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委託服務合同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委託服務合同 篇1第一章 總則
為了發展本市的對外經濟、貿易及旅遊業,使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達到國內同類酒店的先進水準,從而使酒店贏得良好的社會聲譽和經濟效益,(以下簡稱委託方),特委託 (以下簡稱管理公司),全權經營管理 酒店。雙方依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委託方________酒店系在中國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合法經營企業,法定地址: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管理公司________酒店管理公司系在中國_____市工商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國有企業,法定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
第二章 名詞定義
第一條 酒店
本合同用的“酒店”一詞指位於 酒店,內容包括:
(1)間有衛生間的客房;
(2)各類中西類餐廳、風味餐廳、旋轉餐廳、多功能廳、迪斯科廳、酒吧、咖啡室、茶廊、游泳池、桑拿浴室、健身房、網球場、附設商場、美容室、洗衣房、商務設施、停車場以及其它康體設施和酒店建築所在地的空地、綠地等,全部佔地約畝;
(3)提供後勤服務的綜合樓及職工宿舍等,全部建築物約________平方米;
(4)酒店經營所需的供水、電力、電訊、煤氣、汽油、柴油等能源以及排水、消防等附屬設施及空調、電梯、衛生裝置、冷藏等裝置;
(5)全部“傢俱、裝置及營運物品”。
第二條 傢俱、裝置及營運物品
在本合同中“傢俱、裝置及營運物品”是指:
(1)所有傢俱、陳設及佈置,包括客房、公共場所的傢俱、地毯、牆飾、擺件、燈飾和其他物品;
(2)飯店經營所需的所有裝置,包括廚房、酒吧、公共衛生(PA)裝置、洗衣房、辦公室等裝置;
(3)必要的車輛和運輸裝置;
(4)所有營運物品,包括工具、器皿、布件、瓷器、玻璃器皿、銀器及類似物品;
(5)所有制服及其他酒店營運所必須的物品。
本合同第一、第二條所列內容,以酒店正式開業日前雙方交接所附明細清冊為準。
第三條 酒店正式開業日
“酒店正式開業日”是指酒店正式全面營業的第一天,其基本條件為:
(1)酒店建設工程全部竣工;
(2)酒店全部裝置及設施已安裝完畢、正常執行;
(3)酒店全部傢俱、裝置及營運物品備齊;
(4)酒店工程經國家驗收合格,包括消防、衛生設施;
(5)酒店營業執照及各項營業許可證已經獲得;
(6)各項保險生效;
(7)酒店經營所必須的流動資金全部匯入酒店營業賬戶;
(8)委託方與管理公司書面同意酒店可以正式開業。
酒店正式開業日之前的對外營業稱為“酒店試營業期”。以上各項若有一項未達到者,均屬“酒店試營業期”。
第四條 雙方
這是指本合同的締約雙方:即委託方與管理公司。
第五條 總收入
在本合同中這是指經營酒店及其裝置所得的客房、餐飲、附屬的涉外商場、娛樂設施、場地出租、電話、電傳、傳真、洗衣、出租汽車及其他各項服務獲得的全部收入的總和。
第六條 經營毛利
本合同中的“經營毛利”是指總收入減去酒店經營成本和費用後的餘額。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酒店經營成本和費用不包括以下內容:
(1)固定資產折舊費和投資性質的費用攤銷及更新基金;
(2)貸款利息(流動資金貸款利息除外);
(3)所得稅、房產稅及其他附加稅;
(4)土地使用稅;
(5)董事會費和保險費;
(6)管理公司收取的管理費;
(7)國家匯率調整造成的匯兌損失;
(8)委託方董事會特別要求所進行的、非酒店日常經營管理所需的會計、審計、律師等費用;
(9)投資方成員在酒店的掛賬及投資方的內部會議等掛賬;
(10)經投資方同意購置的固定資產和零星工程完善專案;
(11)投資方單方面要求的接待、廣告、贊助性開支以及未得到管理方同意而實際由投資方獲益和開支的各項費用。
(12)其他非酒店經營所產生的費用。
第七條 商標及服務標誌
這是酒店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及市場推廣中所用的屬於管理公司專有的標記、圖案或文字。
第三章 酒店管理
第八條 管理權
委託方授權管理公司在接受管理期間,對酒店經營管理有充分的決定權和指揮權,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可代表酒店對外簽署與日常經營管理業務有關的檔案、合同,包括簽署總額不超過萬人民幣的短期經營週轉資金的貸款合同。
第九條 總經理
酒店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人選經管理公司與委託方充分協商後由管理公司任免。
總經理是管理公司在酒店的總代表。總經理對酒店經營管理事務有指揮權和決定權,對酒店經營管理全面負責並對管理公司負責。
總經理是酒店法人的委託代表。
總經理如有營私舞弊行為,需經證實後,委託方方有權要求管理公司進行撤換。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第十條 人事安排
1.管理公司將根據酒店的實際狀況提出人事、組織機構設定方案,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制訂勞動工資計劃,根據上述方案計劃安排酒店員工工作。
2.酒店各級員工的聘任、獎懲、調動和安置均由總經理按國家有關合作經營企業的規定決定和處理。
3.管理公司派往酒店工作的職工均受酒店僱傭,其住宿、交通(包括市內交通)均由酒店負責;工資、獎金、休假、醫療等享受酒店員工同等待遇;每年享受二次有薪探親假,每次假期10天(在途時間另計),其交通費按國家規定標準在酒店費用中列支。
第十一條 酒店的管理工作
管理公司及其代表在管理酒店期間,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規定,管理期分為兩個階段--試營業期和正式全面營業期。
管理公司在酒店籌建後期和試營業期內,除了酒店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外,其主要工作有:
1.逐步建立健全酒店各項規章制度,完善機構設定;
2.對酒店設施佈局進行調整和完善;
3.招聘員工,強化人員培訓,建立崗位責任制;
4.進行市場推銷;
5.為酒店正式全面營業進行積極準備,包括籌備酒店正式開業儀式等。
6.有計劃地推行“ 酒店管理模式”。
7.爭取在 年內為甲方培訓一支能自行管理、經營、具有良好職業素質和操守的管理隊伍,最終使甲方能在最短時間內能獨立經營和管理好酒店。
從酒店正式開業日起,酒店進入了全面營業期,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有:
