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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解析

合同協議 閱讀(3.28W)

商業特許經營在我國發展迅猛,涉及行業和分佈地域廣泛,由此產生的法律糾紛也層出不窮。特許經營合同內容有哪些呢?下面是的特許經營合同資料,歡迎閱讀。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解析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特許經營是當今世界較為流行的企業擴張途徑之一,通過低成本擴張實現規模化經營、標準化服務及實現科學化管理,是一種高效率的經營方式。近幾年,我國企業在特許經營領域獲得了較大發展,但由於企業經營者對特許經營這一國際流行經營模式的認識,尤其是特許經營過程中所涉及法律風險的認識並不十分明確,因此企業運營中引發的特許經營糾紛比較頻繁。本文就特許人在經營過程中所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擬從特許人在招募加盟階段、合同擬定簽約階段、合同履行階段和合同終止後三個角度加以分析並提出相應防範對策,以便經營者提高法律風險意識,用現行的法律法規來規範自身經營行為,減少受到損害的可能。

關鍵詞:特許經營 法律風險 防範對策

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定特許經營合同,特許權人將屬於自己的一整套智慧財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商號使用權、經營訣竅等依法享有的經營資源授權給受許人使用,並提供統一的營運指導、支援和後續服務保障;受許人根據合同約定,在特許人的統一運營模式下從事特許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費用的商業活動。特許經營一方面有利於進行大規模的擴張 ,另一方面有利於進行專業化的組織管理和服務支援,降低組織成本,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機會和道路。特許經營自20世紀中葉產生於美國以來,在全世界獲得了快速的發展,90年代以來,特許經營在中國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其經營領域已由傳統的餐飲業、零售業、美容美髮業等向家電、電腦、軟體、汽車租賃、教育培訓和健身旅遊等行業發展,可以說特許經營已成為一種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的現象,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就業率的提高。

雖然特許經營在我國獲得較大發展,但是我國關於特許經營方面的法律規範比較缺乏,目前只有國務院剛剛頒佈並於2007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及商務部2004年12月31日頒佈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對特許經營進行了規範。前者剛剛通過,還未正式生效;後者因該辦法是規範性檔案,而非法律法規,因此其在執行中力度不夠,對於一些具體的合同糾紛缺乏強有力的約束。故,法制的不健全必然給特許經營企業的規模擴充套件和企業經營帶來巨大的風險,故本文旨在對特許經營人在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從三個角度即特許人招募加盟階段、合同擬定簽約階段、合同履行階段和合同終止後的法律風險展開分析;並就上述法律風險提出相應防範對策。

一、招募加盟階段的法律風險和防範對策

特許經營的特點是特許人有償輸出自己的經營資源,許可加盟商使用其商標權、專利權以及獨特的經營方式或經營訣竅等一整套智慧財產權。因此,特許經營的法律風險從招募加盟階段即已存在,如特許人智慧財產權權利來源的正當性、選擇合適的加盟商和履行資訊的披露義務,如未能處理好上述問題,則可能給日後經營帶來不必要的糾紛。下面筆者分述之:

1、特許人應保證所授權利來源的正當性,即擁有一套完整、合法的特許經營權檔案組合,這是企業開展特許經營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其直接關係到企業規模的擴充套件,一個存在權利來源瑕疵的特性經營權必然會影響他人的加盟。因此,特許人應該從下列幾個方面來保證權利來源的正當性。

首先,特許人必須保證其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則,特許人就很有可能因此被其他企業指控侵權或被加盟商指控違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定特許人應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營業模式等經營資源。因此,如果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出現如下情形,勢必影響到特許授權的開展。第一,將受理階段的商標作為註冊商標使用。第二,權屬有爭議或已轉讓的商標。第三,特許人非授權商標的持有人,或者特許人獲得的商標許可使用權中沒有再許可的範圍。第四,授權商標10年有效期到後沒有續期,致使該商標已喪失有效性。如果特許人將上述有瑕疵的商標授權加盟商使用,在特許授權經營程中,很可能捲入被實際的商標持有人指控侵權或被加盟商指控違約的糾紛中,所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也會因為特許人不符合經營資格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承擔不利後果的法律風險。同樣,在特許人授權中涉及專利權的許可使用的,特許人同樣應保證其為合法權利人。

