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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房屋的合同集錦15篇

合同協議 閱讀(2.07W)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有關房屋的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有關房屋的合同集錦15篇

有關房屋的合同1

出借方(甲方):————————

借用方(乙方):————————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為明確借用方與出借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甲方同意將坐落於::—————市—————區—————街(—————路)—————號面積—————平方米。的房屋無償借與乙方經營使用。

二、借用期限: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收回房屋,終止合同。

1、乙方擅自將房屋轉讓、轉借或出租的;

2、乙方利用借用的房屋從事非法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處分該房屋或損害甲方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4、甲乙雙方如有一方因非法定情形中途終止合同,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四、本房屋已具備供電、供水等基本條件,因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按時向有關部門繳納。

五、房屋的修繕費用,雙方協商解決。

六、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改變房屋用途及房屋結構,因乙方人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設施損壞,由乙方承擔一切經濟責任。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八、爭議解決:由甲、乙方雙方協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並報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乙方、甲方主管部門各執一份,未經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的合同一律視為無效合同。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有關房屋的合同2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電話: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電話: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基本情況

1,甲方將其合法擁有的座落於……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

2,甲方將出租的房屋房型為……。

3,甲方出租給乙方使用的該房屋建築面積共……平方米。

二、租賃用途

1,乙方租賃該房屋作為……使用。

2,在租賃期限內,未事前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使用用途。

三、租賃期限

1,該房屋租賃期為……個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乙方如要求續租,則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意向,雙方可在重新協商後,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該房屋的月租金為人民幣……元整,租金以……方式支付。

2,雙方議定首期支付……個月租金,支付……個月押金,以後按每……個月結算一次,提前……天支付下次房租,押金不變,甲方在收到乙方租金(包括押金)後必須開具予乙方。

五、其他費用

1,乙方須自行繳納在租賃期內實際使用的:①水費,②電費,③煤氣費,④電話費,⑤有線電視費及……,並按單如期繳納。(在費用上打勾)

2,乙方應把已繳納過的單據影印件交與甲方。

六、甲方的義務

1,甲方需按時將房屋及附屬設施交付乙方使用。

2,房屋及附屬設施在非乙方的過失和錯誤使用的情況下受到損壞時,甲方有修繕的責任並承擔相關的費用。

3,甲方應定期對房屋和設施進行維修保養(提前10天通知乙方)

4,甲方應保證所出租房屋權屬清楚,無使用糾紛。

5,在甲方將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之前,應負責配備租賃房屋內的裝修,燈具,廚房裝置等,其所有權歸甲方所有。

七、乙方的義務

1,乙方在租賃期內保證在該租賃房屋內的所有活動均能合乎中國的法律及該地點管理規定,不作任何違法之行為。

2,乙方應按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項費用。

3,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裝修,並愛護使用租賃的房屋。

4,乙方應按合同約定合法使用租賃房屋,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八、甲方提供的裝置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

九、押金及違約金

1,甲乙雙方同意本合同的押金為:

(人民幣大寫)……萬……仟……佰……拾……元整。

2,甲,乙雙方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待雙方同意後,方可辦理退房手續。若甲方違約,除退還給乙方保證金外,還需支付給乙方上述金額的違約金,反之,若乙方違約,則甲方有權不退還保證金。

3,凡在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事情時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條款

1,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和附件裝置清單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列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連補充條款及附件共……頁,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份,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出租房屋產權證書號: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負責人:…… 負責人:……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有關房屋的合同3

租房合同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房合同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聯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協商一致於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訂立本租房合同,並就以下各條款達成協議:

第一條:租賃範圍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將洛陽市__安徽_路_“萬國銀座”產權標識 B座12__層 23A 號房(實際標識B 座 1223A室)的房屋及其設施租賃給乙方,實際使用面積為:104 平方米(以下簡稱該房屋)。

2、乙方租賃的該房屋僅用於辦公之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另作他用或轉租。

第二條:提供裝置及維修保養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應的房內裝置另立清單租房合同,清單租房合同與本租房合同同時生效。裝置情況詳見合同附件一

3、該房屋及所屬設施的維修責任除雙方在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約定外,均由甲方負責。

4、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經濟賠償。

5、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6、乙方應愛護房屋,未經甲方允許,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徵得甲方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後方可施工。租賃期滿後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有權選擇以下權利中的一種:

(1)依附於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復原狀。

第三條:證明檔案

甲方應提供房產證(或具有出租權的有效證明)、身份證明等檔案,乙方應提供身份證明檔案。雙方驗證後可影印對方檔案備存。所有影印件僅供本次租賃使用。

第四條:

1、租賃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2、租賃期滿後乙方若需續租,須在租房合同期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約條件下,及在本租房合同租賃期內,乙方誠實履行本租房合同各項責任的前提下,則乙方有優先續租權,但須重新確定租金和簽訂租賃租房合同。

