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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技術合同錦集5篇

合同協議 閱讀(1.19W)

隨著時間的推移,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技術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精選技術合同錦集5篇

技術合同 篇1

合同型別: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合同編號: 科技合字(19 )第 號

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受讓方: (公章)

(甲方)

技術轉讓方: (公章)

(乙方)

中介方: (公章)

合同登記機關: (公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研製單位(個人) │ │

├───────────┼─────┬─────────┬─────┤

│研製完成時間 │年 月 日│主要研究人員 │ │

├───────────┼─────┼─────────┼─────┤

│組織鑑定單位 │ │成果鑑定時間 │年 月 日│

├───────────┼─────┼─────────┼─────┤

│獲獎日期、等級 │ │發獎單位 │ │

├───────────┼─────┼─────────┼─────┤

│已應用單位 │ │技術商品轉讓方法 │ │

├───────────┼─────┼─────────┼─────┤

│專利申請號 │ │專利批准號 │ │

└───────────┴─────┴─────────┴─────┘

一、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二、發明創造的所有權性質:

三、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

四、專利申請權轉讓方、受讓方的義務和責任(包括對技術的保密要求):

五、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

六、履行合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法:

七、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八、成交金額與付款時間、付款方法:

一次總付:

分次支付:

按利潤或銷售額提成 % 時間:

其它方式:

九、中介方的義務和責任及收取中介服務費比例和支付方式:

十、違約責任: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法:

十二、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三、其它有關事項:

┌─┬─────────┬───────┬─────────────┐

│技│ │ 地 址 │ │

│術│ (公章) ├───────┼─────────────┤

│受│ │ 電 話 │ │

│讓│ ├───────┼─────────────┤

│方│ 法定代表人: │ 帳 號 │ │

│ │ ├───────┼─────────────┤

│ │ │ 開戶銀行 │ │

├─┼─────────┼───────┼─────────────┤

│ │ │ 地 址 │ │

│技│ (公章) ├───────┼─────────────┤

│術│ │ 電 話 │ │

│轉│ ├───────┼─────────────┤

│讓│ 法定代表人: │ 帳 號 │ │

│方│ ├───────┼─────────────┤

│ │ │ 開戶銀行 │ │

├─┼─────────┼───────┼─────────────┤

│ │ │ 地 址 │ │

│ │ (公章) ├───────┼─────────────┤

│中│ │ 電 話 │ │

│ │ ├───────┼─────────────┤

│介│ 法定代表人: │ 帳 號 │ │

│ │ ├───────┼─────────────┤

│方│ │ 開戶銀行 │ │

├─┼─────────┴───────┴─────────────┤

│鑑│ 意見: │

│證│ 經辦人: │

│單│ (公章) │

│位│ │

│ │ 年 月 日 │

├─┼───────────────────────────────┤

│公│ 意見: │

│證│ 經辦人: │

│單│ (公章) │

│位│ │

│ │ 年 月 日 │

└─┴───────────────────────────────┘

1.專利申請轉讓合同的“合同型別”一項,應註明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根據專利法第10條的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必須經過上級主管機關批准。單位、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時,均須經專利局登記並公告。因此,在“合同型別”一項應註明批准日期、登記號和公告日期。

2.“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一項應註明,在發生這種情況時轉讓方是否承擔責任。合同未註明,轉讓方不承擔責任。

技術合同 篇2

專案名稱:

受讓人:(甲方)

讓於人:(乙方)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有效期限:

依據《合同法》規定,合同雙方就___專案的技術轉讓經協商一致,簽訂本技術轉讓合同。

一、技術祕密的內容和要求

二、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提交期限、地點和方式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天內,在__(地點),以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術資料:

三、本專案技術祕密的範圍和保密期限

四、技術祕密的使用範圍及權屬

五、驗收標準和方法

六、經費及其支付或結算方式

1、轉讓費用(大寫)___元。

其中技術交易額___元。

2、支付方式:(採用以下第___種方式):

①一次總付___元,時間:

②分期支付___元,時間:

③按利潤額的__%提成,期限:

④按銷售額的__%提成,期限:

⑤其它方式:

七、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式

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法》有關條款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1、違反本合同第___條約定,___方應當承擔以下違約責任:2、違反本合同第___條約定,___方應當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3、其它:

八、技術指導的內容(含地點、方式及費用)

九、後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本合同所稱的後續改進,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或者雙方對合同標的的技術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進。雙方約定,本合同標的的技術成果後續改進由___ 方完成,後續改進成果屬於___方。

十、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採用以下第___種方式解決。

1、雙方同意由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約定___人民法院管轄。

①被告住所地 ②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簽訂地 ④原告住所地 ⑤標的物所地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二、其它

上述條款未盡事宜,如中介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財產抵押、擔保等

技術轉讓合同法,技術轉讓合同注意事項

1、技術合同法

2、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祕密轉讓所訂立的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祕密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等4種類型。

3、合同法第342條規定,技術轉讓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技術轉讓合同是一類較複雜的合同,涉及專利、技術祕密等的智慧財產權問題,容易發生糾紛。採用書面形式,一方面有利於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明確,避免糾紛的發生;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糾紛發生後的解決。