(1)乙方派出業務骨幹籌備酒店開業,作好開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包括人員和裝置執行與到位。
(2)乙方負責招聘具備酒店從業素質的員工,開展員工上崗前的業務知識、技能的培訓。
(3)賓館裝修期間提出專業的整改意見和建議。
(4)負責為賓館建立相應的管理體系和服務體系,按照 星級賓館的標準實施全面質量管理。
(5)建立實施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制定相應跟業績掛鉤的績效管理機制。
(6)負責為賓館的經營拓展客源市場,建立酒店自身銷售網路系統,並利用乙方現有的酒店網路,積極使用電子商務,積極促銷酒店旅遊市場。
(7)乙方將派出專業人員整合本地資源,設計酒店的整體CIS形象識別系統,以統一、整體的品牌形象崛起於本地區。
(8)通過深入的調查研究和理論分析,向甲方股東提交酒店的年度預算、年度經營計劃以及酒店最佳的產品組合內容和遠景發展規劃。
(9)儘快使酒店達到 星級酒店標準並通過驗收,為酒店在本地區創優秀品牌而努力工作。
(10)乙方竭盡全力完善、維護好酒店的硬體設施,使之能良性迴圈,確保酒店常新、環境完美、不斷完善和配套。
(11)乙方有權在本合同規定的範圍內獨立實施全面經營管理工作,乙方實施在甲方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
(12)全面推行“ 酒店管理模式”。
(13)按照酒店的裝置、設施條件,提供先進的經營管理方法和服務水平;
(14)全面負責酒店的公共關係事務和市場推銷;
(15)深化員工業務技能培訓工作;
(16)負責監督和考核總經理的工作業績;
(17)每一會計年度前______天向委託方提交酒店的年度經營方案及財務預算;
(18)每一個月的後___天內向委託方提交反映該月酒店經營情況的財務報表;
(19)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_______個月內,向委託方提交酒店財務報告,說明本年度決算情況和經營成果;
(20)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和經營需要,調整和修改酒店各項收費標準;
(21)負責酒店的日常維修和保養;
(22)為保障酒店的權益,代表委託方和管理公司進行法律訴訟;
(23)爭取在 年內回收酒店投資的本息。
第四章 管理費的計算與支付
第十二條 試開業前期因工作量巨大,而又無營業收入,故開業前期自乙方管理人員到位後,每月暫按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支付管理費。
第十三條 管理費分為基本管理費和效益管理費。
第十四條 在酒店試營業期內,管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費按總收入的百分之__________收取。
第十五條 從酒店正式開業日起,管理公司收取的基本管理費按總收入的百分之__________收取。
第十六條 基本管理費每月支付一次,其計算方法是按當月總收入乘以上費率,於次月15日前匯入管理公司指定的賬戶。
第十七條 管理公司同意在酒店試營業期不收效益管理費。酒店正式開業後始收效益管理費。
第五章 雙方的責任
第十八條 委託方董事會的責任:
1.及時辦妥酒店經營所必須的全部營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2.提供酒店經營所必須的定額流動資金。定額流動資金須在酒店對外試營業前15天提供,流動資金定額由雙方在試營業前核定;
3.按時審批酒店年度經營方案、年度財務預算與決算;
4.審查批准酒店擴建、改建計劃;
5.協調好基建與經營存在的各種事宜,安排落實賓館經營必需的水、電、氣等基礎設施,保證消防安全設施的齊備,因設施未齊全、裝置未完備以及因證照不齊等原因而引發的行政罰款費用不進入酒店費用。
6.委託方須協調好當地政府的相應關係,當地政府超出標準之外的收費由委託方承擔。
7.其他必須由委託方決定的有關事宜。
第十九條 管理公司責任
1.通過各種途徑,努力提高酒店客房的出租率,增加經濟效益;
2.選派合格人選到酒店任職;
3.按時提交酒店年度經營方案和財務預算與決算;
4.不斷引進先進適用的經營方法和管理經驗,使酒店的管理不低於國內同類酒店的管理水平,並儘快培養當地幹部和員工,進入酒店管理各級領導層;
5.負責編制和健全酒店的各項規章制度;
6.利用集團優勢,在管理公司所屬酒店內安排酒店員工的培訓和實踐;
7.其他必須由管理公司辦理的一切有關事宜。
第六章 酒店維護與保養
第二十條 酒店從正式開業日起每年留有一定數額的更新基金,用作酒店裝置的更新、添置等。每年更新基金的額度計算標準為:
第一年至第三年,不少於總收入的百分之二;
第四年起,不少於總收入的百分之五;
更新基金可以一年一次提用,也可以分月提用。
更新添置專案所需資金在經營成本列支。
第二十一條 管理公司認為需要時,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用更新基金更換、添置酒店的裝置、陳設和傢俱等。
第二十二條 每年度更新基金如未用完留有餘額,可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與下一年度的更新基金合併提用。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時,管理公司須將更新基金的餘額如數歸還委託方。
第七章 酒店產權及其處置
第二十四條 酒店的一切債權、債務屬委託方。
第二十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酒店的全部產權屬委託方所有,管理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抵押,除本合同第七章第二十七條規定以外的酒店財產。
第二十六條 管理公司有權根據本合同規定使用調配酒店財產。
第二十七條 管理公司有權處理用更新基金更換下來的酒店不再適用的傢俱、裝置及營運物品等。處理這些傢俱、裝置及營運物品所獲款項,納入“更新基金”項,留作添置這些傢俱、裝置及營運物品。
第二十八條 委託方在處置酒店財產時,應以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為原則。否則,應徵得管理公司同意。
第八章 稅務、財務及外匯管理
第二十九條 酒店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和稅收條例的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條 酒店職工按照有關規定由職工本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三十一條 酒店的會計年度從每年___月____日起至同年___月____日止,一切記帳憑證、單據、報表、賬簿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二條 除本合同已有規定以外,酒店會計的處理原則均按《企業會計制度》辦理。
