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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程大學機電學院學生考試工作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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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大家瞭解安徽工程大學機電學院學生考試工作的相關資訊,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安徽工程大學機電學院學生考試工作暫行規定,全文如下:

安徽工程大學機電學院學生考試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設和維護團結、勤奮、求實、創新的優良學風,嚴肅考紀,端正考風,使考試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和《高等學校教學管理要點》(教育部高教司[1998]33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試工作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內容。考試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方式,其目的在於指導和督促學生系統地複習和鞏固所學知識和技能,檢驗其理解程度和靈活運用的能力,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激發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新思維。

第三條 考試工作應堅持“公平、公正、誠實、嚴謹”的原則。凡屬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包括必修課、專業方向課和選修課等)都要進行學期考試或考查,實習、社會實踐、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也應當進行考核。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指由我院組織的在籍本科生參加的各類考核管理工作。考試工作包括確定考試方式、命題、試卷印製及管理、考場安排、考試時間安排、考試組織、監考、考場巡視與督察、評卷、成績登記和認定、試卷分析、評卷複查、答卷抽查與分析等環節。考試工作的各個環節應當嚴格管理,明確職責,責任到人。

第五條 凡本院在籍的學生應當參加所修讀的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的考試或考查,並得到相應的成績評定。

  第二章 組織與領導

第六條 考試工作在學院的領導下,依照本規定由教務處統一安排

第七條 學院成立考試領導小組。學院考試領導小組的職責是領導組織全院的考試工作;巡視檢查考場紀律,監督師生認真執行考場規則;審查、批准或撤消學院考試工作的有關章程。

第八條 教務處要抓好考試各個環節的組織領導工作,在考試前要召開下列會議,傳達和宣講有關考試的檔案,明確各項工作的職責和紀律要求:

(一)教務處要研究落實抓好考試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二)任課教師、輔導員、導師和監考教師會。研究佈置有關考試的各項具體工作,包括組織複習、命題、監考、試卷的評閱和成績的評定與試卷分析等;

(三)學生動員會。申明覆習考試的目的、要求和紀律,把學風、考紀教育作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內容和契機,通過考試紀律的學習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學生以端正誠實的態度對待考試,在考試過程中培養學生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的品格和作風。

  第三章 考務工作

第九條 考試時間

(一)考試時間依據當年校歷及培養計劃進行安排,期末停課考試,一般安排在學期的最後兩週。所有課程原則上不允許提前考試。因特殊情況需提前考試的,應由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經教務處稽核,報學院批准後,方可實施。

(二)考試日程,原則上每日上午、下午、晚上安排三個時段各120分鐘。筆試時間為120分鐘。口試時間每人不少於10分鐘,準備時間不得超過60分鐘。

(三)考試課程的具體時間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條 考場安排

(一)以課程教學班為單位按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則安排考場,考場由考務組在考試前20分鐘公佈。

(二)課程考試由承擔教學任務的單位在規定的考試日程內統一安排,經有關部門統一協調後確定。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更改。確因特殊情況需調整考試時間、地點的,應至少提前一天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監考

(一)監考工作是教學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每個教師有義務參加監考工作。

(二)所有考試和考場都要安排人員負責。40人以下的考場,應當2人監考,40人以上的考場,視具體人數適當增加監考教師。

(三)監考安排應當落實到人。各教學單位負責人員安排,並向監考人員發出書面監考通知,明確其監考任務。

(四)教務處和學院及有關教學單位的領導有責任到場巡查監考和考場情況。

第十二條 試卷管理

試卷是衡量和評價學生學習成績、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依據,成績和試卷的管理是教務管理的主要內容,也是教學質量檢查的重要方面。各單位應重視對試卷的規範管理。

(一)試題和試卷用紙以及印刷格式要規範。試卷要求卷面清晰,內容及圖表準確,文字通順,標點及符號無誤,每題分數明確等,特別應避免考題錯誤和試題內容不完整的現象。要把卷面質量作為衡量教學水平及工作作風的一項重要指標,試卷應當由教研室主任審閱並簽字。