因此,特許人為避免因權利瑕疵問題而引起的法律風險,保護自身特許經營業務的順利執行,就應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首先,特許人應將其正在使用和即將使用的產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儘快註冊;其次,如已為註冊商標,特許人應該具有防禦意識,積極註冊防禦商標來保護自己利益;如為知名商標,則特許人應考慮使用馳名商標來擴大保護範圍;另外,特許人應及時發現授權的商標或專利是否處在有效狀態;發生權利轉讓的要及時辦理核准轉讓手續;作為特許人,一定要了解商標持有人授權使用的範圍中是否包括再許可使用的內容。特許人還應注意,由於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性,很多受許人在經營合同終止後雖已停止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商號等權利,但對加盟店的裝修設計等卻並未拆除,仍延續原店門裝修設計進行經營,這導致消費者易誤認為其仍是特許人品牌的加盟店。根據法律規定,裝修設計風格不能申請註冊商標,但上述加盟商的行為顯然構成了不正當競爭,因此為保護特許人權利不受損害,特許人應該將加盟店的統一外觀形象作為商標註冊,因為商標法允許“將可與他人的商品區分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申請商標註冊。所以,只要不屬於禁止註冊範圍的加盟店外觀形象均可以作為註冊商標,以保護特許人自身的利益。

其次,特許人應創造條件儘可能使商號與商標都經過法定程式確認權利。現實中經常會出現商標中的文字與商號相同或類似的情況,使社會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從而出現商標權或者商號在先合法權利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為防止企業名稱被他人搶注為文字商標或商標中的文字被他人搶注為商號,特許人在開展特許經營業務之初,應儘可能將字號與商標中的文字保持同一,並同時辦理商標註冊和企業名稱登記相關手續。另外,由於商標與商號分屬於不同的行政管理機關管理,作為企業名稱組成部分的商號的檢索範圍僅限於在省市區域內。因此,特許人將來如需在其他省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就必須進行企業名稱預登記,以防止商標中的文字被他人在其他省份申請企業名稱登記,從而保證日後特許經營業務的開展。

另外,相對於商標權、商號權和專利權而言,特許人更容易忽略著作權瑕疵帶來的法律風險。特許人在授予受許人特許經營權時一般需向受許人提供相應的經營手冊。實踐中,該部分資料一般包括運營管理、VI、CI、培訓指導或裝飾裝修手冊等檔案。這些資料有的是特許人組織自己的員工編寫的,有的則是委託專業的諮詢公司編寫的。前一種情況下,特許人自己的員工編寫的檔案資料一般構成著作權法上的法人作品,除署名權外,特許人享有該檔案資料的其他著作權;但後一種情況下,如果特許人與專業諮詢公司未對編寫檔案的著作權進行約定,則按照《著作權法》規定,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或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因此,專業機構享有受託編寫的有關資料的著作權。也就是說,特許人雖然花了錢,但拿到手裡的只是資料的使用權。因此,如果特許人許可受許人使用該部分檔案資料的,就存在著被法律意義上的著作權人追究侵權責任的風險。所以,特許人應採取的防範對策就是事先通過書面合同約定該委託創作的檔案資料的著作權屬於特許人所有。

