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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土地承包合同集合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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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土地承包合同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的土地承包合同集合七篇

土地承包合同 篇1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依照《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公開、誠信、平等、自願”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林地土地承包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依法取得在 縣 鄉(鎮) 村_ 村民組林地的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乙方。

二、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四至界限見附圖

四、轉讓價格:本合同期限內按每畝 元一次性結清。(結合自己情況,最好一年一付)

五、結算方式:現金結算,甲、乙雙方以收據為憑。

六、甲方轉讓的土地不能有任何爭議、糾紛和債務。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享有獨立的生產自主權、經營權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權利,但不能改變土地用地性質,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八、違約責任:上述條款是甲、乙雙方在完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藉口違約,否則,單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全部由違約方承擔。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主管部門備案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土地承包合同 篇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______承包經營的位於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東臨_________,南臨_________,西臨_______北臨_________,東西長______米,南北長_______米,合計_____畝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生產經營。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長期轉讓,甲方永久喪失對該土地享有的任何權益。

三、轉讓價格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全部轉讓金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在簽訂本合同時由乙方一次性付清,並在本協議下方由甲方為乙方出具收據。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將轉讓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交付乙方。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經發包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有關手續,在合同生效後甲 方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

2、甲方交付的承包經營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甲方必須配合乙方與承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變更土地經營權證書,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置權。

5、乙方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農業稅費和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_________。

2、如果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決,也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八、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3

近期隨著國家農業政策的調整,很多省、直轄市、自治區相繼出臺減免農業稅的政策,特別是黑龍江省、吉林省兩大糧食主產區進行農業稅減免試點,由此引發大量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急劇增多,訴訟爭議的焦點大多為農業稅減免能否引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直接關係到國家農業政策的貫徹執行,直接關係到農村經濟的發展,直接關係到農民的切身利益。

在審判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減免屬國家政策調整,是合同成立時當事人無法預見的,是在合同成立後,與合同當事人無關的客觀原因發生的,如果繼續履行合同明顯失去公平,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的現行法律並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合同成立後,對雙方當事人風險和機遇共存,當事人既要承擔風險責任,同時也享有機遇所帶來的利益,變更合同反而顯失公平,因此農業稅減免不能引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筆者同意後者的意見,其理由如下:

一、我國現行法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制度或原則,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提出來的,已為一些國家和法律所確定。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成立後,作為合同關係基礎的情勢因不可歸責於合同當事人的原因,發生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克服的異常變化,致使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沒有意義或造成重大損失,該當事人可以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的制定過程中,圍繞要不要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存在不同的意見,主張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認為,根據公平原則,應當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反對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認為,什麼是情勢變更,各國的理解不盡一致,界限不好確定,規定會產生情勢變更原則的濫用,會影響合同的履行,不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

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約定由流轉後享有土地經營權的人向國家繳納農業稅,由於國家農業稅的減免使土地承包金、出租金、轉讓金提高幅度較大,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獲得較大利益,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因土地流轉沒有享受到國家農業稅減免帶來的實惠,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求增加承包金、出租金、轉讓金,甚至要求解除合同,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不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因此引發大量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諸法院或申請仲裁機構。

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受理後可以主持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視為協議變更或解除合同;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由於我國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沒有依據,應被人民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駁回請求。

二、從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情勢變更制度的沿革來看,沒有最終確立情勢變更制度。

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規定了因國家稅收、價格等政策的調整,致使收益狀況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允許合同變更。

由於我國當時處於商品經濟階段,國民經濟不發達,減免農業稅會造成國庫空虛,國家對農業稅的徵收只能在徵收幅度上進行微調,不可能大幅度減收或免收;價格也受國家政策的調整,從而引發價格的波動,對合同當事人的收益狀況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平衡合同當事人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可以變更合同的司法解釋,是與當時我國的經濟體制、國民經濟狀況及農民的'收入狀況相適應的。 國家稅收的調整是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也是不以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符合情勢變更的特徵。這一情勢變更制度的規定,對於當時農村承包政策的貫徹和執行起到較大作用,也是我國關於確立情勢變更制度的一次償試。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原有的司法解釋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文簡稱《規定》)規定了“對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金的,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對當事人單方要求變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援”。這一規定明確了在農業承包合同的履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承包金,對單方變更承包金的請求,不予支援。

該《規定》並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制度,並規定“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試行,1986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可見隨著《意見》的廢止,情勢變更的規定也同時失效。20xx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適應,也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

