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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酒店經營合同3篇

合同協議 閱讀(1.14W)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酒店經營合同3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於酒店經營合同3篇

酒店經營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以下簡稱“乙方”)共同投資經營酒店,甲方先期投資___萬元人民幣,乙方先期投資____元人民幣,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 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酒店合作經營等問題,自願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係,乙方為甲方提供投資合股以及適當的經營中的管理,協助甲方提高酒店業務發展和贏利,實現雙方在利益方面的多贏局面。

二、 甲方和乙方的初期合作為,甲方投資____萬元人民幣,乙方投資____萬元人民幣,就其投資比例對酒店的贏利景象年終分紅以及酒店的經營管理權利(職務)。其所有投資都將用於酒店的原始投資(房租、裝修、經營類手續辦理、進貨、員工開支等),甲方不得擅自挪用和他借甲方和乙方的共同投資款項。乙方可在甲方實施每筆資金開支時提出監督和審查的權利,甲方必須提供相應的票據和開支證明。在次期間出現因資金開支不明而發生的糾紛,按照此協議判定有過錯一方,由過錯方向另一方賠償5%的股份,以解決糾紛。

三、 甲方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應按照最初協議雙方的共同協商後的意願,投資____萬元用於酒店的開發和各類費用的支出,由於甲方為擁有股份最多一方所有人,在酒店的經營管理中應享有最高發言權和決定權,但不擁有財務管理權利和財務隱私權。應嚴格遵守財務公開制度。

2. 甲方在酒店的發展和經營管理過程中,應在各類事項,如採購、僱傭、裝修、辭退、選拔、財務管理、發展意向等應積極地乙方協商爭得乙方的意見。不得擅自決定各類事項的最終決定。

3. 甲方擁有酒店發展和財務的知情權和決定權,可隨時就酒店經營發展中出現的情況召開管理層會議,決議。

4. 甲方擁有酒店在酒店經營發展中需要簽署各類合同的首席權和簽名權,但必須讓乙方知情和在場。

5. 股份分紅比例按照甲方和乙方的投資比例進行,甲方擁有的股份分紅比例的準確數額應透明,不得在財務上進行弄虛作假的行為以提高個人的分紅數額。

6. 甲方應想乙方提供適當的職位和管理權利,遵照友善和睦的原則,共同管理共同發展。

四、 乙方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

1. 乙方應按照最初協議雙方的共同協商後的意願,投資____萬元用於酒店的開發和各類費用的支出,乙方擁有酒店的管理資格,依據本協議乙方可自願擔任由甲方提供的酒店管理職務(職位),但不享有財務管理權和隱私權。應嚴格遵守財務公開制度。

2. 乙方在酒店的發展和經營管理過程中,應在各類事項,如採購、僱傭、裝修、辭退、選拔、財務管理、發展意向等應積極地聽取甲方的意見和建議,不得擅自決定各類事項的最終決定。

3. 乙方擁有酒店發和財務管理的知情權,有權利參與酒店的經營管理,有權利參加酒店經營中的各類會議、決議,有權利在會議決議中發表個人意見和建議,但不具備決定權。

4. 乙方不具備酒店在經營發展中簽署其他各類合同的簽名權,但有權利知情和在場。

5. 股份分紅比例按照甲方和乙方的投資比例進行,乙方擁有的股份分紅比例的準確數額應透明,不得在財務上進行弄虛作假的行為以提高個人的分紅數額。

6.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必要的繼續投資,在此協議期間內,應積極參與酒點的開發和投資。

五、

六、 按照本協議,甲方乙方應如實履行各自的義務,投資比例有一方不符或者投資數額要求分期支付應提供相應理由,如理由不充分,將視為自動退出本合作。分期支付時,每筆金額間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星期,超過則向另一方支付金額3000元。如已經按照本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和權利,在履行的過程中出現沒有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執行的情況,違約者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為股份分紅比例的5%。提前退出本合作,或未到本協議期滿,自動撕毀、退出,將不享受當年分紅,並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為最初投資金額數目的50%。 協議期限: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經過甲方乙方雙方協商,因酒店的經營和發展的需要,本協議期限頂為____年,從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滿。協議期滿雙方同意可以續簽。

甲方 (蓋章)

簽字

地址:

電話:

月 日 月日乙方(蓋章) 簽字 地址: 電話:年

酒店經營合同 篇2

轉讓方(下稱甲方):

受讓方(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基礎上,就商鋪經營權轉讓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座落在___商鋪的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商鋪的建築面積為___平方米),轉讓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本合同項下經營權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___元整。

乙方應該在本合同生效之後依照甲方規定的交款期內將上述款項一次性付清,甲方收到款項後向乙方出具收款憑證。

三、甲方提供的商鋪必須符___市規定,甲方負責商鋪經營權轉讓期間的土地使用費;

