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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技術合同範文集錦5篇

合同協議 閱讀(3.12W)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的型別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技術合同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品】技術合同範文集錦5篇

技術合同 篇1

甲方(轉讓方):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註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乙方(受讓方):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

註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鑑於甲方同意將其持有的技術祕密轉讓給乙方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合同法》有關技術合同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定義

本合同中相關名詞和術語的定義如下:

(1)技術祕密轉讓合同:是指合同的轉讓方將其持有的不具有專利權的技術轉讓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技術祕密使用權、轉讓權及受讓方支付轉讓費所訂立的合同。

(2)技術祕密:指從事生產活動所必須的、未向社會公開的、可以通過祕密方式進行轉讓的技術知識、工藝程式、操作方法和管理經驗等不具有專利權的技術。

(3)技術資料:指實施轉讓的技術祕密所需的文字及圖紙資料。

(4)技術指導:許可方為被許可方使用技術祕密所進行的指導,包括許可方向被許可方講授技術祕密和培訓被許可方的有關技術人員等。

(5)銷售額:指被許可方銷售實施技術祕密生產出來的產品的總金額。

(6)淨銷售額:指從銷售額中扣除包裝費、運輸費、稅金、廣告費、商業折扣等的金額。

(7)轉讓費:因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實施技術祕密,被許可方應向許可方支付的費用。

(8)入門費:指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許可方將全部技術資料交付被許可方之前,被許可方應向許可方支付的費用。

(9)提成費:指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由於被許可方使用技術祕密製造並銷售合同產品,被許可方應向許可方支付的費用。

(10)完整:指許可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是本合同中規定的全部資料。

(11)清晰:指圖紙資料中的數字、文字等足以看清。

(12)後續改進: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內,一方或雙方對技術祕密所作的革新和改良。

第二條 合同標的基本資訊

1、甲方持有的技術祕密的名稱為: 。

2、甲方持有的技術祕密的技術特徵為: 。

3、甲方持有的技術祕密的內容為: 。

4、甲方持有的技術祕密的應用效果: 。

第三條 技術祕密權屬狀況

1、甲方應當保證所轉讓的技術祕密是其合法所有的,且甲方享有處分權,如因實施該技術祕密引發侵權糾紛時,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2、在本合同訂立前,甲方並未許可任何其他單位實施該技術祕密。

第四條 技術情報和資料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如下實施該技術祕密所需的技術情報和資料: 。

2、甲方應向乙方交付上述全部技術情報和資料,具體交付事宜約定如下:

(1)交付時間: 。

(2)交付地點: 。

(3)交付方式: 。

3、乙方收到甲方交付的全部技術資料後,應對資料予以認真的檢查與核對,如發現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在收到技術資料後的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發出通知,甲方應在收到如上通知後的 個工作日內予以說明、補充或更換;技術資料符合要求後,乙方應在 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簽發技術情報和資料驗收合格確認書。

4、甲方應向乙方保證交付的技術情報和資料,應當是完整的、清楚的。圖紙資料的規格及繪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甲方提交的上述技術情報和資料應是能夠體現該技術祕密的技術指標、引數及技術水平、效能的資料,以及有關的輔助性材料。

第五條 轉讓方式、範圍、期限

1、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對轉讓範圍內的技術祕密不可以再行轉讓,亦不得自己實施該範圍內的技術祕密。

2、經雙方約定,甲方許可乙方在以下範圍內使用本合同涉及的技術祕密: 。

3、甲方許可乙方實施本合同涉及的技術祕密的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六條 轉讓費

雙方約定採用一次性支付轉讓費的方式,乙方應在___________________ 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技術祕密許可轉讓費 元人民幣(大寫: )。

第七條 技術指導

雙方就技術指導事宜達成以下約定:(1)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後應向乙方提供技術指導,以保證乙方能夠通過實施甲方轉讓的技術祕密達到合同約定的預期效果;

(2) 從乙方試製技術祕密產品時起,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技術指導,直至試製出符合本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標準的產品(因乙方原因不能試製出符合該標準的產品除外),並解答乙方在實施技術祕密的過程中提出的問題;