4、技術轉讓合同特徵:標的的特定性、標的完整性、標的的權屬性、轉讓的法定性。

5、注意事項

要注意專利與技術祕密的有效性。

技術的有關情況應當約定清楚。

轉讓或者許可的範圍。

轉讓費用的約定。

深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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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律所:廣東蛇口律師事務所(中國首家律所)

律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區創業路海王大廈a座14層篇二:技術轉讓協議書

技術轉讓協議書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自願互利的原則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技術合同 篇3

鑑於雙方合作的願望,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供方同意給予受方在中國設計、製造、使用和銷售_________專利的權利(以及使用_________商標的權利)。該專利已是乙方在工業上使用的物件,已製造過_________產品。

一、合同範圍

1.供方同意受方在中國設計、製造、使用和銷售合同產品的專有技術(或專利技術)。在該地區受方享有利用該技術獨佔性製造產品和銷售產品的權利(或這是一項非獨佔的許可證)。

2.供方負責向受方提供_________技術的研究報告、設計、計算、產品圖紙、製造工藝、質量控制、試驗、安裝、除錯、執行、維修等一切技術資料、資料(詳見附件______)和經驗,以便受方能實施製造產品(產品的型號、規格、技術引數等詳見附件_____)。

3.供方負責自費派遣技術人員赴受方進行技術指導和參加_________的效能考核(詳見附件_________)。

4.供方負責接受受方有關人員自費赴供方進行培訓,使受方人員能掌握合同規定的上述技術(詳見附件_________)。

5.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受方在合同產品上有權使用屬於供方所有的_________商標(或牌號)。

6.供方有責任(或同意)以最優惠的價格向受方提供為製造合同產品所必需的裝置、測試儀器、原材料及零部件(或供方有責任幫助受方為實施製造合同產品所需的配套件,從第三方取得有關技術許可證,或者與第三方進行合作生產)。

二、價格或許可證使用費

1.根據本合同規定,供方向受方提供的技術和技術服務等,受方應向供方支付的合同總價為________________元,其中:技術使用費______________元;資料費______________元;技術服務費______________元。上述價格為固定價格。

2.受方有義務對根據許可證轉讓的技術支付下列費用:

(1)入門費______________元。

(2)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應向供方支付常年提成費,其提成率為合同產品淨銷售價的3%。

三、技術資料的支付

1.供方應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規定向受方提供技術資料。

2.供方用空運把技術資料送達中國_________機場。該機場在收到技術資料後而在空運提單上加蓋的印戳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受方將帶有到達印戳日期的空運提單影印本1份寄送供方。

3.在技術資料發運後的24小時(或48小時)內,供方應將合同號、空運提單號與日期、資料項號、件數、重量,航班號用電報或電傳通知受方,並將空運提單正本1份、副本2份和技術資料裝箱清單3份航空郵寄給受方。

4.如受方收到技術資料後發現不符合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規定,包括在空運中丟失或損壞,應在30天內通知供方,說明所缺或損失的資料,供方應在收到通知後立即(或30天內)免費補寄或重寄給受方。如果受方在收到技術資料後60天內沒有提出資料不足或損壞的書面通知,即視為受方對技術資料已驗收。

5.技術資料使用文字為英文(或其他文字),計量單位為米制,技術資料所適用的標準為______________工業標準。

6.技術資料的包裝要適應長途運輸與搬運、防雨、防潮。每箱上應以英文標明下述內容:合同號(許可證合同編號)、收貨人(_________)、目的地(中國_________市機場)、毛重(_________公斤)、箱號(或件號)以及運輸標誌等。

四、交換改進技術及對技術資料的修改

1.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內改進和發展的技術資料,應免費提供給受方。受方改進和發展的技術也應按對等原則提供給供方,但改進和發展的技術所有權屬於受方,對方不得去申請專利或轉讓給第三方。雙方交換技術資料,均不附加任何限制。

2.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如有不符合於受方生產條件的,供方有責任協助受方修改技術資料,並加以確認。

五、效能考核和驗收

1.在合同產品首批生產後,由雙方根據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規定,共同進行產品效能考核。

2.經考核合同產品的效能符合合同技術檔案規定的技術指標,即通過驗收,雙方簽署合同產品效能考核合格證明書一式4份。每方各執2份。

3.如經考核,合同產品效能不符合本合同技術檔案規定的技術指標時,雙方應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責任。如責任在供方,供方應自負費用,採取措施,消除缺陷。缺陷消除後進行第二次考核。如果第二次考核後仍不合格,供方應繼續採取措施,消除缺陷,並進行第三次試驗。如果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時,受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如果考核不合格責任在於受方,受方在供方協助下,採取措施,消除缺陷,並進行第二次或第三次試驗。如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時,則由雙方協商如何再執行合同的問題。供方協助受方消除缺陷,派遣技術人員的交通和

食宿費用由受方負擔。

六、保證和索賠

1.供方保證按本合同附件_________的規定提供給受方的技術資料是供方所掌握的最新資料,並保證向受方及時提供任何發展和改進的技術資料。

2.供方保證所提供的資料是正確的、完整的、清晰的和可靠的,與供方生產使用的技術資料完全一樣。

3.供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技術資料,如果未按時交付資料,按下述比例向受方支付罰款:

(1)拖延一至四周,每週為本合同總價格(或技術使用費)的0.5%;

(2)拖延五至八週,為本合同總價格(或技術使用費)的1%;