第三十三條 酒店的財務審計聘請國內註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並將結果報告董事會。
如董事會認為需要聘請其他審計師或審計事務所對酒店財務進行復檢時,管理公司應予同意,其所需一切費用在董事會費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 每一會計年度的頭二個月,由總經理組織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報告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 酒店經營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國家中外合資企業外匯管理條例及規定辦理。
第九章 保險
第三十六條 雙方同意酒店向中國境內具有承保資格的保險公司及其分公司投保雙方都認為必須的險項,酒店一旦遭受損失可在所投保的險項範圍內獲得應有的賠償。
所有保險均由委託方投保,保險受益人為委託方,與管理公司無關。
第三十七條 委託方投保的酒店財產險,其投保總額應不低於國家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各項保險費及辦理保險費的其他費用,均由酒店支付。但不作為酒店管理費用開支,列入甲方開支科目。以遵循收益與權責掛鉤之原則。
第十章 監管、獎罰機制
第三十九條 甲方派駐股東代表聽取酒店重大管理制度、用工薪酬分配製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及其它重大事項的決策。審議酒店年度經營計劃,擬定酒店內部管理機構設定等事項。
第四十條 建立完善年度財務審計制度、日常經營支出由總經理簽字。超過__________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添置、重大合同需經甲方派出的股東代表同意方可簽署。
第四十一條 乙方不得以酒店的名義對外簽署財產擔保合同及財產擔保檔案。
第四十二條 甲方有權瞭解和知曉乙方所實施的全部管理工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主要從營業收入和綜合毛利、利潤等方面對乙方的管理進行考核,使經營和資產本身得到良性發展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條 乙方如完成甲方下達的各專案標,可按營業收入增加____%計提效益管理費。效益管理費每月結算一次,次月的___日前匯入乙方指定的賬戶。
第四十四條 乙方以酒店資產作信用擔保,以確保所派駐人員的信譽、品德、文化、資質及實踐技能達到甲方之要求。
第十一章 管理年限
第四十五條 委託管理年限暫定年,甲乙雙方在經營合同期滿三個月前,如甲方提出仍需乙方進行管理,可以在變動相關條款後續籤合作期限或解除合約。
第十二章 雙方約定
第四十六條 基建結束後與酒店經營過程中有一段相當磨合期,在此如若因設計和修建過程中存在的部分不完善,為確保經營確需整改付出的費用,經基建方和酒店方雙方確認,列入基建後續科目費用,不計入酒店管理費用。
第四十七條 因基建資金、設計缺陷及其它政策性因素,乙方不承擔開業延誤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因故延誤的工程專案,影響到經營的,要根據損失的金額來扣減乙方應承擔的管理目標。
第十三章 違約及終止
第四十九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視為違約。另一方有權根據違約程度要求違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第五十條 由於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一條 一方違約,另一方應將違約情況書面通知違約方,如在_____天內違約方仍未糾正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五十二條 如總經理因被業主方單方面辭退,管理公司有權可另外物色人員擔任總經理。
第五十三條 被辭退之總經理有權獲得酒店的相應補償,酒店應補償其___個月工資並休完其應得之有薪休假。如有抵押風險金等,原則上經中立之會計事務所進行完離任審計後,如無經濟貪汙、受賄等問題則須全額退還所押風險金。
第五十四條 無論什麼原因導致本合同終止時,雙方之間的所有賬款在____天內付清。
第五十五條 甲、乙雙方均須遵守本合同,並相互配合,協調雙方關係,確保本合同的順利執行。
第五十六條 若甲方無正當理由終止本合同,應一次性支付____萬元人民幣作為對乙方的賠償並賠償乙方的相應經濟損失,以及負責管理公司人員搬遷、返家之差旅雜項費用。
若乙方不能按時派出管理人員進場,每延誤一天予以罰款____元。
第五十七條 如甲方進行資產重組、產權交易,須考慮順延本合同的法律關係,如需中止此合同,須給予乙方以相應的經濟賠償。
第五十八條 如甲、乙雙方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社會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按正常履行時,本合同即告終止,甲、乙方雙方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第五十九條 如因人力不可抗自然因素及市政維修、道路改建、治安整頓等嚴重且較長時間影響酒店正常經營的,甲方應對乙方管理目標要予以酌情扣減。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條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戰爭及其他不可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後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約定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不可抗力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應在________天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檔案。此項證明檔案應由不可抗力發生地區的公證機關出具,按其對履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一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一百二十天內仍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五章 爭議的解決