2、特許經營體系的建立除需具備必要的資金基礎、物質條件和擁有成功的單店經營管理經驗外,更需要有適合企業發展方向的加盟商。加盟商能否融入企業經營體系而成功經營是一個特許企業能否發展擴大的關鍵。因為,加盟人員的素質往往限制了特許經營企業的發展,而我國目前特許經營的人才嚴重缺乏,專門培養特許經營專業人才的學校也是鳳毛麟角,很多特許人一般對招募進來的加盟商僅進行一些知識方面的培訓就開始運作,以至於在經營中缺乏技術,不能成功推銷產品,錯失商機。反觀國外,其許多特許經營商都出自一些專業學校如麥當勞在漢堡大學開設了18門專業課程,從業務座談討論到市場評估、管理技巧等題目的教學,讓學員們瞭解麥當勞的經營方式,有效地提高了人員的專業素質。所以,對於特許人而言,如果不能選擇到合適的加盟商則會給企業的發展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因此,特許人在選擇加盟商時,主要應考察受許人的經營條件,主要是受許人的主體資格、資金、場所、人員;以及被許可人的經營能力,主要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

3、根據法律規定,特許人在招募加盟商時應盡信息批露義務,不得做虛假宣傳。如因資訊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資訊致使受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為防止因資訊披露不足引起的紛爭,特許人一方面應在在簽約前應盡信息披露義務,所批露資訊內容可依據法律規定的範圍確定;另一方面,特許人應儘快完善企業內部及與受許人之間的保密制度並與受許人簽訂嚴格的保密協議,特別是面對那些並非以經營為目的惡意加盟商。另外,特許企業在招募加盟的宣傳中進行必要的包裝和修飾時應注意宣傳的內容不能有虛假的成分,否則加盟商可以受到欺詐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或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二、特許經營合同擬定、簽約階段的法律風險及防範對策

特許經營關係是一種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係,特許人和受許人的權利和義務由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特許經營合同是建立特許經營法律關係的核心。對特許人而言,特許經營合同是減少和降低特許經營糾紛的關鍵,合同的完善與否直接關係到特許經營的成敗。因為,如果沒有必要的合同約束,一旦某一加盟店破壞品牌形象,整個特許體系的經營發展就會嚴重受挫。實踐中,筆者發現某些企業並未對特許經營合同採取足夠重視,甚至有些企業的特許經營合同只有簡單幾頁內容,僅對特許人所擁有的商標、加盟費用等加以規定,條款過於簡單,權利義務不明晰,導致合同可操作性差。特許經營是作為一種凝結著眾多法律現象和法律問題的經營模式,如果其合同只用幾頁內容,則其條款根本無法函蓋經營中涉及的諸多法律問題。很多企業正因不知如何通過合同來防範法律風險,從而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如何擬定一份完善、嚴謹的合同確定經營各方的權利義務,以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使企業避免訴累則為遏需考慮的問題。以下,筆者就特許合同擬定、簽定階段,特許人應該注意的法律風險以及防範對策提出一些意見。

1、合同形式問題。

根據即將生效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及特許經營合同的複合性特點,特許人的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一方面能加強當事人的責任心,督促雙方全面、正確地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一旦發生糾紛,也便於舉證,分清責任。另外,由於特許經營關係不同於代理關係、經銷關係,特許經營合同和代理合同、經銷合同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因此為避免如代理合同中被代理人需承擔代理人引發的法律責任,特許經營雙方簽定的合同應採用書面的特許經營合同形式。

並且,特許經營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商標許可使用或專利許可使用,鑑於商標、專利許可使用的重要性和複雜性,筆者建議特許雙方簽定特許經營合同時,應簽訂一份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或專利許可使用合同作為附件。如此操作,既可強調商標許可的重要性,又可避免過細的商標或專利許可條款沖淡特許經營合同的其他主要內容;同時,也為商標或專利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提供了方便。

2、特許經營合同內容問題

為保證加盟商有效地執行特許人的規範和指令,避免特許人和加盟商因合同條款產生歧義,引發糾紛,從而給特許經營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特許人需注意對下列這些條款的擬定。

(1)授予特許權條款

這是特許經營合同的核心,是首要條款。特許人同意授予受許人特許經營權,應包括特許經營權的內容、範圍、期限、方式和地域等。

①經營許可方式條款:特許人應明確向受許人授權的是獨佔實施許可、排他許可或是一般許可還是分許可使用。一般而言,特許人授權的商標許可不是排它許可或獨佔的,這樣特許方就可授予多個受許方使用其商標,而不僅為一個受許方所使用。

