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合同協議>

【熱門】勞動合同彙編9篇

合同協議 閱讀(6.1K)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熱門】勞動合同彙編9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方: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

一.甲乙雙方要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書。

二.職責範圍:前臺桌面、會議室、經理室、綜合辦公區、會計室及陳列的辦公設施。

三.工作職責:

1、服從工作安排,完成在指定時間內的一切工作任務。

2、保證責任範圍內的清潔、乾淨、無塵土。

3、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到崗需提前請假通知甲方,誤時時間扣除當日工資或則日補班。

4、在做經理室工作時,不得擅自動用經理的物品、不得翻閱。

5、損壞的物品,按原價賠償,從工資內扣除。

四、工作時間: 每日工作 _____個小時,雙休。 工作時間為:

五、薪資:每日____日發薪。國家規定最低每小時_元。本公司支付每小時_元。

六、保險福利待遇: 乙方自行購買社會保險,乙方在為甲方工作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等均由乙方自己承擔。

七、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提供乙方勞動所用工具和勞動保護工具,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動。在工作期間盡職盡責。

八、解除協議: 甲乙雙方需解除本協議,提前兩天通知對方。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分別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 業 類 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 定 代 表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 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

甲方(

性別: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

現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 工 作 單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協議,臨時勞動合同書,合同範本《臨時勞動合同書》。

第一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 勞動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乙方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任務。

第三條 勞動報酬

甲方按照國家的規定和乙方的工作崗位,支付乙方勞動報酬,勞動報酬不得低於天津市的

經審查,本協議符合國家法律和市政府規定,予以鑑證。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編輯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 年 月日簽訂了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勞動合同,雙方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 自 年 月 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 甲方同意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結清以下款項:

a) 月份工資:共計¥ 元

b) 相應比例年終獎:共計¥ 元

c) 經濟補償金:共計¥ 元

d) 乙方尚欠甲方欠款及資產損失賠款:共計¥元;

e) 其它:共計¥ 元;

f) 其它扣款以員工離職交接表中所列資產移交情況為準。

3. 甲方為乙方繳交社會保險金至 年 月日

4. 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5. 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1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6. 乙方自願放棄其他所有訴求。

7. 此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以勞動合同中“甲方”名稱填寫並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勞動合同 篇4

單位: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

參加工作時間 身份證號碼

勞動合同簽訂起 止 時 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在本單位

工作年限 在本單位從事工作崗位、工種

支付經濟補償金(元) 經辦人簽字

解除(終止)

勞動合同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幾條第幾款由用人單位(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證明書,合同範本《勞動合同證明書》。

其他需要

說明的情況

單位意見

及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者簽名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經辦機構各一份。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編號:

我單位於 年 月 日與 (身份證號: )在本單位工作崗位為 ,訂立的合同編號為 ,合同期限為 的勞動合同,茲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下列第 項規定予以 (解除/終止)。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用人單位(章): 員工(簽名):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

注: 1、此證明書壹式貳份,單位留存備檔壹份、員工個人留取壹份。 2、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現乙方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的規定,以個人原因為由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甲方表示同意;雙方確認勞動關係於 年 月 日提前解除。

二、在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甲方不向乙方提出在雙方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等權利的要求,同時乙方也放棄向甲方主張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等所有權利;本協議生效後,雙方再無任何糾葛。

三、本協議即雙方簽章好生效,協議文字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雙方確認:本協議是雙方共同協商的結果,其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勞動合同 篇6

勞動合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大篇幅規定的內容,在實踐中也被賦予了極高的法律喻意,頗有“功高蓋主”的嫌疑。但隨著法律及各界對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同,書面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似乎有一些削弱,似乎勞動合同的有與無對勞動權的實現並不是關鍵。那我們應該以什麼樣的維度關注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不是真正起到了保護勞動者的作用?我們應該如何定位勞動合同在勞動權實現中的作用?書面勞動合同對於勞動關係的確立是否必要?等等。這不能不引發眾多關注勞動法的人士(包括筆者在內)更深入的思考。

目前,制定《勞動合同法》的呼聲很高,地方立法也不乏較有前瞻性的立法先例,如《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等,其在實踐中也受到了頗多關注好評。但筆者想以淺薄之眼光、疏漏之學識,為《勞動合同法》潑一點冷水。