第六十二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六十三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均可向各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
第六十四條 在仲裁期間,除有爭議的事項外,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六章 商標及服務標誌
第六十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商定酒店對外宣傳時,分別加入集團管理或字樣。
第六十六條 雙方同意管理公司用其專有的商標或服務標誌進行宣傳推廣工作和日常經營活動。本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後,酒店將不得再使用管理公司的商標及服務標誌。
第六十七條 本合同終止後,雙方即終止聘請管理的關係,管理公司的一切管理責任隨之解除。
第十七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六十八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同意後,可以用書面形式進行補充與修改。合同修改檔案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九條 如在本合同書有效期內,委託方將酒店的產權、股權、權益部分或全部向他方轉讓時,應以不影響本合同書的履行為前提,否則,應徵得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七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立即生效。
第七十一條 本合同的有效期為從本合同簽署之日起至酒店試營業後滿年為止。
第七十二條 本合同於年月日由雙方代表在正式簽署。
第七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七十四條 本合同共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方:_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
管理公司: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服務合同 篇2委託方(甲方):
受委託方(乙方):
甲方委託乙方承擔本建設專案城市規劃技術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委託服務的建設專案概況:
1、專案名稱 1.2專案地點 1.3擬建建設專案規模
用地面積: 平方米 層 數:
建築面積: 平方米 層 數:
其中含
商服面積: 平方米 層 數:
住宅面積: 平方米 層 數:
管線名稱: 長 度:
4、其 它:
第二條 委託服務內容:
1、建設專案現場踏勘
2、建設專案選址定點
3、提供規劃設計條件和有關資料
4、比選規劃設計方案
5、提供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規劃技術標準諮詢服務。
6、其他
7、任務完成日期
第三條 甲方按時向乙方提供有關檔案和資料
檔案資料名稱 內容要求 份數 提交時間
第四條 委託服務費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雙方支付或收取的服務費用標準按省物價局黑價聯[20xx]162號檔案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2、本合同簽訂後 天內,甲方一次性支付規劃技術服務費(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或本合同簽訂後 天內,甲方支付規劃技術服務費總額度 %,即(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專案服務內容完成後 天內,甲方支付乙方剩餘全部費用,即(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
第五條 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甲方委託規劃技術服務任務時,必須向乙方提供相關檔案資料和明確要求,並對所提供的檔案材料真實性和時限負責。
甲方提供的檔案資料超過規定期限10天以內,乙方完成規劃技術服務成果的時間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相應順延;規定期限超過10天以上的,乙方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規劃技術服務成果的時間。
2、甲方變更委託服務專案或提供檔案材料有誤,導致乙方返工時,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合同。甲方應按乙方因此返工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費用,具體標準雙方協商確定。
3、合同生效後,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開展服務工作的,乙方應當返還甲方已支付費用的50%;乙方已開展工作的,甲方應當按合同規定的服務費用總額支付給乙方。
4、、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三款規定的費用金額和時間向乙方支付規劃技術服務費。甲方逾期支付一天,應向乙方多支付相應金額千分之一的逾期滯納金。
5甲方應向乙方工作人員提供工作、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條件。
2、乙方責任
1、乙方應按省物價局黑價聯字[20xx]162號和黑建規[20xx]41號及有關規定開展規劃技術服務活動。
2、乙方對提交的委託專案規劃技術服務成果質量負責。
3、合同生效後,乙方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應返還甲方所支付的服務費用。
4、因乙方延誤規劃技術服務成果提交時間,每延誤一天,乙方核減該專案規劃技術服務費總額的千分之一,核減的最高限額為甲方向乙方所支付的全部費用。
第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當及時協商並共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3、雙方共同履行完本合同規定的責任義務後,本合同即終止。
