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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通訊服務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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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社會生活中,人們運用到協議書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協議書可解決或預防不必要的糾紛。那麼寫協議書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電話通訊服務協議書,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電話通訊服務協議書

電話通訊服務協議書1

_________公司_________分公司(下稱甲方)長期向客戶(下稱乙方)提供_________電話通訊服務,為方便甲、乙雙方辦理通訊費用的收、付結算,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辦理話費託收的帳戶必須是_________相關銀行或郵政儲蓄的帳戶,不得為異地帳戶。

二、甲方提供乙方通訊費用的收款憑證或電子資料到乙方開戶的郵儲或銀行,乙方委託其開戶銀行或郵儲在收到甲方的通訊費用委託收款結算憑證或電子資料後將乙方通訊費用的款項轉入甲方指定帳戶,而不必事先徵得乙方同意。

三、乙方應付甲方的通訊費用不得拒付,每月甲方通過乙方開戶的郵政儲蓄或銀行劃款。甲方在每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的基本劃帳時間內因乙方存款金額不足而劃不到乙方話費款時,甲方有權按規定對乙方的通訊實行暫停服務處理。乙方需在甲方停機日次日至下一個扣款期前到甲方的現金交費點交納現金。

四、乙方未按時交納通話費用的,甲方自次月_________日起,每日按照乙方應收通訊費用的_________%收取滯納金,同時繼續追收乙方所欠通訊費用及滯納金。

五、已經劃款轉訖的話費收費發票,乙方屬單位客戶的需自行到開戶銀行領取,乙方屬個人客戶的甲方按乙方提供的通訊地址投送,乙方必須填寫準確的通訊地址及郵政編碼,此地址必須是_________的通郵地址。因乙方填寫的通訊地址不正確或不通而導致乙方收不到話費發票的,甲方不負責。

六、乙方連續欠費_________個月的,甲方將對乙方做欠費銷號處理,此託收協議自動失效。

七、乙方在簽署此託收協議前所產生的所有欠費,甲方可直接從此託收帳戶扣款而無須事先通知乙方。

八、乙方辦理過戶或改號業務後,必須辦理取消此託收協議的手續,否則甲方將繼續從乙方此協議中的託收帳戶扣款,直至乙方辦理取消該協議之日所在計費月止。

九、乙方收費資料以甲方的電腦系統資料為準。

十、乙方每月_________日後可通過撥打甲方_________話費查詢臺自行查詢話費,如對收費有疑問,可撥打甲方服務熱線_________查證。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單位託收客戶應加蓋單位公章或單位財務章、本協議簽定後甲方最遲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起正式按下述乙方委託帳戶開始託收。如乙方取消託收或更改下述內容,需重新簽定本協議。

十二、本協議的解釋權歸甲方,如有修改或補充,甲方將以業務通知形式在營業廳張貼或以其它書面通知乙方、修改或補充後的協議自通知註明的日期起即為有效,並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十三、乙方同意在如下郵儲或銀行帳戶託收_________話費(表略)。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經辦人(簽字):_________

經辦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電話通訊服務協議書2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鑑於:

A.甲方提供_________國和國外終端點(termination points)的電話通訊服務,詳見本協議附件A,該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及

B.乙方提供_________國內部電話通訊服務,詳見本協議附件B,該附件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及

C.雙方有意根據本協議中列明的條款從對方購買並向對方提供電話通訊服務。

因此,雙方一致同意如下:

1.服務開始日。開始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或於該日期左右,甲方應按照附件A的'費率向乙方提供電話通訊服務。乙方應同樣按照附件B的費率向甲方提供電話通訊服務。上述費率應受第4條的調整所約束。附件A中的費率在經甲方事先30日書面通知乙方後可變更。附件B中的費率在經乙方事先30日書面通知甲方後可變更。

2.服務期。本協議自雙方於文首簽署之日期起生效,雙方的義務亦自此開始。本協議有效期為上述日期起後的三十六(36)個月(但受第5條提前終止協議的權利約束)。本協議在首期或任何後一期屆滿後將自動延長半年。如果任何一方有意在首期或任何後一期屆滿時終止本協議,該方應在該期屆滿前至少提前四十五(45)日將其終止本協議的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除非經任一方以上述規定書面終止,本協議應持續有效。

3.發票

(1)甲方應每月向乙方提交一份發票,該發票應包含前一個月的費用並不得遲於前一個月後的十五(15)日發出(“發票日”)。

(2)乙方應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發票,該發票應包含前一個月的費用並不得遲於前一個月後的十五(15)日發出(“發票日”)。

