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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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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

關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2、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

3、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這裡的“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並非特指雙方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雙方同意續延,勞動者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問題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後,用人單位只同意與其訂立短期勞動合同,否則不續訂合同。勞動者在訂立合同後,又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這種情況,我們認為:1、《勞動法》本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老職工的利益,帶有對作出特殊貢獻的勞動者進行補償的性質,是作為勞動者享有的一種權利加以規定的。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勞動者明顯不利的`,應認定為無效。2、從法理上講,《勞動法》的這一規定屬於勞動基準法的強行性規範。勞動合同雙方違反這一規定而作出的約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期限應以法定的無固定期限為準。因此,在用人單位同意與勞動者訂立短期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其行為已表明同意續訂合同,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合同的條件,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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