委託服務合同 篇3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郵編: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郵編:
資質等級:
證書編號: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恆昌〃上城】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第一條 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恆昌〃上城】
物業型別:
坐落位臵:遂寧市射洪縣
建築面積:
物業管理區域:
第二章 服務內容與質量
第二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包括以下內容:
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設施裝置的執行、維修、養護和管理;共用部位和相關場地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收集、清運及雨、汙水管疏通;公共綠化的養護和管理;車輛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範等事項的協助管理;裝飾裝修管理服務;物業檔案資料管理。
第三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除上述進入了物業管理成本的共管服務外,乙方還有可能提供由委託人與乙方自行協商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的其他專項服務,例如:
1、接受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的甲方委託,進行鄰里中心、停車場等有償經營性服務;
2、專案銷售後接受部分業主的專項委託,提供業主獨立需要的個性化有償服務。
第四條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應達到約定的質量標準。
第三章 服務費用
第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服務收費選擇包乾制方式,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其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納,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0.40元/月〃平方米
地上停車位:30.00元/月〃個
地下停車位:50.00元/月〃個
物業服務費用主要用於以下開支:管理處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的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的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的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物業管理公司固定資產折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用公眾責任保險費用;法定稅費;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乙方按照上述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並按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提供服務,盈餘或虧損由乙方享有或承擔。
第六條 業主應於物業竣工驗收並移交乙方管理之日起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用由甲方全額支付。房屋交付後因業主未入住,進行裝修等原因而空臵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全額支付。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支付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支付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之間的交費約定,業主應及時書面告知乙方。物業服務費用按月支付,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按期履行支付義務。
第四章 物業的經營與管理
第七條 停車場收費分別採取以下方式:
1、停車場(包含小區內所有露天停車位)屬於甲方在商品房銷售時申明的保留權益,甲方委託乙方管理,車位使用人應按物價部門審批或備案的價格標準向乙方支付停車場場地使用費;
2、甲方未銷售的車庫車位,甲方委託乙方進行管理,由車位使用人按與甲方協商的標準(或物價部門審批、備案的標準)向委託管理人(乙方)支付停車場場地租金。甲方委託乙方管理的車位,乙方按車位50.00元/個〃月的標準提取停車管理費;
3、停車場車位所有權或使用權由業主購臵的,車位使用人應按露天車位30.00元/個〃月、車庫車位50.00元/個〃月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停車場管理服務費。
第八條 乙方應與停車場車位使用人簽訂書面的停車管理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及停車管理服務等方面的權利義務。
第九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鄰里中心等屬甲方所有,甲方有權對【恆昌〃上城】物業使用人之外的其他人員開放或以對外招租等方式經營。甲方願意委託乙方經營的,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委託合同。
第五章 物業的承接驗收
第十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配合乙方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查驗。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確認查驗過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存在以下問題:
1、達不到國家有關驗收接管標準要求的;
2、達不到甲方要求的驗收接管標準要求的;
3、達不到行業相關驗收接管標準要求的。
甲方應承擔解決以上問題的責任,解決辦法如下:
1、甲方直接責成相關施工或供貨單位整改解決;