4.結算

每月發票之間的差額(“結算付款”)應由發票金額較低的一方(“結算應付方”)於不晚於發票日起十五(15)日(“到期日”)支付發票金額較高的一方(“結算應收方”)。

如果結算應收方於到期日未收到結算付款,結算應收方(是否應為結算應付方)於到期日因沒有爭議的使用而應付但拖欠的金額應計收月利率1.5%的費用。

本條規定不能被解釋為結算應收方放棄在本協議中其所享有的由於上述欠款而宣佈結算應收方違約的權利,及終止本協議、行使本協議中或根據法律或衡平原則應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

5.終止

如果在以上描述的到期日或在結算應收方自行決定並書面允許的任何寬限期內,向結算應付方開出帳單的結算付款未從結算應付方收到,則結算應收方可以其獨立意志決定部分或全部終止轉播服務。結算應收方保留權利,以向結算應付方收取在收取未支付金額過程中產生的律師費及由結算應付方造成的任何和所有成本,而不論是否提起訴訟。

6.調整

帳單調整的要求必須在發票日後十五(15)日內作出。被確定為出錯的任何金額將從下個月的結算中劃出。上述調整要求不應成為延遲清算付款的藉口。

7.未保證

雙方未就本協議中提供的傳播服務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證,亦未就適銷性、任何特定目的或功能的描述或適用性作出保證。

8.義務的放棄

作為雙方以本協議載明之價格提供服務的實質性誘因,雙方同意對方不應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損失、開支或損害負責,這種損失、開支或損害是關於

(1)年收入的損失,利潤保留、業務或商譽,及

(2)雙方違約或使用或未使用服務而造成的任何形式的,懲罰性的、大概的、後果性的或偶然的損失或損害。

9.賠償

雙方應賠償並使另一方、其股東、官員、主管、僱員和代理免於任何和一切損失、成本、損害、開支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法庭費用及合理的律師費,上述費用的產生是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由於本協議中傳播服務的安裝、接通、維護、服務或發射故障,包括服務提供方、其僱員、代理及客戶的對傳播服務的任何中斷,服務提供方重大過失或有意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政府規章的行為而導致的除外。

10.無代理

任何一方未被授權作為另一方的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且任何一方無權代表對方、以對方名義假設或設定對其有約束力的任何義務。

11.不可抗力

本協議項下雙方義務受制於以下不可抗力事件,且任何一方沒有義務為因下列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誤、無法履行(結算應付方的支付行為除外)、損害、損失或任何裝置的破壞或故障。不可抗力事件是火災、洪水、勞動糾紛或短缺、公用設施供應縮短、動力喪失、爆炸、內亂、政府行為、供應裝置短缺、交通不可獲得、第三方行為或疏忽、或超越一方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雙方不應陳述對方對服務提供方對其客戶提供的服務負有責任。

12.未棄權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任何放棄履行在任何情況下不應被解釋為對本協議其他條款的全部放棄或棄權。

13.修改

本協議非經雙方另行書面簽署檔案,不得修改。任何一方知曉或收到對方的定單、售貨確認書貨其他類似檔案不構成對本協議的修訂或修改。

14.授權的陳述

各方向對方陳述並保證本協議的簽署和遞交接該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履行已經合法授權,且本協議根據其中條款對雙方而言是有效合法並有約束力的協議。

15.副本

本協議可簽署若干副本,各副本應為原件並組成一份同樣的協議。

16.通知

本協議要求及允許的所有通知、要求及其他通訊應以書面作出並在實際收到,或如更早且不論是否實際收到時,則於以一級郵件方式、正確書寫各方的最後知曉的營業地址且附適當郵資投郵之次日,視為以傳送。通知應按下列地址傳送:

至甲方:

聯絡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至乙方:

聯絡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

電話通訊服務協議書3

為保護客戶的通訊權利,維護中國網路通訊集團公司__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合法的通訊經營權,本公司將向客戶提供業務受理登記單中確認的固定電話的服務專案,雙方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 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 客戶的權利與義務

(1) 通訊自由和通訊祕密受國家保護。

(2) 有權選擇享受其在業務受理登記單中確認的固定電話通訊服務業務。

(3) 有權對本公司通訊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

(4) 須在本公司規定的時限內繳納固定電話服務費用。

(5) 申請輸固定電話業務須提供真實、有效的客戶資料、當客戶資料需發生變更時,應在一週內來本公司辦理客戶資料變更手續。客戶對填寫的客戶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6) 應使用國家批准的已入網並具有入網標誌的使用者終端裝置。

(7) 應配合本公司實施固定電話服務變更。

(8) 自行管理使用本人的固定電話業務密碼及使用者終端裝置,如因使用不善或被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客戶自己承擔責任。

(9) 辦理過戶手續時,新客戶必須重新簽訂固定電話服務協議。

2、 本公司的權利和義務

(1) 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資費標準收取各項費用,有權在國家規定的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

