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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註冊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復習資料

教育考試 閱讀(2.37W)

雖然監理工程師的考試已經過去了,但是我們可以從現在開始為明年的監理師考試做準備。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註冊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復習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2018註冊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復習資料
  註冊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復習資料

1.礦物摻合料的特性

混凝土的組成材料包括矽酸鹽水泥、礦物摻合料、骨料(砂、石〉、化學外加劑和拌合水。

其中,礦物摻合料是指在混凝土製備過程中摻入的,與矽酸鹽水泥共同組成膠凝材料,以矽、鋁、鈣等一種或多種氧化物為主要成分,是具有規定細度和凝結效能、能改善混凝土拌合物工作效能和混凝土強度的活性粉體材料,如

(1)改善混凝土的工作性:流動性、黏聚性、坍落度損失(粉煤灰、矽灰、礦渣粉

(2)改善混凝土的穩定性:水化熱、收縮變形、抗裂效能(粉煤灰、礦渣粉

(3)改善混凝土的耐久性:抗滲性、抗凍性、抗氯離子滲透〔矽粉、礦渣粉

(4)改善混凝土的抗蝕性:化學侵蝕、八八隻等(粉煤灰、礦渣粉、矽灰氕

2.常見的礦物摻合料

常見礦物摻合料包括粉煤灰、礦渣粉、鋼渣粉、磷渣粉、矽灰、沸石粉等。

⑴粉煤灰:從煤粉爐煙道氣體中收集的粉末,分為1 類和0 類。

F類:由無煙煤或煙煤煅燒收集的粉煤灰。

C類:由褐煤或次煙煤煅燒收集的高鈣粉煤灰,其氧化鈣含量一般大於10^ 。

(2)礦渣粉:從鍊鐵高爐中排出的,以矽酸鹽和鋁矽酸鹽為主要成分的熔融物,經淬冷成粒後粉磨所得的粉體材料。

(3)粉煤灰和礦渣粉的主要效能指標為“細度”和“活性指數”,應分別按《用於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 2005和《用於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GB18046— 2008的規定進行檢測

  監理師理論與法規復習試題

1、根據已建各類建設工程與風險有關的統計資料來識別擬建建設工程的風險,是採用( )的方法來識別風險。

A、專家調整法

B、流程圖法

C、經驗資料法

D、初始清單法

【答案】C

2、建設專案管理型別不可按( )劃分。

A、管理物件

B、管理主體

C、服務物件

D、服務階段

【答案】A

3、下列( )項不屬於工程建設檔案。

A、施工許可證

B、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C、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D、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答案】D

4、組織是目標控制的基本( )。

A、前提和保障

B、前提和依據

C、依據和保障

D、根據和保障

【答案】A

5、下述關於組織構成因素不正確的說法是( )。

A、組織的最高管理者到最基層的實際工作人員權責逐層遞減,而人數卻逐層遞增

B、管理跨度的大小直接取決於這一級管理人員所需協調的`工作量

C、管理部門的劃分要根據組織目標與工作內容確定

D、管理職能的確定應使縱向(橫向)部門相互聯絡、協調一致,橫向各部門間指揮靈活

【答案】C

6、註冊監理工程師從事執業活動,由( )接受委託並統一收費。

A、監理單位

B、所在單位

C、註冊機構

D、發證機關

【答案】B

  監理師合同與管理複習資料

一、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合同爭議也稱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合同爭議的方式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在這解決爭議的方式中,和解與調解的結果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要靠當事人的自覺履行。此時的和解與調解是狹義的,它不包括仲裁和訴訟程式中在仲裁庭和法院主持下的和解和調解。

(一)和解: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因為和解解決糾紛有如下優點:1、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2、有利於維護合同雙方的合作關係,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3、有利於和解協議的執行。

(二)調解: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經過和解後,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願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三)仲裁: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並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願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後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四)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二、仲裁

(一)仲裁的原則

1、自願原則: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貫徹雙方自願原則,達成仲裁協議。如有一方不同意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即無權受理合同糾紛。

2.公平合理原則:仲裁的公平合理,是仲裁製度的生命力所在。這原則要求仲裁機構要充分收集證據。聽取糾紛雙方的意見。仲裁應當根據事實。同時,仲裁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3仲裁依法獨立進行原則:仲裁機構是獨立的組織,相互間也無隸屬關係。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由於仲裁是當事人基於對仲裁機構的信任作出的選擇.因此其裁決是立即生效的。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員7至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

(三)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的內容:仲裁協議是糾紛當事人願意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的協議。它應包括以下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在以上3項內容中,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因為仲裁沒有法定管轄,如果當事人不約定明確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將無法操作,仲裁協議將是無效的。至於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事項則可以通過默示的方式來體現。可以認為在合同中選定仲裁委員會就是希望通過仲裁解決爭議,同時,合同範圍內的爭議就是仲裁事項。

2.仲裁協議的作用:(1)合同當事人均受仲裁協議的約束;(2)是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仲裁的先決條件;(3)排除了法院對糾紛的管轄權;(4)仲裁機構應按仲裁協議進行仲裁。

(四)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的組成有兩種方式。

1.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當事人如果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3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庭也可以由1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如果約定由1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