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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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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公司、專案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時、準確、全面掌控專案部消防安全生產情況,妥善處理安全生產中的險情及事故,進一步理順關係,明確職責,規範安全管理,依據公司相關規定及專案實際,制定本制度。

1、認真做好專案部員工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安全防火意識,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木工間、宿舍、倉庫及易燃易爆等場所不準使用明火、電爐和高用量電熱器;施工現場必須嚴格遵守用電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防止電氣失火。

3、電焊、氣割及生產用火時,必須遵守防火安全間距的規定,遠離易燃和可燃物,落實防範措施,不準違章使用明火。

4、易燃易爆及化工材料必須按規定嚴格保管和存放。

5、派專人負責,經常檢查工作場所的防火安全,對不安全隱患必須立即採取措施整改,服從管理和監督。

6、人人遵守、注意安全,對無視規章制度,不採取措施整改或違章造成後果的將視情節對當事人及專案部做出處罰。

7、經常向職工進行安全教育,積極預防火災、爆炸等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嚴格各項規章制度

8、對油庫、易燃、易爆、危險品倉庫、木工間、電工間及明火使用場所等重點防火部位,設立必要的消防設施,制訂章約、經常檢

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做到防患未然,如發生火警、火災應立即報警和組織撲救,把事故消滅在萌芽之中。

9、加強各種滅火器材的管理,根據各種滅火器材的特性,按部位配置,做到全面有效。

10、現場臨時設施搭建應合理佈局,對油庫、木工間、易燃、易爆及危險品倉庫和部位、車輛加油等都必須遠離明火,嚴禁吸菸,宿舍內禁止使用明火、電爐和高用量電熱器,禁止擅自私下裝拆電器裝置。

11、健全義務消防組織,負責一定的業務指導和組織開展消防訓練,提高消防知識和實際消防工作能力。

12、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篇2]

1.防火制度的建立

(1) 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

(2) 建立義務消-防-隊,人數不少於施工總人員的10%。

(3) 建立動用明火審批制度,按規定劃分級別審批手續完善,並有監護措施。

2.消防器材的配備

(1) 臨時搭設的建築物區域內,每100m2配備2只10L滅火器。

(2) 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m2,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積水桶(池)、黃砂池等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3) 臨時木工間、油漆間和木、機具間等每25m2配備一隻種類合適的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合適的滅火器。

(4) 24m高度以上高層建築施工現場,應設定具有足夠揚程的高壓水泵或其他防火裝置和設施。

3.施工現場的防火要求

(1) 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3) 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裝置,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並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4) 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築時,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 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6) 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 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l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8) 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距離不得小於2m,使用時,二者的距離不得小於5m.

(9) 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裝置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10) 施工現場的焊、割作用,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1) 冬期施工採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 採用電熱器加溫,應設電壓調整器控制電壓,導線應絕緣良好,連線牢固,並在現場設定多處測量點。

2) 採用鋸末生石灰蓄熱,應選擇安全配方比,並經工程技術人員同意後方可使用。

3) 採用保溫或加熱措施前,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12) 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1) 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2) 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3) 三級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4) 古建築和重要文物單位等場所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手續上報審批。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篇3]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應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應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7、消控中心等特殊崗位要進行專業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公司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填寫防火檢查記錄,並按照規定,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名。

4、檢查部門應將檢查情況及時通知受檢部門,各部門負責人應每日消防安全檢查情況通知,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5、對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未按規定時間及時整改的,根據獎懲制度給予處罰。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單位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並掌握各類消防設施的使用效能,保證撲救火災過程中操作有序、準確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處理消防報警電話。

3、按時交接-班,做好值班記錄、裝置情況、事故處理等情況的交接手續。無交接-班手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4、發現裝置故障時,應及時報告,並通知有關部門及時修復。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內線電話,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員禁止進入值班室。