3、合同到期後如乙方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甲方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但乙方須按日繳納租金。

第五條:租金

該房屋每月的租金 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金髮票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六條:支付方法

1、租金需預付,乙方按每 _6_ 個月為一個支付週期,乙方每六個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關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後,即在十五天之內付下半年租金,以此類推。

2、乙方須將租金付給甲方抬頭的銀行帳號:

開戶行:_____________

帳戶名稱: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也可以現金方式支付給甲方。

4、甲方收款後應提供給乙方有效的收款憑證。

第七條: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1、物業管理費由乙方按照物業管理公司的有關規定和收付標準支付。

2、租賃場所內的清潔由乙方自行負責。

3、其他因使用該房屋所產生的有關費用由乙方負擔,如:水、電、煤氣、有線、電

話、垃圾清運費等。

4、租賃期間,房屋和土地的產權稅由甲方依法交納。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

合同中未列出專案但與該房屋有關的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5、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確由乙方交納的費用。

第八條:押金

1、為保證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簽訂本租房合同時,乙方應支付給甲方20xx元

租金的抵押金,押金不計利息,租房合同終止時,退還乙方。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則押金不予返還。 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則應將押金全額返還並賠償乙方半年租金費用作為因租房造成的損失。但因市容整頓和市政動遷而無法續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損失賠償,此合同即可終止。

2、租賃期內,無特殊情況,甲乙雙方不得私自隨意加減租金和更改終止合同租賃期。

第九條:禁止租賃權的轉讓及轉借。乙方不得發生下列行為:

1、租賃權轉讓或用作擔保。

2、未經甲方同意,將租憑場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借給第三者或讓第三者使用。

3、未經甲方同意,在租賃場所內與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十條:免責條款

1、乙方因被與乙方無關的其他客戶牽連和蒙受損害時,甲方概不負責。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

任。

3、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房屋,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

責任。

第十一條:乙方責任

1、必須遵守本大樓的物業管理制度。

2、必須妥善使用租賃場所及公用部分。

3、不得在大樓內發生下列行為:(1)將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蝕等危險物品帶入

樓內或實施其他有害於大樓安全的行為。(2)給甲方或其他租戶(業主)帶來損害的行為,以及對整個建築物造成損害的一切行為;(3)違反社會治安、國家安全和一切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通知義務

1、甲乙雙方所發生的通知均採用書面或口頭形式。

2、任一方的姓名、商號、地址、及總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書面

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條:合同解除

乙方如果發生下列行為之一時,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租房合同,如果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1、租金及其他債務超過半個月以上未付;

2、租賃場所的使用違反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

3、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的

4、給其他租戶(業主)生活造成嚴重妨礙,租戶(業主)反映強烈的

5、觸犯法律、法規、被拘留或成為刑事訴訟(公訴)被告的,以本人意外或被宣告

失蹤等情況發生的。

6、有明顯失信或欺詐行為的事實的;

7、甲方出現前述第3、4或者第八項行為的,乙方有權不通知甲方而解除合同,如對

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做出相應賠償。

第十四條:特別說明

1、除第十三條所述原因外,租賃期內,甲方和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若遇特殊情況甲方和乙方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須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2、租房合同簽訂後,租賃期開始前,由於乙方原因須解除合同時,乙方須將已繳的押金作為違約金支付給甲方。

第十五條:租賃場所的交付及收回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租賃房屋本身及附屬設施、裝置處於能夠正常使用狀態。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硬體設施、裝置有異議應當場提出。當場難以檢測判斷的,應於 日內向對方主張。

3、乙方應於房屋租賃期滿後,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交還甲方。

4、乙方交還甲方房屋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裝置的完好狀態,不得留存物品或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對未經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權處置。

第十六條:糾紛解決

對於合同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時,如調解不成,可向有關管轄房屋所在地的相關部門提出訴訟。

第十七條:補充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 期:日期:

簽約地點:萬國銀座B座1223A

注:本租房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有關房屋的合同4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鑑於:

甲乙雙方於 年月 日簽訂《xx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及《房地產租賃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甲方將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給乙方作__之用。上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的租賃期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因業務調整於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終止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要求。

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

一、違約金的承擔

現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導致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需提前終止。乙方交存甲方的押金為兩個月租金人民幣元。根據補充協議第十一條第七款及雙方充分協商,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兩項衝抵,剩餘人民幣元,該剩餘部分將在乙方向甲方付清本協議第三約定的復原費用後返還。

二、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時間

甲方同意乙方在核算清甲方所有應繳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租金、

管理費、水電費等後,於20xx年7月1日解除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租賃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當日,乙方搬離該租賃房屋。

三、復原費用

乙方同意在撤離該租賃房屋時向甲方支付復原費用人民幣元。乙方逾期支付該費用的,每拖欠一日,應向甲方支付該費用百分之二(2%)的金額作為逾期支付違約金。

四、本協議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後生效。

五、協議生效

本協議於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簽訂。

甲方(出租人):

