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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技術合同合集9篇

合同協議 閱讀(3.19W)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技術合同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技術合同合集9篇

技術合同 篇1

一:定義

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根據所訂合同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認定登記。四技合同的定義如下:

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及技術祕密的使用和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諮詢合同——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專案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二:技術合同認定的必要性

根據稅法要求,技術合同要交VAT及附加(佔合同金額的5.5%)。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我國產業的技術水平,國家對不同的技術合同給予了不同的減免稅政策,因此對技術合同的認定是保證這一政策得到有效貫徹的最重要的一環。

三:技術合同認定優惠政策的常見問題

問:認定為四技中的哪一類可以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

RTF:在北京20xx年9月1日之後,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VAT

問:認定技術合同後,技術人員的既得利益有哪些?

RTF:可以按技術合同中的技術性收入的25%提取酬金,獎酬金髮給完成合同的主要技術人員和有關人員,不佔當月的工資、獎金。

問:技術合同認定,是否可以在所得稅上體現優惠

RTF:第一:所提取技術性收入25%的獎酬金可在稅前列支。第二:本年度實現的合同技術性收入將計為本企業當年的技術性收入。技術收入佔企業總收入一定比例可以申請高新技術企業享受CIT15%的優惠政策

四:根據國科發政字〔20xx〕063號檔案,RTF團隊認為在實操經驗提煉認定中最為重要的技術要點如下(主要針對簽訂技術開發或轉讓合同)

1. 合同標題和內容中不得出現“諮詢”、“服務”的字眼,不得有培訓的內容,如有應註明培訓的金額,或“免費培訓”。

2. 合同內容突出一個“新”字,如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合同要體現出開發(轉讓)的新技術的特徵,寫明達到指標,領先水平,以及專利、獲獎、國家專案等能夠反映合同涉及技術先進性的情況。

3. 合同主體和公章。合同主體必須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委託方、受讓方的名稱應為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並與所加蓋公章名稱一字不差。

4. 智慧財產權歸屬。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智慧財產權歸屬,智慧財產權歸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寫明委託方、受讓方有生產使用權。

5. 軟體開發和轉讓。合同涉及軟體開發和轉讓的,必須在合同中寫明其智慧財產權歸委託方、受讓方,或雙方共享,否則按照銷售技術產品徵收增值稅。為以後工作方便,可在合同中寫上“智慧財產權歸委託方、受讓方所有,但該所有權不影響開發方、轉讓方利用類似技術為第三方提供服務。”

軟體開發和轉讓合同中不得出現“產品”、“X份”的字樣,否則將作為銷售軟體產品處理,徵收增值稅。

6. 技術合同涉及外購硬體材料的,儘量分開簽訂合同,不能分開的,要在合同中註明外購金額,且外購金額與開發(轉讓)費用要分別計入所屬賬戶,適用不同的管理費提取比例。

7. 合同中涉及技術開發以及維護服務的儘量也分開簽訂,技術部門將合同認定到四技中的哪一類一定是根據合同內容確定的,避免該享有的稅收優惠因為認定結果而享受不到。

五:認定機構

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技術合同 篇2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推動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加強技術市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字從技術上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要求的專項管理工作。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是否屬於技術合同及屬於何種技術合同作出結論,並核定其技術交易額(技術性收入)。

第三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貫徹依法認定、客觀準確、高效服務、嚴格管理的工作原則,提高認定質量,切實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財稅優惠政策的落實。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自然人(個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規定,就下列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活動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技術合同。

(一)技術開發合同

1.委託開發技術合同

2.合作開發技術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

1.專利權轉讓合同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4.技術祕密轉讓合同

(三)技術諮詢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服務合同

2.技術培訓合同

3.技術中介合同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術合同登記。但其合同標的中明顯含有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服務內容,其技術交易部分能獨立成立並且合同當事人單獨訂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單獨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

第六條 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可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以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服務為內容的技術承包合同,可根據承包專案的性質和具體技術內容確定合同的型別,並予以認定登記。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技術合同,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合同的書面文字。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當事人。一併出具與該合同有關的證明檔案。當事人拒絕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證明檔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

