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合同協議>

【推薦】運輸合同範文集錦6篇

合同協議 閱讀(2.67W)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運輸合同6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薦】運輸合同範文集錦6篇

運輸合同 篇1

託運人(姓名)_________與中國民用航空______航空公司(以下簡稱承運人)協商空運______(貨物名稱)到______(到達地名),特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託運人於_____月______日起需用_____型飛機_____架次運送______(貨物名稱),其航程如下:

______月_____日自_____至_____,停留______日;

______月_____日自_____至_____,停留______日;

運輸費用總計人民幣______元。

第二條

根據飛機航程及經停站,可供託運人使用的載量為_____公斤(內含客座)。如因天氣或其它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員或燃油時,載量照減。

第三條

飛機噸位如託運人未充分利用,民航可以利用空隙噸位。

第四條

承運人除因氣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應依期飛行。

第五條

託運人簽訂本合同後要求取消飛機班次,應交付退機費______元。如託運人退機前承運人為執行本合同已發生調機費用,應由託運人負責交付此項費用。

第六條

託運方負責所運貨物的包裝。運輸中如因包裝不善造成貨物損毀,由託運方自行負責。

第七條

運輸貨物的保險費由承運方負擔。貨物因承運方問題所造成的損失,由承運方賠償。

第八條

在執行合同的飛行途中,託運人如要求停留,應按規定收取留機費。

第九條

本合同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由雙方共同協商解決。凡涉及航空運輸規則規定的問題,按運輸規則辦理。

託運人:___________ 承運人: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訂

運輸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因施工需要僱用乙方的 車,為甲方承擔工程運輸任務。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1、甲方提供乙方司機的住宿。乙方車輛的主、副燃油、車輛維修費用,乙方司機的伙食費以及其它一切費用由乙方自己全部承擔。

2、乙方在為甲方運輸過程中,如出現機械故障、交通事故等造成人身、財產、機械損失和第三者人身、財產損失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乙方在為甲方運輸過程中,必須無條件聽從甲方用車人員調配,不能找理由擇路運輸,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其後果由乙方全部負責。

4、為了使甲、乙方雙方合作愉快,約束雙方共同行為,乙方進場後,將該車作為履約合同的擔保,合同終止時雙方都能信守合同,沒有其他影響時解除乙方為甲方提供的擔保,否則甲方申請有關部門進行仲裁。

5、甲方每月按照完成的工程量支付乙方一定的比例的生活費、維修費,年底支付乙除燃油外收入的50%—60%。同時要求乙方出具相同面額的合法稅票。其餘部分待工程完工後一次性付清。

6、運費單價

①、起價2。5元/m3(一公里之內),每增運1公里加0。5元/m3·Km。

②、碎石:平均運距15Km,運費:10元/m3。

③、自敖力布江或套白溝運輸砂礫:0。6元/m3·Km。

④、自查幹沐淪河運輸砂礫:0。8元/m3·Km。

7、其它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8、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3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日為止。貨物收貨人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籤運單確定,所籤運單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須按照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支付全部運輸費用。

六、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同時應協助收貨人親筆簽收貨物以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如乙方聯絡不上收貨人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及時通知收貨人提貨。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避免暴晒、雨淋,確保包裝及內容物均完好按期運達指定地。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汙染等問題,乙方應確認數量並按照甲方購進或賣出時價格全額賠償。

八、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時到達,乙方須在最短時間內運至甲方指定的收貨地點並交給收貨人,且賠償逾期承運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運輸合同 篇4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根據工作計劃,同意由乙方承攬木材運輸工程(桉原木),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該工程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條款,供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工程概況及要求

1、運輸方式:汽車運輸。

2、運輸起始點及運輸單價:

從 運至 ,薪材單價 元/噸;規格材單價 元/噸。(由乙方自行支付稅金)。

從 運至 ,薪材單價 元/噸;規格材單價 元/噸。(由乙方自行支付稅金)。

從 運至 ,薪材單價元/噸;規格材單價元/噸。(由乙方自行支付稅金)。

從 運至 ,薪材單價 元/噸;規格材單價 元/噸。(由乙方自行支付稅金)。

4、工程要求

1)、甲方保證木材運輸道暢通及運輸過程中所需的證件(木材檢尺碼單、木材檢疫證及運輸證)。

2)、乙方用於運輸木材的司機和車輛,要有駕駛證和車輛證件齊全。

3)、運輸道路由乙方自行維修。

4)、乙方在木材運輸過程中要確保木材的安全,做到木材沒有被盜或掉落現象,如有此現象發生,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乙方車輛途中機械壞或因其它原因不能行駛而需卸車、裝車費用,由乙方負責。

二、工程款支付

乙方開始起運後,甲方視工程進展情況借支油費及生活費給乙方,借支數量為完成工作量的60%。待工程完工後,對該工程進行全面結算,甲方開據驗收結算單,並在30日內把餘款結算支付給乙方(扣除已借支給乙方的油費及生活費)。

三、責任與權利

1、甲方的責任和權利

1)合同簽訂後協助乙方到工地現場明確工作開展方案。

2)籌足資金保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數額為乙方提供工程款。

2、乙方的責任和權利

1)自籌解決木材運輸過程中的車輛。及甲方預借工程款不足以支付的部分資金。

2)按照國家有關交通運輸規定,做好運輸工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安全生產,遵守施工所在地有關護林防火的規定,處理好與周邊群眾的關係,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本人及其所僱請人員如有病、傷、亡的事故,全部由乙方負責。

3)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乙方不服從甲方人員指揮或車輛少等而不能按時完成運輸任務的,甲方有權採取措施,終止合同;尚未運輸完整個工地的木材而中途離開的,甲方有權拒付結算工程款。

4)乙方在運輸過程中自行解決因種種原因產生的糾紛、干擾或阻撓,並保證能把伐區木材順利運輸完為此,如出現相關補償一律與甲方無關。

四、其它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至雙方履行完各自職責時終止。本合同一式叄份,其中,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運輸合同 篇5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對接 在現代法學中,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相關法律問題分屬不同領域,被不同的部門法所制約。在通常情況下,學者和實務操作者亦將二者割裂對待,分別研究。然而,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國際貨物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之間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在實踐中,正是由於國際貿易業務的操作對跨境交付貨物產生需求,海上貨物運輸業務才應運而生。因此,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際上是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的某個部分或某個步驟。正因為如此,國際貿易合同的主體必須使這兩者良好地契合,否則難以保證其自身在國際貿易中利益與風險的平衡。

1 關注兩合同之間對接問題的必要性

1.1 經濟原因

自19世紀中期以來,經濟全球化的腳步從未停止過,國際貿易更是日益繁榮。20xx年,我國進出口總額達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5%。作為經濟全球一體化的重要參與者,唯有熟悉國際貿易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遊戲規則,並熟練運用其規避風險,才有可能成為國際貿易中的贏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機以來,在全球經濟環境不佳的狀況下,我國進出口貿易商必須正確理解貿易雙方法律關係並加以靈活運用,才能有效規避風險,降低損失,保護自身權益。目前,大部分的國際貿易合同選擇用海上運輸來完成貨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運方式與其他運輸方式相比具有價效比、安全性較高的特點。因此,探討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運合同對接的問題十分必要。

1.2 現實原因

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結合起來進行探討是實踐的需要。任何國際貿易的過程必然涉及貨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選擇某種運輸方式來完成這一交付過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就是國際貿易商在訂立、履行國際貿易合同後,為完成其自身義務而訂立的輔助性合同。一方面,運輸合同必須符合貿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為一個獨立的合同,涉及運輸、交貨等重要環節,對於貿易合同中當事人的利益有著非同小可的影響。由於這兩份合同的銜接不佳而導致各種問題發生的情形在實踐中不在少數。在這種“3方當事人、2個合同關係”的情況下,當事人只有使這兩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對接,才能真正保護自身的權益。