法定(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

乙方(承租人):

法定(授權)代表:

有關房屋的合同5

出賣方

身份證:

(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

身份證: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有一套房產

(1、有房產手續;

2、無房產手續),經與乙方協商,賣與乙方所有,為明確權利義務關係,訂立本合同。

一、房產位於,面積平方米。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價款 ,於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支付現金。

三、甲方保證所出賣的房產產權為自己獨立所有,無抵押、擔保等他項權利。

四、交付,甲方於本合同簽訂日將房產鑰匙交與乙方視為交付房產。

五、違約,如甲方所出賣的房產在本合同簽訂後發生爭議或者有第三人主張權利,均為甲方違約,甲方應當向乙方退還本合同規定的房價款並支付違約金額為房價款的30%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所轉讓的房產由甲方委託 為保證人,保證人保證本合同所轉讓的房產沒有權利瑕疵,否則承擔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支付款項的連帶義務。

七、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補充規定: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保證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關房屋的合同6

房屋租賃合同在現實生活中是一種常用的合同型別,房屋租賃合同看上去比較簡單,合同條款也比較少,但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卻時常發生。根本的原因是甲乙雙方當事人合同條款訂得不全面,在履行房屋租賃合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一些原來沒有考慮到的情況。為了避免糾紛,在簽訂及履行房屋租賃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合同的主體資格問題

1、在簽訂合同時,承租方首先要查看出租方的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如果沒有房產證,則要看出租方有無房屋買賣合同或授權委託書等手續。出租方要審查承租方的諮信情況,租金支付能力,社會誠信狀況。

2、承租方還要審查,出租的房產是否已經被抵押。

3、大型店面房統一出租,出租方本身對出租的房屋不擁有產權,只是接受各位業主的委託統一對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期內有個別業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場攤位自己做生意,由此發生糾紛如何處理,在簽訂此類合同時承租方應當要求出租方對此有承諾或保證。

4、有些特定內容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應當事前辦理好報批核準登記手續。例如專業性的市場,開辦單位要對外大量分別出租攤位,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應當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市場登記證》,只有領了《市場登記證》方可對外招商宣傳及出租,這一點也是承租人應當注意的。

5、在房屋租賃期內,公司作為出租方如果發生了破產、企業轉制、公司歇業或被登出等情況,如何補救,承租方如不能繼續租賃房屋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何補償。

6、在房屋租賃期內,承租人作為自然人死亡後,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否沿續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居住使用該房屋。

二、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要求寫明房屋的坐落地址、房屋的間數層數、建築面積,房產證編號,並把房地產的規劃紅線圖及房產平面圖作為合同附件。還要寫清楚房屋的附屬設施。有時合同中最好要標明租賃房屋的用途是居住,還是用作經營場所。

三、租賃期限的起算

租賃期限的起算一般有二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從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開始起算。

第二種情況,考慮到承租方要對房屋進行裝修等因素,或出租方要辦理有關報批登記手續,租賃期間的起算時間可約定在幾月幾日開始或者合同簽字後多少日開始,從合同簽訂之日到正式開始起算租賃期限的這段時間稱為免租期。免租期內,承租方無需承擔租金,但於此期間發生的裝潢施工所耗水、電費則應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一次合同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四、租金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年租金標準一般是固定的,但也可以雙方約定租金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額每年遞增。租金支付時間,由雙方約定,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按年度支付,但在約定按年度支付時,雙方應約定年度的概念及起始時間,否則,可能引起誤解。

五、租賃房屋的交付

合同中應當約定房屋的交付時間。租賃房產交付時,雙方應約定派代表到現場檢查房產的完好情況,應當結清前期的水電費、通訊費、閉路電視費等有關費用,並簽署房產交付確認書及有關財物移交清單。

六、履約保證金

為了保護出租方的利益,防止承租方提前撤場,或拖欠有關費用,應當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一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

七、稅收及有關費用的承擔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水電費、通訊費、治安費、保潔費等費用,哪些有出租方承擔,哪些有承租方承擔。 並且承租方作為公司,支付了房租金後,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規有效的稅務發票以免被稅務部門查處。特別要提醒的是,在合同中要寫明,租金是否是含稅價。

八、合同中應約定,房產及其設施哪些部位由出租方進行定期維修保養,哪些由承租方維修。

這裡應當注意,出租方對房產及設施的定期維修保養應當事先通知承租方,並儘可能在承租方認為合適的時間進行以保證承租方的正常經營不受影響或干擾。

九、水、電供應

出租方應確保房產具有持續的、不間斷的、能滿足承租方滿負荷正常運轉要求的水、電、通訊等各技術條件的供應。比如,作為商場或工廠用途的,供電量應不小於250KW或電容量不小於300KVA。還要約定,如上述技術條件非因市政部門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因故中斷,則出租方應當在多少時間之內修復。

