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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勞動合同合集9篇

合同協議 閱讀(2.21W)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9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勞動合同合集9篇

勞動合同 篇1

一、工傷訴訟的追訴期為一年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時效為一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 篇2

目錄

1.目的 .......................................................................... 2

2.適用範圍 ...................................................................... 2

3.職責 .......................................................................... 2

4.管理內容 ...................................................................... 2

4.1勞動合同的簽訂: ........................................................... 2

4.2 勞動合同的變更: ......................................................... 3

4.3勞動合同的續簽: ........................................................... 3

4.4勞動合同的解除 ............................................................. 4

4.5勞動合同的終止 ............................................................ 6

4.6違約處理及經濟賠償 ......................................................... 6

4.7.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 7

5.其他 .......................................................................... 7

6.相關模版及表單 ................................................................ 7

勞動合同管理辦法(第一版)

1.目的

為了確立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明確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公司所屬全體正式員工

3.職責

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續簽及終止事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

4.管理內容

4.1勞動合同的簽訂:

4.1.1員工一經錄用,根據從事的具體工作以及公司的具體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使用的勞動合同書制式文字,簽訂份數等均依屬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辦理。人事行政部負責保管公司所執的一份,並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進行管理。

4.1.2公司辦理招聘、錄用手續時,員工應出具畢業生派遣證、求職證或與原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證明。

4.1.3新進員工於報到當日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和其他檔案、制度手續,特殊情況下來不及辦理的,必須在30日內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凡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聘者,雙方的勞動關係不成立,且公

司對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責任。對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1.4新錄用員工的試用期依據《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一般為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表現突出者可適當縮短試用期,提前進行轉正考核;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在試用期結束前解除勞動關係。

4.2 勞動合同的變更:

4.2.1勞動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合同內容。

4.2.2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將變更要求書面(合同變更頁)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覆,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協商不一致或15日內無回覆,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一方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

4.2.3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須由本人寫出申請,經相關領導及人事行政部批准後,方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並簽字蓋章後方可視為變更生效。

4.2.4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由薪酬主管發出書面通知,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後方可變更勞動合同。

4.2.5公司出資培訓的人員,服務期內不得依據本款第4.2.2條規定提出變更勞動合同。

4.2.6勞動合同變更時,由薪酬主管負責辦理合同變更的有關事宜。

4.3勞動合同的續簽:

4.3.1薪酬主管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名冊》(附件二),上報領導籤批後,報送總經理審批。審批結束後根據其結果辦理相關勞動手續。

4.3.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公司、雙方同意確認,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如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即終止。

4.3.3公司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薪酬主管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到當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4.4勞動合同的解除

4.4.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的,累計或連續請病假超過15日、事假(含)10日以上或曠工2日的,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在試用期填寫基本資料有虛假、隱瞞的情況。應聘時所提供的資料和資訊不實的,提供虛假身份證明等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3)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不勝任《崗位職責》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或崗位職責的;

4)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在,在一年之內累計違反《員工手冊》中甲類過失達4次,違反乙類過失達2次或違反丙類過失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除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外,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6)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員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員工在試用期或在入職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4.2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4.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部門領導及人事行政部門。

4.4.4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4.5員工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公司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同時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4.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向所在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

1) 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

3) 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4)除上述情況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4.4.7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依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因員工個人原因未辦理相關手續,所引起的後果由員工負責承擔,因此而為公司帶來的任何損失,公司將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勞動合同 篇3

同志,於年日進入本單位,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由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現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條款,自 年 月日起與 同志 勞動合同。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

年月日

注: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的終止時間應寫到當月的月底或之前日期(如12月30日或31日),切不可以下月月初的日期(如1月1日)作為終止時間,否則單位要多交一個月的全部保險費用。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分為兩種形式: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

A、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

B、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內中斷勞動關係; Ⅰ. 此決定一式兩份,一份給本人,一份存檔,最好由其本人簽字認可。屬勞動者本人意願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關係的,需提供個人書面辭職申請或經勞動者本人簽字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Ⅱ.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應提前以書面形式告知。

1.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不含本注內容;

2. 如為合同期滿或勞動者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終止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四十四條之規定;

3. 如合同未到期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之規定;

4.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或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單位解除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七條之規定;

5. 合同未到期但勞動者存在違紀行為或試用期內不符合使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之規定;

6. 合同未到期但勞動者因身體或能力原因無法勝任工作,或是合同條件變化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雙發協商無果需

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四十條之規定;

7. 其餘未盡條款請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如有疑問請進一步諮詢人事處勞資科:

84390038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屬街道辦事處:_________________

一、合作宗旨和內容

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公平、誠信與平等的基礎上,共同促進資訊交流和產品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規,______公司授權兼職編輯開發______分類搜尋並維護。具體工作如下:

1.收集新網站或內容豐富的新連結,並加入到______的分類搜尋資料庫中。

2.維護自己負責的類目及其下的網站。

二、兼職編輯的權利和義務

1.兼職編輯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點和行業背景,通過報紙、電視及網路等媒體,收集沒有被______分類搜尋收集的網站或內容豐富的新連結,並加入到______的分類搜尋資料庫中。

2.兼職編輯根據自己的專業特點和愛好,申請______分類目錄的管理員,負責該目錄下的所有子目錄及其下的網站。

3.獲得管理員授權的兼職編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新增目錄,刪除不合理的目錄,或修改目錄的名稱,使得該類目和分類更加科學、合理和實用。

4.獲得管理員授權的兼職編輯要定期檢查所負責目錄下的每一網站,並根據實際情況對網站進行修改、刪除、或轉移等操作,使得每一條網站或連結符合分類搜尋的收錄標準。

5.兼職編輯對網站要客觀評價,不得為了個人利益或主觀意願,加入不符合______分類搜尋要求和收錄標準的網站,或惡意刪除合格的網站,也不應抵制符合收錄條件但自己不喜歡的網站。

6.兼職編輯保證平均每天有兩個小時的網上工作時間,每週加入的新網站或連結不少於100條,並符合______的收錄標準。保證每月有一天的時間到______公司來接受相關的培訓和問題解答。

7.兼職編輯應尊重智慧財產權與網路版權,遵守相關法律。

8.兼職編輯有保密義務。未經許可,兼職編輯不得向他人透露參與此項工作所獲取的任何資訊(包括管理系統網址、介面、操作方法及相關檔案等),不得將參與權力轉移他人,不得叫他人使用______分類搜尋管理系統。若因兼職編輯個人的原因,誤將工作資訊透露,導致______分類搜尋管理系統不能正常工作,兼職編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9.兼職編輯將根據的工作量,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和禮品(具體情況見下)。

三、______分類搜尋的權利和義務

1.______分類搜尋是______公司的重要產品之一,是由______公司獨立開發的,並擁有該產品的全部產權。

2.______分類編輯對兼職編輯工作要做必要的稽核,確認後即可生效,並記入兼職編輯的工作量。對不符合要求的工作,______分類編輯會即時指出,並不能記入兼職編輯的工作量。

3.______公司應該對兼職編輯做必要的培訓,並隨時解答兼職編輯提出的問題。

4.______公司根據兼職編輯的工作量,付給兼職編輯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情況見下)。

5.對違反規定的兼職編輯,______公司有權終止其該項工作並取消其管理員許可權。對由於兼職編輯本人原因給______公司造成的損失,______公司有權採取法律措施要求賠償。

四、兼職編輯的工作量和勞動報酬

1.______分類搜尋只收錄簡體中文網站,或內容豐富的連結。每月結算一次。

2.以上的結算資料以______分類編輯確認的數量為準。

五、雙方應尊循的原則

1.雙方應遵循協議,尊重網上道德,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一切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民事或刑事責任的行為,由相應方自己承擔責任。

2.______分類搜尋不收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宗旨的網站。其中包括不收錄色網站和有錯誤政治觀點內容的網站,以及有色情和錯誤政治觀點內容連結或廣告條的網站。

3.本此合作希望雙方建立穩定長期的工作關係,其中任何一方要中止與對方的合作,應及時提前通知對方。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勞動關係的建立及其權利義務等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集體合同,遵循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條款,並確認合同為解決爭議時的依據。

第一章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合同期限

從20xx年10月28日起至20xx年10月27日止。

第二章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第二條甲方聘用乙方從事業務代表工作,詳見“職責描述”。

第三條乙方的工作地點為三亞市。

第四條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五條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或其工作報酬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1.甲方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臵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2.甲方確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可以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章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第六條乙方實行不定時工時制。

第七條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於每月10-15日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第九條乙方任職不同的職位和不同的級別享受相應的工資和獎金。但甲方可根據實際經營狀況、規章制度、乙方考核情況,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獎罰記錄、崗位變化(以變更通知書為準)等,調整乙方當月的工資標準,但不可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章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

第十條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十一條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第二職業或活動,並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智慧財產權。

