發起人決定,可以決定除名某一發起人。

第三十三條、退出發起團隊的原發起人或者被除名的原發起人仍可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

第八章 發起團隊財務制度

第三十四條 發起人團隊的財務制度由發起人會議制定;

第三十五條、實行發起人團隊的會計、出納與監督三分開制度。

第三十六條、“個人合作建房”專案的資金監管原則和制度在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協議”中規定。

第九章 發起費用

第三十七條、發起人籌措發起費用。發起費用作為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專案的.開辦費,攤入首個個人合作建房專案。

第十章 合作建房專案運作費用

第三十八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參與人同意發起團隊按合作專案總造價的3%提取專案運作費用。該項費用已經包含第三十七條的發起費用。

第三十九條、專案運作費用按合作建房專案進度分期按比例提取。

第四十條、提取的專案運作費用用於支付發起人辦公、出差、應酬、會議、聘請顧問團和工作人員及發起人報酬等支出。節餘部分歸發起人團隊支配。

第四十一條、專案運作費用由發起團隊包乾使用或者支配。參與人同意發起團隊全體或者成員個人無須披露專案運作費用的用途及明細。

第十一章 代理公司及代理費用

第四十二條、發起團隊依據需要選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專案代管、代建公司。代管、代建公司依發起團隊的委託代理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專案的規劃、勘測、設計、報建、施工……等相關方面的工作。代管、代建管理費為個人合作建房專案總造價的2%。

第四十三條、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具體專案的參與人必須認可發起團隊選聘的代管、代建公司,並承諾遵守發起團隊與其簽訂的《代管、代建協議書》。

第十二章 合作建房參與人的責權利

第四十四條、出資參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專案。

第四十五條、參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模式和方案的討論。

第四十六條、參與尋找和確定西安用於“個人合作建房”的商住地專案、在建工程專案、團購專案及聯合競拍專案。

第四十七條、參與尋找西安“個人合作建房”的合作伙伴。

第四十八條、參與 制定與西安“個人合作建房”合作伙伴之間的合作方案。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作建房協議書4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願、誠信、互利的原則,為明確雙方的權責義務關係,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特籤本協議條款如下:

一、甲方提供位於南寧市西鄉塘區北湖村九冬坡四隊3號何癸慶以何國慶兄弟祖屋宅基原地(詳看附圖),佔地面積約400多平方米以乙方共同合作建房,乙方提供建房資金,於20xx年5月30日開工至20xx年8月8日已完工,現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建成的新房屋分配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共同遵守。

二、新建成的房屋座落在南寧市西鄉塘區北湖村九冬坡四隊3號,該房屋坐向為:坐東北向西南(詳看附圖),第一層是框架結構,二層以上為磚混結構,樓高九層住宅樓,第一層為車庫及通道,第二層以上為每層三房一廳一套、三房二廳二套、四房二廳一套住宅房。

三、經雙方協商確定,已建成的樓房進行分配如下:

1、本樓層,房號為 平方米(詳看附圖),歸乙方所有。

2、本樓面積 平方米(詳看附圖),歸乙方所有。

3、本樓一樓車庫號為建築面積及通道公攤面積為 平方米(詳看附圖),歸乙方所有。

4、乙方所分配所得的樓房建築面積共計為平方米,歸乙方所得產權使用期限為七十年(70年),即從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5、整棟樓樓梯、電梯及一樓通道,整棟樓投資戶共用,只能通行,不能堆放東西及停放車輛。

四、歸屬乙方的房屋使用權期限為七十年(70年),期限內乙方合法使用,甲方無權干涉,在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政策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每個投資者辦理個人房產證所須要的費用均由乙方投資者負責,屬於甲方房屋辦證所需費用由甲方負責。