②商圈保護和授權區域條款

商圈保護,一般是指在單店加盟商經營地點的一定區域範圍,特許人不能同時開設另一家使用相同品牌、經營同類產品並與加盟商相競爭的另一家加盟店或直營店。商圈保護的設定通常有兩種方式:圓心加半徑、按行政區域劃分。而授權區域,通常是指在分特許或區域特許中,特許人將一定地理範圍內發展加盟店的權利進行分許可或受許人開設加盟店的權利授權他人行使,即受許人有權在該區域內進行再授權或自行開設多家加盟店;同時,特許人不能在該區域內同時發展其它分特許人或分受許人。可見商圈保護是對開展具體特許業務的加盟店的保護,而授權區域則是對分特許或受許人的保護,防止特許人侵犯分特許人或受許人的權利,但也是對分特許人及受許人的限制,即限制分特許人及受許人超出授權區域進行分許可或自行開店。

因此,特許人在設定商圈保護或授權區域時,如果未全面考慮整個經營體系的實際情況則可能導致自身的權利受到限制,所以,特許人需要注意在設定該條款時不應對受許人授予過大的地域權。如在設定商圈保護時,採用圓心加半徑方式的情形,可以縮小半徑的範圍,為特許人留下較大的授權空間;儘量不採用行政區劃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對特許人的權力束縛太大,如果非得采用時,一定要明確商圈的地理範圍;此外,對於繁華商業區的授權可以去掉商圈保護條款,使特許人不受商圈保護限制,以擴大加盟店數量,增加經濟利益。

(2) 特許經營費用和保證金條款

特許經營費用包括特許加盟費、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約定費用。繳納特許經營費是合同的基本條件,也是特許人獲得收益的主要途徑。某些特許人對特許經營費的費用及收費辦法往往約定不明確;即使在合同中雙方對特許加盟費作出了明確約定,但對特許人提供的產品供應或者服務的其他費用則無明確約定,且常常將保證金與特許經營費混淆,導致了特許合同履行過程中大量爭議的產生。因此,特許人不僅應明確費用標準,還應明確:1)收費的內容,諸如特許加盟費、特許權使用費以及其它費用,如廣告費、店面裝修設計費和專項指導服務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也可在特許經營合同外單獨約定;2)收費辦法,對上述費用是按年收、季收或是月收以及收費日期;

關於保證金問題。特許人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保證金的收取、保證內容、返還條件、時間等內容。特別是關於保證金的性質問題,有些特許人在合同中會約定保證金具有定金的性質或約定特許人有權扣除全部保證金時,保證金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一般而言,按照法律規定如保證金具有定金性質對特許人往往不利。因此,在特許合同中特許人應約定明確保證金不同於定金。另外,有些特許合同雙方會約定如加盟商擅自解除合同則保證金特許人有權予以沒收,這樣的約定將保證金的適用條件限制過於狹窄,例如在很多特許合同糾紛中如果是特許人不滿加盟商的違約行為而解除合同的,則按照上述約定特許人無權沒收該保證金,這樣特許人設定保證金條款的目的也就無法達到。因此,為避免該法律風險,特許人應在合同約定,如加盟商發生任何違約行為,特許人有權予以沒收保證金。這樣保證金的使用條件就寬泛許多,特許人的利益也得以實現。

(3)監督與控制條款

受許人不是簡單地使用特許人提供的商標或服務標記,而是要使用特許人的全套經營技術,從商標、店面設計到具體的銷售服務等一系列內容。特許加盟店經營業務模式的高度一致和統一的外在形象是特許經營的特點之一。如果一個受許人未按特許總部的統一要求進行經營,與特許人設計的整體外部形象相違備,整個特許體系聲譽就會受到損害。因此,特許人應將標準規範詳細列入合同中。《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也規定特許人享有為了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可在合同中約定有權對受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保證被許可人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具有一定的質量水平。

