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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安全協議書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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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協議書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協議書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那麼相關的協議書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協議書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華】安全協議書3篇

安全協議書 篇1

小區 棟位於 (路、街) 號,前後南北向呈一字形排列, 棟塔吊位於軸處; 棟塔吊位於軸處,兩塔 均為 型 塔機,臂長 ,因此兩塔在迴轉作業時吊臂易發生碰撞,為了防止意外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正常進行,甲、乙雙方經協商制定安全操作技術措施,詳細如下:

1、甲、乙雙方聘用塔吊駕駛員必須持有效證件上崗,禁止酒後作業。

2、兩塔塔臂高度差不少於2M;目前 棟塔臂高度 M、 棟塔臂高度 M,棟塔臂最終高度 M、 棟塔臂最終高度 M。

3、甲、乙雙方協商要求塔吊駕駛員操作前必須對塔機各行程限位進行自檢並做好交接,嚴禁塔機帶病作業,作業中塔吊司機必須做到先鳴笛、後起鉤,先觀察、後襬臂再加速的原則進行操作。

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停止作業。

5、遇有霧天、雨天停止作業。

6、夜間作業現場必須配備足夠照明設施,視線不清不準操作,並嚴格遵守“十不弔”之規定。

7、甲、乙雙方,其中一方工地因檢修或其它情況需要切斷總電源時,必須預先通知對方,防止迴轉剎車失控,塔臂溜車造成兩前臂相互碰撞,發生安全事故。

8、如在操作中甲乙雙方現場同時突然斷電,雙方塔吊駕駛員應立即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並在吊物下方無人作業區域儘可能地將吊鉤上降拖地對吊臂下溜起制動與保護

護作用。

9、嚴禁塔臂超速回轉,防止塔臂在突然斷電時失去控制,保證突發事件時將損失降低到最低點。

10、五級風以上甲、乙雙方應將塔臂設牽引繩用地錨定點固定,嚴禁塔臂“空檔溜放”。

棟負責人: 駕駛員:

棟負責人: 駕駛員:

棟負責人: 駕駛員:

年 月 日

安全協議書 篇2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身體受到傷害,如能夠證明學校有過錯的,按學校過錯的大小確定學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3、符合下列條件學校不承擔責任:

(1)損害事件的發生與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並無缺陷;(2)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4、嚴禁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後果的由教職員工本人負責。

5、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犯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6、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銳刃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由肇事者承擔責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證明學校、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7、學校必須加強校舍等裝置設施的檢查,及時消除隱患。若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必須加以封閉並增設警示標誌,且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隱患又無警示標誌,又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學生傷害的,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8、嚴禁學生私自到河、溝、渠、鐵路等危險地區玩耍,造成意外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9、嚴禁學生上學和離校途中乘坐農用三輪車、無牌無照、非載客車輛和報廢車輛等。途中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學校概不負責。

10教職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職工負責。

11、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未告訴學校,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在學校活動中出現傷害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12、屬於學校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含學生到校、離校來回途中、週六週日、節假日)學生自行活動造成的傷害學校不負責任。

本協議一式兩份,有效期為一年,學生家長儲存一份,另一份學生及家長簽字後交學校儲存。

學生家長簽字(蓋章): 學生簽字:

班主任簽字:

陽店鎮XX國小

XXXX年X月XX日

安全協議書 篇3

為了加強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發生,落實交通事故責任,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乙方的安全責任:

(1)乙方保證乙方及乙方安排的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駕駛。

(2)乙方保證乙方及乙方安排的駕駛人不利用機動車從事違法活動;

(3)乙方保證乙方及乙方安排的駕駛人不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後使用機動車;

(4)乙方保證乙方及乙方安排的駕駛人的駕駛證真實有效,乙方更換駕駛員需立即通知甲方;

(5)乙方保證乙方及乙方安排的駕駛人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相符;

(6)乙方保證乙方及乙方安排的駕駛人按照有關規定營運,不超載貨物;

二、乙方違反第一條之規定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後果包括但不限於向第三者賠償責任等,完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若相關權利人向甲方追償,乙方負有向甲方全部賠償的義務。

三、乙方在購買現有車輛保險外,第三者責任險在原有50 萬基礎上還應購買保險額100 萬的意外險,費用4000 元(該保險必須購買)

乙方應在本協議簽字之日5 日內,將相關費用交給甲方,由甲方代為辦理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