(3) 甲方在乙方試製技術祕密產品期間,應派出技術人員到乙方現場進行技術指導;

(4) 甲方在乙方試製技術祕密產品期間,應負責培訓乙方的有關技術人員;

(5) 乙方應為甲方的技術指導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及裝置方面的配合,接受甲方培訓的人員的條件和文化水平,應符合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6) 乙方應為進行技術指導的甲方人員提供食宿,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驗收

1、乙方實施甲方許可使用的技術祕密試製產品完成後,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對該產品進行驗收。

2、乙方實施甲方許可使用的技術祕密試製完成的產品,應符合如下技術指標和引數:

3、甲乙雙方可以約定驗收的方式,可以由雙方委託的技術鑑定部門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鑑定,也可以約定由乙方單方確認視為通過。但不論採用何種方式驗收,驗收的標準均應以合同約定的技術指標和引數為依據,並且應當出具書面驗收證明。

4、甲乙雙方可以約定驗收所需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或者甲方承擔,也可以約定由雙方共同承擔。由雙方共同承擔的,應明確約定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設有約定,則視為由乙方承擔。

5、產品驗收不合格時,雙方應委派技術人員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產品不合格的原因,並依本合同約定確定雙方的責任。

6、如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試製出合同產品,甲方應協助乙方再次進行試製;如仍因乙方原因導致不能試製出合同產品,甲方無需退還轉讓費。如因甲方的原因導致試製合同產品失敗,甲方應查明原因,繼續協助乙方試製合同產品,仍不能試製成功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轉讓費,並視具體情況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7、驗收不合格,若原因在於甲方,甲方應提出技術措施消除缺陷,並承擔相應費用;若原因在於乙方,乙方應協助甲方提出補救措施,並承擔相應費用。具體費用計算方法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九條 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有關技術祕密需要保密的範圍如下: 。

2、甲乙雙方約定上述技術祕密的保密期限為: 。

3、甲乙雙方應當遵守本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不得將技術祕密洩露給任何第三方。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一方實施技術祕密超越合同約定範圍的,或者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技術祕密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並向對方支付 元人民幣(大寫: )作為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2、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洩露技術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向對方支付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 )作為違約金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3、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已逾交轉讓費的 %作為違約金;逾期 個月不支付轉讓費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4、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乙方交付技術資料和提供技術指導的,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 %作為違約金。甲方逾期 個月未交付技術資料和提供技術指導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返還轉讓費,並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5、甲方轉讓的技術祕密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指標,應當向乙方支付 元人民幣(大寫: )作為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6、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受讓的技術祕密,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甲方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一條 後續改進

1、在合同的有效期內,任何一方對許可實施的技術祕密所作的改進應及時通知對方,雙方可以協商其歸屬及使用。

2、未經對方許可,一方無權實施對方單獨完成的對許可實施的技術祕密的改進技術。

3、一方對許可實施的技術祕密的改進技術,如未申請專利或未予以公開的,另一方應對改進技術承擔保密義務,並無權擅自向他人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該改進技術,也無權申請專利。

4、雙方共同對許可實施的技術祕密作出的改進技術,專利申請權歸雙方共有。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享有優先受讓權。若一方放棄專利申請權的,在專利申請被批准後,可免費實施該專利。如果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另一方不得擅自申請專利。若該專利申請被批准,雙方均有轉讓權及實施許可權。若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權的,另一方享有優先受讓權。若一方放棄其共有的專利權的,可免費實施該專利。

5、對於雙方共同改進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雙方均有使用權和轉讓權。一方轉讓其共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另一方享有優先受讓權。一方放棄其共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可免費實施該技術。

6、對於雙方共同改進的專利技術或者非專利技術成果所獲得的利益,由雙方另行協商利益的分享辦法。

第十二條 風險損失承擔

1、在本協議履行中,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技術祕密轉讓失敗或部分失敗,並造成一方或雙方損失的,雙方按如下約定承擔風險損失: 。

2、一方發現技術風險存在並有可能致使轉讓失敗或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在 個工作日內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逾期未通知並未採取適當措施而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在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由雙方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協議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風險責任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十三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本協議的訂立、履行、終止與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依法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