一、《勞動合同法》只能是一部“柔法”,不符合各界之期望。

立《勞動合同法》旨在強化其側重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功能,但勞動關係的客觀屬性決定,這仍只是一個理想。

(一)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決定之。

即使貫以“法律”之名,《勞動合同法》也難具有法律之“剛性”。

這是由勞動關係——勞動合同自身的特性決定的。

勞動合同從形式上看是一種平等契約,即由勞僱雙方自主簽訂,但在實際中,由於勞僱雙方在地位與身份方面的差別,勞動合同從簽訂到實施,根本無法做到對等。勞動合同實際上是一種不對等的從屬性契約。不管我們法律上如何賦予勞動合同雙方平等的法律地位,但在實踐中往往連對等都未曾實現。這是不爭的事實,並不是“法律”賦予雙方平等性就能一勞永逸的。雙方的不平等、不對等是顯見的。正因如此,《勞動合同法》仍只能停留在“義務法”的層面上,再次重申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合同方面的法律義務,根本上升不到“權利法”這一層面。如若不然,貫徹落實《勞動法》恐怕就夠了。

(二)勞動關係的主體差異性決定之。

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看,即使同為同一行政區劃、同一行業、同一型別的企業,因其規模、產值、產權模式、管理方式等某一方面或某幾方面的不同,其實質也迥然不同;從勞動者角度來看,法律並不能嚴苛同為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崗位、同一工種的勞動者其在內在價值和外部表現都安全一致。當然這也是不可能的。每個勞動者都是不同的生命個體,其蘊含著不同的體能與智慧。勞動合同涉及的僅是個別勞動關係,是個別勞動關係的再現。可以說,有多少個勞動者就有多少個勞動合同,因此強調如何體現勞動者的主體差異性才是其要旨。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勞動合同法》只能是一個“指導性”的法,類似於行政指導,如何體現“人性化”、“個體化”才是其關注的重點。

(三)勞動關係的人身依附性決定之。

理論上關於勞動關係的界定,不管是“組織標準論”、“控制標準論”,還是“綜合標準論”,其共通之處在於都強呼叫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控制、約束。實際社會生活中,勞動者表面上付出的是勞動力,而實質上更是個人人身自由的暫時失卻,其實際的代價遠遠超過所獲得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在勞動領域擁有法律之外的絕對“話語權”,勞動者並不能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真正平等地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

因此,我們應當正視勞動者基本的身份和地位狀態,將其“還原”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使其“作為勞動要素的直接承載者”,實現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的真實身份和真正角色。

二、《勞動合同法》制定與實施的先決條件

(一)《勞動法》調整範圍、調整方式的嚴謹擴容,是《勞動合同法》“另立山頭”的必要前提。

事實勞動關係的廣泛存在,使現行的勞動法律關係理論受到了嚴峻挑戰,其在實踐中造成的理論與實務的困難,也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其實,事實勞動關係與現行的勞動法律關係理論嚴重對峙,正是我國勞動法人為設定的障礙和“法律理想化”的體現。如《勞動法》第2條規定的調整範圍過窄,並“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採用了不同的確認標準”,把現實中眾多的合法主體“非法化”,如農民工、家庭保姆等;第16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這一理想化的規定與現實距離太遠,造成實踐中的“唯合同論”,似乎不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就是無效的,甚至發生爭議後應否受理還得單獨出個“解釋”。

因此,從立法上承認並保護“事實勞動關係”、嚴謹構建勞動關係的確定標準、“儘快清潔衛生雙重標準所帶來的混亂”、解決勞動合同是否有非書面形式等問題是當務之亟,而這些問題非通過修改《勞動法》而不能,而《勞動合同法》當然必須依託並且不能超越《勞動法》的規定。

(二)《集體合同法》的真正貫徹落實是重要的保障。

集體合同並不是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的簡單羅列與重複,而是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的“權益保障書”。現實中,一方面集體合同的訂約的率並不高,另一方面集體合同條款僅是用人單位“說服”勞動者、應付勞動監管部門的最好“盾牌”。如對最低工資制度的運用多有謬誤,問題多多,有用人單位僅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明定為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似乎並不違法,實則是嚴懲的侵權。(當然這也並不僅僅是集體合同本身的問題,最低工資概念中最需明確的“法定工作時間”“正常勞動”還有待進一步立法明確。否則,仍然只能是“規避”法律的堂而皇之的工具。)再如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是“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了,實質上仍是無條件對勞動者施以不公平的約束,這也正是多數勞動者必須面對的無可奈何的`現實。