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向當事人推薦和介紹由科學技術部印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字》,供當事人在簽訂技術合同時參照使用。

第八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當是依法已經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在批准、登記後生效,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等。

當事人為法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為其他組織的合同,應當有該組織負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組織的印章。

印章不齊備或者印章與書寫名稱不一致的,不予登記。

第九條 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職能機構或課題組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的,應當在申請認定登記時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負責人的書面授權證明。

第十條 當事人就承擔國家科技計劃專案而與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專案執行部門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並附有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專案執行部門的批准檔案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予受理,並進行認定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範圍不受行業、專業和科技領域限制。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技術標的或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標的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投產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或領取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技術,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或生產許可證後,持合同文字及有關批准檔案申請認定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當事人商業祕密(包括經營資訊和技術資訊)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保密要求。

當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中約定了當事人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主動保守當事人有關的技術祕密,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下列主要條款不明確的,不予登記:

(一)合同主體不明確的;

(二)合同標的不明確,不能使登記人員瞭解其技術內容的;

(三)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等約定不明確的。

第十六條 約定擔保條款(定金、抵押、保證等)並以此為合同成立條件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時當事人擔保義務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合同名稱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不一致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補正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拒不補正的,不予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條款含有下列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等不合理限制條款的,不予登記: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的;

(二)一方強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標的基礎上研究開發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獨佔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競爭技術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據市場需求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祕密的。

第十九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約定提交有關技術成果的載體,不得超出合理的數量範圍。

技術成果載體數量的合理範圍,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技術檔案(包括技術方案、產品和工藝設計、工程設計圖紙、試驗報告及其他文字性技術資料),以通常掌握該技術和必要存檔所需份數為限;

(二)磁碟、光碟等軟體性技術載體、動植物(包括轉基因動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以及樣品、樣機等產品技術和硬體性技術載體,以當事人進行必要試驗和掌握、使用該技術所需數量為限;

(三)成套技術裝置和試驗裝置一般限於1-2套。

第二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委託開發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委託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並提供相應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工作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一條 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二)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三)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第二十二條 單純以揭示自然現象、規律和特徵為目標的基礎性研究專案所訂立的合同,以及軟科學研究專案所訂立的合同,不予登記。

第二十三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一)小試、中試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開發專案;

(二)技術改造專案;

(三)成套技術裝置和試驗裝置的技術改進專案;

(四)引進技術和裝置消化、吸收基礎上的創新開發專案;

(五)資訊科技的研究開發專案,包括語言系統、過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專家系統、計算機輔助設計、計算機整合製造系統等,但軟體複製和無原創性的程式編制的除外;

(六)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專案;

(七)治理汙染、保護環境和生態專案;

(八)其他科技成果轉化專案。

前款各項中屬一般裝置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於產品生產的,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四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一)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二)合同標的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引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三)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鑑定、仿製和應用。

第三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祕密轉讓所訂立的下列合同: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相應的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四)技術祕密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祕密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技術祕密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相應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祕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成果;

(二)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三)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智慧財產權權屬約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就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和實施許可、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轉讓與許可訂立的合同,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就技術進出口專案訂立的合同,可參照技術轉讓合同予以認定登記。

第二十九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當事人應當提交相應的智慧財產權權利證書影印件。無相應證書影印件或者在有關智慧財產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後申請認定登記的,不予登記。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可以提示當事人提供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明的影印件。

第三十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為技術祕密的,該項技術祕密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不為公眾所知悉;

(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三)具有實用性;

(四)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術祕密可以含有公知技術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術的組合。但其全部或者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資訊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為進入公有領域的知識、技術、經驗和資訊等(如專利權或有關智慧財產權已經終止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祕密轉讓未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屬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前款合同標的符合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由當事人補正後,按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僅為高新技術產品交易,不包含技術轉讓成份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隨高新技術產品提供使用者的有關產品效能和使用方法等商業性說明材料,也不屬於技術成果檔案。

第四章 技術諮詢合同

第三十三條 技術諮詢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託方)為另一方(委託方)就特定技術專案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為特定技術專案的諮詢課題;

