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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應具備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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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出租房屋用途的不同,房屋租賃合同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住宅租賃合同,一類是工商用房租賃合同。在住宅租賃合同中按照出租房屋所有權的不同,又可分為公房租賃合同、私房租賃合同和公房轉租合同。目前公房租賃合同的特點一般具有不約定固定期限的租期,租金標準由政府統一規定;而私房租賃合同的內容則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確定。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要注意具備以下條款:

房屋租賃合同應具備的條款

1、房屋租賃合同中要包含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

當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對出租人的要求是必須是房地產的合法產權人;對於承租人各地有不同要求,一般來講,如果是當地居民,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如果是外來居民,須持有本人身份證及公安部門發的暫住證;企業事業單位須持有《營業執照》;非企事業單位的其他組織如機關、團體、部隊等須有縣以上民政部門批准設立的有效證件。房地產租賃當事人必須符合上述資格限制,才能簽訂租賃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中要註明標的物,也就是所出租的房屋。

在合同中須寫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積、範圍、裝修 及設施狀況。對承租人而言,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價值或是用於居住,或是用於商業目的,因此房屋處於適用的狀態是對房屋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以簽訂合同時必須說明房產交付使用時的基本狀況,這是因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發生糾紛時區分雙方責任的前提。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內的毀損或第三人侵害以致妨礙了承租人依約使用房屋時,出租人還有義務修繕房屋,這些補救措施的標準通常應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狀況。

3、房屋租賃合同中要註明租賃用途。

即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租賃用途一旦定明,則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同時,明確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後,只要承租人依約用房,則正常範圍內出現的房屋磨損,出租人不得要求賠償。由於租賃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賃價格也會不同,所以,租賃用途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說,也是必須定清寫明的問題。

4、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約定租賃期限。

租賃有期限限制,這是房屋租賃與房屋轉讓的重要區別。明確租賃期限的法律意義在於:

(1)期限屆滿,承租人有義務將原房屋退還出租人;

(2)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應當有“必須收回”的理由,並且徵得承租人的同意,賠償承租人的損失,做好 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

(3)因買賣、贈與或繼承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如原租賃合同未到期,則原合同對承租人與新房主繼續有效;

(4)承租人為一人時,如其在租期內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繼續履行,辦理更名手續。

5、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約定具體租金。

(1)住宅用房,租金的標準應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租賃政策;

(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用房,租金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協商議定。

對私有住宅租金,《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有更為詳細的規定:私有房屋租賃,由租賃雙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標準,協商議定;沒有規定租金標準的,由租賃雙方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協商議定,不得任意抬高。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還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體日期也應在合同中明確。

6、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約定房屋的修繕責任。

修繕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項義務,指的是出租人在整個出租期間對房屋有進行必要修繕的義務。所謂必要即指:房屋必須使承租人能夠依雙方約定使用並收益。修繕的範圍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其他屬於出租人修繕範圍的裝置

7、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約定變更與解除合同的條件。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房屋租賃合同的變更與解除的法定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1)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3)當事人協商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