2、或甲方委託乙方解決同時承擔由此發生的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對於本合同簽訂後承接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甲乙雙方應按照前條規定進行查驗並簽訂確認書,作為界定各自在開發建設和物業管理方面承擔責任的依據。
第十三條 乙方承接物業時,甲方應向乙方移交下列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裝置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檔案。
第十四條 甲方保證交付使用的物業符合國家規定的驗收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及買賣雙方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乙方應配合甲方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乙方根據規章制度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時,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給予必要配合。
第十六條 乙方可採取規勸、仲裁、訴訟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業主臨時公約》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管理規章制度的。
第十七條 乙方應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接受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第十八條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確需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徵得相關業主和乙方的同意。臨時佔用、挖掘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的,應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十九條 乙方與裝飾裝修房屋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簽訂書面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就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與處臵、裝修管理服務費用等事項進行約定,並事先告知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第二十條 甲方應於物業交付使用前兩個月按有關規定向乙方提供物業管理用房。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七章 專項維修資金
第二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繳存、管理、使用、續籌按遂寧市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第的約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務無法達到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的,由甲方賠償由此給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 除前條規定情況外,乙方的管理服務達不到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約定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標準,應據實賠償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 甲方、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條的約定,未能按時足額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應按欠費額的3%每日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第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費用標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就超額部分有權拒絕支付;乙方已經收取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權要求乙方返還。
第二十七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拒絕或拖延保修義務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乙方修復,修復費用及造成的其他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以下情況乙方不承擔責任:
1、 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管理服務中斷的;
2、 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但因物業本身固有瑕疵或其他原因造成損失的;
3、 因維修養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4、 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共用設施裝置執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5、 因情況緊急需搶救其他業主合法生命財產所採取的必要措施如撬門、撬窗等行為給相關業主造成損失的。
