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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主要條款的寫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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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物的名稱

租賃合同主要條款的寫作方法

這是租賃合同的首要條款,沒有租賃物租賃合同不可能存在,如果名稱規定得不詳細、不具體,容易導致雙方發生誤解,因此,當事人在合同中必須詳細、具體規定租賃物的名稱,有的要註明牌號、商標、品種、型號、規格、等級等。

(二)租賃物的數量、質量

租賃物的數量要精確規定,不能含糊不清,計量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規定執行。對租賃物的質量標準也必須規定清楚,這是確保承租人得以正常使用租賃物的關鍵。另外,有的租賃合同租期較長,應規定合理的磨損或消耗標準,作為出租人交付或接受租賃物以及承租方接受和返還租賃物的標準和依據,同時也作為區分責任的依據。

(三)租賃物的用途

在合同中規定租賃物用途是租賃合同起碼的要求,寫明租賃物的用途,目的是為了使承租人能按照租賃物的效能正確、合理地加以使用,避免由於使用不當而使租賃物受到損失。

(四)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是合同的主要條款之一。當事人可以明確約定期限,也可以不明確約定期限,對於明確約定期限的租賃合同,到期後合同自然終止,承租人返還原物。但雙方當事人可以依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將租賃的期限延長,也就是“續租”,續租期限內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變。所謂明示方式即明示更新,是指當事人於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後另訂一合同,約定延長租賃期限。默示方式即默示更新,是源於法律的規定的更新,我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間屆滿之後,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而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對於未明確約定期限的租賃合同,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在解除合同之前,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必要的準備時間。

(四)租金

租金是租賃合同的本質特徵之一,是雙方當事人經濟利益的集中體現。租金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當事人在訂立租金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租金的標準

租金標準,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租金的構成一般說來應包括租賃物的維修費、折舊費和投資的法定利息、上繳利稅、必要的管理費及保險費等。還要考慮市場需求狀況、出租方合理的盈利等。出租方不得將收取租金作為獲得高利的手段,租金標準過高的,國家法律是禁止的。

2.租金的支付及結算方式

租金一般以貨幣支付,但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以其他物代替貨幣支付。以貨幣支付的,還應對租金的結算方式及結算銀行、銀行帳號等做出規定。

3.租金的支付時間

租金是定期支付還是不定期支付,是一次性支付還是分期分批支付,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並且將總金額及每次分別支付的金額及期限都規定清楚,如果需要預付租金,也應在合同中註明。

(五)押金

押金並不是法定的必要條款。實踐中有些租賃合同有押金條款,如租用照相機、自行車時,出租人一般要收取押金。押金是出租人要求承租人預付的擔保出租財產的安全以及租金的支付的抵押財產。如果承租人到期不返還出租物和支付租金,出租人就從押金中扣除。出租人對某些滅失可能性較大的財產要求收取押金是合理的,但押金不能亂用,在大額標的物出租時,法律不允許收取押金,在私房租賃中,法律禁止出租人收取押金。

(六)租賃物的維修

租賃物的維修保養責任具體由哪方承擔,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一般情況下,出租方承擔租賃物的維修和保養責任,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出租方進行維修和保養有困難,也可以約定由承租方在租賃期限內承擔維修和保養的責任。實踐中一般做法是:如果承租方按規定正常使用租賃物而發生磨損或出現故障,需要大修,那麼,應由出租方負責 。

雙方當事人對這些都要協商決定,並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出來,至於租賃物的日常保養維修,由承租方負責進行也切合實際。對於這項工作的費用支出,也應在合同中做出規定,如果沒規定,一般要由出租方支付。

(七)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相互約定變更合同的情況和條件。

(八)違約責任

在違約責任條款中應明確規定違約金額的'計算方法,賠償要公平、合理。

承租方的違約責任主要有:

①按合同規定負責日常維修保養的,由於使用、維修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滅失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②因擅自拆改房屋、裝置、機具等租賃物而造成損失的,必須負責賠償。

③未經出租方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或用租賃物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出租方也可以要求承租方償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④未按規定的時間、金額交納租金,出租方有權追索欠租,應加罰利息,過期不還租賃物,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出租方的違約責任主要有:

①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量提供租賃物,應向承租方償付違約金,承租方還有權要求在限期內繼續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②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提供租賃物,影響承租方使用的,應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並負責調整或修理,以達到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

③合同規定出租方應提供有關裝置、附件等,如未提供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④按合同規定派員就租賃物為承租方提供技術服務的,如因技術水平低,操作不當或有過錯的,致使不能正常提供服務時,應償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時,應負責賠償。

(九)雙方當事人還應約定爭議的解決方式、其它約定事項及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