6、上班時間不準在消控中心抽菸、睡覺、看書報等,離崗應做好交接-班手續。

7、發現火災時,迅速按滅火作戰預案緊急處理,並撥打119電話通知公安消防部門並報告部門主管。

(五)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裝置的技術性能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裝置的執行情況。檢視執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裝置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裝置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每個煙、溫感探頭至少每年輪測一次。

(2)消防水泵、噴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試開泵一次,檢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壓送風、防排煙系統每半年檢測一次。

(4)室內消火栓、噴淋洩水測試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裝置的測試,根據不同情況決定測試時間。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2)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3)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4)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六)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並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七)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

(2)電氣線路、裝置安裝應由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申請“動火許可證”。

(2)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範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

作適當的安全隔離,並向保衛部借取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材隨時備用,結束作業後應即時歸還,若有動用應如實報告。

(3)如在作業點就地動火施工,應按規定向作業點所在單位經理級(含)以上主管人員申請,申請部門需派人現場監督並不定時派人巡查。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本單位人員予以記小過二次處分,嚴重的予以開除。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有專用的庫房,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設施,倉管人員必須由消防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擔任。

2、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應分類、分項儲存。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分庫存放。

3、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出入庫應進行登記。

4、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之間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的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5、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取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倉庫工作人員應堅守崗位,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

6、易燃易爆場所應根據消防規範要求採取防火防爆措施並做好防火防爆設施的維護保養工作。

(九)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要結合對消防設施、裝置、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考核優秀給予表彰。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每次組織預案演練前應精心開會部署,明確分工。

4、應按制定的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

5、演練結束後應召開講評會,認真總結預案演練的情況,發現不足之處應及時修改和完善預案。

(十一)燃氣和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管理制度

1、應按規定正確安裝、使用電器裝置,相關人員必須經必要的培訓,獲得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書方可操作。各類裝置均需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有

效合格證明並經維修部確認後方可投入使用。電氣裝置應由持證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並記錄。

3、電器裝置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並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4、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亦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裝置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隨時排除因絕緣損壞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隱患。

5、未經批准,嚴禁擅自加長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維修部人員檢查加長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維修部人員檢測後投入使用。

6、電器裝置、開關箱線路附近按照本單位標準劃定黃色區域,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並定期檢查、排除隱患。

7、裝置用畢應切斷電源。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裝置,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除已採取防範措施的部門外,工作場所內嚴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門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離人、人離火滅。

10、場所內嚴禁吸菸並張貼禁菸標識,每一位員工均有義務提醒其他人員共同遵守公共場所禁菸的規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1、對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績的,予以通報表揚或物質獎勵。

2、對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依據所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予以不同的處理,除已達到依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已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將依法移送國家有關部門處理外,根據本單位的規定,對下列行為予以處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與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口頭告誡:

a、使用易燃危險品未嚴格按照操作程式進行或保管不當而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b、在禁菸場所吸菸或處置菸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c、未及時清理區域內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災隱患的;

d、未經批准,違規使用加長電線、用電未使用安全保險裝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負荷電器的;

e、謊報火警;

f、未經批准,玩弄消防設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g、對安全小組提出的消防隱患未予以及時整改而無法說明原因的部門管理人員;

h、阻塞消防通道、遮擋安全指示標誌等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除責令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外,予以通報批評: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位置或改為它用的;

c、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擅離職守從而導致火警、火災損失輕微的; d、強迫其他員工違規操作的管理人員;

e、發現火警,未及時依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式處理的;

f、對安全小組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管理人員。

(3)對任何事故隱瞞事實,不處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虛假資訊的,予以解聘。

(4)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導致事故發生(損失輕微的),但能主動坦白並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挽回損失的肇事者或責任人可視情況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篇4]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第三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監理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指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定明顯標誌。