因此,《集體合同法》應明確規定集體合同的訂約主體、具體內容、訂立程式、監管主體、違法責任等內容,並使之真正落實成為勞動者的“權益保障法”。

(三)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制定的“有章可循”是《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有力內部保障。

《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14號)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從中可以看到,儘管以“義務性”條款出現,但法律賦予內部規章制度法律地位極高,不僅是管理勞動者的依據,甚至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但內部規章制度應規定什麼?如何規定?監督者是誰?什麼是民主程式?哪些層面的政策不得違反?其與勞動合同的關係為何?究竟誰的效力更高?內部規章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制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又如何能夠實現其“平等對話”功能?“民主”與“公示”是否能同步實現?“先”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後”受僱於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是否經“公示”就當然有效?等等。這些在目前立法都是空白。這同樣是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如果對用人單位的這一“立法權”沒有制約,《勞動合同》規定的完美,勞動者權益也只能是宣言與口號。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為期 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1、自 年 月 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乙方工資結算至 年 月 日。)原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動無效,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雙方均不再為對方承擔或履行任何責任與義務。

2、乙方需在離職時,妥善處理所有工作移交和歸還公司所有物品等離職手續,甲方在乙方辦完離職手續十天內付清其所有款項,經雙方協商,甲方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元,大寫人民幣 元。

3、乙方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4、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洩露給任何第三方。

5、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6、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內容,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二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甲方(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8

甲 方: 平安財富(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乙 方:

簽訂日期: 年月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平安財富(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張忠起註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藏經館路11號A座西側 經營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藏經館路11號A座西側

第二條 乙方 性別戶籍型別(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 區(縣)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月 日止。本合同於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並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服從轉崗、工作調動。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公司指定的辦公場所,並根據甲方需要服從安排。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崗位職責》和《績效管理辦法》要求的標準。未能達到《崗位職責》標準的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級別、待遇、福利作出調整。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度。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如工作需要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加班,加班人員可以安排補休或者甲方支付加班工資來調整。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按照國家的法定

休假制度執行。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的以發工資日最近的工作日為準,月工資標準按公司的薪酬制度 執行。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轉正後工資的80% 元。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執行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按 北京市最低工資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手續,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病假超過兩週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支付乙方病假工資。病假的時間為公司批准休假的時間。超出的時間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勞動合同 篇9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法定退休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工作。乙方應按甲方的合同和施工現場具體要求,按照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和作息休假制度。(二)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方可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國家規定精神,由乙方所在分公司、專案部按建築行業相關規定進行實際處理和操作。

(三)甲方必須對乙方進行勞動紀律、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並由乙方所在分公司、專案部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並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經營狀況,並根據乙方崗位、職務和其他條件確定其相應的工資標準,由乙方所在分公司、專案部按建築行業相關規定,依法、足額、按約發放到位。

(二)甲方根據本企業年度利潤情況設定年終獎金,基數可根據乙方的工作能力、勞動表現、出勤情況、工作崗位等由所在分公司、專案部負責考核發放。

(三)甲方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企業狀況,由乙方所在分公司、專案部向乙方提供有關津貼和補助。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甲方圍繞保齡不少於xx年原則,採取倒推方法,確定繳費基數,按照一級建造師月退休工資為3000元、二級建造師月退休工資為2500元、其他人員月退休工資為xx年或合同期滿;如有正當理由,不願在本企業工作時,可以提出辭職。但必須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批准生效。生效後乙方應退還甲方為其超額投保部分金額;乙方在職期間以甲方為單位申領的相關證件在使用年限內,其所有權和使用權歸甲方所有;如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乙方應賠償甲方所有相關費用,並三倍返還甲方為其超額投保金額。且甲方通過政府勞動部門,依照本合同追回因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五)根據行業特點規定員工工作年齡,原則上男性滿55週歲,女性滿50週歲,甲方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但乙方身體素質好,工作經驗豐富,有一定工作能力,其表現優秀,具有奉獻精神,甲方可以考慮續簽。

八、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可直接向高郵市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高郵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的有關規定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十、本合同不得代簽和塗改,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一、協議中所稱“分公司、專案部”皆為經濟上獨立核算,行政上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對外、對內獨立承擔相關責任。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簽名)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