(4) 限制競爭條款

受許人加入特許經營體系後通過學習和利用特許權,有可能存在利用學到的知識而成為特許人競爭對手的危險。為防備加盟商在掌握特許方的商業資訊後,脫離特許體系另起爐灶,損害特許人的利益,特許人須對受許人的不競爭義務做出嚴格規定,對受許人從事可能與特許經營體系競爭的業務進行限制。受許人的不競爭業務一般有以下內容:1)在特許經營期間及期滿後一定時間內,受許人不得在特定區域從事與特許人及其他受許人相競爭的商業活動2)受許人不得製造、出售和使用特許產品(不包括產品零部件和附屬品);3)受許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僱傭任何屬於特許人或其他受許人的僱員等。4)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開設分支機構或招募下級加盟商;5)受許人不得繼續使用與特許人相似或相近的商標、商號等其他標誌來從事與特許人相競爭的商業活動。

(5) 商業祕密保護條款

特許經營過程中的商業經營祕密是特許人所獨有的、排他的,受許人作為在特許經營期間商業祕密的使用人,知悉和掌握商業祕密;並且,由於特許人合同簽訂前的資訊披露義務,使得特許人的商業祕密被申請人或受許人所知曉 ,因此特許人不僅在經營合同中應就商業祕密的使用要達成協議 ,同時也應當同申請人約定商業祕密保護義務;另外,還應同受許人約定特許合同終止後的保密義務,防止商業祕密洩漏的法律風險,保護特許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受許人或申請人的保密義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有關商業祕密的範圍、內容及保護措施;2)被特許使用、公佈商業祕密的區域及方式限制;3)未經特許人事先同意,受許人或申請人不得複製、翻錄或以其他方式將商業祕密洩露給他人;4)特經營期滿後一定時期內,受許人仍應保守相關商業祕密。

(6)加盟店轉讓條款

如前所述,特許人對申請的加盟商應進行嚴格甄選,只有經考核合格的申請者才能獲准進入特許經營體系,因為加盟店經營的好壞不僅關係到特許雙方的切身利益,也關係到整個特許體系的成敗。據此,特許人應要在合同條款中明確規定加盟店轉讓條款。一般而言,特許人不鼓勵加盟商轉讓,但轉讓情況難免會發生。因此,特許人為避免因轉讓給整個體系運營帶來風險,必須對轉讓的條件和程式作出嚴格規定,限制受許人轉讓合同的權利。為使受許人轉讓加盟店不至過於自由,特許人可採取的措施有:或者不允許受許人的轉讓行為,如受許人擅自轉讓,需承擔合同解除和違約責任的法律後果;或者迫使受許人同意遵守加盟合同規定的轉讓條件,才可轉讓;或者要求在特許人、受許人(即轉讓方)、受讓人三方簽訂的轉讓合同或新的加盟合同中對受許人的繳清欠款等義務作出明確的處理,否則就不同意轉讓,如果受許人強行轉讓的,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7)資本運營條款

前面對不允許加盟店隨意轉讓的問題加以分析,這是商業經營者從自身的利益角度考慮問題的天性使然,但在合同轉讓條款中卻不能把自身的合同轉讓權利過於限制,這就是企業的資本運營問題。現實中,有些特許經營體系在完成階段發展目標後,會考慮將整個特許體系出賣給他人,進行資本運營。因此,對於有資本運營計劃的特許企業,一定要在合同中設計轉讓條款,規定特許人有權將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而且無需徵得加盟商的同意。這樣的條款規定以利於資本運營的操作,減少後續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8)加盟店門面的轉租權條款