第九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期限自20xx年9月1日起至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為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將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相關資料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及時完整地移交給業主大會或其委託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甲方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包含本合同約定的內容;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即為對接受本合同內容的承諾。
第三十二條 業主可與物業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權利義務進行約定,但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業主應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存在衝突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方式處理:
1、向射洪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射洪縣規劃建設管理局備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服務合同 篇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方將武警醫院住宅小區委託於乙方實行物業服務,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型別:小區物業服務
座落位置:烏魯木齊沙依巴克區武警總隊醫院
建築面積:高層 平方米(含車庫), ;
第三條 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應對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 委託服務事項
第四條 物業服務內容
1、共用裝置設施的日常維修、養護管理、共用照明、共用的上下水管道;
2、共用設施和附屬建築物、構築物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
3、公共區域的綠化養護管理;
4、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 垃圾收集;
5、維護公共秩序,包括門崗服務,物業區域內巡查;
6、維護物業區域內車輛行駛秩序,對車輛停放進行收費管理;
7、房屋裝修管理;
8、消防管理服務,包括公共區域消防設施裝置的維護管理;
9、其他委託事項。
第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質量
1、房屋外觀:完好、整潔、小區有明顯的層號、棟號、房號引路方面標記。
2、裝置執行:良好,執行正常,無事故隱患,保養、保修制度完善。
3、房屋及設施、裝置的維修,保養。
4、公共環境:環衛裝置完備,設專職保潔人員和明確的責任範圍,實行標準化管理;
5、綠化:公共綠地定期澆水和養護。
6、交通秩序:道路通暢、路面平整,井蓋無缺損、無丟失,機動車輛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責任明確,車輛進出有登記;
7、秩序維護:負責小區的安全秩序維護及消防工作,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8、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小修和急修:24小時服務熱線,工作日上門服務;
第三章 委託服務期限
第六條 本合同委託服務期限為一年半。自 起至 止。
第四章 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甲方權利義務
1、代表和維護產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制定並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遵守公約;
3、審定乙方擬定的物業管理制度;
4、檢查監督乙方服務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定乙方提出的物業服務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及決算;
6、委託乙方管理的房屋、設施、裝置應達到國家驗收標準要求。如存在質量問題,按以下方式處理: 負責返修; 委託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費用;
7、負責收集、整理物業管理所需全部圖紙、檔案、資料,並於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乙方移交;
8、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時,協助乙方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償付;
9、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按政府規定向乙方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產權屬甲方)20平方米,由乙方無償使用。
10、向乙方提供售水、電卡裝置及軟體,由乙方無償使用。
11、協調、處理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管理遺留問題:
(1)水費:本合同生效之前費用由甲方負責清交。
(2)電費:本合同生效之前費用由甲方負責清交。
12、協助乙方做好物業服務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13、負責處理非乙方原因而產生的各種糾紛;
14、法規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本合同的規定,制訂物業管理制度;
2、遵照國家、地方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規定,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加價,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
3、負責編制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和大中修方案,經雙方議定後由乙方組織實施。
4、有權依照法規政策、本合同和業主公約的規定對違反業主公約和物業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進行處理;