十、承租方只承租部分樓層或房屋用於經營活動的,出租方須確保承租方可根據其營業需要,自行確定營業時間,並確保承租方在其營業時間內可根據需要正常使用公用的各通道、電梯、空調、員工盥洗室等設施。

十一、承租方在租賃的房產立面牆上做招牌、廣告,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涉及到牆體、頂樓部分是出租方與其它各產權人共同使用的,承租方在使用廣告位置之前,應由出租方與其它產權人共同約定各自的廣告牌位置。

十二、優先購買權,在租賃期內,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的優先購買權也應約定清楚。例如,出租方有一幢三層樓的大樓,每層有五間房屋,承租人只承租一樓中的二間,在租賃期內,出租人準備整幢

有關房屋的合同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與乙方於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下稱主合同),為保障乙方在主合同項下享有的債權得以實現,甲方自願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地產為債務人履行主合同向乙方作抵押但保。甲乙方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如下:房地產區坐落房地產房屋結構名稱房屋所有權證號預售合同備案號建築總面積(平方米)用地總面積攤土地面積權證號(平方米)(平方米)建築總樓層抵押樓層使用性質東:房地產狀況四至西:以下欄目僅供在建工程填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已交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投入工程款施工進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工作量和工程量北:南:抵押房產面積(平方米)抵押房產分土地使用所有權人小區街(路)號(附號)棟單元樓號

第二條本合同擔保的主債權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幣種:______________;數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____元。債務履行期限: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抵押房地產的價值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抵押房地產由甲方佔用與管理。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房地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負責抵押房地產的安全與完好,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如抵押房地產人為毀損、滅失以及發生其他使抵押房地產價值減損的情況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修復抵押房地產,或在_____天內重新提供相應的經乙方認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第五條本合同抵押擔保範圍為乙方主債權_______________萬元,佔主債權____%,及由此產生的附屬債權。

第六條本合同抵押期限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約定:1、自抵押登記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2、不作約定。

第七條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押登記。天內,由甲乙雙方共同到該房產管理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

第八條抵押期間,抵押房地產被拆遷改造時,甲方必須及時書面告知乙方,並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執行:1、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變更抵押合同,甲乙雙方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抵押登記手續;2、甲方以拆遷受償價款償付乙方在本合同擔保範圍內的主債權及附屬債權。

第九條抵押房地產的轉讓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執行: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抵押的房地產全部或部分進行轉讓、抵償第三方債務、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置;2、甲方將抵押的房地產全部或部分進行轉讓時,應通知乙方並告知受讓人轉讓房地產已經抵押的情況,轉讓價款須交乙方指定的機構提存。

第十條抵押房地產的再抵押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執行: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抵押房地產再進行抵押;2、甲方將抵押房地產餘額部分再次抵押時,應通知乙方並告知新抵押權人抵押房地產已經抵押的情況,但所擔保債權不得超出餘額部分的____%。

第十一條抵押房地產的出租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執行: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抵押房地產對外出租;2、甲方出租抵押房地產時,應當將設定抵押的情況告知承租人,且租金收入須交乙方指定的機構提存。

第十二條本合同其他約定按下列第________項執行: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抵押的房地產作重大改裝減損其價值,或改變其用途;2、在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甲方同意,債務人和乙方變更主合同條款或延長主合同履行期限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1、提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乙方工商登記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簽訂;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份,登記機關存___份。

甲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簽章):

代理人: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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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房屋的合同8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於釐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徵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物件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並借鑑《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並不複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麼《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後,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後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於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有悖於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後預購方並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係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的轉讓範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係。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麼?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麼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係,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係。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麼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釋出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於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後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開發商,那麼該轉讓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於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檔案;(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麼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並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並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於《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製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後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係,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係。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麼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徵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徵收關係,該法律關係屬於稅法的調整範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係,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係。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並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並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後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和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係,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後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係。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係,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於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於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儘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後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後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後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後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後(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後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准、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准、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後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於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註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尋,下載於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樑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徵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關房屋的合同9

甲方(出租方)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互利的基礎上,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租房地點:甲方同意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的房屋租給乙方,並保證該房的合法出租性。

二、房屋用途:乙方所租房屋僅為_____使用;不得進行任何違法活動,否則後果自負。

三、租期:自201__年__月__日起至201__年__月__日止。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將房屋歸回甲方。

四、租金:每月_______元人民幣,租房保證金______元人民幣,相當於___個月租金。

五、付款方式:1、乙方每__個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及保證金在簽定本合同時支付,以後租金按規定的付款期限提前___天將下期房款支付給甲方;2、甲方在收到第一次租金當日將乙方能正常居住的卡、證、鑰匙等交給乙方。

基本費用:乙方承擔下列在租賃時所發生費用:水費□電費□電話費□網路費□煤氣費□有線電視月租費□物業管理費□其它費用(如有見補充各項)