20xx年7月29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該規定僅限制兩種情況,一種是承包方將土地無償流轉,另一種是承包方不僅不收流轉價款,反而向對方支付費用。這兩種情況之所以可以變更,是因為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是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

排除了承包方將土地無償流轉的情況,承包方將土地有償流轉,依法不應變更合同,更不能解除合同。從適用的原則來看,確定了適用公平原則。從我國情勢變更制度的沿革來看,並沒有最終確立情勢變更制度,最高院雖然曾做過有益的償試,但為了保持法律和司法解釋的一致性,也已被廢止,所以在審判實踐中,不應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三、從情勢變更的適用程式來看,情勢變更僅適用當事人協商變更。

在發生情勢變更的情況時,並非自動地發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後果,當事人須經一定的程式才能變更或解除合同。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式概括起來,有以下兩種情況:

一是當事人雙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式。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運用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式,因為雙方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實際上是訂立一個新合同來變更或終止原訂的合同。一方當事人發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要約,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要約予以承諾,變更或解除合同即可成立;如另一方當事人不予承諾,原合同繼續有效。

二是當事人一方行使變更或解除權而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式。合同變更或解除權是當事人一方以其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權利,屬於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僅憑自己單方的行為便可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

變更權和解除權是形成權的重要表現形式,變更權或解除權的產生,一是合同的約定,二是法律直接的規定。合同約定附變更條件的,系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見發生情勢變更的情況時,一方當事人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具有法律直接規定的事項,這種法定事由不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而我國現行法並沒有建立情勢變更制度,因此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享有因“情勢”而變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以情勢變更為由向另一方當事人傳達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因對方當事人不享有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而拒絕承諾,由此產生糾紛,即使訴諸法律,由於不享有變更或解除權,其請求也不應得到支援。

我國農業稅減免政策的出臺,是國家對農業的資金投入,是為了鼓勵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已經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民獲得利益。而轉讓土地經營權者早已離開農村,他們在城鎮大多有較穩定的收入,已經融入城鎮建設之中。如果允許合同變更,真正獲得實惠的不是因受讓而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農民,而是轉讓土地經營權的農民,從而改變了我國對農業資金投入的方向,使資金流失,與我國農業稅減免政策相悖,也不能起到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的作用,也不利於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

土地承包合同 篇4

土地承包合同

發包方(甲方):

身份證;

承包方(乙方):

身份證;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根據《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土地承包事項達成如下合同:

一、承包土地位於705基地謝磊土地,共 口水井,承包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土地畝數為 畝,(以實際測量的畝數為準,(實際畝數: 另有林地 畝)。

二、種植林地的權屬:產權歸甲方所有,第一年由乙方出資進行種植,在生長期間,乙方負責進行澆水管理,水費由乙方承擔; 甲方有權監督澆水管理工作,並在甲方的指導下進行管理林帶的工作;如在乙方的日常管理中,(按照甲方的指導下)林帶的樹木不能成活的,甲方返還乙方對樹林的投入,在種植期間,乙方的費用由甲方確認(樹苗、樹坑)。

三、種植林帶費用的返還:乙方在第一年種植樹木成活後,第二年成活在80%的,甲方按照每棵樹木返還給乙方:第二年2元/棵、第三年2元/棵,第四年以後1元/棵。

四、土地承包期限:承包期限為10年(二零 年一月至二零 年一十二月、20 年1月至20 年12月)。

五、乙方承包費支付方式:自合同簽訂後乙方向甲方交納水井的承包抵押金,共 口。每口井的抵押金為壹萬元整(10000.00元),如果乙方在冬季沒有進行冬灌的前期工作,甲方有權收回乙方的土地承包權利,並不返還乙方交納的水井承包抵押金。

六、土地承包費在每年十一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交清。

20xx年至20xx年免費

20xx年支付給甲方每畝400元;

20xx年支付給甲方每畝500元;

20xx年支付給甲方每畝600元;

20xx年支付給甲方每畝700元;

20xx年支付給甲方每畝800元;

20xx年支付給甲方每畝800元;

20xx年支付給甲方每畝800元;

20xx年支付給甲方每畝800元;

水費按每月20日前交納給甲方,如在每月20日前沒有繳納水費的,甲方有權停止供應電力,由此產生的後果由乙方承擔並承擔其它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甲方安裝的現場電錶度,由甲乙雙方認可的數字度數為準,水電價格按照甲方總表收取的電費為準。

七、甲方權利及義務

1、指導乙方對土地的管理,包括林帶、毛渠、埂子、土地的平整規劃;