(3)拖延八週以上,為本合同總價格(或技術使用費)的1.5%;

4.供方向受方支付罰款並不解除供方繼續交付技術資料的義務。

5.如果供方遲交技術資料超過六個月,受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此時供方應將受方已支付的金額,並按年利_________%的利息,一併退還給受方。

6.如果合同產品考核驗收三次仍不合格時,受方除有權終止本合同外,受方還有權收回已付給供方的全部金額,並加年利_____%的利息。如果產品只有部分效能指標達不到合同的規定時,受方減少支付合同總價的_________%。

7.供方保證合同轉讓的一切權利,包括製造、使用、銷售以及其他有關技術的合法性,並保證不受第三方的指控。如發生第三方指控侵權,供方應負責與第三方交涉,並承擔法律上和經濟上的一切責任。

七、稅收

1.凡因執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款,在受方國內的由受方負擔。在受方以外的則均由供方負擔。

2.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國境內取得的許可證使用費的收入,必須按中國稅法(或按______國與______國的稅收協定)納稅

八、仲裁

1.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仍不能解決時,應提交仲裁解決。

2.仲裁地點在______________,由_________仲裁院根據該院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或仲裁在被訴方的國家進行。如在中國則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如在_________國則由_________仲裁協會按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3.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仲裁費用,除仲裁規則或裁決書另有規定外,由敗訴方負擔。

5.在仲裁過程中,除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九、不可抗力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於戰爭、嚴重水災、火災、颱風以及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致使本合同不能執行時,可延遲履行本合同,延遲的期限相當於事故影響的期限。

2.發生不可抗力事故後,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在15天內以航空掛號信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檔案提交給另一方確認。

3.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續120天以上,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繼續執行本合同的問題。

十、合同的生效、期限、終止及其他

1.本合同由雙方代表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市簽字。簽字後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有關當局申請批准,爭取在60天內獲得批准,以最後批准的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如簽字後6個月仍得不到批准,雙方有權撤銷本合同。

2.本合同從生效日起____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後合同自動失效。如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經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後可延長____年

3.本合同期滿時,債務人對債權人未了債務應繼續予以支付。

4.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補充,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後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檔案,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5.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_________,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____文兩種文字寫成,正本4份,具有同等效力,雙方各執一式2份。

受方(蓋章):_________供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

技術合同 篇4

簽約時間:

籤地點:

合同號:

中國,北京,×××公司(以下簡稱“受讓方”)為一方,××國××市×××公司(以下簡稱“出讓方”)為另一方。

鑑於出讓方擁有設計、製造、安裝、銷售×××產品的專有技術;

鑑於出讓方有權,並且也同意向受讓方轉讓上述專有技術;

鑑於受讓方希望利用出讓方的專有技術設計、製造、銷售和出口×××產品;

雙方授權代表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1.1 “受讓方”——是指中國××××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2 “出讓方”——是指×××國××××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 “合同產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產品及其型號和規格。

1.4 “技術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術資料、圖紙、設計、計算、操作、維修、產品檢驗等資料。

1.5 “合同工廠”——是指受讓方使用了讓方提供的技術資料進行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即×××省××市××××工廠。

1.6 “淨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佣金、商業折扣、稅金和外購件等的費用後的餘額。

1.7 “技術服務”——是指出讓方根據本合同附件四和附件五中的規定,就合同產品的設計、製造、裝配、檢驗、除錯、操作等工作,向受讓方提供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1.8 “商業性生產”——是指合同工廠生產第×××臺合同產品以後的生產。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雙方政府有關當局中的最後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據具體專案的需要增減上述定義)

  第二條 合同範圍

2.1出讓方同意向受讓方轉讓,受讓方同意從出讓方取得合同產品的設計、製造、銷售、安裝、維修的專有技術。合同產品的型號、名稱、規格和技術引數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2.2 出讓方承認受讓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計和製造合同產品,以及使用、銷售和出口的權利。這種權利是非獨佔的,不可轉讓的權利。

2.3 出讓方負責向受讓方提供合同產品有關的專有技術和技術資料,其具體內容、數量和交付時間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4 出讓方負責派遣技術人員來華講解技術資料,並對合同產品的設計、製造、裝配、檢驗、考核等進行技術指導和服務,技術服務的內容和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四。

2.5 出讓方負責接受和安排受讓方人員在出讓方工廠的技術培訓,出讓方應儘量大的努力滿足受讓方的要求,使受讓方人員能夠掌握上述專有技術,受讓方人員培訓的內容和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五。

2.6 根據受讓方的需要,出讓方有義務以最優惠的價格向受讓方提供合同產品所需要的零部件、原料、或標準件等,具體的供貨內容屆時雙方將另行協商簽訂合同。

2.7 出讓方同意受讓方使用其商標的權利,合同產品可以採用雙方的聯合商標或標明“根據出讓方許可製造”的樣。

2.8 受讓方生產的合同產品經考核合格後,出讓方同意按本合同第8.9條的規定返銷部分合同產品。

  第三條 合同價格

3.1 按照本合同第二條規定的合同內容和範圍,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的合同總價為××美元(大寫:××××美元)其分項價格如下:

a.技術轉讓費××美元;

b.設計費××美元;

c.技術資料費××美元;

d.人員培訓費××美元。

3.2 上述合同價格為固定價格,其技術資料價格為在×××機場交付前的一切費用。

(注:此處的機場應為受讓方合同工廠附近的國際機場)