(二)諮詢方式為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的分析、論證、評價和預測;

(三)工作成果是為委託方提供科技諮詢報告和意見。

第三十五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屬於技術諮詢合同:

(一)科學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研究;

(二)技術政策和技術路線選擇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專案、研究開發專案、科技成果轉化專案、重要技術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廣專案等的可行性分析;

(四)技術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術系統的技術評估;

(五)特定技術領域、行業、專業技術發展的技術預測;

(六)就區域、產業科技開發與創新及特定技術專案進行的技術調查、分析與論證;

(七)技術產品、服務、工藝分析和技術方案的比較與選擇;

(八)專用設施、裝置、儀器、裝置及技術系統的技術性能分析;

(九)科技評估和技術查新專案。

前款專案中涉及新的技術成果研究開發或現有技術成果轉讓的,可根據其技術內容的比重確定合同性質,分別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諮詢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為大、中型建設工程專案前期技術分析論證的,可以認定為技術諮詢合同。

但屬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獨立成立的情況除外。

第三十七條 就解決特定技術專案提出實施方案,進行技術服務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諮詢合同。符合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退回當事人補正後,按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八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諮詢合同:

(一)就經濟分析、法律諮詢、社會發展專案的論證、評價和調查所訂立的合同;

(二)就購買裝置、儀器、原材料、配套產品等提供商業資訊所訂立的合同。

第五章 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技術服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託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託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的標的為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資訊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性專案;

(二)服務內容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四)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技術祕密成果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權屬。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四十條規定,且該專業技術專案有明確技術問題和解決難度的,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一)產品設計服務,包括關鍵零部件、國產化配套件、專用工模量具及工裝設計和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非標準裝置的設計,以及其他改進產品結構的設計;

(二)工藝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藝編制、新產品試製中的工藝技術指導,以及其他工藝流程的改進設計;

(三)測試分析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技術成果測試分析,新產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種效能的測試分析,以及其他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

(四)計算機技術應用服務,包括計算機硬體、軟體、嵌入式系統、計算機網路技術的應用服務,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CAD)和計算機整合製造系統(CIMS)的推廣、應用和技術指導等;

(五)新型或者複雜生產線的除錯及技術指導;

(六)特定技術專案的資訊加工、分析和檢索;

(七)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後技術服務,包括為技術成果推廣,以及為提高農業產量、品質、發展新品種、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關技術服務;

(八)為特殊產品技術標準的制訂;

(九)對動植物細胞植入特定基因、進行基因重組;

(十)對重大事故進行定性定量技術分析;

(十一)為重大科技成果進行定性定量技術鑑定或者評價。

前款各項屬於當事人一般日常經營業務範圍的,不應認定為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十二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一)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合同。但以非常規技術手段,解決複雜、特殊技術問題而單獨訂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晒影印圖紙、翻譯資料、攝影攝像等所訂立的合同;

(三)計量檢定單位就強制性計量檢定所訂立的合同;

(四)理化測試分析單位就儀器裝置的購售、租賃及使用者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第六章 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第四十三條 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專案的技術指導和業務訓練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培訓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第四十四條 技術培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以傳授特定技術專案的專業技術知識為合同的主要標的;

(二)培訓物件為委託方指定的與特定技術專案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的內容不涉及有關智慧財產權權利的轉移。

第四十五條 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合同中涉及技術培訓內容的,應按技術開發合同或技術轉讓合同認定,不應就其技術培訓內容單獨認定登記。

第四十六條 下列培訓教育活動,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

(一)當事人就其員工業務素質、文化學習和職業技能等進行的培訓活動;

(二)為銷售技術產品而就有關該產品效能、功能及使用、操作進行的培訓活動。

第四十七條 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資訊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實現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聯絡、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並對履行合同提供專門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中介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中介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第四十八條 技術中介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技術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託方與第三方進行技術交易,實現科技成果的轉化;

(二)技術中介的內容應為特定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專案;

(三)中介方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中介主體的資格要求。

第四十九條 技術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兩種形式訂立:

(一)中介方與委託方單獨訂立的有關技術中介業務的合同;