2、在承包期間,協調乙方的用電用水事宜;在水利設施交給乙方使用前,安裝完成水井的滴灌打水裝置設施,在水井及滴灌打水裝置使用前,由甲乙雙方共同對水井及地灌裝置進行完好交接。

3、在承包期間,提供給乙方 住房,乙方在居住期間不得損壞由甲方提供的住房設施,如有損壞由乙方全部負責承擔,由此造成的民事責任及經濟糾紛所帶來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4、甲方在乙方承包土地期間內,不能擅自提高承包費用及無故收回乙方的土地使用權(除國家政府徵用外)。

六、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在所承包土地上全部種植農產品,不得棄荒,如有棄荒現象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承包期內的所有土地。

2、在承包期內地面上水利配套設施及附屬設施(井房)由乙方負責使用維護,在承包期間,水利配套設施及附屬設施的維護費用由乙方承擔(水利設施包括:水井、潛水泵及電纜、配電設施、滴水灌溉設施、變壓器及引線、水利設施附件)註明:乙方在承包土地期間,如國家徵收地下水自然費,由乙方自行承擔,水利配套設施由甲方安裝。

3、承包期內,乙方承擔所有的耕種費用;水費按甲方實際現場安裝的電度表度數為準,在每月的20日前繳納給甲方;

4、在乙方承包期內,僱傭的工人應遵循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法規,在此期間所造成的法律及民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5、承包期滿後,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

6、乙方在簽訂承包土地合同3年之內,如水井壞了由甲方維修,3年以後水井出現問題,由甲乙雙方各承擔一半。

七、合同的解除:

1、乙方在承包期內,觸犯國家法律法規造成後果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乙方在承包期間收集整理棄荒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3、乙方違反本合同其他約定事項的。

八、違約責任: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違約方自願按照承包當年約定的承包費30%一次性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對方的損失。

九、爭議解決方式: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合同生效條件:自雙方當事人簽字生效;

十一、附則:本協議共三頁,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承包土地的滴灌、林業補貼歸甲方所有。其它的農業補貼歸乙方所有(包括甘草、小麥、棉花等)。

甲方(發包方):

年 月 日

乙方(承包方):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5

甲方:榮金武,男,景頗族,1978年10月出生,現在芒章鄉芒章中心學校居住。

乙方:,男,景頗族,年月出生,現在芒章鄉寶石村寶石村民小組居住。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經甲乙雙方商議決定,甲乙雙方同意將自己承包的水田承包使用權互轉給對方,並達成如下協議:

一、互轉土地四至界限及面積

甲方承包水田地理位置在,芒章老水池旁:東至:;南至:;西至:;北至:。其面積為:平方米。

乙方承包水田地理位置在芒章至盞西交通要道東側,在要道邊甲方水田。東至;南至;西至;北至。其面積為:平方米。

二、互轉期限:

永久性

三、互轉方式

1、經甲乙雙方商議並達成協議:甲乙雙方自願以2.5:1互轉比例(即甲方以每2.5畝水田承包面積與乙方1畝田承包面積互轉),將其承包權互轉給對方。

2、按上述甲乙雙方互轉比例調換後:甲方互轉水田承包權面積為:平方米(四至界限見合同第二條款);乙方互轉水田承包權面積為:平方米(四至界限見合同第二條款)。

3、甲方同時補助給乙方甘蔗管理費:貳仟元整(XX.00元)。

四、甲乙雙方責任。

1、自簽訂合同之日起,互轉土地使用權歸對方,甲乙雙方無權干涉其互轉後對方土地的使用權。

2、互轉土地如有土地糾紛,由原承包權方全權負責解決,與對方無關;若使對方造成損失的,由原承包權方賠償所有損失經濟。

3、若甲乙雙方非法干預對方使用權,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其一方造成損失的,事主方向損失方賠償違約金:計本合同互轉所用費用加其損失方後續所投入資金50倍賠償。

4、互轉水田國家所正收的公糧、餘糧、村社提留費、水利費等由原承包方負責承擔;如有國家農業直補由原承包方享受。

5、若有國家徵收互轉後的水田,其所補償的土地、房屋建設等補償資金歸互轉後享有承包權一方享受。

6、本村組所徵收土地轉讓費由原承包方承擔。

7、互轉土地後,辦理該宗土地使用手續時費用由互轉後具有使用權一方自行承擔。

五、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雙方、崩東自然村民小組、寶石自然村民小組各執一份,寶石村村委會見證存檔一份。