2 兩合同之間的對接環節

根據《20xx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20xx)的規定,在國際貿易合同中,賣方主要的義務是供貨、交貨、通知買方等,買方主要的義務則是支付價款、受領貨物、檢驗貨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義務(如辦理許可證,訂立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劃分費用,提供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資訊等)由買賣雙方通過合同的具體約定予以分配。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與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連線點有二:一是主體身份,貿易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在很多情況下亦是運輸合同的`主體;二是貿易術語,貿易術語構成連線貿易合同和運輸合同履行的橋樑。合同中貿易術語的具體內容決定國際貨物貿易中的運輸、費用、風險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擔,而這些環節在實踐中又是需要通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來實現的。換言之,這些環節既受到國際貨物貿易合同的制約,也受到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制約。

3 兩合同之間的具體對接問題

3.1 fob條款下貨物的控制權問題

fob條款一直是國際貿易實踐中欺詐案件的“多發地帶”。一般在訂立國際貨物貿易合同fob價格條款時,由進口商負責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進而享有要求承運人簽發提單的權利。這意味著出口商可能過早地失去對貨物的控制權。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處理以下案例:發貨人雖持有提單,但因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收貨人,故發貨人與承運人之間不存在權利、義務的關係,出口商對承運人不享有訴權,法院據此駁回發貨人的起訴。

作為發貨人的出口商面臨的這一風險,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之後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該規定第12條明確:“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並持有指示提單的託運人,雖然在正本提單上沒有載明其託運人身份,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要求承運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該條的適用範圍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應當是向承運人實際交付貨物的託運人,涉案提單應為記名提單),故此類風險並不能完全被排除。 簡言之,在fob條款下,賣方在交易伊始就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其至少面臨兩方面的風險:其一,買方不支付貨款時,除了對買方提起訴訟這一方式外,幾乎沒有其他救濟途徑;其二,在賣方向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索賠時,其面臨證明其與承運人(或無船承運人)之間存在貨物運輸合同關係的困難。

以上種種問題即由實務中因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與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之間不能很好對接所致。換言之,貨物賣方若要避免此類風險,必須對這兩個合同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賣方可以要求將跟單信用證下對單據的要求修改為“貨運代理人收訖貨物證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這樣,無論提單如何簽發,簽發給誰,賣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結匯和交易。但由於在這種方式下賣方只需向承運人交貨即可結匯,故對買方而言風險甚大,買方一般不會同意對信用證作如此修改。事實上,此種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決於買賣雙方在談判中的地位。

基於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fob條款下的貨物賣方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儘量控制風險。

(1)買賣雙方在國際貿易合同中明確:採用fob條款,運輸由賣方進行,運費由買方承擔。即賣方在安排運輸時一定要明確其應當被記載為提單上的“託運人”,並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賣方,以保證賣方對貨物的控制權。國際貿易沿用的國際慣例一般並非法律強制性規定,因此如果國際貨物貿易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對貿易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作如上更改,則在法律上並無任何障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第42條第3款借鑑《漢堡規則》的規定,對“託運人”定義作出擴充,使《海商法》中的“託運人”既包括締約託運人又包括實際託運人(發貨人)。因此,在我國,倘若出口商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將貨物交給承運人的當事人,則其“託運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證明,故出口商通常會留意對大副收據等交貨憑證的簽收和保留。但僅有這些憑證不足以保護其自身利益,因為《海商法》沒有針對“發貨人”的權利作出任何規定,只是簡單地將其放入“託運人”的定義中。《海商法》規定:應託運人的要求,承運人應當簽發提單。但根據該條規定,並不能明確“發貨人”是否有權要求承運人向其簽發提單。在實務中,承運人僅依據向其委託訂艙的託運人的指示簽發提單,而拒絕依據發貨人的指示將提單簽發給發貨人,或拒絕將提單上的“託運人”顯示為“發貨人”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貨物買方在安排運輸時必須保證提單上的“託運人”一欄記載為貨物賣方,並且貨物賣方享有優先要求向其簽發提單的權利。此外,fob賣方不僅要在貨物實際交付時要求承運人將其託運人的身份記入提單,且要以《海商法》下“實際託運人”的身份,要求承運人將提單簽發給fob賣方,以避免自身過早地喪失對貨物的控制權。綜上,在目前的國際貿易實務中,fob方式下貿易合同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之間不能較好銜接的問題比較突出。出口商應當充分意識到這一點。在對貿易物件信譽度不甚瞭解的情況下,建議出口商選擇以cif方式出口貨物。