  選擇方案一:適用於按提成計價的合同

3.1 按照第二條規定的合同內容和範圍,本合同採用提成方式計算價格,合同貨幣為美元。

3.2 本合同提成費的計算時間從雙方簽署合同產品考核合格證書之日開始,按日曆年分年度計算,每年的12月31日為提成費結算日。

3.3 提成費按當年度合同產品銷售後的淨銷售價格計算,提成率為××%,合同產品未銷售出去的不應計算提成費。

3.4 在提成費結算日後10天內受讓方將以書面形式向出讓方提交上一年度合同產品的銷售數量,淨銷售額和應支付的提成費,淨銷售額和提成費的具體計算方法詳見本合同附件××。

3.5 本合同的技術服務和人員培訓費用將按實際的工作日計算,其日工資標準和計算方法詳見本合同附件××。

3.6 出讓方如需查核受讓方的帳目時,應在接到受讓方按照第3.4條規定開出的書面通知後10天內通知受讓方,具體的查帳程式、內容和方法詳見本合同附件××。

選擇方案二:適用於固定與提成相結合的計價合同

3.1 按照第二條規定的合同內容和範圍,本合同採用入門費和提成費兩種方式計算價格,合同貨幣為美元。

3.2 本合同的入門費為×××美元(大寫:×××美元),入門費為固定價格。

3.3 本合同提成費的計算時間從雙方簽署合同產品考核合格證書之日開始,按日曆年度計算,每年的12月31日為提成費結算日,提成費按當年度合同產品銷售後的淨銷售價格計算,提成率為××%,具體的計算辦法與選擇方案一的第3.4條相同。

3.4 技術服務和人員培訓費用的計算辦法與選擇方案一的第3.5條相同。

3.5 查帳的程式,內容和方法與選擇方案一中的第3.6條相同。

  第四條 支付條件

4.1 本合同中規定的一切費用將以美元用電匯(t/t)或信匯(m/t)通過北京中國銀行和××××銀行支付。所有在中國境內發生的銀行費用由受讓方負擔,所有在中國境外發生的銀行費用由出讓方負擔。

4.2 本合同第三條所規定的合同總價,按下述辦法由受讓方支付給出讓方:

(1)合同總價的××%,計×××美元(大寫×××美元),在受讓方收到出讓方提交的下列單據之日起30天內經稽核無誤後支付給出讓方;

a.出讓方政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影印件一份,或者當局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檔案一份。

b.出讓方銀行出具的金額為××美元(大寫×××美元)以受讓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六;

c.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票一式4份;

d.即期匯票一式2份。

受讓方在支付上述款項的同時,應向出讓方提交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的金額為××美元(大寫××美元)以出讓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保函一份,保函格式詳見本合同附件七。

(2)合同總價的××%,計××美元(大寫××美元),在出讓方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技術資料後,受讓方收到出讓方提交的下列單據後,經稽核無誤,在30天內由受讓方支付給出讓方;

a.商業發票一式4份;

b.即期匯票一式2份;

c.交付技術資料的空運單一式4份。

(3)合同總價××%,計××美元(大寫××美元),在受讓方收到下述單據30天內經稽核無誤後,由受讓方支付給出讓方。

a.商業發票一式4份;

b.即期匯票一式2份;

c.由雙方籤說明合同工廠效能保證期已開始的證明檔案一式2份。

(4)合同總價的××%,計××美元(大寫××美元),在受讓方收到出讓方提交的下列單據30天內經稽核無誤後,由受讓方支付給出讓方:

a.商業發票一式4份;

b.即期匯票一式2份;

c.由雙方籤的合同產品考核驗收合格證書一式2份。

4.3 根據合同規定,如出讓方需向受讓方支付罰款或賠償時,受讓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選擇方案一:適用於按提成計價的合同

4.1 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提成費,受讓方在合同產品考核驗收合格後開始支付。

4.2 受讓方在提成費結算日後10天之內,應將上一日曆年度內合同產品的實際銷售量和淨銷售額通知出讓方,受讓方在收到出讓方出具的下列單據30天內經稽核無誤後由受讓方將提成費支付給出讓方:

a.該期提成費計算單一式4份;

b.商業發票一式4份;

c.即期匯票一式2份;

4.3 本合同的技術服務費和人員培訓費的支付辦法詳見合同附件××。

4.4 按本合同規定,如出讓方需要向受讓方支付罰款或賠償時,受讓方有權從上述支付中直接扣除。

選擇方案二:適用於固定與提成相結合的計價合同

4.1 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入門費的支付辦法與第4.2條的支付方法相同,其支付次數可根據具體合同的需要而定,每次支付所需的單據與第4.2條相同。

4.2 提成費的支付方式與選擇方案一中的第4.2條規定相同。

4.3 本合同的技術服務費和人員培訓費的支付辦法詳見本合同附件××。

4.4 支付罰款和賠償的方法和第4.3條相同。

  第五條 技術資料的交付

5.1 出讓方應按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內容,數量和時間在×××機場交付技術資料。技術資料運抵××機場後,其風險即由出讓方轉移到受讓方。