六、租房保證金:存放於甲方作為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主要用於對合同期滿終止時,甲方對乙方在租賃期內發生的基本費用:包括房租、房內物品損壞、短缺等扣除清算後一次性不計利息退回乙方。

七、甲方義務:1、甲方必須保證該房屋的結構和設施均能正常使用;2、室內外正常維修由甲方負責;3、甲方在租賃期內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否則算作違約處理。

八、乙方義務:1、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支付租金、保證金及其它費用;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把該房的部分或全部轉租他人;3、本合同終止時,需對甲方提供的設施進行清點、檢查移交,如有損壞、短缺應照值或酌情賠償;4、乙方如因使用不當損壞房屋及設施的,應負責修復原狀或予以經濟賠償。若水、電、煤氣等使用不當或人為造成的人身傷亡和意外事故,與房東無關,後果自負。(乙方搬家臨走前必須把衛生搞好,否則扣除衛生清理費______元)

九、違約處理:1、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沒收剩餘房款,如不足低過甲方損失,乙方應予以賠償;2、如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應按照一個月租金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並退回剩餘房款及保證金;3、如甲方擅自提前終止合同,應按一個月租金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並退回剩餘房款及保證金;4、如乙方因非房屋問題中途退房,須按一個月房租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退回剩餘租金及保證金,否則,沒收剩餘房租金及保證金。5、如乙方租賃期已超過,乙方既不續簽本合同也不退房,甲方對該房有權作出處理,後果由乙方自負。

十、補充條款:(明細清單)水錶讀數_____度,煤氣表讀數_____度,電錶總讀數_____度,峰_____度,谷_____度。防盜門鑰匙_____把,電子門鑰匙_____把,車庫鑰匙_____把。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作了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如因洪水、地震、火災、拆遷和法律法規政府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協議不能全面履行,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租金按實際租賃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電話號碼: 電話號碼: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訂立房屋租賃合同的四點注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四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有關部門登記備案。

訂立房屋租賃合同4注意:

1、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基於防止租賃糾紛、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考慮,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2、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

根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6號)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3、進行出租登記或合同備案

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相關部門進行出租登記或合同備案。

4、注意核對合同文字內容

在直接使用合同示範文字簽約時,請注意核對合同文字的內容,避免對方當事人下載後對合同示範文字內容進行不合理的刪改。

有關房屋的合同10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1、 甲方自願將坐落在羅莊區柳樹街與工業街交匯處龍潭馨城小區8號樓一單元301室及1單元2號車庫(主房建築面積134.7平方米,車庫面積14平方米,主房地板磚、內牆已鋪完)房地產賣給乙方。

2、 本房產為羅莊街道龍潭社群城中村改造指揮部開發,本合同生效後,乙方重新與羅莊街道龍潭社群城中村改造指揮部簽訂商品房認購合同。甲方當初在購買此房時,付清首付款後,以此房為抵押從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十九萬元人民幣,期限為十年。合同簽訂時,甲方已還貸款十三個月。

3、 購房款分為兩部分,一是,現金部分,乙方需付給甲方現金人民幣,(¥)。二是,貸款的部分,貸款姓名為甲方姓名暫不更改,剩餘貸款轉給乙方續還。

4、 貸款部分,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由乙方續還剩餘貸款。乙方在續還剩餘貸款時應在每月的三十日前還清當月貸款,不能給甲方造成銀行的不良記錄。如果給甲方造成不良的銀行徵信記錄,由乙方賠給甲方由此帶來的一切損失。

5、 此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不得反悔。

6、 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名:

身份證號: 電話:

甲方簽名:

身份證號: 電話:

20xx年7月14日

有關房屋的合同11

甲方:

乙方:

茲經雙方協議房屋租賃條件如下:

第一條;租賃房屋

甲方將座落在xxx合計面積為平方米建築物租予乙方

作為經營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計年月日,

租期滿租賃關係自然解除,甲方無需另行通知。

房屋年租金為元(人民幣大寫),月租元(人民幣大寫)付款方式為付。

第三條:協議事項

1、房屋內水電費自乙方入住之日起租約期滿遷出之日均由乙方負擔。

2、乙方應妥善管理並注意使用房屋,愛惜屋內所留傢俱與電器等裝置,如屬人為損壞需照價賠償。乙方變更或裝修需經甲方同意,如有擅改或損失,負還原及賠償損失之全責。

3、若房屋內設施及裝置自然損壞影響乙方居住,甲方應儘快予以解決,最遲於壹拾伍天內修理完好並交付乙方使用。若超過上述期限,則本著合同租賃期限自動順延相應時間。

4、在乙方入住六個月內,甲方不得終止合同,如果終止合同必須賠償全部乙方裝修費用。

5、租賃建築物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品等,影響公共安全。

6、租賃期滿當日,乙方應無條件退租並將房屋點清交甲方。如乙方逾期不搬,甲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和申請執行,甲方因此所受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7、乙方因業務或居住上需要,應徵求甲方同意後才可改善裝璜及增加裝置。