(二)在委託方與第三方訂立的技術合同中載明中介方權利與義務的有關中介條款。

第五十條 根據當事人申請,技術中介合同可以與其涉及的技術合同一起認定登記,也可以單獨認定登記。

第七章 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五十一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合同的交易總額和技術交易額進行審查,核定技術性收入。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載明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申請認定登記時不能確定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減免稅或提取獎酬金手續前予以補正。不予補正並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第五十一條用語的含義是:

(一)合同交易總額是指技術合同成交專案的總金額;

(二)技術交易額是指從合同交易總額中扣除購置裝置、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後的剩餘金額。但合理數量標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計入非技術性費用;

(三)技術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後所獲得的價款、使用費、報酬的金額。

第五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減免稅、提取獎酬金和其他技術勞務費用,應當以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核定的技術交易額或技術性收入為基數計算。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20xx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國家科委釋出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技術合同 篇3

甲方(讓與人):________研究所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讓人):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並依據我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就乙方受讓甲方研製的__________________的技術成果等事宜達成如下協議,望雙方共同遵守。

一、轉讓標的及狀況

本合同項下的標的是甲方研製的__________________取得的技術成果;

該標的的狀況,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甲方取得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藥物臨床研究批件(批件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讓與該技術成果後,乙方不受到任何使用許可權、使用期限、使用地區及使用方式的限制。

三、甲方得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合法擁有者,並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有效且能達到約定的目標。

四、乙方受讓後,有權以乙方的名義(如有需要則以甲、乙雙方共同)向國家藥監局申請新藥證書等相關批文,甲方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五、甲方不得在國家有關部門公佈與__________________有關的技術資訊之前擅自披露或洩露給第三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同時,甲方有義務對乙方進行技術指導,保證技術的實用可靠性。

六、甲方如在讓與後對__________________有後續改進的,則甲方承諾該技術成果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歸乙方所有,乙方將給甲方一定的補償。

七、乙方在受讓該技術成果後,即取得了專利申請權。

八、技術轉讓費為____________元,於本合同簽訂____________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九、在本合同簽訂____________日內,甲方應將所有與__________________有關的資料全部交給乙方,並協助甲方共同向國家藥監局申報新藥證書。

十、如必須由甲、乙雙方共同向國家藥監局或其他部門申報的,甲方對於申報審批後取得的結果(包括但並不限於新藥證書)無任何權利,包括但並不限於委託加工、轉讓、生產經營及專利申請等。

十一、乙方在受讓該技術後非因自身原因而未能取得國家藥監局批文的,則本合同解除,甲方已收取的轉讓費應立即退還給乙方。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

十三、本合同一式陸份,雙方各執叄份,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技術合同 篇4

第一條 為了規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加強技術市場管理,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貫徹落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訂立的技術培訓合同、技術中介合同,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條 科學技術部管理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劃的技術合同認定記工作。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及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通過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加強對技術市場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指導、管理和服務,並進行相關的技術市場統計和分析工作。

第五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從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的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給予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應當申請對相關的技術合同進行認定登記,並依照有關規定提取獎金和報酬。

第六條 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持認定登記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稽核批准後,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八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實行按地域一次登記制度。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的受託人,以及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人、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人,應當在合同成立後向所在地區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認定登記申請。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完整的書面合同文字和相關附件。合同文字可以採用由科學技術部監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字;採用其他書面合同文字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採用口頭形式訂立技術合同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十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字及相關附件進行審查,認為合同內容不完整或者有關附件不齊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使用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規範名稱,完整準確地表達合同內容。使用其他名稱或者所表述內容在認定合同性質上引起混亂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退回當事人補正。

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以當事人提交的合同文字和有關材料為依據,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繩。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相互權利與義務關係,如實反映技術交易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在合同文字中作虛假表示,騙取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應當對其後果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字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認定。其主要事項是:

(一)是否屬於技術合同;

(二)分類登記;

(三)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認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認定登記事項。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認定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分類登記和存檔,向當事人發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並載明經核定的技術性收入額。對認定為非技術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合同,應當不予登記,並在合同文字上註明“未予登記”字樣,退還當事人。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保守國家祕密。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保守有關技術祕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第十七條 財政、稅務等機關在稽核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的申請時,認為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的認定有誤的,可以要求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重新認定。財政、稅務等機關對重新認定的技術合同仍認為認定有誤的,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審批。