5.2 交貨機場的印戳日期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5.3 在每批技術資料發運後24小時內,出讓方應將合同號、空運提單號、空運日期、資料的項號、件數、重量、班機號和預計到達日期用電傳或電報通知受讓方,同時,將空運提單和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各一式2份航空郵寄給受讓方。

5.4 如技術資料在空運中發生丟失、損壞、短缺、出讓方應在收到受讓方書面通知後30天內,免費補寄或重寄給受讓方。

5.5 交付的資料應具有適合於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防潮的堅固包裝。

5.6 每件技術資料的包裝封面上,應以英文標明下述內容:

a.合同號:

b.收貨人:

c.目的機場;

d.標記:

e.重量(公斤)

f.箱號或件號:

g.收貨人代號:

5.7 包裝箱內應附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2份,並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檔案代號、名稱和頁數。

  第六條 技術服務和人員培訓

6.1 出讓方應按照合同規定派遣技術熟練的、身體健康的、稱職的人員到受讓方的合同工廠現場提供技術服務,技術服務的人數、專業、任務和內容,在華時間等詳見本合同附件四。

6.2 受讓方應為出讓方的技術服務人員提供入出境簽證和在華的工作和生活條件,出讓方技術人員在華的待遇條件詳見本合同附件四。

6.3 出讓方的技術服務人員在華服務期間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工廠的規章制度。

6.4 受讓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派遣技術人員或操作工人到出讓方有關的工廠進行培訓,培訓人員的數量、專業、內容、時間和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五。

6.5 出讓方應為受讓方的培訓人員提供入出境簽證和培訓的條件,培訓人員在出讓方的待遇條件詳見本合同附件五。

6.6 受讓方培訓人員在出讓方接受培訓期間應遵守出讓方國家的法律和當地工廠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考核和驗收

7.1 為了驗證出讓方技術資料的正確性和可靠性,出讓方應派遣代表與受讓方的技術人員一起在合同工廠共同對合同產品進行考核和驗收,具體的考核程式和驗收標準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7.2 經過雙方共同考核證明合同產品符合附件三規定的驗收標準時,雙方授權代表應簽署合同產品考核驗收合格證書一式4份,雙方各持2份。

7.3 如果合同產品經考核後證明其技術性能未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時,雙方應友好協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採取措施,待缺陷消除後再進行第二次效能考核,考核合格後按第7.2條規定雙方簽署考核合格證書。

7.4 如果第一次考核不合格是出讓方的責任時,出讓方再次派遣技術人員參加第二次考核的一切費用將由出讓方負擔,如系受讓方的責任,則由受讓方負擔。

7.5 經過第二次考核合同產品仍不能達到驗收標準時,如果是出讓方的責任,出讓方必須賠償受讓方遭受的有關損失,同時,出讓方還應採取措施,消除缺陷,自費派遣技術人員參加第三次合同產品的考核。如系受讓方的責任,一切費用將由受讓方負擔。

7.6 經過上述三次考核,合同產品仍然達不到驗收標準時,如系出讓方的責任,受讓方則有權終止合同,同時按第八條的規定,出讓方還應賠償受讓方的有關損失。如系受讓方的責任,則由雙方協商合同將如何進一步執行的問題。

(注:考核驗收的次數可視專案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八條 保證和索賠

8.1 出讓方保證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出讓方實際使用的和最新的技術資料,並保證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及時向受讓方提供其改進和發展的技術資料。

8.2 出讓方保證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是完整的、正確的、清晰的,並保證能按合同附件二的規定及時交付。

8.3 出讓方對合同工廠提供的效能保證期為××個月,效能保證期的起算和終止時間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8.4 如出讓方交付的技術資料不符合第8.2條的規定時,出讓方必須在收到受讓方書面通知後30天內免費將有關的技術資料航寄給受讓方。

8.5 如出讓方不能按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時間交付技術資料時,出讓方應按下列比例向受讓方支付技術資料的遲交罰款:

第1至4周,每遲交一週罰款為合同總價的××%;

第5至8周,每遲交一週罰款為合同總價的××%;

超過8周者,每遲交一週罰款為合同總價的××%.

以上罰款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不足一週時,罰款按一週計算。

8.6 受讓方按照第8.5條的規定對出讓方罰款後並不解除出讓方繼續交付技術資料的義務。

8.7 出讓方遲交技術資料超過六個月時,受讓方有權終止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出讓方必須將受讓方已支付的全部金額,並加上年息為××%的利息,一起退還給受讓方。

8.8 按本合同第七條的規定,由於出讓方的責任,合同產品經第x次考核不合格時則按以下辦法處理:

(1)如果由於合同產品不合格導致受讓方不能投產,只能終止合同時,出讓方應按第8.7條的規定退還受讓方已付給出讓方的全部金額,並加計年息××%的利息。

(2)如果是合同產品的部分效能尚未達到驗收指標,但受讓方仍可以投產使用時,出讓方應按以下規定賠償受讓方的損失:

a.合同產品的×××效能指標降低××%,賠償合同總價的××%;

b.合同產品的×××效能指標降低××%,賠償合同入門費總價的××%;

c.合同產品的×××效能指標降低××%,賠償金為降低提成率××%.

