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飯店勞動用工合同範文

合同協議 閱讀(1.27W)

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情況多樣而無統一示範性文字,飯店勞動合同有哪些呢?下面是的飯店勞動合同資料,歡迎閱讀。

飯店勞動用工合同範文

  飯店勞動合同篇1

甲 方 :

註冊地址 :

經營地址:

乙 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臨居住地址 :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勞動合同,並承諾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個月。

第二條 工作內容和規章制度

(一)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作, 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

(二)乙方應按甲方的要求,入職後交 元的押金(離職時見押金單退還)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本店規章制度執行。

第四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的基本(固定)工資標準為 元/月。

(二)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1、固定工工資。乙方的工資由基本(固定)工資和績效工資組成。基本(固定)工資為 元/月,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業績考核情況核定。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三)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

(四)合同期內,甲方視乙方的工作表現情況,給予乙方提高工資待遇的機會。

第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

1.在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情況下,雙方協商一致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3.由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修改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時按量提供乙方合理報酬的;

第六條、其他約定條款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到崗日到崗的,本合同自到崗日滿後自動失效,但甲方認可的除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2)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本合同履行;若甲方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單位繼續履行。

(3)雙方簽訂本合同後,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內再受聘其他任何單位從事與甲方相同或類似或有競爭衝突的業務。

(4)乙方對在合同期間得到的有關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的情報、資訊等商業祕密進行保密,不得將其洩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僱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被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並認為有足夠的理由被辭退。此種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或期滿後的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5)雙方簽訂本合同後,因個人原因操作不當造成本店的損失及不按本店的規章制度執行造成人員傷亡由肇事者負全責 .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至少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飯店勞動合同篇2

甲方:

乙方: ,現居住地址: 家庭地址: 聯絡電話:

因工作需要,甲方招聘乙方作為餐廳服務員,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共同簽訂並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工作內容:乙方在甲方餐廳從事服務工作。 2、工作地點:

三、甲方對乙方的具體要求。

1、乙方在上班期間,乙方外出必須向甲方申請,得到甲方批准方可外出。

2、乙方工作時不能偷懶,必須認真高效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若在規定的時間不能完成,甲方有權批評乙方,若乙方工作效率實在太低,甲方有權扣乙方工資。

3、乙方在工作必須熱情、周到、主動,誠信、不做小偷小摸的事,若偷拿客人、主人、同事的東西,甲方有權開除乙方,並有權要求一定的賠償(包括本月工資和獎金扣除)。

4、甲方每月押乙方100元的工資,到合同期限滿,甲方將全部支付給乙方,若乙方做不到合同期限,甲方有權不退回所押工資。

四、勞動報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五、乙方做到合同期限,甲方將給予一定的獎金,獎金數額根據乙方平時工作的表現來給。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飯店勞動合同篇3

原告楊*,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普陀區石泉路。

被告上海*飯店,住所地上海市閘北區梅園路。

法定代表人張*,職務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江*,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與被告上海*飯店勞動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於200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同日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滕立芳獨任審判,於2009年5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楊*、被告上海*飯店的委託代理人江*到庭參加訴訟。審理中,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同意延長簡易程式適用30日期限,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訴稱,原告於2008年9月26日根據《勞動合同法》簽訂合同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原告在被告處擔任房務部PA領班職務,月工資人民幣147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原告享有政府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和年休假。後被告因裝修無法繼續營業並於2008年11月28日通知原告在11月29日、30日辦理離職手續,通知亦明確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但至今被告仍未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也未履行年休假的承諾,故亦應予以經濟賠償。現要求:1、被告支付15天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3225元;2、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6個月經濟補償金差額9420元。

被告上海*飯店辯稱,原告繫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內部退養員工。原、被告簽訂的.勞務協議期限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因被告進行歇業裝修,2008年11月28日,被告與原告提前解除勞務關係。2008年11月29日起原告就未再上班,工資結算到2008年11月30日。後原告信訪,經相關部門調解,雙方勞務關係自2008年12月31日終結。被告支付原告12月份工資1470元及9個月一次性特殊補助3480元。雙方勞務糾紛已解決,現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於2003年2月26日以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內部退養人員身份到被告處工作。2008年9月26日原、被告簽訂了期限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的勞務協議書,崗位房務部PA領班,月工資1470元。2008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載明:“楊*員工:請你於2008年11月29日至2008年11月30日兩天內到飯店人事培訓部報到。由於*飯店歇業裝修,飯店提出從2008年11月30日起協商解除和你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支付相關經濟補償。……。”原告於2008年11月29日辦理離職手續。工資結算至2008年11月28日。

另查明,2009年1月24日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12月工資1470元。2009年1月24日,原、被告就用工關係終結後的補助事宜,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一、雙方用工關係自2008年12月31日終結,此前*飯店發給收款人(原告)的解除勞務合同的書面通知作廢,工資結算到2008年12月31日;二、自2009年1月1日起算,收款人距用工合同期限屆滿之日還有九個月,*飯店將支付收款人一次性特別補助3840元;三、上述款項的支付繫有情操作,收款人鄭重承諾:(一)保證不向任何人透露,更不得組織、唆使其他類似人員向飯店主張類似利益;(二)收款人對*飯店關於勞務工的處理方案無異議,保證不向上級公司、信訪等政府有關部門走訪、信訪;……。當日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特別補助3840元。

再查明,2009年2月4日原告向上海市閘北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原、被告所簽訂的勞務協議中第二條第七款約定:“乙方(原告)享有政府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和年休假”,第四條第九款約定:“合同期內甲方(被告)不得無故解除本勞務協議,如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勞務協議,必須提前7日通知另一方,經濟補償金按國家規定執行”為由,要求被告支付15天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3225元,支付6個月經濟補償金差額9420元。2009年3月23日,該仲裁委員會裁決對原告全部請求不予支援,後原告不服,訴至本院。審理中,原、被告堅持訴、辯意見,致調解未成。

上述事實,除原、被告陳述外,由原告提供的閘勞仲(2009)辦字第*號裁決書、勞務協議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被告提供的員工登記表、應聘人員面試考核表、應聘人員登記表、離崗退養協議、*大酒店證明、支付憑證等證據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繫上海*大酒店有限公司內部退養人員,原告與被告建立的是特殊勞動關係。根據滬勞保關發(2003)24號檔案規定,特殊勞動關係是現行勞動法律調整的標準勞動關係和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係以外的一種用工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特殊勞動關係,僅參照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及最低工資規定的勞動標準執行。2009年1月24日雙方就特殊勞動關係的事宜已達成協議並已實際履行。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天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及解除勞動合同6個月經濟補償金差額的訴訟請求,均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楊*要求被告上海*飯店支付15天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3225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二、原告楊*要求被告上海*飯店支付解除勞動合同6個月經濟補償金差額942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原告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滕立芳

書 記 員 張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