五、歸屬乙方的房屋期間,甲方不得將該宗土地及乙方樓房屋用於抵押給他們人或貸款、或改為他用。屬於乙方使用權的房屋,乙方有權轉讓、出租、轉租給第三方的權力。

六、甲方必須保證報裝三相高壓電及民用用電及照明用電及自來水、排汙管口,等申報其它通訊網路介面,以原有道路,給乙方使用,所有安裝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收取每種費用價格要以村民平等。

七、使用期間因甲方土地有其它糾紛村民阻撓鬧事,乙方無法正常使用該房屋時,甲方要及時處理,化解糾紛,處理過程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後果由甲方負責。

八、該房屋乙方在使用期內如政府及開發商徵用或其它改造需要拆遷時所補償或賠償的拆遷費除土地費外,地面上所有建築物賠償款或補償款的70%按整棟樓每人擁有的建築面積平均分配,其中30%賠償補償款屬於甲方所得。甲方在統一領取賠償金後5天內把屬於乙方的份額支付給乙方,否則乙方有權不退出該房屋。

九、乙方在使用期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藉口終止該協議書和收回房屋。

十、乙方如在其房屋內做違法的事,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乙方在轉讓、出租房屋過程中發生的債權糾紛與甲方無關,如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當事人要賠償給甲方。

十一、任何一方對於因發生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延誤或不能履行協議義務的不負任何責任。

十二、如因乙方個人原因,中途退出或使用期滿後,乙方所有房屋包括室內所有裝修設施全部歸還甲方所有。甲方對乙方無任何賠償。

十三、以上協議書條款雙方自願同意,甲方及其後代子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違約,否則甲方要按乙方找的評估部門來評估乙方所投資的建築物評估價的五倍賠償給乙方的損失。

十四、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不隨簽字人變更而改變。

十五、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作建房協議書5

甲方:

乙方: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關於加強我省集資合作建房管理的暫行辦法》,為明確集資合作建房單位和職工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簽訂本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為解決職工的住房問題,根據乙方申請,甲方同意乙方參加集資合作建房。該套住房位於市路街(院)巷號棟層號,戶型為房廳,住宅總建築面積 ㎡,住宅戶內建築面積 m2(其中享受面積 m2,超標面積 m2),公用面積 m2。

裝修情況:

第二條經省、市房改辦核定,該套住房建設成本總造價為 元,乙方集資額為拾萬、仟佰拾 元(¥ 元)。其中: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元;乙方控制面積出資額為 元;超標準面積在20m2以內m2按房改市場價 元/m2計 元,20m2以上m2按房改市場價加價30%計 元,共計 元;公用部分出資額為 元。甲方資助額為拾萬仟佰拾 元(¥ 元)乙方控制面積出資額佔建築安裝成本的比重為%;乙方擁有該套住房%的產權,甲方擁有該套住房%的產權。

第三條甲方負責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為乙方領取集資建房《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所需繳納的費用,由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

第四條住房保修期為竣工驗收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如因乙方人為損壞房屋,維修費由乙方自行負責,保修期後乙方住宅戶內建築面積範圍內所發生的養護維修費用,一律由乙方自理。房屋公共部位及公用設施的正常養護由使用者共同分攤;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如經技術鑑定確認是非人為因素損壞的,由建房單位負責修復。

第五條乙方參加集資合作興建的住房,除本協議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的約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可依法上市交易。乙方按建築安裝成本全額集資擁有全部產權的,可依法進行房屋買賣、產權交換和租賃。擁有部分產權的,經甲方書面同意,可依法進行房屋買賣和租賃;按現行房改政策規定補足建築安裝成本費取得全部產權後,也可依法進行房屋產權交換。

乙方參加集資合作興建的住房上市交易後,乙方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資助。

第六條住房產權年限與土地使用年限相等,屆滿時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八條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政府房改有關政策處理。

第九條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第十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改辦、房產管理部門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作建房協議書6

甲方:

乙方:

甲方擬建房屋一座,位置在___縣__鎮__村__組,由乙方負責承攬建設。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經平等協商,雙方自願簽訂本加工承攬合同。