乙方負責商鋪經營權受讓期間的水電費。

乙方逾期末交費的,每天予以__%滯納金。

四、乙方不得擅自改變商鋪的結構。

未經甲方批准擅自動工的,甲方有權終止乙方所租賃商鋪內的一切活動,因此產生的一切後果概由乙方負責。

經營權期限屆滿,乙方裝修的裝置屬不動產的`,如裝修的樓板、牆壁、辦公室等不得破壞,如需拆除的,需經甲方批准同意,屬可動產的乙方自行處理,但應該保持商鋪交付時的原狀交還給甲方。

乙方如有違反,並責令其恢得商鋪原狀或者處以經濟賠償。

五、乙方經營期間如甲方提供的商鋪出現地質下陷、地面以及樓層斷裂和房屋倒塌(自然災害除外),甲方負責協助修復。

六、乙方經營期內甲方應該保障乙方合法經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國家稅費、市場管理費、垃圾費除外)。

七、乙方經營期內甲方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國家和集體發生債權債務與乙方的享有的經營權無關。

八、經營權屆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受讓權,但乙方必須在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方可辦理。

九、經營權屆滿,乙方必須搬出全部貨物,逾期不搬的,則視為乙方自動放棄財產所有權,由甲方自行處理。

十、乙方經營期間,商鋪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不能繼續經營的,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如因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不能繼續經營的,乙方有權自行修復本商鋪並繼續經營,經營權使用年限不變。

十一、乙方經營期間,甲方必須保證乙方商鋪外的交通通暢,商鋪的水、電安全正常使用。

十二、甲方負責市場的統一管理,乙方在經營期間必須與甲方管理部門簽訂經營者契約並繳納保證金(人民幣)__元。

乙方應該服從市場管理部門管理,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和市場管理公約。

如有違反市場相關規定的依照市場市場管理公約給予教育和處罰。

期滿後,甲方免息全額退還其保證金。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則由雙方協商作出補充合同,補充合同具備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雙方就履行合同發生糾紛,應該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向當地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影印塗改無效。

甲方(蓋章):

負責人:(簽名):

乙方(簽名):

簽約日期:

年月日

酒店經營合同 篇3

本合同雙方為:

1、____________(以下簡稱“酒店業主”),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法定企業,法定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市路號。

2、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是根據 法律註冊及存在的公司,法定地址:。

鑑於:

雙方同意訂立合同如下:

第1條 定 義

經雙方接受後,下列之各措辭,用於本合同以及所有有關之附加或更改檔案 時,有以下之定義。

1.1 酒店--應解釋為建築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築物包括傢俬、裝置設定及營業裝置,其細則詳列在後,酒店又應解釋為依據本合同而產生之營業運作。

1.2 工程地址--應解釋為大約有___平方米之工地,位於____市___路___號及___部分房屋,如附表(一)之地圖所示,在其上將會建成

“酒店以及所有主動或被動之附屬建築物”。

1.3 建築物--應解釋為所有在性質上或指定上視為地產物業的樓房及設施,以及包括所有為該等樓房及設施所設之裝置,例如:熱力系統、空調系統,所有 水管類裝置和電器裝置,戶外及戶內之標誌,升降機等等。

1.4 傢俬,裝置和裝置或簡稱f.f.e--應解釋為所有傢俬、裝置、辦公室裝置、裝飾(無論固定或可移動、包括地毯和牆身裝修),廚房、酒吧、洗燙裝置、 電話裝置、浴室水裝置、物料運送裝置,貨物車和所有其它酒店業裝置和物資(指 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單位價值超過人民幣八百元的企業固定資產)。

1.5 營業裝置或簡稱o.e--應解釋為一般用於酒店營業運作之小件,例如:銀器、被單、檯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廚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內,單件價值人民幣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購置,具體劃分標準按酒店統一會 計制度及中外合資會計法規定處理。

1.6 統一制度--應解釋為管理公司集團所採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國酒店和酒店業公會所出版之“酒店統一會計制度”。此統一制度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 政部頒發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和其他規定。

1.7 會計年度--應解釋為由一月一日開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個月期間,第一會計年度應由開業第一天開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獨立公共會計師--應解釋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在中國註冊的中國註冊會計師。

1.9 總收入--應解釋為營業收入減去工商統一稅後之營業收入。任何直接或間接發生於“酒店”經營之全部收入,包括所有房間總銷售、寫字樓公寓收入、 食物或飲料銷售、洗衣、電話、電報和電傳的收入,服務費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 裝置使用費及租賃費等等。也包括商場營業收入或商場出租收入及業主對外投資收入,固定資產收入,存款利息,各種賠償收入除7.1(d)或(e)條外,其他 按7.3條處理]和在顧客帳單上所加的任何小帳以及用人民幣代替外幣結算時,所 產生的差額。

1.10 營業毛利或簡釋g.o.p--營業毛利應解釋為每一會計年度(或其一部分)之總收入額與酒店營業支出之差額。

1.11 營業支出--應依據統一制度,包括下列專案

(a)薪俸,費用和工資,以及其他常規的或時有的,為酒店營業員工派發之其它款項,包括總經理,以及任何員工福利和糧款費用,起居住所、交通、員工 膳食、其它雜項福利,因上述薪俸之有關法令或法規而產生之應付款項或稅項。

