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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大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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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幫助大家更加了解浙江工商大學,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浙江工商大學章程,全文如下:

浙江工商大學章程

  序 言

浙江工商大學的前身是創建於1911年的杭州中等商業學堂,1980年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杭州商學院。1999年杭州應用工程學校和杭州化學工業學校併入,2001年浙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併入。2004年經教育部批准更名為浙江工商大學。

學校秉承“誠毅勤樸”的校訓精神,堅持“專業成才、精神成人”的教育理念,以培養“專業的人、文化的人、世界的人”為使命,以“將學校建成特色鮮明、國內一流、國際知名的財經類大學”為共同願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的辦學目標,明確學校的法律地位,維護學校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校和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浙江工商大學(簡稱浙商大)。

學校英文名稱: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縮寫ZJSU)。

第三條 學校擁有下沙校區和教工路校區。下沙校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園區學正街18號;教工路校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49號。學校法定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49號。經舉辦者同意學校可依據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四條 學校是由浙江省人民的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自主辦學,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學校堅持育人為本,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學校設立法律事務、監察、審計工作機構,建立和完善校內聽證和爭議裁決制度,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機制。

第七條 學校積極推進民主管理,建立科學、民主、規範的決策制度和決策程式。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處理各項事務堅持“決策民主、執行高效、處理公正”的基本原則。

第八條 學校實行資訊公開和校務公開制度。重大事項的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外,決策事項、決策依據、決策過程和決策結果必須公開。

第九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定各種專門委員會。處理行政事務的委員會,其組成人員及負責人的產生一般實行委任制;處理學術事務的委員會,其組成人員及負責人的產生一般實行選舉制或其他民主推薦方式;屬於諮詢性質的專門委員會,其組成人員及負責人的產生一般實行聘任制。各委員會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自身章程等履行職責。

第十條 以下重大事項,學校應當在決策前徵求廣大師生員工的意見,進行論證、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最終由學校黨委會和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一)關係學校戰略發展的重大事項;

(二)涉及學校重大權益的事項;

(三)涉及師生員工重大權益的事項;

(四)可能引發特別風險的專業性較強的重大事項。

學校建立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決策程式規定、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嚴格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範執行機制,維護辦學秩序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學校決策機構、管理部門、師生員工應共同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章 學校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學校舉辦者支援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辦學,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擬訂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六)自主開展與境內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八)評聘教職員工的崗位,調整其收入分配;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二)尊重和保障師生員工依法享有的學術自由;

(三)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的其他機構對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監督評估;

(四)主動圍繞國家和區域發展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服務;

(五)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學校經費,學校的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

(六)積極改善師生員工在校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為其提供良好服務;

(七)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職能

第十五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積極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活動。

第十六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留學生教育,適度發展繼續教育、非學歷教育和社會培訓。學校積極推行學分制,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八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自主選拔和教育學生,建立學籍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自身優勢和人才培養的目標要求,有計劃地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學校建立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實施以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的內部評估制度,加強對專業課程質量的監控與評價,推動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第二十條 學校依法對完成學歷教育修業年限、考核合格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對完成學業符合條件者授予學位。

第二十一條 學校大力倡導科學研究,依法保障學術自由,鼓勵師生員工開展科學研究。學校積極推進協同創新,開展合作共建,鼓勵科研團隊建設,促進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促進學科建設、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

第二十二條 學校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工作,積極推進產學研用相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

第二十三條 學校充分發揮文化育人功能,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弘揚民族精神;培養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豐富和發展現代大學文化,實現大學文化建設與人才培養有機結合,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四章 領導與管理體制

第二十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浙江工商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援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障學校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學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制度。學校黨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推動學校科學發展;

(二)整體推進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全面提高黨的建設科學化水平;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建設、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五)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八)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九)需要學校黨委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按照學校黨委會的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

第二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總體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和重大改革實施方案,制定學校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三)組織擬訂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聘任學校內部機構負責人;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培養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和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教職員工實施獎勵和處分;

(五)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向畢業生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對學生實施獎勵和處分;

(六)積極籌措辦學經費,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七)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和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八)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代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代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援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應按照規定的議事規則做出決策。

第三十條 中國共產黨浙江工商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監督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工作。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設定黨政工作機構;根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的需要設定學院以及其他教學機構、科研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公共服務機構、專門委員會以及領導小組等機構。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三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組成人員實行選舉制,以學術人員為主體。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一般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階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教師。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學術委員會委員任期與中層幹部任期一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三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學術委員會設立祕書處,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以下事項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並直接作出決定:

(一)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學科、專業的設定、調整、建設和評價;

(三)學術機構設定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計劃方案,科研專案推薦,科研成果獎項的審查、評定或推薦;

(五)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

(六)學校學術道德規範工作,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和學術糾紛的裁決;

(七)根據工作需要或受學校委託,對相關事項進行論證並接受諮詢;

(八)需要經學術委員會決策和諮詢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在學院設定學術分委員會,並授權學術分委員會承擔相關職責;一級學科可根據需要設定專門的學術分委員會。

學術分委員會按照學術委員會賦予的許可權開展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校長提議,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事項。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有與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位委員會。學位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工作的審議機構,按照規定的議事規則開展活動。學位委員會由學校相關負責人、學院院長和教學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學位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學位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和修改學校學位授予辦法;

(二)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審議學校學位點的設定和調整;

(三)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以及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

(四)負責人才培養方案審定,以及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和考核等工作;

(五)其他需要學位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八條 學位委員會在學院設定學位分委員會,並授權學位分委員會承擔相關職責;一級學科可根據需要設定專門的學位分委員會。

學位分委員會按照學位委員會賦予的許可權開展工作,接受學位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各類崗位聘用委員會,根據崗位需要、聘用條件和規則,負責各類崗位的聘用。

第四十條 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員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代會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員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員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和有關辦法;

(四)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五)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 中國教育工會浙江工商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教職員工自願參加的群眾組織。學校工會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學校工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浙江工商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學校團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由學校全體學生依法選舉產生。

學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四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聽取、討論學生會工作報告,審議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評議教職員工的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提出意見和建議。

學生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和學校團委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各民主黨派成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和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參事和諮詢委員,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為學校建設與發展建言獻策。

第四十七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獨立運營與管理。學校對投資入股的單位,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保障學校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