1、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中的未盡事宜,由協議雙方協商解決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甲乙雙方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簽字蓋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後簽字蓋章日期為準。

4、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授權代表:

簽約日期: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簽約日期:

技術合同 篇2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納雍縣新房鄉營龍煤業有限公司

服務方(以下簡稱乙方):貴州澤源礦業科技有限公司

因業務需要,甲方委託乙方為其開展礦山技術服務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提供礦山基礎技術服務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服務名稱

1、服務名稱:礦山技術服務;

2、礦井設計生產規模:15萬噸/年;

3、礦井性質:生產礦井。

第二條 服務內容及分項費用

1、一採區採掘接替設計(K3煤層) 編制費用 5.0萬元人民幣

第三條 總費用及費用支付方式

1、上述報告編制費用:伍萬元人民幣(?50000.0元)[注:此費用不含評審費]。

2、費用支付方式:甲方可採取現金支付給乙方或者向乙方指定的帳號匯款。

3、合同生效後甲方首先向乙方支付報告編制預付款貳萬元人民幣(?20000.0元),餘款待報告編制完成提交時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 服務時間

1、服務時間自甲方所提交的編制基礎資料備齊和預付款到乙方帳戶後開始起計。

2、該報告1個月內完成初稿編制。

第五條 甲方責任

1、甲方提供的基礎資料必須真實、可靠、及時,若因甲方提供的資料出現問題以及在評審時等需要甲方配合而甲方未能配合影響乙方工作進度的,由甲方自行負責。

2、在服務期間,甲方必須指定工作聯絡人,以便雙方正常開展工作。

3、因甲方原因導致某報告書編制工作停止,除已支付給乙方的款項外,甲方需視乙方已完成工作成果另外進行補償。

4、乙方向甲方提交報告後,由甲方及時將報告提交當地主管部門審查備案,否則逾期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5、如需評審時,評審費用由甲方負責,甲方必須根據評審單位的要求及時支付評審費用,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6、該報告編制完成後,甲方應及時向乙方付清編制費用的餘款,否則每推遲一天按合同金額的1%支付罰金給乙方。

第六條 乙方責任

1、在專案開展過程中,乙方必須按照行業標準和設計規範等進行編制報告,並隨時與甲方進行溝通,共同搞好此專案。

2、乙方負責報告書的修改、完善、技術上與專家溝通,實時瞭解評審技術要求。

3、如果乙方所編制的報告書因報告質量原因,沒有通過相關行業部門的評審,則該報告書的後期評審費用與甲方無關(注:因甲方所提供的該報告書所需資料缺失、失真、不規範、不滿足行業相關要求等非技術原因,而導致報告書未通過審查的情形除外)。

4、正常情況下,如乙方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報告的編制工作,則每推遲一天按合同金額的1%支付罰金給甲方。

第七條 違約責任

本協議書一經雙方簽訂,甲乙雙方應遵照執行,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宣佈解除合同。若某一方因某種特殊原因必須解除合同時,則應先提前半個月書面通知對方,對方在接到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做出答覆,逾期不做答覆,則表示預設。在此情況下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本合同中發生費用的10%;若某一方不經過對方同意單方面解除合同時,則要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金額的15%作為違約金。

第八條 合同解除

出現下列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1、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合同不能得到繼續執行的。

2、雙方一致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3、本合同所規定的業務結束及甲方付清餘款後,本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九條 其它約定

1、在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時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提交當地第三方仲裁機構進行解決。

2、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如遇到其它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共同協商簽訂補充條款和協議。

3、如遇其它人類不可抗拒的因素,時間順延。

4、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5、合同有效期: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自然失效。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納雍縣新房鄉營龍煤業有限公司 乙方:貴州澤源礦業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電話: 開戶單位:貴州澤源礦業科技有限公司

開戶銀行:貴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橋支行

行 號:314701013609

賬 號:20xx 0300 0120 1100 1187 54

合同簽訂日期:20xx年2月28 日

技術合同 篇3

簽訂地點:_________省_________市(縣)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專案名稱: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受託人:_________

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雙方就_________專案的技術諮詢(該專案屬_________計劃),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諮詢的內容、形式和要求:_________。

二、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地點)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_________。