3.2 貿易方式的靈活選擇

事實上,貿易方式的選擇非常靈活,若簡單地認為“出口宜採用cif術語,進口宜採用fob術語”是不可取的。貿易商應當從自身的實際要求出發作出選擇。

一些散貨(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簽訂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體貨物的價格卻以貨物裝船(或提單簽發)當天的市場價格為準。在這種情形下,誰掌握運輸的控制權,誰就掌握貨價的決定權。

例如,在市場波動、貨價下跌時,fob買方可以通過拖延時間、暫緩裝貨的方式來謀取貨價下跌帶來的利益。在英國曾發生這樣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奈及利亞裝運12萬t原油。在船舶已經到港的情況下,由於fob買方(承租人)瞭解到當年2月份的油價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後裝船(貿易合同約定,貨價以提單簽發日期為準),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後裝船。然因種種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簽發1月31日提單,致使fob買方(承租人)蒙受60萬美元的損失。fob買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賠。實務中不乏貿易商抓住諸如稅率變化等可乘之機,先以fob買入貨物,而後在船舶尚在海上運輸途中,甚至在貨物抵達目的港後,再尋找合適的買方的事例。

在國際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應當從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發來選擇是否掌握運輸的主動權,並且不必受制於傳統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國際貿易雙方訂立的是長期合同,且買方可根據自己的庫存、銷售情況來決定具體交易時間,則其可要求以fob價格進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動權。

3.3 滯期費的銜接

有觀點認為,滯期費僅在運輸合同項下值得注意,而在貿易合同項下不應當關注。事實並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擁堵頻繁發生、國際貿易利潤日趨下降的背景下,動則幾萬、幾十萬美元的滯期費有可能成為決定國際貿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關鍵。無論貨物的運輸由貿易中的哪方控制,均無法迴避滯期費的問題。

倘若港口擁堵或者裝卸效率低下,則發生滯期費的可能性就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約中約定由承租人承擔滯期費。在cif方式下,承租人(賣方)可以控制裝貨時間,但無法控制卸貨時間。因此,作為承租人的賣方會盡量將卸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買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買方),亦會盡量將裝貨港可能發生的滯期費風險轉移給賣方。所以,在訂立貨物買賣合同時,負責安排運輸的一方應當在貿易合同中增加條款,約定合同另一方須在多長時間內完成裝(卸)貨,否則由此發生的滯期費將由另一方承擔。

在訂立貿易合同時無法預估租船合同下的滯期費數額,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貿易合同中加上“滯期費按照租約約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如此,訂立運輸合同的一方即可通過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的對接,將其無法控制的裝(卸)貨滯期費轉移至貿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學者質疑滯期費條款併入的有效性,認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一方當事人是無法瞭解租約內容的,因此,將租約中的滯期費條款併入貿易合同並讓其承擔租約下的滯期費並無依據。英國法則認為,既然貿易合同中明確約定作為非承租人的貿易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在一定時間內完成裝卸義務,且明確滯期費數額按照租約確定,這就意味其能夠預見一旦裝(卸)貨發生延誤,即應當承擔滯期費損失的後果,因此滯期費條款的併入合法有效。當然,貿易合同中不負有安排運輸義務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過在貿易合同的滯期費條款中設定費用上限來保護自身利益。鑑於英國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審判的中心,故英國法對該問題的判例對實務操作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滯期費問題較為複雜,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實務中一直是熱點問題,國際貿易商應該對其有所瞭解。若要保證貿易合同中滯期費的約定能夠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則務必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滯期費條款有所瞭解。例如,對於裝卸的開始時間,不同的措辭即產生不一樣的結果。倘若貿易合同中約定“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起算滯期費”,則港口擁擠所致的滯期費就不能轉嫁給非租船方,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船舶抵達指定的碼頭(泊位)後方能開始計算 裝(卸)貨時間;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達指定泊位時開始起算滯期費”之後加上“無論靠泊與否”,則即使船舶沒有進泊,也允許船長在進港後遞交裝卸貨準備就緒通知書,裝貨時間也從此起算。