第十二條甲方依法建立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手冊、崗位職責、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安全準則等),均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上述規章制度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等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甲方不做經濟賠嘗)。第十三條乙方已收悉並詳盡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自願嚴格遵守並接受獎罰。

第六章社會保險

第十四條甲方根據國家和海南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轉正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並由甲方在工資發放時代扣代繳。

第十五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和海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海南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七條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對乙方履行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第十八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防用品。

第十九條甲方根據工作的需求,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職業技能、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勞動安全衛生等甲方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培訓,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教育培訓。

第八章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條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訂立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

第二十一條乙方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時間的,除非甲方認為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則視為乙方辭職,甲方可通知乙方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無需任何賠償。

1.如無特別約定的,合同簽約後三天內員工未能上崗的。

2.因乙方未能在30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致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

3.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於: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宣告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宣告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宣告的等。

4.未經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職達三天以上;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5000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6.未經公司書面同意,在第三方兼職或在公司期間做公司以外業務的,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是駕駛員的,因其自身原因,其營運服務的證、照被吊扣或失效15天(含)以上的或因乙方發生同等以上(含同等)行車(客尚)死亡事故或次責以上(含次責)特大行車(客傷)事故或物損兩萬元以上的。

8.乙方系特種作業人員的,因其自身原因違章作業或造成物損5千元以上事故的,除給予紀律處分外,甲方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9.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10.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11.乙方經多次指導或培訓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12.乙方違反公司保密工作要求,給公司造成相關損失的。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在合同期限滿後,公司就當前運營情況和個人考核狀況進行續簽。

第九章後合同義務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合同期內,甲乙雙方均有權提前終止合同,但需要提前30日書面向對方提出。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履行完下列義務,甲方才為乙方結算最後一個月工資及其他費用:

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完好歸還其佔有的甲方的辦公用品、檔案、裝置等有形或無形資產;

3.向甲方完整移交載有甲方重要資訊的任何載體;

4.協助甲方清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

5.完成甲方規定的離職流轉程式,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6.處理其他應了而未了的事務。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如乙方需要,應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在三十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應乙方要求,及時、如實出具乙方的工作履歷或績效證明。

第二十六條乙方不辭而別,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未履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義務,或者辭職未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或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離職手續,致使甲方無法辦理或遲延辦理與乙方離職相關的手續的,視為乙方放棄甲方提供的任何福利待遇,甲方不予結算相應的工資及其他費用。

第十章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七條乙方在甲方工作轉正後,任何一方在對方未違約的前提下,提前終止合約,乙方必須履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義務,否則不結算離職前的工資;如因甲方單方面原因終止合同,甲方需按國家法律規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年限給予相應賠償。

第二十八條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者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任何損失,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包括但並不限於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餘部分依法向乙方追討。

第十一章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第二十九條乙方在合同期間如有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資專項技術培訓或學習考察,約定為甲方的服務期應相應延長。乙方若違反本條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償付甲方培訓費用,對已履行部分服務期的,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償付。

第三十條雙方也可另行簽訂《培訓/考察協議》,約定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並執行。

第三十一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內容:

1.技術資訊。技術資訊的範圍一般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2.經營資訊。經營資訊的範圍一般包括客戶名單、營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源、勞動報酬、進貨渠道、產銷政策、招投標中的標的及標書內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約定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第十二章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二條甲、乙雙方因合同而發生爭議時,應充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乙方保證符合甲方如下錄用條件:

1.身體狀況:身體健康,符合崗位要求。

2.在簽訂本合同時與其它任何單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係。

第三十四條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所創作的職務作品的智慧財產權歸甲方所有。

第三十五條自本合同生效後,雙方之前簽訂的任何《勞動合同》自動失效,其他之前簽訂的相關協議文字(包括但不限於《保密協議》、《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的規定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三十六條乙方同意,在其處於聯絡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委託合同首部的“緊急狀態聯絡人”作為乙方的受委託人,該受委託人享有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的許可權。

第三十七條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身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鐵道部、勞動部(國家鐵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若干規定),經甲方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_年_______個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試工期為______個月,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2.乙方必須按照甲方關於本崗位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制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或工作任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甲方必須按照崗位(工種)要求,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2.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方式,按鐵道部及甲方規定執行。

四、勞動報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按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按時支付乙方應得的勞動報酬。

2.甲方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享受符合國家、鐵道部及甲方規定範圍內的各種保險、福利性補貼、假期。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按國家規定執行。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女職工人流期、經期、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待遇,因工負傷致殘、死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醫療費、病假工資和死亡待遇,按國家、鐵道部及甲方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已享受工資性補貼的,其家屬不得再享受甲方的半費醫療待遇。

