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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轉讓合同錦集6篇

合同協議 閱讀(6.61K)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轉讓合同6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實用的轉讓合同錦集6篇

轉讓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合同法有關規定,本著明確和維護各自正當利益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以本人的名義購買陽光小區一套105平米全額集資房,並將集資房名額指標轉讓給乙方(樓層、房號以及具體位置未定)。

二、乙方同意一次性付清房款 元,日後房屋相關費用(含過戶費)均由乙方支付,與甲方無關。

三、按本單位集資房建房進展所需費用及集資款,由乙方及時如實支付甲方轉交給單位,每次甲方要出具相應收款證明給乙方。由甲方取回單位收費憑據交乙方保管。

四、因不可抗拒原因,此集資房不能建成使用時,甲方應無償退還乙方所支出的全部各種費用,即集資款和乙方支付甲方經濟補償金(以乙方手中各項收費憑據為準)。

五、房子建好後,交乙方入住使用。甲方取得房產證時,此房產證歸乙方保管。

六、甲方應無條件地將房屋過戶給乙方,當允許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甲方要出具各項證明,積極配合乙方辦理,辦理房產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各項手續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支付。

七、如有違約,將支付所有費用雙倍違約金。

此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定日起生效,有未盡事宜雙方儘可協商解決。

甲方簽名: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

甲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定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轉讓合同 篇2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探礦權進行轉讓的必須要經過相關的批准,否則的話轉讓行為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那麼要是未經批准將探礦權進行了轉讓,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介紹。

《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申請轉讓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轉讓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准予轉讓或者不準轉讓的決定,並通知轉讓人和受讓人。准予轉讓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自收到批准轉讓通知之日起6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有關費用後,領取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成為探礦權人或者採礦權人。批准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不準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應當說明理由。”

根據上述規定,探礦權轉讓合同屬於經批准方生效的合同。進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的規定,就未經批准的探礦權轉讓合同,屬於未生效的合同。司法實踐中,目前較多采信此種觀點。需進一步討論的是,就未生效的合同,其效力或對有關當事人的法律約束力到底如何?

合同未生效不是終局的狀態,而是中間的、過渡的形式,會繼續發展變化。在探礦權轉讓合同中,主要存在三種可能的情形,即探礦權轉讓合同經過批准,而發生法律效力;行政機關對探礦權轉讓合同不予批准,探礦權轉讓合同成為確定無效的合同;探礦權轉讓合同沒有向行政機關申請批准的狀態一直持續。就第一種情形,可通過合同履行和違約制度解決。就第二種情形,可通過合同無效和締約過失制度解決。需進一步探討的是,第三種情形下的法律效力。

根據上述《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在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辦理使合同生效的手續義務而對方拒不辦理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相對人的請求,判決相對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相對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在探礦權轉讓合同未生效(沒有確定有效或確定無效)情形下,權利方可以請求法院判決由自己辦理相關手續,並要求對方賠償有關費用和未辦理相關手續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因此,我們認為,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向國家機關申請報批的義務,屬於促使合同生效的權利義務,該類權利義務不屬於國家管理礦業權的範疇,無需批准,只要合同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應具有約束力。這和我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合同法律原則相一致,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外商投資司法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等過程中訂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經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後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批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當事人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前款所述合同因未經批准而被認定未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當事人履行報批義務條款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即使合同未生效,也不影響報批義務條款的效力,以及因該報批義務而設定的相關條款的效力。可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採取了類似的觀點。

因此,探礦權轉讓合同未經審批依法屬於未生效合同,儘管如此,合同未生效,也不影響合同中報批義務條款及與報批義務相關的條款的效力,並且,當事人可以主張合同中約定的未報批的違約責任。

轉讓合同 篇3

受讓方: (以下稱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轉讓方: (以下稱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為實現生產經營需要,甲方擬收購乙方擁有和控制的機器裝置,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裝置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裝置包括顯示器生產裝置、注塑生產裝置、供電裝置、運輸裝置及其它裝置,具體詳見(裝置明細表),裝置原值 元,經雙方約定價格為 元。

第二條 付款方式

在本協議生效後七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其餘價款在 年度以後按季度支付,其中 年度內每季度支付 元, 年度以後每季度支付 元。

第三條 裝置交付時間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 萬後 個工作日,乙方將機器裝置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乙方將為正常使用本協議項下的裝置而形成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包括管理訣竅或技術訣竅)。