第十八條 經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認定登記的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轉讓或者解除,以及被有關機關撤銷、宣佈無效時,應當向原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手續。變更登記的,應當重新核定技術性收入;登出登記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財政、稅務機關。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技術合同登記崗位責任制,加強對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保證技術合同登記人員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

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所需經費,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於訂立假技術合同或者以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取得技術合同登記證明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查處。涉及偷稅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國家財務制度的,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在認定登記工作中,發現當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進行監督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發現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管理混亂、統計失實、違規登記的,應當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頓,並可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洩露國家祕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洩露技術合同約定的技術祕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發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技術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技術開發(委託)合同

專案名稱: XX公司專案管理V1.0系統

委託方(甲方):

受託方(乙方):科技有限公司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有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印製

填 寫 說 明

一、本合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印刷的技術開發(委託)合同示範文字,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推介技術合同當事人參照使用。

二、本合同書適用於一方當事人委託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或者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三、簽約一方為多個當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關係中的作用等,在“委託方”、“受託方”項下(增頁)分別排列為共同委託人或共同受託人。

四、本合同書未盡事項,可由當事人附頁另行約定,並可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五、當事人使用本合同書時約定無需填寫的條款,應在該條款處註明“無”等字樣。

技術開發(委託)合同

委託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專案聯絡人: 聯絡方式

通訊地址: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受託方(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方式:

通訊地址: 電 話:傳 真:

電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託乙方研究開發 XX公司專案管理V1.0系統專案,並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乙方接受委託並進行此項研究開發工作。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並由雙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本合同研究開發專案的要求如下:

1. 技術目標:完成本專案涉及的各種關鍵技術的開發及製作。並針對甲方的最

終需求進行軟體的製作及功能的開發。

2. 技術內容:

乙方負責以下技術開發及相關工作: 系統實現專案的任務瀏覽、工作日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工

作計劃和日誌的評閱等功能。專案任務瀏覽,部門、個人工作任務瀏覽、任務統計和查詢,根據許可權可以按照至少三種方式進行任務的瀏覽:

工作計劃制定無需單獨制定工作計劃,未來一段時間內的需要完成的任務就是工作計劃; 工作日誌編寫和工作總結記錄,對於單獨個人而言,這部分就是工作歷程展現。

無需單獨編寫工作日誌和工作總結;前一段時間內的工作時間內,對工作任務的反饋就是工作日誌,任務的彙總就是工作總結。

第二條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及協作事項如下:

1. 技術資料清單:負責人、聯絡人清單、部門年度任務及資料說明等 。

2. 提供方式:。

第三條 甲方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1佰肆拾貳元玖角整(小寫)¥111,942.90元 。

2.研究開發經費由甲方分期或提成)支付乙方。具體支付方式和時間如下:

民幣(大寫):伍萬伍仟玖佰柒拾壹元肆角伍份整(小寫)¥55,971.45元。

(2)系統開發完成,驗收後5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項的

乙方開戶銀行名稱、地址和帳號為:

開戶銀行: 帳號:

第四條 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變更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請求,另一方應當在日內予以答覆;逾期未予答覆的,視為同意。

1.發生合同中未能明確的爭議 ;

技術合同 篇6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三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四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五章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六章 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和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保障技術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技術市場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公民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合同。但是,當事人一方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條 訂立技術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有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成果的應用和推廣。

第四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是職務技術成果。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單位,單位有權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單位應當根據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權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就職務技術成果或者非職務技術成果申請專利和被授予專利權的,依照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檔案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本系統或者管轄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具有重大意義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有權決定在指定的單位中推廣使用。使用單位對該項技術成果負有保密責任。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雙方協議支付使用費;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確定合理的使用費。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的非專利技術成果,對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使用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參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技術合同的管理機關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九條 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條 技術合同自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的,自批准時起成立。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技術合同的擔保。由第三者作保證人的合同,自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