(2) 有權對固定電話的服務範圍及功能做出調整,以確保固定電話的服務質量。

(3) 本協議終止後,本公司有權對客戶原使用的業務號碼回收,並進行再分配。

(4) 因客戶欠費等信用原因,本公司有權暫停、終止或拒絕其申請辦理其它固定電話服務專案。

(5) 為便於改善服務工作,及時建立與客戶溝通渠道,本公司可以使用本協議提供的客戶資料。

(6) 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為客戶提供固定電話服務。

(7) 在營業場所公佈固定電話的服務專案、服務時限、服務範圍、資費標準、使用規定、繳費方式,並以多種方式為客戶繳費提供方便。

(8) 提供固定電話業務受理、諮詢、查詢、障礙申告等服務,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及客戶的需要,免費向客戶提供長途電話詳細清單,並保留半年話費資訊。

(9) 本公司不為住宅客戶在電話號簿上刊登資料,除非客戶本人提出申請。

(10) 因固定電話業務發展或電信技術的需要引起的固定電話服務變更(包括變更已分配給客戶使用的業務號碼)或影響客戶使用的,應提前通知客戶。若因本公司原因更改客戶電話號碼的,至少應提前10日告知客戶。號碼更改後,至少應在30日連續播放改號提示音。

二、 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1、 客戶在繳清所有費用並申請辦理拆機或過戶手續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2、 客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公司暫停向客戶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1) 本公司發現客戶提供的客戶資料不真實的;

(2) 未經本公司同意,客戶擅自在已裝的話機線路上裝、移各種終端裝置及複用裝置(室內移機除外)或轉讓電話租用或擅自改變固定電話使用性質的;

(3) 有確切證據證明客戶有經營情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已經喪失或可能喪失付費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4) 逾期三個月仍未繳納固定電話服務費用的;

(5) 登記使用超過一項固定電話服務的客戶,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繳付其中任何一項有關費用的;

3、 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拆機並解除本協議:

(1) 非法利用已享受的固定電話服務進行電信業務經營的;

(2) 逾期三個月以上未繳固定電話服務費用的;

(3) 以提供抵押、保證金或擔保人簽署的擔保書等擔保方式取得電話租賃權或使用權的客戶,如違反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銷保證的;

(4)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 違約責任

1、 客戶辦理裝機業務手續後,如因本公司線路等原因無法在承諾期限內安裝開通時,應在承諾期內及時通知客戶,客戶接到通知後可選擇取消業務或繼續等待。

2、 因本公司原因造成阻斷通話,阻斷時間超過《電信條例》規定時限的,按條例中計算標準減免超過時限阻斷期間的基本月租費,但不賠償客戶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阻斷時間的計算,以本公司接到客戶申告或本公司查出阻斷的時間起至恢復通話時為止。

3、 客戶逾期不繳納費用,本公司按國家規定標準對所欠費用每日收取3‰的滯納金,對超過規定期限的,做停機或拆機處理,暫停提供服務期間,月租費和滯納金照收。因欠費拆機的,拆機後的月租費可以不收,但繼續計算客戶所欠費用的滯納金直至繳納全部所欠費用後為止。

四、 證明材料

1、 個人客戶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原件(戶口簿、軍官證或賀照);單位或商業客戶須提供法定有效證件(介紹信、營業執照)。

2、 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委託書。

3、 客戶戶籍所在地(以有效身份證件的住址為準)不在本地的,須由本地公民或單位提供擔保,並如實填寫擔保資料,由擔保人簽章認可。如果擔保人要求撤銷擔保,客戶應提供新的合同擔保人,併到本公司營業場所協商解決,或者持本人身份證在本公司營業場院所辦理固定電話預付費業務,預付話費達到一定限額時,本公司將以語音提示方式,提醒使用者續費,話費用完後用戶仍不續費,本公司有權做停機處理。

五、 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通知

本協議所述的各種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通知,本公司可以採用電話語音,廣播、電視、公開張貼、信函、報紙或網際網路等方式。信函通知於寄出後(以郵戳為準)72小時即視為使用者已經收到。無論客戶知悉與否,均為通知有效,若客戶對業務通告及業務變更通知有異議,須在通告發出後15日內與本公司協商,否則本公司將認為客戶已得知並同意相關通告及通知。

六、 可分性

若本協議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該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七、 爭議解決

雙方對本協議的協定發生爭議時,本著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採取以下其中一種方式來解決爭議:

1、 請求當地仲裁委員會依照其仲裁規則對所爭議事項進行仲裁。

2、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八、 本協議如與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相牴觸,從其規定。

九、 本協議及附件最終解釋權歸中國網路通訊集團公司___________分公司。

十、 附則:

1、“固定電話業務受理登記單”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變更固定電話服務專案時,本公司與客戶不再另行簽定協議,所填寫的登記表格均視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3、簽訂本協議後,雙方經協商簽訂的變更協議或其他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客戶與其他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訂的協議就涉及到固定電話租賃權的,對本公司概不發生效力。

5、本協議一式二份,客戶留存一份,本公司營業廳留存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