三、委託人的協作事項: 在合同生效後_________(時間)內,委託人應向受託人提供下列資料和工作條件: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_________。

五、驗收、評價方法: 諮詢報告達到了本合同第一項所列要求,採用_________方式驗收,由_________人出具技術諮詢驗收證明。 評價方法:_________。

六、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本專案報酬(諮詢經費):_________元。 受託人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的經費為_________元,由_________人負擔。(此項經費如包含在諮詢經費中則不再單列) 支付方式(採用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

①一次總付:_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___元,時間:_________;

③ 其他方式:_________。

七、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一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_________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_________。

(二)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_________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_________。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_________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九、其他(含中介人權利、義務、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等上述條款未盡事宜):_________。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 受託人(簽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技術合同 篇4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規定,經詢價協商一致後,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標的及價款

二、商品交付與驗收

(一)交付方式:送貨上門;

(二)驗收方式:由甲乙雙方共同驗收。甲方向乙方說明商品的`配置,核對商品品牌、型號,XXX,符合使用說明書中的配置和產品質量狀況,經乙方確認後,驗收完畢。

三、支付方式雙方約定採用下列方式付款:貨到____日內通過現金一次性付清貨款。

四、商品售後服務甲方按照乙方產品說明書及操作規範正常使用的情況下,裝置機械部分保修期為________年,主要電子裝置保修期為________年,其他部分按照廠家規定的質保時間和質保範圍進行質保。

五、甲方承諾

(一)所售商品質量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行業標準,符合國家有關的強制性認證規定,技術性能指標與說明書相吻合。商品為首次使用。

(二)商品包裝符合國家質量標準或行業標準,符合品牌廠商在說明書中規定的包裝標準。實物與原包裝內的配置清單相符。

六、乙方須知開封后15天內,應保留商品的原包裝和充填物;在質量保證期內,應妥善儲存商品的發票、配置清單和三包憑證。

七、違約責任

1、甲方不按裝置保修卡的規定進行保修,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進行保修,情節嚴重,乙方有權追究甲方所帶來的損失。

2、乙方無故拒收商品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賠償甲方所受損失。3、乙方未按約定時間付款,每日按合同總價的4%(百分之

四)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八、爭議解決方式合同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的,則向____市仲裁委員會提起上訴。

九、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賣方(簽章):買方(簽章):

經辦人:經辦人:

聯絡地址:聯絡地址:

技術合同 篇5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推動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加強技術市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字從技術上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要求的專項管理工作。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是否屬於技術合同及屬於何種技術合同作出結論,並核定其技術交易額(技術性收入)。

第三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貫徹依法認定、客觀準確、高效服務、嚴格管理的工作原則,提高認定質量,切實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財稅優惠政策的落實。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自然人(個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規定,就下列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活動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技術合同。

(一)技術開發合同

1.委託開發技術合同

2.合作開發技術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

1.專利權轉讓合同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4.技術祕密轉讓合同

(三)技術諮詢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服務合同

2.技術培訓合同

3.技術中介合同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術合同登記。但其合同標的中明顯含有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服務內容,其技術交易部分能獨立成立並且合同當事人單獨訂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單獨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

第六條 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可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以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服務為內容的技術承包合同,可根據承包專案的性質和具體技術內容確定合同的型別,並予以認定登記。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技術合同,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合同的書面文字。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當事人。一併出具與該合同有關的證明檔案。當事人拒絕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證明檔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

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向當事人推薦和介紹由科學技術部印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字》,供當事人在簽訂技術合同時參照使用。

第八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當是依法已經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在批准、登記後生效,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等。

當事人為法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為其他組織的合同,應當有該組織負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組織的印章。

印章不齊備或者印章與書寫名稱不一致的,不予登記。

第九條 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職能機構或課題組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的,應當在申請認定登記時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負責人的書面授權證明。

第十條 當事人就承擔國家科技計劃專案而與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專案執行部門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並附有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專案執行部門的批准檔案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予受理,並進行認定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範圍不受行業、專業和科技領域限制。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技術標的或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標的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投產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或領取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技術,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或生產許可證後,持合同文字及有關批准檔案申請認定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當事人商業祕密(包括經營資訊和技術資訊)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保密要求。