綜上,國際貿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滯期費的概念和內容,否則,倘若貿易合同與運輸合同中的滯期費條款不能很好地銜接,就可能給貿易合同中安排運輸的一方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3.4 風險的分配和轉移

由於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即是對國際貿易合同項下運輸部分的履行,故兩合同之間必然存在諸多關聯。又由於運輸合同項下的風險與貿易合同項下的風險常常發生轉移,因此貿易合同商應當對此予以足夠關注。

運輸合同 篇6

合同編號:

簽定地點:

甲方:

乙方:

為共同做好運輸業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交通部《汽車貨物運輸規則》、《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作業範圍

乙方根據甲方的需要及需求,承運甲方從甲方工廠往返 各客戶的各類貨物。

第二條運輸方式:採用公路汽車運輸。

第三條裝運方式

甲方主要以 運輸。

第四條 車輛要求

1、 承運車輛必須符合國家相應規定和要求,因甲方運輸貨物主要為 產品,乙方應配備全(半)封閉箱車或配備有效的防水溼(雨淋)、防鏽蝕設施。

2、 乙方應對貨物運輸途中顛簸、震動、磕碰、鏽蝕採取有效防護措施。

3、 乙方安排至少 的固定資源。

第五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在約定啟運時間提前以電話、郵件或傳真向乙方發出運輸指令,包括:發運時間、目的地、貨物名稱、大致數量、所需車型。

2、 運輸指令必須真實和確定,發出後一般不隨意更改,特殊情況若有更改,需及時通知乙方,並保證指令所指貨源的充足。

3、 根據貨物運輸安全的原則提供完善的貨物包裝。

4、 提供運輸途中所需的法定手續、證明檔案及貨物清單。

5、 購買託運人貨物運輸保險。

6、 按本合同規定及時支付運費。

7、 甲方負責安排裝載貨物。

8、 根據乙方的運輸質量情況對乙方進行考核、評分和分配運輸比例。

9、 因甲方指令錯誤而引起的貨物錯送或找不到收貨人所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10、 因收貨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收貨、延誤收貨而引起的費用由甲方負責,但乙方應及時通知,並協助解決。乙方未配合而嚴重影響甲方客戶生產的,承擔甲方相應的損失。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保證有足夠的資金和車輛資源承接甲方的運輸業務,不得私自將合同轉包給其它公司,否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承運資格和進行考核。

2、 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方的發貨指令,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及時派車。如無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拒絕或拖延承運甲方貨物,否則嚴格按質量保證協議執行,同時對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為按時到貨採取替代措施的費用、甲方賠償客戶的費用等)由乙方賠償。

3、 車輛必須在調派車輛通知起及時到達甲方指定地點,提前通知的按通知要求的時間到達。

4、 乙方在甲方工廠內因生產、貨物質量等原因造成延遲裝貨的,車輛必須配合甲方等候裝貨,在等候過程中禁止與甲方公司內部人員發生爭吵的,有問題可以向所屬運輸管理部門領導反饋,未經甲方儲運員同意禁止私自駕車離開。

5、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乙方應將執行本合同運輸任務的乙方司機的身份資料明細(後附司機簽名樣本、司機身份證影印件)加蓋公章後交由甲方備案。如遇上述司機人員增減的,乙方還應當上述要求及時向甲方提交明細表。如遇乙方臨時調配未經備案的司機運輸的,則應由乙方公司授權人員親自辦理運輸車輛及貨物的進出廠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未經備案司機入廠或者裝車,由此造成裝運遲延的不良後果,由乙方承擔。