5、可選聘專營公司承擔本物業的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方;
6、接受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及有關政府部門的監督、指導,並接受甲方和業主的監督;
7、每年年末向全體業主張榜公佈一次管理費用收支賬目。
8.對本物業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佔用和改變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建完善配套專案,須報甲方和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9、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使用的有關規定,當業主和物業使用人裝修物業時,告知有關限制條件,訂立書面約定,並負責監督;
10.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必須向甲方移交管理用房及物業管理的全部檔案資料。
11.不承擔對業主及非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財產的保管保險義務(另有,專門合同規定除外)。
第五章 物業服務費及其他費用
第九條 物業服務費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
1、 按政府規定的標準向業主(住戶)收取,即多層住宅按建築面積0.40元/月/平方米;多層出租房屋、商鋪按建築面積0.40元/月/平方米。
2、 高層住宅按建築面積1.50元/月/平方米;高層出租房屋、商鋪按建築面積1.50元/月/平方米收取。
3、物業服務費用構成: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公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公用部分、共用設施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10)稅金(5.5%)。
(11)物業服務企業利潤(2-5%)。
2、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按標準按季、年支付物業服務費,支付方式為現金。
第十條 其它有償服務費用
按乙方提供的有償服務標準或政府指導價執行。
第十一條 代收代繳收費服務
受單位委託,甲方可提供水費、電費收繳工作,收費標準執行政府規定。
第十二條 停車服務費
停車服務費執行烏髮改房[20xx]5號檔案。
第十三條 因甲方責任而造成的物業空置併產生的服務費用,由甲方承擔全部空置物業的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延期交納應交的物業服務費及代收代繳的水電費,從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應交物業服務費的3交納滯納金;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交的,物業公司可採取限水、限電等催繳措施。
第十五條 房屋建築(本體)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養護與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經雙方議定後實施,所需經費按規定在房屋本體維修資金中支付。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收取執行市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標準。甲方有義務督促業主繳交上述基金並配合維護。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甲方違反合同第七條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第十七條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第十八條 因甲方房屋建築或設施裝置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並負責善後處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擔責任並負責善後處理。(產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關部門的鑑定結論為準)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如有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而取得管理權或致使對方失去管理權,或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者進行如下物業管理活動時,對業主造成的財產損失可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為救助人命而造成必要財產損失:
(1)比如有人在房間內企圖自殺,為救助人命不得不破門、破窗而入;
(2)為避免業主或使用者財產受損或可能受損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比如業主房間漏水、失火又無人在內,為不使其造成巨大損失,物業管理者強行入內處理);
(3)為抓捕違法犯罪分子,制止不法侵害行為而造成的必要財產損失;
(4)其它類似上述情況。
第二十一條 甲乙任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的,應向對方支付10000元的違約金;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內,根據甲方委託管理事項,辦理完交接驗收手續。
第二十三條 合同期滿後,乙方全部完成合同並且服務成績優秀,大多數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續訂合同。
第二十四條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合同規定的管理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30天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裁決(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