六、此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形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望甲乙雙方及子孫後代共同遵守。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崩東自然村民小組:寶石自然村民小組:

寶石村村委會簽章:

土地承包合同 篇6

為了進一步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責任制明確土地發包方(簡稱:甲方)和承包方(簡稱: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甘肅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等有關政策法規精神,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地數量和期限

1、甲方將村集體土地西大灘南井約120畝,上北井約160畝,豬場井約200畝左右,植林井約100畝、農林場約230畝、園子約30畝,雞場約200畝,群井機井1眼,耕地約180畝,總計1220畝,承包給乙方,承包期為5年,從20xx年10月31日起至20xx年10月31日止。

2、土地承包費20xx年基數為11.5萬元(其中:2.5萬元由龔家堡林場承包人繳納村委會, 9萬元由乙方繳納村委會。龔家堡林場的上交部分每年按西溝村、新溝村、東溝村三村簽訂的龔家堡林場承包合同辦理,以後每年總承包費除去龔家堡林場上交村上的承包費,剩餘部分由乙方上交村委會)。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監督檢查承包合同的履行。

2、按照承包合同規定提取承包費。

3、管好用好集體資產,監督乙方對土地搞掠奪式經營和破壞耕地的行為。

4、有權統一規劃和組織興修水利、平田整地、修建道路,有權劃分作物輪作區和科技示範區。

5、有權依法收回乙方擅自出賣、出租、抵押或轉為非農用的承包地。

6、有權依法收回乙方不履行土地承包責任和義務的承包地及棄耕、荒蕪的承包地。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承包的土地依法行使生產經營自主權,產品處分權和收益權。

2、保護土地資源及其附著物,培肥地力,增加投入,對承包期內的樹木,按照甲方每年植樹的安排進行,承包期滿後乙方無償歸回集體,不得索要植樹費用,承包期內機井及裝置的維修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3、乙方在承包期內,如更新機井、水泵,必須甲乙雙方協商,經甲方同意後,進行更新。更新費用首先由乙方投入。更新水泵按3年折舊;新打機井井費每年按5%折舊,在承包期滿後,若不再續包,除去折舊,剩餘部分由甲方承擔,否則,甲方不承擔一切更新費用。

4、乙方在承包期內,有管護好承包地內的樹木、機電裝置等義務,如發生失盜、損壞者,均由乙方賠償。機電裝置人為毀壞,由乙方賠償。

5、乙方每年必須於10月31日前,繳清下年的承包費。

四、其它事項

1、土地承包經營權力的流轉,承包合同的變更與解除,承包合同的違約責任,承包合同糾紛的調解與仲裁等要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甘肅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的有關條款執行。

2、合同押金1萬元於20xx年11月18日,由乙方繳納甲方,以後每年的承包費在11.5萬元的基礎上,以20xx年糧食每市斤0.80元為基數,按糧價每市斤漲1分,承包費漲1000元,降1分承包費降1000元的方法折算。

3、林場駐戶耕種的36畝土地,每畝承包費50元。

4、承包期滿後,優先考慮原承包人。

5、如有其它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違約責任

1、單方無故終止合同,按《農業承包合同法》有關條款處理。

2、乙方不按期繳納承包費,甲方沒收押金,另行發包。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鑑證單位各執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另附各井財產清單一份。

甲方:西溝村委會(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乙方:(簽字、蓋章) 住址:西溝村九社

簽訂合同日期:20xx年11月18日

鑑證單位:(蓋章)

鑑證日期: 20xx年11月18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7

發包方(甲方): 村民委員會

承包方(乙方):

依據《山東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村兩委研究同意,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簽訂以下土地承包協議:

  一、承包土地的座落位置和數量

甲方將座落在 土地承包給乙方,面積 畝,土地四至: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二、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價格及繳款方式

1、土地承包價格為每年每畝 元,土地承包費每

年 元,承包費總額 元(大寫: 元)。

2、土地承包金於每年 月 日前交清。

  四、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依據有關法律,有權監督乙方依法經營管理承包的土地。

  五、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期內,乙方對承包的土地有管理權、使用權、繼承權,無所有權。

2、乙方對所承包的土地要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否則,所造成的後果由乙方承擔。

3、承包期內,乙方對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時,必須經甲方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

4、合同期滿時,甲方如繼續承包,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簽證單位各一份。

發包方(章)

代表人(簽章)

承包方(簽章)

代表人(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