8、乙方退租還屋時應將傢俱物品搬遷清楚,不得故意留存佔據,如逾期不搬視為乙方放棄其所有權,甲方可自由處理。

9、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和造成甲乙雙方的損失,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10、自簽約之日起,雙方均不得藉故解除合同,如雙方因客觀原因需要解除合同,應在30天前通知對方,並支付一個月的租金給對方作為違約金。

11、甲方需要對上述房產具備公平代理出租之全部法律檔案,如因房屋產權問題影響乙方在租期內的居住使用,造成的全部損失由甲方承擔。

12、乙方在租用其間,甲方如對房屋進行察看,需在進入前向乙方提前通知。

13、乙方在未得到甲方同意之前,不得擅自將所租房屋租他人使用,否則視為違約,甲方可即時收回房屋。

14、雙方在本合同期滿前二個月應商定續租事宜。合同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第四條:本合同各項經雙方同意,共同遵守,如有未盡事宜,本著誠信原則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本合同共三頁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並各執一份為憑以昭信守。

甲方:

聯絡電話: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簽約時間:年月日

乙方:

聯絡電話: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簽約時間:年月日

有關房屋的合同12

委託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洽談和協商,甲方決定委託乙方進行居室裝修。為保證工程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 工程地址:_。

2. 居室規格:房型層(式)室廳廚衛

(1)室,計平方米; (2)廳,計 平方米;(3) 廚房,計 平方米;(4) 衛生間,計 平方米;(5) 陽臺,計 平方米;(6) 過道,計 平方米;(7)其他(註明部位) ,計 平方米;總計:施工面積 平方米;

3. 施工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家庭裝潢施工內容清單》和施工圖。

4. 委託方式:包工包料大包乾工程。

5.開工日期: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月 日,工程總天數: 天。

第二條:工程價款

工程價款(金額大寫) ,詳見本合同附件(二)《家庭裝潢工程材料預算表》。

第三條:質量要求

1.工程使用主要材料的品種、規格、名稱,經雙方認可。

2. 工程驗收標準,雙方同意參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

3. 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施工專案或特殊質量要求,雙方應確認,增加的費用,應另簽訂補充合同。

4. 凡由甲方自行採購的材料、裝置,產品質量由甲方自負;施工質量由乙方負責。

5. 甲方如自聘工程監理,須在工程開工前通知乙方,以便於工作銜接。

第四條:材料供應

1. 乙方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價格條例規定,對本合同中所用材料一律實行明碼標價。甲方所提供的材料均應用於本合同規定的裝潢工程,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乙方如挪作他用,應按挪用材料的雙倍價款補償給甲方。

2. 乙方提供的材料、裝置如不符合質量要求,或規格有差異,應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對工程造成的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3. 甲方負責採購供應的材料、裝置,應該是符合設計要求的合格產品,並應按時供應到現場。如延期到達,施工期順延,並按延誤工期處罰。按甲方提供的材料合計金額的 10 %作為管理費支付給乙方。材料經乙方驗收後,由乙方負責保管,由於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付款方式

1. 合同一經簽訂,甲方即應付 100 %工程材料款和施工工費的 50 %;當工期進度過半( 年 月 日),甲方即第二次付施工工費的 40 %。剩餘 10 %尾款待甲方對工程竣工驗收後結算。(注:施工工費包括人工費)。

甲方在應付款日期不付款是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施工。驗收合格未結清工程價款時,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工程工期

1. 如果因乙方原因而延遲完工,每日按工費的 1 %作為違約金罰款支付給甲方,直至工費扣完為止。如果因甲方原因而延遲完工,每延遲一日,以裝潢工程價款中人工費的 1 %作為誤工費支付給乙方。

2. 由甲方自行挑選的材料、裝置,因質量不合格而影響工程質量和工期,其返工費由甲方承擔,由於乙方施工原因造成質量事故,其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不變。

3. 在施工中,因工程質量問題、雙方意見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誤工或延遲工期論處,雙方應主動要求有關部門調解或仲裁部門協調、處理,儘快解決糾紛,以繼續施工。

第七條:其他事項

1. 甲方責任

1 )必須提供經物業管理部門認可的房屋平面圖及水、電、氣線路圖,或由甲方提供房屋平面圖及水、電、氣線路圖,並向乙方進行現場交底。

2 )二次裝飾工程,應全部騰空或部分騰空房屋,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對只能部分騰空的房屋中所滯留的傢俱、陳設物等,須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均需與乙方辦理手續和承擔費用。

2. 乙方責任

1 )指派一名工作人員為乙方工地代表,負責合同履行,並按合同要求組織施工,保質保量地按期完成施工任務。

2 )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嚴防火災、佩證上崗、文明施工,並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電、物品損壞等事故發生而影響他人。萬一發生,必需儘快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八條:違約責任