一、防火制度的建立

1、施工現場都要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制度。

2、建立義務消-防-隊,人數不少於施工總人數的10%。

3、建立動用明火審批制度:按規定劃分級別,審批手續完善,並有監控措施。

二、消防器材的配備

1、臨時搭設的建築物區域內,每100㎡配備2支10L滅火器。

2、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硬背有專攻消防用的積水桶,黃沙池等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3、臨時木工間,油漆間和機具間等每25㎡,配備一支種類合適的滅火器,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合適的滅火器。 4、30米以上的高程建築施工現場,應設定具有足夠養成的高壓水泵或其他防火設施。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篇5]

中建三局第一建設公司

1、總則

1.1為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明確施工現場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責任,增強各級人員的消防安全責任心,真正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實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施工現場消防工作遵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

2、各級人員的消防安全責任

2.1專案經理

2.1.1專案經理是專案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專案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1.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章制度。

2.1.3保證專案消防安全措施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照有關規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設施,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

2.1.4組織編制專案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按照應急預案在施工現場設定滅火器材和消防設施,建立義務消-防-隊,並開展消防演練。

2.1.5對施工現場動火工序或動火區域實行動火審批手續,並落實監護人員;對易燃易爆的儲存、使用要落實專人負責消防工作。

2.1.6組織施工區域、辦公生活區每週一次的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組織制訂措施,及時整改;對上級檢查提出的消防方面存在的問題,要認真整改。

2.1.7發生火災事故,要組織做好現場保護和搶救工作,並及時上報,組織、配合事故的調查,吸取事故教訓,認真落實整改措施。

2.2專案生產經理

2.2.1專案生產經理作為專案生產負責人,對施工區域、材料堆場和倉庫等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2.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章制度。

2.2.3具體組織實施2.1.4~2.1.7的工作。

2.3專案書記

2.3.1專案書記作為專案黨組織負責人,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對專案辦公區、食堂、宿舍等生活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3.2保證和監督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章制度的貫徹實施。

2.3.3參與組織實施2.1.4~2.1.7的工作。

2.4專案技術負責人

2.4.1專案技術負責人作為專案技術主管領導,對專案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

2.4.2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總平面佈置)、專項施工方案時要考慮消防安全要求,從施工組織策劃上減少火災隱患。

2.4.3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章制度。

2.4.4參與組織實施2.1.4~2.1.7的工作。

2.5工長

2.5.1施工員作施工生產的直接組織者,對所管轄的班組或區段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2.5.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章制度。

2.5.3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向班組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書面告知施工現場哪些部位容易發生火災,哪些行為容易導致火災,並履行簽字手續,並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4動火作業前,必須執行動火審批手續,在檢查動火區域沒有火險隱患並安排好監護人員後方可填寫動火申請。

2.5.5接受安全監理人員的監督檢查,參與專案定期消防安全檢查,對責任區域存在的火險隱患認真徹底整改。

2.5.6參與對作業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參與專案消防安全演習。

2.5.7發生火災事故,要做好現場保護和搶救工作,並迅速上報,如實向事故調查組反映事故情況。

2.6專案安全監理員

2.6.1 安全監理員作為分公司(公司)委派的專案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責任人,對項

目的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落實。

2.6.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章制度。

2.6.3每天對各施工作業點進行安全檢查,掌握消防安全情況,重點檢查動火審批手續的`落實情況、易燃易爆物品的儲存監管情況。查出火險隱患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2.6.4參加專案組織的定期消防安全檢查,做好檢查記錄,及時填寫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並督促認真進行整改。

2.6.5發生火災事故要保護現場,要做好現場保護和搶救工作,並迅速上報,如實向事故調查組反映事故情況。

2.7班組長

2.7.1班組長作為班組負責人,對本班組人員的消防安全負責。

2.7.2負責保管好本班組(或作業區域)的消防器材,對消防重點部位嚴加監控。

2.7.3認真執行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及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執行施工員的安全技術交底,合理、安全地組織班組人員施工。

2.7.4班前、班後檢查作業現場消防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並上報有關領導。

2.7.5組織班組人員參加專案開展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習,認真做好新工人的崗位消防安全教育。