當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中約定了當事人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主動保守當事人有關的技術祕密,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下列主要條款不明確的,不予登記:

(一)合同主體不明確的;

(二)合同標的不明確,不能使登記人員瞭解其技術內容的;

(三)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等約定不明確的。

第十六條 約定擔保條款(定金、抵押、保證等)並以此為合同成立條件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時當事人擔保義務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合同名稱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不一致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補正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拒不補正的,不予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條款含有下列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等不合理限制條款的,不予登記: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的;

(二)一方強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標的基礎上研究開發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獨佔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競爭技術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據市場需求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祕密的。

第十九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約定提交有關技術成果的載體,不得超出合理的數量範圍。

技術成果載體數量的合理範圍,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技術檔案(包括技術方案、產品和工藝設計、工程設計圖紙、試驗報告及其他文字性技術資料),以通常掌握該技術和必要存檔所需份數為限;

(二)磁碟、光碟等軟體性技術載體、動植物(包括轉基因動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以及樣品、樣機等產品技術和硬體性技術載體,以當事人進行必要試驗和掌握、使用該技術所需數量為限;

(三)成套技術裝置和試驗裝置一般限於1-2套。

第二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委託開發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委託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並提供相應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工作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一條 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二)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三)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第二十二條 單純以揭示自然現象、規律和特徵為目標的基礎性研究專案所訂立的合同,以及軟科學研究專案所訂立的合同,不予登記。

第二十三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一)小試、中試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開發專案;

(二)技術改造專案;

(三)成套技術裝置和試驗裝置的技術改進專案;

(四)引進技術和裝置消化、吸收基礎上的創新開發專案;

(五)資訊科技的研究開發專案,包括語言系統、過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專家系統、計算機輔助設計、計算機整合製造系統等,但軟體複製和無原創性的程式編制的除外;

(六)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專案;

(七)治理汙染、保護環境和生態專案;

(八)其他科技成果轉化專案。

前款各項中屬一般裝置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於產品生產的,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四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一)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二)合同標的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引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三)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鑑定、仿製和應用。

第三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祕密轉讓所訂立的下列合同: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相應的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四)技術祕密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祕密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技術祕密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相應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祕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成果;

(二)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三)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智慧財產權權屬約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就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和實施許可、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轉讓與許可訂立的合同,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就技術進出口專案訂立的合同,可參照技術轉讓合同予以認定登記。

第二十九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當事人應當提交相應的智慧財產權權利證書影印件。無相應證書影印件或者在有關智慧財產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後申請認定登記的,不予登記。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可以提示當事人提供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明的影印件。

第三十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為技術祕密的,該項技術祕密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不為公眾所知悉;

(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三)具有實用性;

(四)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術祕密可以含有公知技術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術的組合。但其全部或者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資訊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為進入公有領域的知識、技術、經驗和資訊等(如專利權或有關智慧財產權已經終止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祕密轉讓未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屬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前款合同標的符合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由當事人補正後,按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僅為高新技術產品交易,不包含技術轉讓成份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隨高新技術產品提供使用者的有關產品效能和使用方法等商業性說明材料,也不屬於技術成果檔案。

第四章 技術諮詢合同

第三十三條 技術諮詢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託方)為另一方(委託方)就特定技術專案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為特定技術專案的諮詢課題;

(二)諮詢方式為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的分析、論證、評價和預測;

(三)工作成果是為委託方提供科技諮詢報告和意見。

第三十五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屬於技術諮詢合同:

(一)科學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研究;

(二)技術政策和技術路線選擇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專案、研究開發專案、科技成果轉化專案、重要技術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廣專案等的可行性分析;

(四)技術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術系統的技術評估;

(五)特定技術領域、行業、專業技術發展的技術預測;

(六)就區域、產業科技開發與創新及特定技術專案進行的技術調查、分析與論證;

(七)技術產品、服務、工藝分析和技術方案的比較與選擇;

(八)專用設施、裝置、儀器、裝置及技術系統的技術性能分析;