(注:遲交罰款和效能賠償可以根據具體合同的情況,擬增加或減少一部分條款)

8.9 合同產品經考核合格後,出讓方同意逐年返銷部分合同產品,返銷的型號和數量詳見本合同附件××。

  第九條 侵權和保密

9.1 出讓方保證是本合同規定提供的一切專有技術和技術資料的合法持有者,並且有權向受讓方轉讓,如果發生第三方指控侵權時,則由出讓方負責與第三方交涉並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和經濟上的責任。

9.2 受讓方同意在合同有效期內對出讓方提供給受讓方的專有技術和技術資料進行保密,如果上述專有技術和技術資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出讓方或第三方公佈,受讓方對公開部分則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9.3 出讓方應對受讓方提供的合同工廠的水文、地質、生產等情況保密,其保密時間應按受讓方的要求執行。

9.4 本合同終止後,受讓方仍有權使用出讓方提供的專有技術和技術資料,有權設計、製造和銷售合同產品。

  第十條 稅費

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其現行稅法對受讓方徵收的與執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由受讓方負擔。

1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其現行稅法對出讓方徵收的與執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由出讓方負擔。其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對出讓方徵收的預提稅將由受讓方從本合同第四條的支付中予以扣除,代替出讓方向中國稅務當局繳納,然後將稅務當局出具的完稅憑證正本一份提交出讓方,出讓方應繳納的其他稅費則由其自己去中國稅務當局辦理納稅手續。

10.3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徵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由出讓方負擔。

選擇方案一:適用於已與我國簽訂了避免雙重稅收協定的國家中的企業

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國政府於××年×月×日簽訂了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該協定已於××年×月×日開始實施,出讓方和受讓方均應遵守該協定的規定。

10.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其×××稅法和×××稅法的規定對出讓方徵收的×××稅和×××稅將按避免雙重稅協定第××條和第××條辦理。

選擇方案二:適用於已得到我國稅務當局批准享受減免稅待遇的專案

1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稅法的規定,在執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出讓方負有×××稅和×××稅的納稅義務。

10.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當局已於××年××月×日決定對出讓方負擔的×××稅和×××稅實行減稅(或者免稅)處理,具體的處理辦法詳見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11.1 合同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戰爭或嚴重的水災、火災,颱風和地震等自然災害,以及雙方同意的可作為不可抗力的其他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長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1.2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儘快將發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況以電傳或電報通知對方。並於14天內以航空掛號信件將有關當局出具的證明檔案提交給另一方進行確認。

11.3 如果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延續到120天以上時,合同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的執行問題。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12.1 在執行本合同中所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提交仲裁解決。

12.2仲裁地點在北京,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的仲裁程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

(注:此條有兩種選擇:a.仲裁地點若在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就按斯德哥爾摩間會仲裁院的仲裁程式進行仲裁。b.仲裁地點選在被訴國,則按被訴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式進行仲裁。)

12.3 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2.4 仲裁中的適用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注:在斯德哥爾摩仲裁時,瑞典法為適用法律;在被訴國仲裁時,被訴國的法律為適用法。)

12.5 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或者按仲裁的裁決執行。

12.6 在仲裁過程中除了正在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應繼續執行。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13.1 本合同由雙方授權代表於××××年×月×日在北京籤,然後由各方分別向本國政府有關當局申請批准,以最後一方的批准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雙方應盡最大努力爭取在90天內獲得批准,並用電傳通知對方,然後用信件確認。

13.2 本合同自籤之日起6個月後仍不能生效時,雙方均有權取消此合同。

13.3 本合同有效期從合同生效日算起共×年,有效期滿後,本合同將自動失效。

13.4 本合同期滿後,雙方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對債權人繼續完成未了債務。

13.5 本合同用英文書就,一式4份,雙方各持2份。

13.6 本合同由第一至十四條和附件1至7組成,合同正文與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7 對一合同的任何變更、修改或增減,須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檔案,並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8 在本合同的執行中,雙方通訊以英文進行,正式通知應以書面形式,用航空掛號信件郵寄,一式2份。

  第十四條 法定地址

14.1 受讓方名稱:

地 址:

電 傳:

電 話:

14.2 出讓方名稱:

地 址:

電 傳:

電 話:

14.3 雙方授權代表籤:

受讓方 出讓方

(籤 ) (籤 )

  附件一 出讓方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的保函格式

受益人:中國××××公司

日 期:××××年×月×日

關於貴公司(以下簡稱“受讓方”)與××××公司(以下簡稱“出讓方”)於××××年×月×日簽訂的有關出讓方轉讓給受讓方的×××產品的專有技術金額為××美元(大寫:××美元)的××號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我行應出讓方的要求在此開立以貴公司為受益人的金額為合同總價的××%(百分之×)即××美元(大寫:××美元)的××號不可撤銷的保函。

我行在收到受讓方的書面通知,說明出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後××個月內,未能按合同附件二的規定履行其交付技術資料的合同義務後15天內,願將上述金額連同按年息××%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給受讓方。

本函自出具之日起開始生效,在××××公司全部交付完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技術資料後即告失效。

  附件二 受讓方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的保函格式

受益人:××××公司

日 期:××年×月×日

關於貴公司(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公司(以下簡稱“受讓方”)於××××年×月×日簽訂的有關受讓方從出讓方引進的×××專有技術金額為××美元(大寫:××美元)的××號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我行應受讓方要求在此開立以貴公司為受益人的金額為合同總價的××%(百分之×)即××美元(大寫:××美元)的××號不可撤銷的保函。