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中的價款或者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技術合同。委託人應當向代理人出具委託書。代理人應當在委託人授權的範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第十四條 為訂立技術合同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本法有關規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可以收取合理的費用。

第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條款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當包括:

一 專案名稱;

二 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三 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 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 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 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七 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 價款或者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 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十 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專案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檔案,以及圖紙、表格、資料和照片等,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議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技術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技術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十八條 當事人都違反技術合同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由於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技術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術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下列技術合同無效:

一 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

三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 採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的無效的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的,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訂立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技術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技術合同可以變更或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徵得原批准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致使技術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 另一方違反合同;

二 發生不可抗力;

三 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

第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變更、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在技術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和義務的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第三方。

  第三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七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第二十八條 委託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二 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資料並完成協作事項;

三 按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研究開發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

二 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

三 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方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二十九條 委託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研究開發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除應當採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合同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應當返還全部或者部分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合作開發各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

二 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

三 與其他各方協作配合。

第三十一條 合作開發各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履行技術開發合同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歸屬分享原則是:

一 委託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方。研究開發方取得專利權的,委託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研究開發方就其發明創造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方可以優先受讓專利申請權。

二 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各方共有。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宣告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後,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三 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方不得在向委託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 在履行技術開發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其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所列可能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當事人一方沒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四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十四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的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條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轉讓方和受讓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的範圍。但是,不得以合同條款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三十六條 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許可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

二 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並不得許可合同約定以外的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二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 技術轉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項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在專利權有效期限終止或者專利權被宣佈無效以後,專利權人不得就該項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十九條 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

二 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

三 承擔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 轉讓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 未按照合同約定轉讓技術的,除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二 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範圍的,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三 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受讓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 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用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必須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交還技術資料,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二 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轉讓方同意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三 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轉讓方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合同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無權分享另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

  第五章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十四條 技術諮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專案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闡明諮詢的問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資料;

二 按期接受顧問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技術諮詢合同的顧問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利用自己的技術知識,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完成諮詢報告或者解答委託方的問題;

二 提出的諮詢報告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資料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所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付的報酬應當如數支付。技術諮詢合同的顧問方未按期提出諮詢報告或者所提出的諮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方按照顧問方符合合同的約定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委託方承擔。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技術服務合同指當事人的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第四十八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為服務方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

二 按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期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專案,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

二 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四十九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方違反合同,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免收報酬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五十條 在履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過程中,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利用委託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委託方利用顧問方或者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方。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和訴訟

第五十一條 發生技術合同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技術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和申請仲裁的期限為1年,自當事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法施行以後訂立的技術合同,不適用經濟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技術合同 篇7

對於科技創業企業而言,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是其主要的業務內容,而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與其他公司簽訂相關技術合同,則是其在業務活動中常見的業務合同。因此,如何依法簽訂、履行、管理各類技術合同,對於科技創業企業至關重要,而其中籤訂環節則是重中之重。本文將簡要介紹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以及簽訂技術合同應當注意的主要事項。

通常各省市的科技主管部門都制訂了技術合同的示範文字,有的甚至強制要求使用示範文字。雖然示範文字對於沒有法律常識的合同當事人而言非常重要,但是示範文字通常太過簡單,而其提示性的條款有時也沒有受到合同當事人的重視,因此,因使用示範文字而引起的合同糾紛也越來越多,而這些糾紛很多是因為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造成的。同樣,本文也只是一般性的介紹,並不能適用於每一個個案,簽訂技術合同最好還是聘請專業律師參與合同談判,製作合同文字。

一般情況下,一份完整的技術合同應當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是合同條款,約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本文將作具體介紹;另一部分是工作說明書(statement of work),詳細說明技術合同所涉及的技術專案的範圍及實施方法、實施的過程、進度以及驗收方法等等,在此工作說明書中應當將專案實施過程拆分成若干階段,詳細描述每一階段的目標、合同雙方的責任、完成本階段工作的標準以及本階段應當提交的提交件。

技術合同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名詞和術語的解釋。很多人不重視這一條款,以為這只是律師們多此一舉。事實上,技術合同中往往會涉及很多專有名詞和技術術語需要說明,另外還會涉及到一些通用名詞需要界定,若不界定,就容易引起歧義。這些都是律師們總結以往的經驗、教訓而積累起來的十分有價值的內容。