由於加盟店經營的好壞關係到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利益,一旦某個加盟店因經營不善關門歇業,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和形象將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特許總部總是要力圖接管該加盟店,使其儘快恢復經營。但是,對於一些投資大且必須在繁華地段開業的加盟店,總部的接管有時會遇到門店的租賃問題。如某服裝特許經營企業在廣州有一家加盟店,開業的時間是2000年底,受許人的門店租賃期十年。開業後,由於受許人管理經驗不足和經營策略的失誤,經營情況不理想。經協商,受許人同意由總部接管該加盟店,總部擬將該店的經營權授予另一申請人,這就涉及到門面的轉租問題。由於房價上漲等原因,出租人堅決不同意加盟店的接管者繼續承租原門店,而法律規定轉租必須經出租人同意,致使總部***放棄接管該加盟店的計劃,該特許經營體系在該地區的形象和聲譽受到一定影響。所以,為避免該法律風險的發生,特許人應在受許人與出租人簽訂門店租賃合同時,特許人可以作為第三方介入,簽訂一個三方合同。合同規定,在合同規定的.承租期限內,如受許人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而需將加盟店交給總部接管時,受許人有轉租權,特許人或經特許人同意的第三人享有同受許人同等條件的承租權。

(9)加盟商受投訴、曝光和行政處罰以及對第三人法律責任的承擔條款

在特許經營中,由於受許人經營不善等原因造成遭到消費者的投訴或媒體曝光或被工商、稅務和***等行政機關查處,都會影響到特許人的企業整體形象,對加盟商引起的上述問題該如何處理,產生的法律責任應該如何承擔,特許人應該在合同中明確規定。

另外在經營過程中,由於受許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導致對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特許經營雙方也應明確約定責任的歸屬。通常來講,如果合同雙方存在代理關係、產品銷售關係等情況,特許人才會向第三方承擔被代理人責任或產品質量責任。因此,除因質量問題而產生的法定責任外,特許人應通過合同明確規定其與受許人不存在代理關係或產品銷售關係,而只是一種權利許可關係;並且,還應規定對因對第三人侵權或違約而引起的法律糾紛,一概與特許人無關,以免因為此類訟爭牽連特許人,導致企業形象和聲譽受損;如果最終可能發生應由特許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情況,特許人與受許人雙方也應在合同約定確定內部責任的歸屬。

(10)其他條款

在特許經營過程中,還應考慮的就是關於加盟店能否從事特許業務以外的業務問題。一般而言,特許人不允許加盟商經營特許業務之外的其它業務,特別是與特許業務相競爭的業務,但是現實中也有些加盟店因經營其它業務而帶動特許業務的例子。因此,特許雙方應該在合同約定,加盟商能否經營其它業務,如經營其它業務需同特許人協商或許可,如擅自經營他種業務的違約責任等條款,以防止加盟店徒有加盟之意而無經營之實。

三、合同履行階段和合同終止後的法律風險和防範對策

1、合同履行階段的法律風險和防範對策:

(1)在特許經營過程中,特許人授予受許人的經營權中一般都包含商標使用權,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雖然備案並非商標許可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未備案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為防止商標權遭第三人侵犯而無法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特許人在簽定特許經營合同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後,應及時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進行備案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雖然這需要花費一定的費用和時間。

(2)關於商品供應和銷售的問題

在特許經營過程中,特許經營人為保證特許專賣商品質量或保證特許經營服務品質一般只允許受許人接受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產品,但是過於硬性的規定往往對特許經營業務的展開造成不利局面,因此特許人一般不必強行要求受許人接受特許人提供的產品,但可以在合同中規定加盟店產品應當達到的數量、質量標準或者由受許人提出若干供應商,經特許人批准後方可使用其產品。這方面問題是特許經營雙方比較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因此應根據不同情況採取合理的防範對策。

2、特許合同終止後的法律風險和防範對策

(1)有關費用清繳的問題

合同到期或解除後,特許雙方往往對費用的清償問題糾紛最多。為了防止受許人不清繳相應費用後即撤離加盟店,特許人一般應通過合同中的保證金條款來約束對方,即合同應約定加盟商只有付清所有款項、拆除所有專業標識以及妥善處理剩餘產品後的某個時間內才將保證金返還。