(b)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飲料成本,和一般情況下為收益而發生之成本。

(c)依據當地經驗,經董事會批准的實際發生的呆帳。

(d)因酒店營業有關僱用之獨立公共會計師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請的法律顧問費用。

(e)第8.2條所指定付於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費。

(f)第7.1條所指定付於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費。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營業裝置,購入和更換之開支,包括1.5所列開支條。

(h)所有廣告、業務推廣和公共關係開支。

(i)第5.3.3條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團提供之廣告和業務推廣支出內之酒店應承擔的份額。

(j)因酒店消耗而發生的熱力、水、電、煤氣、電話和任何其它公用設施費用支出。

(k)付於推銷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佣金、費用及開支和預定費用。

(l)為維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狀況而產生之修葺、保養及更換費用,除第6. 1條和第6.2條屬業主責任範圍的費用外,均列入營業支出。

(m)一般情況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產生之營業費用。

(n)為酒店營業任何直接稅項、關稅、牌照費的繳付,但不包括第1.12條註明的費用。

1.12 獨立費用--下列專案應解釋為“獨立費用”,不應包括在“營業支出” 之內。

(a)酒店裝飾、固定附屬裝置和裝置的折舊。

(b)本酒店的資本和房地產稅項。

(c)本酒店土地使用費。

(d)開業前支出的攤銷。

(e)第6.1條重置儲備金的開支。

(f)由業主委任的審計師、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費和任何特別費用。

(g)獎勵性管理費。

(h)本酒店業主所得稅,固定資產稅和利得稅。

1.13 開房率--應解釋為酒店實際出租了的客房數除以酒店可供出租的客房數(不包括從香港地區及外國聘請來的人員的宿舍)的百分比。

1.14不可抗力--下述情況均構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戰爭、侵略、反叛、革命及內戰。

(b)政府以統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條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發生而被影響及不可合理預測或抗拒的事故。

(d)勞工糾紛。

(e)其他非管理公司可合理控制的而嚴重地影響管理公司經營酒店的能力的事故。

第2條 酒店計劃、建築及裝置

2.1 工程地址財產所有權

將建酒店之工地圖列於本合同的附錄(一)。

2.2 酒店規模

酒店將擁有下列:

套房間及有關配套裝置,在中國政策許可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

中西餐廳

酒吧(廊)

咖啡座

多用途禮堂

歌舞廳

運動/健康裝置

商店

2.3 建築進行程式

為進行酒店的建築、佈置、配備及裝飾,酒店業主將對自行聘請及保留所有

有關及需要的建築師、承包商、室內設計師及其它專家和顧問的費用負責。酒店業主應於六十天內給與管理公司一份酒店設計、建築及配備總時間計劃,而由管 理公司提出意見。

2.4 酒店驗收

管理公司將協助酒店業主在酒店建築裝置安裝及完成時之接收程式,酒店業 主答應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執行所有必要措施彌補管理公司向其提出之合理建議。

第3條 酒店開業前事項

3.1 酒店開業前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務

在“酒店”開業之前,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集團受業主之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設立開業前之預算案,呈交酒店業主批准後執行。

確立酒店之總體組織和計劃開業前之各項活動。

為酒店設立管理控制和會計制度。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適用法規,挑選和招募來自各階層之酒店員工,需 要時,履行培訓計劃。

協助組織和成立酒店內之各不同部門。

承擔分析各項應保專案,和協商保險計劃,在中國保險公司投保。

採購開業所需的物品。

制訂並執行酒店之市場營銷策略。

承擔廣告和公共關係計劃(確定宣傳媒介,擬定宣傳材料,傳送檔案予旅行社,以及介入管理公司集團的廣告和公開宣傳等)。

承擔業務推廣和訂房運作。

組織開業典禮。

酒店業主應以本身費用開支使管理公司有適合之辦公地方充分完成其在此段 之責任。

管理公司應聯同酒店業主採取必要措施,獲得因酒店供應、管理和經營而需 要之牌照和准許證。

3.2 酒店開業前之預算

(a)開業前預算表應如以下第3.5條之規定由管理公司於不遲於開業前六個月呈交酒店業主批准。

(b)預算應包含所有開業前活動之成本和支出。

(c)其應再包含:

開業前酒店總經理、營業經理和按人員編制在開業前委派給酒店的所需 人員的工資。

招募和培訓酒店委任員工成本包括有需要時在本集團內其它酒店之培訓 費用。

開業前廣告和業務推廣之成本。

開幕典禮之成本。

一切關於所有需要之經營和行政成本,包括領取所有需要之執照和准許 證成本、律師和顧問費用。

酒店部分開業時,部分經營所需之資金。

酒店業主應依據下列時間表存放包含本預表之資金於8.1條所述的銀行帳戶, 和使管理公司得以運用。

酒店業主應依據下列時間表存放包含本預算表之資金於第8.1條所述的銀行帳 戶,和使管理公司得以運用。

百分之伍拾(50%)開業前九個月。

百分之伍拾(50%)開業前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