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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吉利學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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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吉利學院二〇一七年招生章程已經發布,為了方便大家,下面整理了招生章程的具體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年北京吉利學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檔案規定,結合北京吉利學院招生的具體情況,為規範招生行為、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名稱:北京吉利學院,國標程式碼:12802

第三條 學院地址:北京市中關村昌平科技園,郵政編碼:102202

第四條 北京吉利學院是由國家教育部批准成立,隸屬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的普通民辦高等學校。

第五條 學院辦學層次為全日制普通本科、專科。

第六條 學院招生貫徹“陽光工程”的精神,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監督電話:010-60751969。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學院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院本科、專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主管校長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八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是學院組織和實施全日制本科、專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九條 根據北京市教委統一下達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計劃,學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通過各省(市、自治區)的高校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佈。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學院各專業錄取批次、調檔比例以當地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公佈的為準。

第十一條 按有關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學院依照各省招生政策執行。錄取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根據考生分數,從高分到低分錄取,不設專業分數級差,擇優錄取。當考生所有專業志願均無法錄取時,在服從專業調劑的前提下,將其調劑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對於平行志願投檔的省市遵循“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

第十二條遵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專案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執行。 新生入學後體檢覆查,凡不符合條件或發現有舞弊行為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三條對本科、專科藝術類專業有聯考(統考),承認各省市聯考(統考)成績,無聯考(統考)專業成績的我院認可任何一所本、專科院校的合格證。藝術類本、專科專業在專業課和文化課考試成績均上線的條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課考試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

第十四條、高招錄取期間,招生部通過簡訊、電話等方式通知考生及家長錄取事宜。北京市考生及家長根據學院通知來校辦理領取通知書、繳納學費、入學註冊等手續。京外考生及家長可通過銀行轉賬、現場繳納學費等方式辦理入學註冊等手續。

第十五條凡是國家級貧困縣的考生,大學聯考成績超過省本科重點線,第一志願報考我院車輛工程或汽車服務工程本科專業,經我院錄取後,即可免四年學費。本科批次合併的省份(如浙江、山東等),參照往年所在省份的本科重點線。

第十六條凡屬河北張家口,陝西寶雞,貴州貴陽,湖南湘潭,山西晉中,四川成都、南充、雅安,浙江杭州淳安、台州、景寧畲族自治縣等7個省11個市縣的政府精準扶貧戶的應屆高中畢業生第一志願報考我校本科“車輛工程”或“汽車服務工程”專業、專科汽車檢測與維修專業,被我院錄取後由吉利控股集團和我院共同全額資助學費和住宿費。

  第五章 頒發文憑

第十七條學生學習期滿,成績合格者,本科生頒發由教育部電子註冊的北京吉利學院本科畢業證書;專科生成績合格頒發北京吉利學院專科畢業證書。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條學院嚴格執行北京市教委和發改委批准的學費標準和相關退費政策。各專業均實行學年學分制,按學年收取學費、具體收費標準為以報考指南為準。

第十九條 學院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王興貴簽發

第二十條學院招生部門聯絡方式:

通訊地址:北京中關村昌平科技園北京吉利學院招生部

全國統一諮詢電話:400-890-3311

諮詢電話:010-60758989 010-60751995 60752136

全國統一諮詢QQ:800 008 666

郵編:102202

招生網:

新浪官方微博:

微信公眾號:bgu2000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