(二)作好試卷保密工作。試卷印刷、分封、運輸、存放要有專人負責,履行簽字手續。命題教師和接觸試題的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洩漏試題。如發生洩漏或變相洩漏試題現象,要迅速採取應對措施,更換試卷,同時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者,要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評閱後的試卷應交課程所在單位教務員登記後統一由課程所在單位封存,存期為學生畢業後兩年。

(四)教務處、有關教學單位主管教學領導應對評閱過的試卷及試卷分析進行檢查或抽查,以便了解教師出題、評卷和學生答卷的情況。

  第四章 考試方式與命題

第十三條 考試方式

考試方式包括閉卷、開卷、筆試、口試、論辯、階段性考試、操作性考試、設計性考試、無標準答案考試等。除主幹基礎課採取閉卷筆試外,其他課程考試方式可根據課程性質、特點和教學要求由主講教師確定,報教學單位主管教學領導批准。非閉卷考試的課程均要制定保證考試質量的考試方案,考前報教務處備案。

第十四條 複習與命題

(一)考試前教師應按照教學大綱要求全面複習,並安排一定時間輔導答疑,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勾畫重點和透露試題;

(二)凡必修課和兩個以上教學班統一講授的課程,應根據教學大綱統一命題。其他課程由主講教師依據該課程的教學大綱命題,並報教研室主任審定;

(三)考試命題以教學大綱為依據,應重點考查基礎知識、基礎理論和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注重考題對啟發學生創新思維和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引導作用;

(四)各門課程應擬定覆蓋面、難易程度、試題份量相當的A、B兩套試題(A、B卷嚴格禁止題目重複),並附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用計算機列印或碳素墨水工整書寫,在考試前10天送交教務處。

(五)鼓勵在部分課程中實施教考評分離或題庫組題。

  第五章 成績評定與管理

第十五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課程成績一般按百分制記分。實踐性環節課程或選修課的成績可按五級制記分,即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課程考核的成績應根據課終考核成績與平時考核成績綜合評定。平時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參加課終考核,該課程成績記為“0”分。平時考核成績包括期會考試、課程實驗、作業、課堂出勤、課堂討論、課堂提問、課堂筆記及平時測驗等。

考試課的總成績以考試成績為主,平時成績佔一定比例(一般為20%或30%)。

考查課的平時考核成績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加大,每學期考試周前完成考核。

嚴格禁止抄襲作業。任課教師發現學生抄襲作業,要給予嚴肅批評,並將該次作業按零分計或令其重做;對屢教不改經常抄襲他人作業的,平時考核成績按不及格論處。

各門課程的總成績應呈正態分佈,優秀率(85分以上)一般不超過20%,不及格率(60分以下)一般控制在15%以內。

第十六條 考試結束後,試卷由各監考教師收齊、清點後,送到開課單位辦公室,由教務員或教學祕書收存。各教學單位或教研室安排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採取流水作業方式統一閱卷;

第十七條 教師閱卷應當嚴格按照評分標準評閱試卷,做到準確、公正、科學。綜合評定的成績應客觀、真實地反映學生對該課程的掌握程度和學習情況。閱卷結束後試卷交開課單位儲存。

第十八條 經申請批准緩考者,在申請參加了下一次該門課程考試取得成績後,評定該門課程總成績;凡認定為曠考者,該門課程的該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記,並計入該課程總成績的評定;凡認定為違紀、作弊的,該門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記。凡考試不及格或因曠考、違紀、作弊等以零分記的課程,其申請重修和成績記載按《安徽工程大學機電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相關條款辦理。

第十九條 任課教師應在考試結束後3~5天內完成成績評定工作並做好試卷分析,6日內由任課教師在網上錄入成績。確認成績錄入無誤提交後,由任課教師列印該門課程成績,成績單簽名後作為原始成績一式二份送交開課單位和教務處存檔。學生成績單由學生處配合教務處寄給學生家長。

第二十條 學生在課程考試(查)結束一週後,可通過校園網或到教務處查詢自己的成績。學生因未查詢成績而引起的後果自負。

第二十一條 學生不得向老師查閱成績,若對成績有疑異可向教務處提出核查試卷,查卷應當在下一學期開學兩週內,持學生證向教務處提出申請,經學院批准後方可查卷。核查試卷應在有關單位主管教學領導的主持下進行,並給出核查結論。對非本校開設課程的考試和超過規定期限的申請,不予受理查卷。