一、雙方權利義務

⒈甲方負責提供石灰、磚、水泥、沙子、水源、鋼材等建築材料。根據施工進度,乙方應提前___天通知甲方購買所需材料。

⒉乙方具有從事農村房屋建設的成熟經驗,負責施工建設並交付建房成果。當事人明確,雙方不存在僱傭關係。

⒊攪拌機、震動器等施工機械以及模板、腳手架等所有勞動工具由乙方自帶,費用由乙方自理。

⒋工期從_____年___月___日開始建設,工期為___天。如發生下雨、停電、地震等影響施工的不可抗力情況的,可順延工期。

⒌乙方加強對其人員的安全教育,嚴格管理,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安全施工。由於乙方人員的故意或過失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

⒍乙方所屬人員的工資報酬由乙方負責支付,與甲方無關。

二、質量要求

⒈乙方應當本著保質保量的原則,按照圖紙施工,加強質量管理

⒉重要施工過程:如地基、澆鑄須經甲方驗收後方能進行下一工序。

⒊甲方發現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有偷工減料、工作不負責影響房屋質量等行為時,有權要求乙方停工或整改。

⒋房屋建成後一年內,甲方發現質量問題的,乙方必須進行免費維修。

三、付款方式

⒈工程款結算方式:以建房面積計算,每平方米人民幣___ 元。

⒉付款時間:第一次付款在施工開始後___天內,第二次付款在___,第三次付款在___,第四次付款在房屋峻工並經甲方檢驗後____天內給付。

四、違約責任

⒈由於工程質量達不到要求的,乙方要進行修理、重作;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因乙方原因導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乙方應承擔違約金___ 元,並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乙方若無視甲方的合理要求,或者採取消極怠工和延誤工期等做法為難甲方,視為乙方根本違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違約金___ 元。

3、在乙方無違約行為的情況下,甲方若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應當承擔違約金___ 元(或每日承擔違約金____ 元)。

五、爭議解決辦法

⒈發生合同爭議時,雙方應友好協商。

⒉如協商不成,雙方可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六、附則

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⒉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⒊以上合同,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如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合作建房協議書7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位於涪城區集體分配宅基地上進行合作建房事宜。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自願達成如下協議條款,雙方共同遵守,同時本協議條款受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保護。

一、標的位置:

二、合作內容:甲方提供本人唯一擁有使用權的宅基地,乙方全額出資修建房屋。

三、合作要件:由甲方提供自己位於涪城區石塘鎮佔地面積90m2的宅基地,修建6層。乙方投入修建1—6層房屋所需全部資金。修建好後按照甲方擁有2、3、6全層使用權和所有權(按每層一套一室一廳帶廚房、廁所,一套兩室一廳帶廚廁),乙方擁有1、4、5全層使用權和所有權(按自己意願修建)。土地和公共設施使用權雙方各50%的原則進行分配,以達到共同合作建房要件。

四、房屋修建基本要求:按照社群房屋前後牆面、屋面統一規劃原則,符合整體要求。

a、結構與小區其他住戶建設基本一致;

b、樓層預製板、屋面為現澆板,梯步預製件;

c、窗戶為鋁合金或塑鋼,5毫米單玻璃帶一層紗窗;

d、室內牆面仿瓷塗料,樓面普通瓷磚600x600、廚廁貼250x330內牆磚(廚廁防水必須符合要求);

e、樓梯間牆面仿瓷面層,梯步貼梯步磚,不鏽鋼扶手;

f、進戶門為鋼質防盜門,廁所、廚房鋁合金半玻門,其他為普通木門;

j、水採用一戶一表制,管徑符合用水要求;

h、電採用一戶一表制,照明1.5平米銅線、插座4平米銅線;

g、燃氣屬於專業安裝、管理按規定執行。施工質量符合該小區建設要求,達到村鎮建設相關標準,但不低於該小區建設中等以上質量水平。

五、其他約定:

1、該房屋由乙方出資,乙方自行修建,乙方對進場材料和人員安全負全責,所有進場材料必須符合正規合格產品,若出現不合格產品甲方有權要求清退出場,如修建需要施工方相關資料由乙方自行提供。開工需要由戶主提供相關手續的由甲方自行提供。甲方負責接通施工用水、用電,協調左鄰右舍及社群關係,保證運輸暢通。

2、建房期間雙方互相監督建築材料和工程質量,材料現場管理,由乙方具體負責施工安全等相關事宜,承建方承擔全部安全責任。為保證工程順利開工,乙方在於甲方簽訂協議後,向甲方交50000 元(伍萬 元)保證金,在房屋修建到第二層時退還給乙方。

3、共用走道、樓梯間和共用設施,雙方共同擁有,不準哪一方佔用和影響對方通行和使用的權利,如必須佔用,需經對方書面同意均可,雙方約定樓頂為雙方共有面積雙方各佔50%權益不能違反,否則視為違約。

4、房屋建成後由村社統一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實行土地使用證共有,甲方負責配合給乙方辦理屬於乙方的房屋產權證。如遇國家徵用或佔用和其它拆遷,按相同政策權利各佔50%利益,其辦證相關費用由雙方各50%原則分擔。

5、房屋使用過程中,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入戶安裝費用按各50%承擔,其他樓層按各自使用自行承擔與對方無關原則辦理。7、雙方約定合同簽定後1個月20xx年1月10日前工程必須開工,開工後9個月到20xx年9月前必須完工否則追究相關責任(乙方承擔相關責任延期違約金,約定10000 元,大寫壹萬 元由乙方現金支付給甲方)如果工期超過3個月以上,乙方仍不難竣工,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出,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說明:如遇自然災害和國家重大事項和政策調整交工期可協解決以書面為準。

六、特別約定:

1、甲方必須積極配合村社辦理好甲、乙雙方各自的土地證、房屋產權證件,並及時分發給雙方當事人。若甲方有故意拖延嫌疑或惡意不配合辦理,乙方有權根據該協議條款要求甲方在規定期限給予辦理或是就該宅基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權益關係作出書面宣告。如甲方故意不予辦理相關產權證件或不予書面宣告該宅基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權益關係的,按照該協議第十條承擔違約責任,該協議有關宅基地及地上附著物的分配原則和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的條款仍然有效。如遇國家政策性拆遷或佔用,甲、乙雙方均有權享受按照拆遷部門釋出的拆遷補償政策計算所得的拆遷補償收益的50%,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或理由侵佔,否則將按違約責任條款承擔違約責任。

2、甲、乙雙方可以自由變賣、轉讓、出讓或抵押屬於自己權益範圍內的該宅基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在相同條件下,另一方擁有優先購買權。根據轉讓、變賣、出讓等相關法律手續,其所擁有的該宅基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有關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也隨之轉移。

3、本協議是該地塊上房屋從建設到建成房屋後投入使用以及辦理相關產權手續依據,該協議與該宅基地及地上附著物產權證均屬同等有效法律文書。若甲、乙雙方當事過世後,雙方直系親屬或本人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對其所有產權享有繼承權,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事務。但一方也不得以家庭問題影響另一方正常生活和工作。

九、本協議簽訂後,應到當地鄉鎮司法所見證;併到村社辦理相關備案手續。本著友好合作的態度,如有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訴訟至涪城區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和判決。

十、違約責任:本協議簽訂後,雙方共同遵守,如因哪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雙倍賠償損失(含可得利益損失),並承擔約定違約金金額10萬元整(大寫:壹拾萬元整),協議簽訂實施後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協議。房屋建設中和建成後哪一方要求對方出讓和買受房屋必須按當時市場價值或高於市場價值進行協商。

十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由見證機構和社群各保留一份(甲、乙雙方可在此協議基礎上達成補充協議,必須由雙方簽字納印認可)。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