5.乙方按規定委託甲方代為扣繳本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金。

六、勞動紀律

1.乙方應樹立主人翁責任感,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種制度和紀律,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

2.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規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要牢記“人民鐵路為人民”的服務宗旨,遵守職業道德,嚴格執行鐵路各級關於路風建設的有關規定,廉潔奉公,維護鐵路良好形象和聲譽。

4.乙方在工作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格履行崗位職責,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執行作業標準、安全操作規程,確保鐵路生產安全和人身安全。

5.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基層站、段內部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工種)的,或受甲方派遣從事其他臨時性工作(如搶險、救災等)的,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調整或派遣。

七、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

1.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工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發生嚴重路風事件,或多次發生路風一般事件屢教不改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職守、違章作業,造成重大事故、職工多人死亡事故、路外重大傷亡事故之一的。

(4)嚴重失職、瀆職,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利用工作之便,營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5)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5.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6.依據上述第3、4、5款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7.甲方解除合同,應徵求同級工會的意見,如工會提出異議,應複議後再作出決定。

8.乙方因下述原因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1)經甲方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2)因夫妻分居、家庭困難需要解除合同的。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3)在試用期內的。

八、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

1.甲乙雙方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經甲方勞動爭議調整委員會調解無效的,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其責任大小和後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經濟賠償。其中:責任屬於甲方的,應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負責賠償合同中斷期間乙方的經濟損失;責任屬於乙方的,賠償甲方技術培訓費、職業技能鑑定費、因未履行完勞動合同造成的損失費和重新錄用人員費等。

九、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變更協議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內容作出如下變更: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續訂勞動合同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 年 月 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續訂,續訂期限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原合同內容繼續有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7

工傷認定後,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支付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工傷等級給予員工相應的賠償: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33條。

工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

配偶=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40%,其他親屬=工傷職工生前本人工資×30%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勞動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地址: 性別:

電話: 年齡: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職務: 年 月 日

為加強勞動領域的民主和法制建設,建立正常合法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如下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為 期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其中試用期為個月。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 崗位從事 工作。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量。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

第四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6個小時,

平均每週不超過35個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七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月工資 元,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工資標準。

第八條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 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九條 甲方應按《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同意乙方根據戶口性質選擇醫療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併為乙方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第十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的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十三條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按照勞動保護規定發給防護品。

第十四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十五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六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但甲方應根據乙方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一年一個月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費。

第十八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

5、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

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7、甲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

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本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為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給乙方按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終止,但甲方應按乙方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一年一個月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費。

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約定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 表 人:代 表 人:

年 月 日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9

一、勞動合同訂立的目的

我們認為:《勞動合同法》82條第一款的規定首次採取懲罰性的條款來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訂立勞動合同,其主要目的在於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我們要排除一種情況:XX公司對王某某的用工應當不屬於“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69條第一款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二、如何計算雙倍工資的期限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及第十條第一款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我們認為: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就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內也應當屬於用工。

2、工資計算期限應當自20xx年4月1日起算至20xx年2月28日,共計11個月。

(1)雙倍工資計算起點應當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後起算。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該款規定,我們認為:雙倍工資計算起點應當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後起算。因此本案應當自20xx年4月1日起計算雙倍工資。

(2)根據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雙倍工資應當算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滿一年止。

三、如何理解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對於該條款的理解,實踐中有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稱之為“主觀判斷標準說”,應該嚴格按照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按照這種理解,本案中的王某某如果主張了雙倍工資,也會被仲裁庭駁回仲裁請求。第二種理解稱之為“客觀判斷標準說”,持有該觀點的學者認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違法行為是持續性的,由於違法行為持續尚未終了,則仲裁時效應從違法行為終止後或者勞動者提出時開始計算。顯然第二種學說更有利於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應當從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一年。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結束之日應當為20xx年3月31日,相應的仲裁時效應當自20xx年3月31日起算一年。

四、工資標準如何計算

對於工資的概念,依據《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的意見》,《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工資總額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們認為: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代扣的其他應屬勞動者個人承擔的款項。

因此,本案中,王某某的另外一倍的工資組成不能僅僅參照其每個月的實際發放工資,應該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用人單位為其代扣代繳的勞動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勞動者個人承擔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關於如何舉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本案中,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法律規定應當由勞動者舉證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因此,取證難是勞動者的一個難題。我們建議勞動者儲存好相關證據,如: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有時候其他勞動者的證言也可以作為相應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