第二十二條 經申請核查試卷,確係教師評卷有誤,需更正成績,應當經課程所在教學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填寫成績更正申報表,並經主管領導簽字後報學院審批,由教務處修正錄入。

第二十三條 任課教師要對試卷評閱和成績評定負責。各教學單位要對試卷和成績的管理負責。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為學生提分和加分,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第六章 監考職責

第二十四條 監考人員是受學院和主考單位委派,在考場中組織和實施考試工作的具體責任人。是該考場考試工作的組織者和監督者,是考試實施真實有效的見證人。監考人員要有職業道德和責任心、熟悉考試規則和監考業務、既愛護考生又敢於維護考試紀律。監考人員要對國家、學校和學生負責。

第二十五條 監考人員應在考前作好考試的一切準備工作,提前20分鐘到考務組報到、領取試卷和考試需要的物品,提前15分鐘到達考場,並檢查考場是否符合考試要求(如有問題,應及時向主考報告)。監考人員應當在考試前5分鐘,向學生宣佈考場紀律和有關注意事項、引導學生將書包、講義、筆記等物品放在指定地方,檢查學生隔位就座及按指定位置就座情況,並核對應考人數和實考人數,把考試時間和監考人員姓名寫在黑板上。應當眾將試題拆封,準時髮捲。

第二十六條 監考人員應熟悉學校有關考試紀律並嚴格執行,在考試過程中忠於職守,認真履行職責,自始至終維持好考場秩序。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任何事情,不看書看報,不聚集交談,不準使用無線通訊工具,不得擅自離開考場;不得做試題,不得給學生暗示答案。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七條 認真檢查考生遵守考試紀律情況,對拒絕接受監考人員指令的考生,以違反考場紀律論處,令其退出考場;遲到20分鐘以上的考生,不允許其入場,以曠考論處,入場後30分鐘方可交卷離場。如發現考生有違紀或作弊苗頭,應立即給予警告;如發現考生有作弊行為,要當場認定並終止其答卷,沒收試卷和作弊物證,令其退出考場。認真核對考試證、學生證和試卷姓名,如有不符,應當即查實以替考論處。

第二十八條 考試開始後,提醒考生檢查試卷的頁數,填好專業、班級、姓名、學號,要在裝訂線右側答卷,注意某些考試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九條 在考試期間,監考人員要集中精力關注考場的秩序和紀律。不要過多、過長時間地檢查某一考生的答題情況,以免干擾其答卷。監考人員對試卷印刷不清之處的提問,應當眾答覆,對試題內容不得做任何解釋。試題如有更正,應板書並告知全體考生。

第三十條 考試結束,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當場清點考卷無誤後,方可允許考生退場。如實填寫《考場記錄》,對缺考、違紀、作弊的學生及主要情節應有明確記載和認定,並及時向主考、巡考報告有關情況。監考人員要按統一要求將試卷密封裝訂。

第三十一條 凡不屬於考試周組織的考試,各教學單位主管教學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單位巡考小組,檢查本單位考場的監考情況和考場紀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學院要組織專門檢查組,對所有考場進行巡視檢查。

第三十二條 對監考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或擅離職守,或對考場上的違紀作弊行為不加制止,或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等,一經查實,視情節給予批評或紀律處分。

  第七章 考試紀律

第三十三條 考生要在考試前10分鐘進入考場,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在指定位置就座;將考試證(考試證開裂或破損將視為無證)放在桌面,無考試證者不準參加考試。遲到20分鐘以上,不得參加考試,按曠考處理。與考試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考場。考試30分鐘後,才准予交卷出場。未交卷且未經監考人員允許擅自離開考場,不得重新進入考場繼續答卷。考生交卷後應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逗留或在考場附近高聲交談。

第三十四條 考生的試題、答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由監考人員統一發放,並在考試結束時一齊收回。嚴禁考生自帶紙張。考生在規定時間前答完試卷,應舉手示意請監考人員收卷後方可離開;考試結束監考人員宣佈收卷時,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將試卷整理清楚,在座位上等待監考人員收卷清點後,方可離場。試題及答卷一律不準帶出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