合同生效後,在合同履行期間,擅自解除合同方,應按合同總金額的 5 %作為違約金付給對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應進行補償。第九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如發生爭議,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應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解決,或協商解決不成時,可以按照本合同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條: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 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後,雙方必需嚴格遵守。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的內容,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後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如需終止合同,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要以書面形式提出,應按合同總價款的 10 %交付違約金,並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2. 施工過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須向另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同意辦理清算手續,訂立終止合同協議後,可視為本合同解除。第十一條:合同生效

1. 本合同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

2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委託方): 乙方(承接方):

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

有關房屋的合同13

出租方:

電話:

租賃方:

電話:

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辦公房租賃合同條款,共同誠信履行:

第一條:租賃房屋、院落、財產基本情況

租賃房屋、院落坐落於蘭州內南側一層至四層框架辦公樓一棟,建築面積為1600㎡;及辦公樓南側、西側院落,水電暖及通訊設施齊全(見《附房屋平面圖及房屋設施、財產明細表》),

租賃辦公房、院落及財產屬甲方合法財產。

第二條:租賃房屋用途:

乙方租賃該辦公樓用於經營辦公。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無權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不得轉租第三方。

第三條:乙方對房屋的裝修:

乙方裝修辦公樓房應當向甲方提供書面裝修方案書,經甲方審查同意後進行裝修,不得野蠻裝修,不得損壞租賃房產的結構及使用價值,否則承擔賠償或修復責任。

第四條:租賃期限:

一、xx年5月31日至7月31日,為乙方裝修期,甲方優惠不再收取租賃費。

二、自xx年8月1日至xx年7月30日止,共計三個租期年度,乙方按約定支付租賃費。

二、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如需繼續承租,應提前60日向甲方提出,甲方同意後,雙方續簽房屋租賃合同。

第五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各年度租金標準: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為 年租金額為: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為25元/㎡/月:年租金額:1600×25×12=肆拾捌萬元整(480000元)。

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1日,租金為30元/㎡/月,年租金額:1600×30×12=伍拾柒萬陸仟元整(576000元)。

4、三個租期年度平均租金為25元/㎡/月。

二、租金支付時間:

第一年度租金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交清。如簽訂合同後,乙方因故不再租賃該辦公樓,第一年度租金不再退還,抵作甲方的搬遷費用和經營損失。

第二年度租金在第一租期年度末的最後一週內交清。

第三年度租金在第二租期年度末的最後一週內交清。

三、甲方收取租金後,向乙方開具發票。

第六條:租賃期內,乙方自行管理,並承擔租賃房產如下費用:

1、為便於乙方管理,甲方同意將租賃辦公樓東南端與甲方廠區隔離,租賃辦公樓正南大門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在租賃辦公樓內自行管理,做好防火、防盜、安全等工作,否則,造成損失由乙方自己承擔。

2、水、電費,按表計量。由乙方交付甲方後,甲方向水電費管理部門交納。電價收取按供電局當期收取執行平均單價計收。

3、供暖費:由乙方按計量表向開發區供暖部門直接交費。

4、政府相關部門收取的、與租賃辦公樓及乙方工作人員相關的城市配套費用,如衛生費等,由乙方直接交費。

第七條:房屋交付及返還:

一、租賃交付:xx年5月31日前,甲方將租賃辦公樓騰空,雙方依據《租賃房產交付清單》現場核驗房產及相關設施後,甲方將各房門鑰匙交付乙方,雙方在《租賃房產交付清單》簽字,即視為租賃房產移交乙方,乙方可進行整理裝修。

二、6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交付保證金6萬元,該保證金在合同到期或終止時,乙方返還租賃房產時返還乙方。

三、返還:租賃期滿或者合同解除後,乙方應在30日內騰空房屋(騰房30日按當年度的租金標準支付租金),清除雜物,打掃乾淨,經雙方核驗後,乙方將各房門鑰匙移交甲方,雙方在《租賃房產交付清單》簽字,即視為房屋返還。

四、房產返還時,雙方應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相關費用。

四、乙方自置的能移動的辦公物品等自行收回,與辦公樓房固定連線的裝飾、裝修等部分,乙方不再拆除,無償留給甲方。

第八條: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

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保障該房屋框架結構處於安全狀態。乙方發現租賃房屋框架結構有安全隱患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7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二、租賃房產的水、電、暖及通訊等設施由乙方自行維修,費用乙方承擔。

三、乙方應管理、使用並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財產,因乙方疏於管理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損壞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如乙方拒不維修或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甲方可代為維修或購置新物,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對於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財產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合同的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1、該房屋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拆遷範圍的。

2、因地震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損毀或者造成其他損失的。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將辦公房交付乙方使用,每遲延一日,按年租金的50/000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按期交納租金,每遲延一日按年租金額的50/000支付違約金,遲延xx年租金的平均租金單價計算。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向安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決。

第十二條:其他規定:

1、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各持兩份。

2、《租賃房屋建築平面圖》、《房產交付清單》、《租賃房產現狀錄影》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履行期間,如有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合同,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 租 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租 賃 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簽約時間:

有關房屋的合同14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xx漏水修補承包給乙方修補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費用及付款方式:

甲方委託乙方修補xxxx,乙方以包乾價的形式承包,包乾費用xx元,大寫xx,待乙方修補完工後,由甲方委派工作人員驗收合格為準。付款方式:xxxx。

二、施工責任:

乙方自行負責工程所需材料費(注:主材為js防水材料)和人工費和運輸費及轉運費,並全權負責施工現場工作人員的施工安全,保證在施工期間不影響小區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並承擔違規施工所產生的一切民事法律責任。

三、工期及保質期: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乙方需安排施工人員進場施工,工程施工期限為xx日。修補完工後在質保期以內有任何質量問題均由乙方負責修補,並承擔因質量問題而產生的各種費用,質保期為xx年。

四、人員管理:

乙方人員必須遵守甲方小區內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安排,無條件配合甲方對小區進行管理,乙方人員不得損壞小區內公共設施裝置,若有損害則須按市場價照價賠償給甲方;

五、施工垃圾:

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施工垃圾,均由乙方負責清理,並堆放在甲方指定的堆放點,乙方在施工完工後負責清理運走。

六、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中若有一方違反上述約定則視其違約,違約方將向守約方支付xxxx元的違約金,並賠償因違約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甲方代表: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住址:

簽字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房屋漏水維修協議書範文

甲方:農業局家屬樓一單元兩室一廳套樓住家戶(5戶戶主)

乙方:XX

為保證樓房屋頂漏水維修質量簽訂如下協議,確保雙方共同遵守執行:(以下簡稱甲、乙方)

第一條、維修質量標準及要求

1、經甲方集體討論統一與乙方(可自行選擇合理樓頂防漏維修方式)簽訂本合同。

2、維修地點:農業局家屬樓一單元兩室一廳套樓住家戶樓頂層面。

3、維修質量標準:樓頂層面維修必須在保證不影響樓房的安全前提下進行,維修以解決樓頂層防漏為主。對於涉及到該樓房屋頂(指定維修部分)所出現的所有滲水部位都必須進行維修,在維修期間,甲方可派人在現場予以質量監督和協助部分工作。

4、維修要求:

①甲方通知乙方在維修動工之前須進行實地勘察,提出合理共識的維修方案,否則造成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

②由乙方具體組織維修施人員,並負責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質量工作,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

③乙方要在甲方指定的時間期限內負責清理完該維修所造成的餘泥雜物,並服從甲方對該維修專案的監督管理,否則造成的損失及費用由乙方負擔。

5、維修工期:在正常情況下2天內必須完成。

6、維修質保事宜:樓頂維修部位的保修起始日期自最後維修檢驗完工之日起計算。在沒有不可抗力及人為因素破壞情況下,樓頂層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3年,即維修合格後應當繼續保修3年。且在保修期內出現漏水的情況後,甲方通知乙方後,乙方須在2個工作日內響應,否則造成的後果由乙方負責。

第二條、維修工程款的約定及給付

1、維修工程款約定金額:3000元人民幣,(大寫:叄仟元)。

2、乙方維修樓頂漏水工程款須按約定不能超出預算,若超出,不足部份的由乙方自行解決。

第三條、其它約定

1、乙方因維修而造成的其他責任由乙方負責。

2、如有未盡事宜可協商解決,協商解決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自雙方簽名蓋章時生效,一式兩份,甲、已方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農業局家屬樓一單元兩室一廳套樓住家戶

簽訂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乙方(簽章):XX

簽訂日期:20xx年xx月xx日

有關房屋的合同15

甲方: 住址:矣六街道辦事處漁村社群一組 號 身份證號:

乙方: 住址:矣六街道辦事處漁村社群一組 號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正原則,雙方經過反覆協商自願達成如下房屋買賣合同條款:

一、甲方將坐落在矣六街道辦事處漁村社群一組 號,房屋面積( )平方米,賣給己方居住使用。

二、房屋價款為:人民幣300000元(大寫人民幣:叄拾萬圓整)。此價款含房地合一價。

三、付款辦法: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日起,乙方一次性付清房價款人民幣300000元(大寫人民幣:叄拾萬圓整)。

四、房屋款全部付清後,即日起甲方將房屋交給乙方管理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權也隨之轉移,今後若遇國家佔用或城中村改造,房屋拆遷賠償款歸乙方所有及回遷安置房政策。

五、乙方使用該房屋後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六、今後社群及小組對該房屋的一切事項均由乙方全權辦理,甲方不得干涉。

七、本合同雙方遵守執行,不得反悔違約,否則懲違約方房屋買賣價款的雙倍違約金600000元(大寫人民幣:陸拾萬圓),還應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八、本合同條款雙方認可無爭議,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中證人:

20x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