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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積分入戶辦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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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條件: 20xx年深圳人才引進

深圳積分入戶辦理條件

(一)年齡45週歲以內;

(二)取得本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

  二、辦事流程如下:

A、網申

登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留學人員引進業務申報系統進行申報→選擇代理機構申報→資訊填報

溫馨提醒:新增加以個人申報的方式直接向市、區、前海管理局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申請,實現“一網式”服務。

B、預約

登陸深圳人才網左側人事代理預約,或者是關注微信的公眾號“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進行預約登記排號

  三、到所選的代理機構提交申請資料

(一)學歷、資歷證明(以下材料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其中一項):

1.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攻讀學位的留學人員提交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書》或《臺灣地區學歷學位認證書》。 2.出國或赴港澳臺地區的訪問學者提交國內最高學歷學位證書;

(二)戶籍、身份證明材料(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如屬集體戶,須提供集體戶口簿中的戶口首頁及個人資訊頁,或提供其戶籍地所在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如原籍戶口已登出,提供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登出證明;

如果戶口簿上的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上的號碼不一致的,須提供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戶籍證明須說明出現兩個不同身份證號的原因,並須明確一個有效身份證號。

2.申請人當前有效身份證。

注: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證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申報單位需按照18位身份證號碼填報資訊。

(三)如申請同時辦理配偶隨遷,應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雙方在國內結婚則提供結婚證,在國外結婚則提供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結婚證明;如夫妻雙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如屬於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語言版本,需提供專業翻譯機構出具的中文翻譯件)。

2.配偶隨遷承諾書(可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下載);

3.配偶戶籍、身份證明材料(與申請人戶籍、身份證明材料要求一致),如配偶為農業戶口,須先到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農轉非手續。

(四)如申請同時辦理子女隨遷的,應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1.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雙方在國內結婚則提供結婚證,在國外結婚則提供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結婚證明;離異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如夫妻雙方有前次婚姻的,需提供前次婚姻的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如屬於除中文或英文外的其他語言版本,需提供專業翻譯機構出具的中文翻譯件)。

2.隨遷子女戶籍、身份證明材料(與申請人戶籍、身份證明材料要求一致)。

注:子女在國外出生未在國內入戶的,其子女隨遷須待其本人入戶後,再另行向我市公安部門申請。

四、報送審批

我中心將申請人書面申報材料及檔案,報送市外專局審批。

五、領取審批檔案:

申請人登入深圳人才網,點選首頁左邊的“查詢人才引進進度”,如查詢到狀態顯示為“審批-批准”後,非深戶人員及時憑身份證及受理回執到分部領取《深圳市入戶人員資訊卡》及《留學人員入戶行政介紹信》。

深圳戶籍人員,在網上查到審批同意即屬辦理完畢,不需辦理後續戶口遷移手續。

根據公安局辦理戶籍的有關規定:擬入戶人員按以下先後順序依次選擇擬入戶地:①配偶家庭戶;②本人或親友的房產立戶;③掛靠親友家庭戶;④本人單位集體戶或者配偶單位集體戶;⑤代理機構集體戶。為避免錯誤選擇上述擬入戶地,造成引進後無法在我市公安部門落戶的情況,請事先向擬入戶地派出所及代理機構確認是否符合落戶的條件。

申請人憑《留學人員入戶行政介紹信》、《深圳市入戶人員資訊卡》到我市擬入戶地公安分局領取《戶籍准予遷入證明》並回原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如屬原籍戶口已登出的,則由我市擬入戶地公安分局在《留學人員入戶行政介紹信》背面加蓋公章,不需辦理《戶籍准予遷入證明》及遷戶手續。

特別提醒:取得《深圳市入戶指標卡》後,需在《深圳市入戶人員資訊卡》備註入戶時間內辦理入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