合同總價××%(百分之×)已由受讓方事先支付給出讓方。

在出讓方按合同規定履行其義務而受讓方未能按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條件付款給出讓方的情況下,我行在收到出讓方的書面通知後××天內,將受讓方應付給出讓方的有關金額連同按年息××%(百分之×)的利息支付給出讓方。

按合同第××條和第××條的規定,如有任何應由出讓方付給受讓方的罰款或賠償時,受讓方有權按合同第××條的規定從任何付款中扣除。

本保函自出具之日起開始生效,在受讓方支付完最後一筆付款後即告失效。

技術合同 篇5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推動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加強技術市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字從技術上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要求的專項管理工作。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是否屬於技術合同及屬於何種技術合同作出結論,並核定其技術交易額(技術性收入)。

第三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貫徹依法認定、客觀準確、高效服務、嚴格管理的工作原則,提高認定質量,切實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財稅優惠政策的落實。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自然人(個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規定,就下列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活動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技術合同。

(一)技術開發合同

1.委託開發技術合同

2.合作開發技術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

1.專利權轉讓合同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4.技術祕密轉讓合同

(三)技術諮詢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服務合同

2.技術培訓合同

3.技術中介合同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術合同登記。但其合同標的中明顯含有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服務內容,其技術交易部分能獨立成立並且合同當事人單獨訂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單獨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

第六條 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可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以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服務為內容的技術承包合同,可根據承包專案的性質和具體技術內容確定合同的型別,並予以認定登記。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技術合同,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合同的書面文字。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當事人。一併出具與該合同有關的.證明檔案。當事人拒絕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證明檔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

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向當事人推薦和介紹由科學技術部印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字》,供當事人在簽訂技術合同時參照使用。

第八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當是依法已經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在批准、登記後生效,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等。

當事人為法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為其他組織的合同,應當有該組織負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組織的印章。

印章不齊備或者印章與書寫名稱不一致的,不予登記。

第九條 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職能機構或課題組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的,應當在申請認定登記時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負責人的書面授權證明。

第十條 當事人就承擔國家科技計劃專案而與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專案執行部門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並附有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專案執行部門的批准檔案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予受理,並進行認定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範圍不受行業、專業和科技領域限制。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技術標的或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標的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投產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或領取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技術,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或生產許可證後,持合同文字及有關批准檔案申請認定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當事人商業祕密(包括經營資訊和技術資訊)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保密要求。

當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中約定了當事人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主動保守當事人有關的技術祕密,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下列主要條款不明確的,不予登記:

(一)合同主體不明確的;

(二)合同標的不明確,不能使登記人員瞭解其技術內容的;

(三)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等約定不明確的。

第十六條 約定擔保條款(定金、抵押、保證等)並以此為合同成立條件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時當事人擔保義務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合同名稱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不一致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補正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拒不補正的,不予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條款含有下列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等不合理限制條款的,不予登記: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的;

(二)一方強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標的基礎上研究開發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獨佔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競爭技術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據市場需求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祕密的。

第十九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約定提交有關技術成果的載體,不得超出合理的數量範圍。

技術成果載體數量的合理範圍,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技術檔案(包括技術方案、產品和工藝設計、工程設計圖紙、試驗報告及其他文字性技術資料),以通常掌握該技術和必要存檔所需份數為限;

(二)磁碟、光碟等軟體性技術載體、動植物(包括轉基因動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以及樣品、樣機等產品技術和硬體性技術載體,以當事人進行必要試驗和掌握、使用該技術所需數量為限;

(三)成套技術裝置和試驗裝置一般限於1-2套。

第二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委託開發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委託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並提供相應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工作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一條 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二)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三)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第二十二條 單純以揭示自然現象、規律和特徵為目標的基礎性研究專案所訂立的合同,以及軟科學研究專案所訂立的合同,不予登記。

第二十三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一)小試、中試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開發專案;

(二)技術改造專案;

(三)成套技術裝置和試驗裝置的技術改進專案;

(四)引進技術和裝置消化、吸收基礎上的創新開發專案;

(五)資訊科技的研究開發專案,包括語言系統、過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專家系統、計算機輔助設計、計算機整合製造系統等,但軟體複製和無原創性的程式編制的除外;

(六)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專案;

(七)治理汙染、保護環境和生態專案;

(八)其他科技成果轉化專案。

前款各項中屬一般裝置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於產品生產的,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四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一)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二)合同標的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引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三)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鑑定、仿製和應用。

第三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祕密轉讓所訂立的下列合同: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相應的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四)技術祕密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祕密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技術祕密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相應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祕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成果;

(二)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三)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智慧財產權權屬約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就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和實施許可、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轉讓與許可訂立的合同,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就技術進出口專案訂立的合同,可參照技術轉讓合同予以認定登記。

第二十九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當事人應當提交相應的智慧財產權權利證書影印件。無相應證書影印件或者在有關智慧財產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後申請認定登記的,不予登記。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可以提示當事人提供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明的影印件。

第三十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為技術祕密的,該項技術祕密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不為公眾所知悉;

(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三)具有實用性;

(四)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術祕密可以含有公知技術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術的組合。但其全部或者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資訊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為進入公有領域的知識、技術、經驗和資訊等(如專利權或有關智慧財產權已經終止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祕密轉讓未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屬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前款合同標的符合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由當事人補正後,按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僅為高新技術產品交易,不包含技術轉讓成份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隨高新技術產品提供使用者的有關產品效能和使用方法等商業性說明材料,也不屬於技術成果檔案。