2.專案名稱、內容、範圍和要求。此條似乎比較簡單,其實不然,尤其是技術功能及相關具體要求的描述必須精確、詳細、具體,沒有歧義。

3.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式。對於技術風險較小的專案應當明確專案完成的總進度和每一階段完成的進度,並直接與違約責任相聯絡。對於技術風險較大的專案也應當有相應的時間要求,這樣在約定的時間裡若不能完成相應的技術開發工作,雙方可以重新評估合同是否繼續履行或者合同如何變更履行。

4.雙方的權利義務。除約定雙方的主權利義務外,還應當約定雙方如何相互配合,如何對對方的工作等。通常應當指定專案代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5.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保密條款是技術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條款,保密義務也應當是雙方的,而不是單方的。保密條款應當對技術祕密和商業祕密等進行定義,應當約定保密義務的範圍、方法、保密處理程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濟等內容。

6.風險責任的承擔。技術開發合同必備條款,應當區分技術能力和技術風險,明確約定風險責任的承擔以及控制風險的措施。

7.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辦法,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這是直接關係到受託方利益的條款,需要謹慎約定。一般應約定:委託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託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對於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祕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也要明確約定。對於技術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支付方式,可以採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採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祕密後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採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約定提成支付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帳目的辦法。

技術合同 篇8

一、清洗必須遵守的有關規定

1、電廠各機組凝汽器、空冷器、冷油器清洗必須符合《高壓水射流清洗作業安全規範》JB8526-1997

2、清洗公司施工方案做為技術要求的附件,遵守執行。

3、本次清洗必須採用高壓水射流清洗方式對,各機組凝汽器、空冷器、冷油器水側進行全面徹底清洗。

4、清洗公司接到任務後,清洗裝置、工具、技術人員必須提前兩天到達清洗現場進行清洗前的準備工作。

二、甲方配合完成清洗的有關事項

1、甲方完成執行裝置系統隔離、恢復工作。

2、甲方提供電源、水源。

3、甲方配合完成清洗後設備灌水查漏工作。

4、甲方對清洗好的部位進行檢查後,乙方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三、乙方清洗需做的工作

1、本次清洗全過程由清洗公司獨立完成,所需工器具、清洗裝置、清洗工具等清洗公司自備。

2、對需清洗裝置的端蓋拆裝等工作由清洗公司完成。

3、清洗過程監督所需藥品、化驗、控制各清洗階段介質濃度由清洗公司自行完成。

4、清洗過程必須確保水側管束、接頭等不洩漏,如因清洗造成管束、接頭洩漏,由清洗公司負責處理。

四、工程量

1、凝汽器10臺

2、空冷器9組

3、冷油器20臺

五、清洗質量要求

1、 每臺凝汽器、空冷器、冷油器清洗後,確保水側管束暢通無堵塞,管壁附著淤泥清洗乾淨,表面無鏽垢等雜質。

2、清洗完凝汽器迴圈水溫度≤33℃情況下,機組滿負荷執行情況下,確保真空-0.085MPa以上,端差≤8℃。

3、清洗完裝置水側管束無洩漏。

六、工期及其他規定

1、每臺機組裝置具備清洗條件交清洗公司到清洗結束最長工期為2天,清洗公司需24小時連續作業。

2、如清洗過程中清洗公司人員組織、技術實施、清洗效果達不到使用方要求,使用方有權終止乙方清洗。

3、清洗質量保證清洗裝置執行1個月不能出現漏管現象。

技術合同 篇9

技術人員聘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編號:

***************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廠管理人員聘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員招聘制度》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技術人員聘用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三年期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試用期六個月。

本合同__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合同範本《技術人員聘用合同》。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具體內容是:

三、勞動報酬

第四條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完成規定的轉自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每月工資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如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

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第七條.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其他約定

第九條乙方與甲方解除合同後二年內不得從事與甲方相同行業的工作。如乙方違約需向甲方交納違約金元。

第十條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字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