6、 乙方在承運甲方貨物時,必須無條件承運甲方客戶所需要的任何配件、相關物品,以及從客戶處的退貨、包裝物。

7、 從乙方在甲方提取貨物到貨物至收貨方簽收貨物的全過程中,貨物數量、貨物安全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8、 嚴格遵守甲方的發貨管理規定,按指令的行車路線、時間、以及有關規定,安全、及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指定的收貨人及地址。

9、 運輸過程中儘量減輕對貨物的顛簸和震動,因此造成的損失,甲方有權對承運處以罰款。

10、 提供符合甲方裝載要求的車型。對於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的裝載要求,乙方有權拒絕承運。

11、 嚴格執行貨物跟蹤制度,不論整車還是零擔形式發出的貨物,乙方均應向甲方以傳真或電話形式定時反饋貨物的在途情況,禁止以任何理由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訊誤導甲方相關人員。

12、 乙方有義務提供貨物在途資訊,未及時提供在途異常資訊,嚴格按質量保證協議執行。

13、 甲方以整車裝運的貨物,乙方不得配載其它貨物,若發現私自配貨,嚴格按質量保證協議執行。

14、 對於甲方安排的專車運輸,乙方必須在2-4小時內安排自有車輛無條件承運,並在急貨運輸時間內按甲方的要求到貨。

15、 乙方在承運過程中如發生保險範圍內的貨物損失,必須在事發20分鐘內通知甲方,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在運輸途中車輛出現事故或其異常情況,必須在2小時內補救完畢,將貨物送給甲方客戶,超過規定到貨時間,甲方將按運輸質量保證協議進行相應考核。

16、 在貨物送到之後,乙方須將《貨物收到通知書》原件、《送貨單》原件交於收貨人對貨物送達日期、貨物品種、數量及損壞、短少情況進行簽收並蓋章確認。《送貨單》如有塗改必須在塗改處有收貨人蓋章。若《貨物收到通知書》、《送貨單》沒有客戶的蓋章簽收,因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17、 乙方須及時提供運費發票給甲方,並與甲方共同對賬以便按時結算。

18、 乙方所中標線路,如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無法滿足我司要求,或中途中止合同的,必須提前至少2個月時間書面通知甲方,同時甲方將該負責承運線路劃入備用運輸商,產生產價差由原中標單位承擔,由甲方通過在未結算運費中衝減,金額不足則從10萬元風險保證金中衝減,並取消第二年參與資格。

19、 乙方在運輸途中,應對車輛漏油或故障維修過程產生產油汙等,造成的環境汙染負責,有義務做好相關環境保護措施,避免油汙對環境汙染。

第七條運費及保證金

合同雙方本著互利的原則制定運費價格(詳見20xx年執價格表),價格表中未涉及區域雙方臨時商議。因國家政策和市場規律導致價格大幅度變化時,以定價時 元/升的基準柴油價為參考,油價上下浮動(含累計)達到或超過10%時,按油耗成本佔運費比例的 35 %計算進行價格調整。

簽訂本合同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10萬元運輸風險保證金。合同期滿後如無運輸質量事故發生,甲方的一切費用結清後若雙方不再續約,從結清費用日起兩個月內運輸風險保證金將無息退還乙方;如有事故發生,待事故處理後清算。

第八條費用結算

1、 運輸任務完成後,由乙方開具“運費明細單”與“送貨單回單”一起交甲方,經甲方確認無誤後,乙方“運費明細單”確認的金額開具發票給甲方,甲方依據發票支付運費給乙方。

2、 運費結算採用月結方式,甲方在乙方開出發票之日起60天內支付運費。

3、 乙方應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甲方可直接在運輸費用結算或保證金中扣除,並書面通知乙方。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20xx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xx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雙方協商合同續簽事宜。

第十條其它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檔案、資料,均以本合同列明的地址、傳真等聯絡方式送達,任何一方變更聯絡方式的,均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否則應承擔送達不能的全部後果;

2、除本合同外,雙方共同簽訂《20xx年運輸質量保證協議》、《**公司運輸商考核評分標準》及招標期間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署的檔案等,作為對本合同的補充。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4、本合同一式二份,經雙方簽署後生效,甲方、乙方各持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20××年執行價格表》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