第四章 技術諮詢合同

第三十三條 技術諮詢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託方)為另一方(委託方)就特定技術專案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為特定技術專案的諮詢課題;

(二)諮詢方式為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的分析、論證、評價和預測;

(三)工作成果是為委託方提供科技諮詢報告和意見。

第三十五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屬於技術諮詢合同:

(一)科學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研究;

(二)技術政策和技術路線選擇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專案、研究開發專案、科技成果轉化專案、重要技術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廣專案等的可行性分析;

(四)技術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術系統的技術評估;

(五)特定技術領域、行業、專業技術發展的技術預測;

(六)就區域、產業科技開發與創新及特定技術專案進行的技術調查、分析與論證;

(七)技術產品、服務、工藝分析和技術方案的比較與選擇;

(八)專用設施、裝置、儀器、裝置及技術系統的技術性能分析;

(九)科技評估和技術查新專案。

前款專案中涉及新的技術成果研究開發或現有技術成果轉讓的,可根據其技術內容的比重確定合同性質,分別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諮詢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為大、中型建設工程專案前期技術分析論證的,可以認定為技術諮詢合同。

但屬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獨立成立的情況除外。

第三十七條 就解決特定技術專案提出實施方案,進行技術服務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諮詢合同。符合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退回當事人補正後,按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八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諮詢合同:

(一)就經濟分析、法律諮詢、社會發展專案的論證、評價和調查所訂立的合同;

(二)就購買裝置、儀器、原材料、配套產品等提供商業資訊所訂立的合同。

第五章 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技術服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託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託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的標的為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資訊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性專案;

(二)服務內容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四)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技術祕密成果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權屬。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四十條規定,且該專業技術專案有明確技術問題和解決難度的,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一)產品設計服務,包括關鍵零部件、國產化配套件、專用工模量具及工裝設計和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非標準裝置的設計,以及其他改進產品結構的設計;

(二)工藝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藝編制、新產品試製中的工藝技術指導,以及其他工藝流程的改進設計;

(三)測試分析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技術成果測試分析,新產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種效能的測試分析,以及其他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

(四)計算機技術應用服務,包括計算機硬體、軟體、嵌入式系統、計算機網路技術的應用服務,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CAD)和計算機整合製造系統(CIMS)的推廣、應用和技術指導等;

(五)新型或者複雜生產線的除錯及技術指導;

(六)特定技術專案的資訊加工、分析和檢索;

(七)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後技術服務,包括為技術成果推廣,以及為提高農業產量、品質、發展新品種、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關技術服務;

(八)為特殊產品技術標準的制訂;

(九)對動植物細胞植入特定基因、進行基因重組;

(十)對重大事故進行定性定量技術分析;

(十一)為重大科技成果進行定性定量技術鑑定或者評價。

前款各項屬於當事人一般日常經營業務範圍的,不應認定為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十二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一)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合同。但以非常規技術手段,解決複雜、特殊技術問題而單獨訂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晒影印圖紙、翻譯資料、攝影攝像等所訂立的合同;

(三)計量檢定單位就強制性計量檢定所訂立的合同;

(四)理化測試分析單位就儀器裝置的購售、租賃及使用者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第六章 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第四十三條 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專案的技術指導和業務訓練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培訓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第四十四條 技術培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以傳授特定技術專案的專業技術知識為合同的主要標的;

(二)培訓物件為委託方指定的與特定技術專案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的內容不涉及有關智慧財產權權利的轉移。

第四十五條 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合同中涉及技術培訓內容的,應按技術開發合同或技術轉讓合同認定,不應就其技術培訓內容單獨認定登記。

第四十六條 下列培訓教育活動,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

(一)當事人就其員工業務素質、文化學習和職業技能等進行的培訓活動;

(二)為銷售技術產品而就有關該產品效能、功能及使用、操作進行的培訓活動。

第四十七條 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資訊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實現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聯絡、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並對履行合同提供專門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中介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中介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第四十八條 技術中介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技術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託方與第三方進行技術交易,實現科技成果的轉化;

(二)技術中介的內容應為特定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專案;

(三)中介方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中介主體的資格要求。

第四十九條 技術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兩種形式訂立:

(一)中介方與委託方單獨訂立的有關技術中介業務的合同;

(二)在委託方與第三方訂立的技術合同中載明中介方權利與義務的有關中介條款。

第五十條 根據當事人申請,技術中介合同可以與其涉及的技術合同一起認定登記,也可以單獨認定登記。

第七章 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五十一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合同的交易總額和技術交易額進行審查,核定技術性收入。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載明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申請認定登記時不能確定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減免稅或提取獎酬金手續前予以補正。不予補正並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第五十一條用語的含義是:

(一)合同交易總額是指技術合同成交專案的總金額;

(二)技術交易額是指從合同交易總額中扣除購置裝置、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後的剩餘金額。但合理數量標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計入非技術性費用;

(三)技術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後所獲得的價款、使用費、報酬的金額。

第五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減免稅、提取獎酬金和其他技術勞務費用,應當以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核定的技術交易額或技術性收入為基數計算。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20xx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國家科委釋出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