(2)無形資產的回收問題。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為防範原受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繼續使用特許人的註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誌,或將特許人的註冊商標申請註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或與特許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或將與特許人的註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誌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導致特許人的權利受侵害,特許人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到期或解除後,受許人必須立即停止使用特許人品牌,拆除、返還店鋪招牌等所有專有標識,並且規定相應的違約責任以保護特許人利益。

(3)關於加盟合同解除後產品處理的問題

在加盟合同履行中,特許人向加盟商提供產品、裝置是特許人經營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特許人或者通過加盟商向第三方或消費者銷售產品,或者向加盟商銷售由加盟商自己使用的制式產品和裝置,進行標準化經營或保持體系的統一形象。因此在加盟合同關係中還有一系列特許雙方之間的買賣關係,形成從屬於加盟合同的一系列買賣合同。按照法律規定,主合同解除,從合同也應解除,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它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如果加盟合同解除則買賣合同亦解除,這時合同因一方違約而解除時,非違約方有權要求將為銷售的產品退換給違約方,並要求對方返還相應貨款。另外,某些特許人為防止受許人拖欠貨款,在合同中約定產品所有權保留條款即加盟商未付清貨款前,其所購買的產品所有權仍屬於特許人,合同終止後,受許人應立即返還產品並承擔有關運費。在上述情形下,如特許人為違約方或合同約定產品所有權保留條款,則特許人很可能將不得不接受受許人將產品返還,而自身則需將貨款返還的結果,這種選擇對於特許人作為產品銷售者而言或許並不是願意接受的結果。因此,為防範這種法律風險,特許人最好能明確約定合同解除後產品的處理方式,考慮最有利於自己的保護條款。

四、結語

特許人在經營過程中,從最初的招募加盟階段到合同的簽訂履行階段,甚至在合同終止、解除後的階段都有可能遇到各種法律風險,這是作為一種商業經營模式不可避免的。作為一個有擴充套件企業規模雄心的特許經營企業,面對這些商業法律風險絕不應選擇逃避或無視存在,而應該慎重面對,採取積極的防範對策,最好能聘請專業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把好法律關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特許人的合法權益;慎重考察並選擇加盟商;履約中勤於監督指導,及時發現問題,防患於未然。

參考書目:

①參考陳鍇鋒:《價格與市場》,“我國發展特許經營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②參考吳敬清:《好財路-法律顧問》,“地雷可能隨時引爆-特許經營的法律風險及對策”;

③參考孫連會:《特許經營的訴訟之道》,法律出版社;

④參考王貴斌:《特許經營案例分析》,中國工商出版社;

⑤參考趙燕芬:《蘭州學刊》,“特許經營對第三人侵權責任之法律問題探討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之解析

近年來,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作為一種新的案件型別在商事案件中所佔的比例逐年上升。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將涉及特許經營這一新型的商事行為的案件以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確定案由,並作為“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糾紛”這一案由的三級案由。這一新案由的出臺,雖然把特許經營行為與其他傳統經營行為區分開來,但如何從紛繁複雜的經營行為中識別出哪些屬於特許經營行為,成為法院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徵

根據商務部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辦法》是目前我國唯一一部專門調整特許經營法律關係的規範性檔案。根據上述定義,可知特許經營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具備特許人資格是特許人得以與被特許人(也稱加盟方)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前提。因此,特許人必須是適格的,即享受獨立智慧財產權或有資格授權的企業。同時,特許經營的雙方當事人是相互獨立的法律主體,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不存在隸屬關係。

2.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權的授予。特許權是包括商標、商號、經營模式、服務標誌、專利、商業祕密、經營訣竅等權利的智慧財產權性質的綜合性使用權。因此,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是特許經營合同的必備要素。