(九)科技評估和技術查新專案。

前款專案中涉及新的技術成果研究開發或現有技術成果轉讓的,可根據其技術內容的比重確定合同性質,分別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諮詢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為大、中型建設工程專案前期技術分析論證的,可以認定為技術諮詢合同。

但屬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獨立成立的情況除外。

第三十七條 就解決特定技術專案提出實施方案,進行技術服務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諮詢合同。符合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退回當事人補正後,按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八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諮詢合同:

(一)就經濟分析、法律諮詢、社會發展專案的論證、評價和調查所訂立的合同;

(二)就購買裝置、儀器、原材料、配套產品等提供商業資訊所訂立的合同。

第五章 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技術服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託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託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的標的為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資訊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性專案;

(二)服務內容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四)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技術祕密成果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權屬。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四十條規定,且該專業技術專案有明確技術問題和解決難度的,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一)產品設計服務,包括關鍵零部件、國產化配套件、專用工模量具及工裝設計和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非標準裝置的設計,以及其他改進產品結構的設計;

(二)工藝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藝編制、新產品試製中的工藝技術指導,以及其他工藝流程的改進設計;

(三)測試分析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技術成果測試分析,新產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種效能的測試分析,以及其他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

(四)計算機技術應用服務,包括計算機硬體、軟體、嵌入式系統、計算機網路技術的應用服務,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CAD)和計算機整合製造系統(CIMS)的推廣、應用和技術指導等;

(五)新型或者複雜生產線的除錯及技術指導;

(六)特定技術專案的資訊加工、分析和檢索;

(七)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後技術服務,包括為技術成果推廣,以及為提高農業產量、品質、發展新品種、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關技術服務;

(八)為特殊產品技術標準的制訂;

(九)對動植物細胞植入特定基因、進行基因重組;

(十)對重大事故進行定性定量技術分析;

(十一)為重大科技成果進行定性定量技術鑑定或者評價。

前款各項屬於當事人一般日常經營業務範圍的,不應認定為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十二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一)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合同。但以非常規技術手段,解決複雜、特殊技術問題而單獨訂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晒影印圖紙、翻譯資料、攝影攝像等所訂立的合同;

(三)計量檢定單位就強制性計量檢定所訂立的合同;

(四)理化測試分析單位就儀器裝置的購售、租賃及使用者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第六章 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第四十三條 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專案的技術指導和業務訓練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培訓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第四十四條 技術培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以傳授特定技術專案的專業技術知識為合同的主要標的;

(二)培訓物件為委託方指定的與特定技術專案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的內容不涉及有關智慧財產權權利的轉移。

第四十五條 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合同中涉及技術培訓內容的,應按技術開發合同或技術轉讓合同認定,不應就其技術培訓內容單獨認定登記。

第四十六條 下列培訓教育活動,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

(一)當事人就其員工業務素質、文化學習和職業技能等進行的培訓活動;

(二)為銷售技術產品而就有關該產品效能、功能及使用、操作進行的培訓活動。

第四十七條 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資訊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實現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聯絡、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並對履行合同提供專門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中介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中介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第四十八條 技術中介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技術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託方與第三方進行技術交易,實現科技成果的轉化;

(二)技術中介的內容應為特定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專案;

(三)中介方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中介主體的資格要求。

第四十九條 技術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兩種形式訂立:

(一)中介方與委託方單獨訂立的有關技術中介業務的合同;

(二)在委託方與第三方訂立的技術合同中載明中介方權利與義務的有關中介條款。

第五十條 根據當事人申請,技術中介合同可以與其涉及的技術合同一起認定登記,也可以單獨認定登記。

第七章 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五十一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合同的交易總額和技術交易額進行審查,核定技術性收入。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載明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申請認定登記時不能確定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減免稅或提取獎酬金手續前予以補正。不予補正並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第五十一條用語的含義是:

(一)合同交易總額是指技術合同成交專案的總金額;

(二)技術交易額是指從合同交易總額中扣除購置裝置、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後的剩餘金額。但合理數量標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計入非技術性費用;

(三)技術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後所獲得的價款、使用費、報酬的金額。

第五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減免稅、提取獎酬金和其他技術勞務費用,應當以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核定的技術交易額或技術性收入為基數計算。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20xx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國家科委釋出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