2.7.6發生火災,初起時應迅速組織自救並立即派人向有關領導報告,當火勢較大無力控制時,應迅速組織工人有序撤退並撥打火警電話求救。

2.8生產工人

2.8.1作為一名作業人員,對自身的消防安全負責。

2.8.2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

2.8.3認真聽取並落實工長或班組長的安全技術交底,聽從指揮,不違章作業。

2.8.4有權拒絕服從違章指揮,有權制止他人違章作業,遇有火險隱患有權停止作業,立即報告有關領導。

2.8.5參加專案開展的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演習,認真學習崗位消防安全知識。

2.8.6發生火災,初起時應迅速參加自救,當火勢較大無力控制時,應迅速有序地撤退。

後附《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基本知識》

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基本知識

一、專業術語

1、可燃物質:凡能與空氣中的氧氣或氧化劑起反應的物質,包括固體、液體、氣體,一般稱為可燃物質;

2、著火:可燃物質加熱到一定溫度,在空氣中與明火接觸,發生連續燃燒,這一現象就叫著火。

3、火災:燒燬個人財物折款在50元以上、燒燬國家、集體財物損失折款在100元以上或因著火(包括在滅火中)重傷一人及其以上者。

二、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要求

1、施工現場應建立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知識宣教培訓和應急預案的演練。

2、施工現場動用明火施工作業,必須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如作業現場的電氣焊、氣割作業,必須由取得焊接、切割特種作業資格證的人員作業。首先由工長下達作業任務,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交底中應有防火的內容,履行簽字手續,並填寫動火證,報專案安全監督組審批;安全監督組審批時應到現場檢視是否有火災隱患後再審批; 電焊作業時不應在易燃易爆場所,無法避免時應採取可靠的隔離措施,並有動火監護人監護,還應隨身攜帶小型乾粉或二氧化碳滅火器,在焊割結束或離開操作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赤熱的焊嘴、焊鉗以及焊條頭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和可燃物上,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焊割工具和裝置;現場的電源線路不得與裝有氣體的氣瓶接觸,也不能與氣焊的軟管或氣體的導管放在一起,焊把線和軟管不得從生產、使用或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或部位穿過;在停止動火作業半小時內還必須在動火影響區域監護;焊接或切割盛裝過易燃易爆物質的容器必須進行氣體置換並經檢查後方可作業,嚴禁焊接、切割正盛裝易燃易爆物質的容器;切割用的氧氣瓶和乙炔瓶必須按規定分開運輸和存放,間距不小於5m,距離明火不得小於10m;遇有5級以上大風時,高空和露天焊割應停止;

3、油漆、塗料施工時,作業場所必須通風良好,防止可燃氣體聚集而造成火災或爆炸,禁止一切火源,施工採用防爆的電器裝置,禁止與焊割工同時間、同部位上下交叉作業;油漆工不得穿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浸有塗料、稀釋劑的破布、紗團、

手套和工作服等,應及時清理,不得隨意堆放,防止因化學反應而發生自燃;塗料、油漆料庫應與散發火花的場所保持一定的防火距離;性質相牴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品種,應分庫存放;塗料和油漆的存放和管理應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4、木工作業房應用阻燃材料搭建,車間內嚴禁煙火,電氣裝置的安裝要符合要求,拋光、電鋸等部位的電器裝置應採用密封式或防爆式。刨花、鋸末較多部位的電動機,應安裝防塵罩;操作間只能存放當班用料,成品及半成品應及時運走,刨花、鋸末每班必須打掃乾淨,倒在指定地點,做到工完場清;配電箱下嚴禁堆放任何物品,工作完後要拉閘斷電,並經檢查確無火險後方可離開。

5、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裝置的安裝與使用前必須檢查合格後,方可通電使用,施工現場不得私自使用電爐、碘鎢燈。

6、施工現場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定時間、定措施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