3.特許經營要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對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徵。也就是說,特許經營合同中必須要有為達到統一經營模式目的而設定的條款。例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在品牌、質量、商標以及經營理念上實現高度統一性,在組織制度、經營模式、企業形象方面整齊劃一。

4.被特許人必須向特許人支付相應的特許經營費用(也稱加盟費)。加盟費是被特許人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被特許人在交納該費用後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因此,加盟費在法律性質上不同於預付款。

如果一份經營合同中包括了以上四項基本要素,就可以認定其為特許經營合同。

二、特許經營與其他類似經營行為的區別

雖然特許經營也被稱為特許連鎖或加盟連鎖,但並非所有的特許連鎖或加盟連鎖都構成特許經營。因此在辨別時,除了把握好上述四個法律特徵外,更要注意它與其他相類似經營行為的區別。這裡筆者著重指出幾個極易混淆的經營行為。

1. 與直營連鎖的區別

直營連鎖是指連鎖公司的店鋪均由公司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統一經營。因此,直營連鎖的連鎖店屬於總部所有,而非獨立經營。而特許經營中,雖然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往往要受到特許人的直接支配,如在市場計劃、經營體系、質量標準、店址選擇、經營範圍、營業時間等方面,但特許經營的雙方當事人仍然是相互獨立且可以自行承擔法律責任的民事主體。因此,直營連鎖不屬於特許經營的範疇。

2. 與特約經銷、特約代理、獨家經銷的區別

特許經營是總部將商標、商號、專利、經營訣竅等的使用許可和經營指導等作為組合提供給加盟商的,並由此獲得加盟商支付的使用費,是一攬子服務。與此相反,特約店、代理店、專賣店是基於合同,就附有某一製造商商標的特定商品進行持續性地買入、再賣出,或者受其委託代為經銷該產品。在特許經營中,必須要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即總部對加盟店的經營給予全面的指導、援助;在特約店、代理店、專賣店中,也有製造商對其進行指導、援助的,但這只不過是製造商附隨商品的批發銷售的二次行為,該行為自身通常不能請求支付使用費。

3. 與OEM貼牌生產的區別

我們所講的貼牌生產是定牌生產的俗稱,其英文簡稱為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目前較為典型的OEM方式是:OEM的加工方(受委託人)受OEM需求方(委託人)的委託,為其加工生產產品並貼附OEM需求方的商標,獲取加工費,而自己不享有該產品的銷售權。因此,從法律層面上講,貼牌生產的性質屬於加工承攬,貼牌生產中的委託人與受委託人之間是代為加工產品的關係,受委託人只負責加工生產而無權以任何形式擅自銷售該產品。對外銷售主體以及法律責任承擔主體均為委託人,所以,這類糾紛應當以承攬合同糾紛來確定案由而非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但是如果合同中約定,受委託人不僅可以加工生產貼附有委託人商標的產品,而且還可以在一定的區域範圍內享受處置權,可以銷售該產品,同時受委託人是產品售出後的法律責任承擔主體,則受委託人的行為應屬於商標使用行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應被定性為商標使用許可協議。

4. 與商標使用許可的區別

特許經營行為中,特許權是包括商標、商號、經營模式、服務標誌、專利、商業祕密、經營訣竅等權利的智慧財產權性質的綜合性使用權,其包括但不限於商標使用許可的行為。依照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後,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其合同副本必須報商標局備案。同時《辦法》中也規定,特許經營合同必須在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國家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因此,在特許經營實務操作過程中,雙方要分別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和《特許經營合同》。但在判斷案由時要從整體的法律關係性質考慮,如果一個行為只涉及單純的商標使用許可,那定商標使用許可糾紛無疑,但如果許可的是組合的經營資源,如商標、專利、經營模式等,筆者認為應屬於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綜上所述,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加盟連鎖的經營方式多種多樣,千變萬化,法院不能光憑當事人簽訂了所謂的加盟連鎖合同就簡單地認為其為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而需要從其內在法律特徵入手,剔除與其相類似的經營行為,從而準確把握特許經營行為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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