第五條 陳述保證承諾

甲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甲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公司;

2、甲方具有受讓裝置轉讓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甲方受讓乙方的裝置,已按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並作出同意受讓決議;

4、甲方對乙方轉讓的裝置作了充分了解,並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5、甲方保證有能力支付全部轉讓價款,並執行本協議規定的甲方義務;

6、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裝置用於在裝置地設立新公司;

7、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裝置後用於在珠海市的開展生產經營,由其自行承擔。

轉讓合同 篇4

為了明確舊機動車時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經雙方自願同意簽定以下協議

(售車方簡稱為甲方,購車方簡稱為乙方)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一、甲方將車主 的 轎車,牌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成交總額為(人幣) ,小寫 .

二、甲方應對該車手續及車輛的合法性負責(包括該車在 年 月 日前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經濟糾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時間 年 月 日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及違法活動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三、該車若須辦理過戶事宜,過戶費由 方承擔,過戶時雙方應主動配合辦理轉戶所需手續及車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該車以後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購買(包括養路費、年審費及保險費)

四、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五、備註(未盡事宜雙方約定處理)

六、該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車款。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地址: 地址:

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時籤 簽定時間: 年 月 日 時籤

轉讓合同 篇5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雙方在自願、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協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條:轉租內容

一、甲方將位於 門面轉租給乙方。

二、甲方轉租給乙方的房屋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使用面積 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為經營用,其範圍以乙方營業執照為準。

第二條:轉租期限

三、轉讓期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租金及其他費用

四、乙方付甲方轉讓費 元正。

五、租金按甲方原簽定的租賃租金 元正。

六、衛生費、 水電費、 工商費、 管理費等一切的'所有債務,在 年 月 日前由甲方負責, 年 月 日後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七、甲方

(一)在合同期內,甲方不得再次轉租其它商戶。如違約應向乙方賠償原來的轉讓費用雙倍。

八、乙方

(一)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進行經營及辦公。

(二)按合同內容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第五條:付款方式及時間

(一)乙方支付的各項費用可採用銀行轉賬、匯票或現金等方式。

(二)乙方每月應付清每月的租金及所有費用。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6

甲方(轉讓人):王豔,女,32歲,漢族,南昌市人,身份證號:360425197208120021

乙方(受讓人):王星,女,34歲,漢族,南昌市人,個體業主,身份證號:360425701101002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精神,為確保實現各自目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和《財產轉讓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就原南昌市東湖區天鼎噴繪中心門市部、製作部臨街商業店鋪的使用權轉讓及其內部所屬的全部製作工具和裝置所有權轉讓事宜,訂立如下協議,以諮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座落於本市廣場北路23號的門市部商鋪(使用面積18平方米)和北京西路 號(廣電旅行社內)的製作部商鋪,系甲方擁有佔有和使用權的個人承租財產,甲方自願將該門市部和製作部商鋪的佔有和使用權及門市部、製作部內部財產含噴繪機兩臺、新舊微機共九臺、冷裱機一臺、印表機一臺、割字機一臺、鋁合金樓梯兩部、

手電鑽一臺、配套桌椅若干的所有權整體轉讓給乙方,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壹拾萬元整,該款乙方於xx年1月2日一次性現金交付給甲方。

二、該門市部和製作部商鋪及其上述內部財產,甲方於xx年1月1日向乙方交付,轉讓佔有給乙方,待乙方向甲方全部履行完畢支付轉讓款義務後,該整體轉讓的財產(含不動產使用權、動產所有權)權利即轉移至乙方名下。

三、甲方保證xx年1月1日之前發生的有關原南昌市東湖區天鼎噴繪中心的所有債務與乙方無關,如發生此種債務糾紛導致乙方遭受經濟損失,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乙方保證xx年1月1日之後發生的有關該噴繪中心的所有債務與甲方無關,此種債務糾紛及經營風險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甲方保證採取切實措施為乙方辦妥門市部和製作部商鋪使用權轉讓手續,辦理轉讓手續所需費用開支由乙方承擔。

六、如甲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本協議或者履行本協議有瑕疵,須對乙方承擔違約責任,責任範圍以能補償乙方為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為限;如乙方無正當理當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須對甲方承擔違約責任,責任範圍以能補償甲方為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為限。

七、本協議生效後,甲乙雙方均保證全面切實履行。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雙方同意交由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處理。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協議。

如有未盡事宜,須由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協議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轉讓人(甲方): 受讓人(乙方):

年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