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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買賣合同彙總八篇

合同協議 閱讀(2.36W)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8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華】買賣合同彙總八篇

買賣合同 篇1

內容摘要

買賣合同的貨物風險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一般認為,應以貨物的交付時間來決定貨物風險轉移的時間,但貨物的風險以貨物交付而轉移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是貨物的特定化、貨物的品質保證、代表佔有權單證的交付。對於海上路貨這種特殊交易,貨物的風險仍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轉移時間,但形式上表現為合同的訂立。賣方仍負貨物特定化和有限的品質保證責任來轉移貨物的風險。

關鍵詞貨物買賣;風險轉移;特定化;品質保證;單證

風險轉移是貨物買賣合同中最實際的一個問題,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國《合同法》對貨物買賣合同的風險轉移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彌補了我國原《經濟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決了我國國內合同立法與我國加入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銜接,完善了我國貨物買賣合同法律制度。

一、風險的含義

風險,在不同的範疇有著不同的含義。在法學範疇,我國學者通常認為,風險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如盜竊、火災、沉船、破碎、滲漏、扣押及不屬於正常損耗的腐爛變質等等。我國《合同法》和一些國際公約所涉及的風險,是指貨物的毀損、滅失的危險,即貨物發生毀壞、滅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規定,並不是對風險作詮釋,而是用來確定買賣當事人對這些可能發生的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責任。《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6條作了這樣的表述:“貨物在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這實際上是規定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否有支付價金的義務。這個問題在德國法上被稱為價格風險。把風險視為價格風險,並沒有揭示出風險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義。如果買方未能及時領受合同項下的貨物或賣方出賣標的物質量不符合同要求,風險則由違約方承擔,許多國際公約和貿易規則以及國內立法都是這樣規定。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應當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履行不存在違約時,風險似乎就是價格風險,但在這種存在違約的情況下,風險不僅僅指價格風險。風險轉移與價格風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風險的真正含義應是僅指承擔風險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承擔貨物損壞或滅失的責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承擔責任。我國《合同法》也是在這個意義上規定風險,不是將風險規定為價格風險。《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從國際民間習慣發展起來的貿易規則和許多國家國內立法如《經互會交貨共同條件》、《法國民法典》等都是從廣義上看待風險這一概念的。

二、風險轉移的時間

風險轉移的主要問題是風險在何時由賣方轉移給買方。這個問題是一個最有實踐價值的問題,也是一個頗有爭議的理論問題。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合同訂立結合在一起,即訂立主義;有的學者則將風險轉移與貨物所有權轉移結合在一起,即所有權主義;還有的學者將風險轉移與貨物交付結合在一起,即交付主義。每一種理論都影響著立法和司法實踐,如現代瑞士法和羅馬法採用訂立主義,英國法和法國法以所謂“物主承擔風險”的原則採用所有權主義;美國、德國、奧地利以及我國的《合同法》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採用交付主義。相比較而言,以貨物交付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與以貨物所有權轉移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更為合理和明智。因為,所有權的移轉是一個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難以證明的問題。而且,所有權的移轉與貨物的實際佔有控制並不一致。在所有權未發生轉移貨物卻已實際交付的情況下,要對貨物已失去實際佔有、控制的一方對貨物的毀損和滅失風險來承擔責任,不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於交易的發展。因此,現代貨物買賣規則以及多數學者們的看法,都是以交貨時間來決定風險移轉時間,不採用貨物所有權轉移這一瞬間來決定風險轉移時間。我國《合同法》也採用交付主義原則,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

三、風險轉移的條件

風險轉移以貨物交付為標準,這是風險轉移的基本條件。那麼,什麼是貨物交付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貨物交付,通常情況下是賣方將貨物的佔有和實際控制權移交給買方。在貨交承運人這種情況下,賣方將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就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承運人領受貨物視同買方之代理行為,風險也隨之轉移給買方。因此,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

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於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於合同項下的行為。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於一起發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為,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於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為,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後,賣方倉庫的貨物發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麼,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於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於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並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誌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

一些國際公約或貿易規則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也作規定,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67條第二款對貨物特定化條件作了這樣規定,“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我國《合同法》對貨物特定化作為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並沒有作出規定。我國《合同法》第104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於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這裡的置於交付地點,是否可以看作是對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前提條件所作的規定?置於交付地點實際上是賣方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條款所規定的義務,不應認為是對貨物特定化所作的規定。如果合同約定在賣方倉庫交貨,賣方倉庫的庫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前生產,也可能是合同訂立之後生產,在賣方尚未將貨物特定化之前,庫存商品並沒有劃撥到與買方訂立的合同項下,仍是賣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確定 買方的待發運商品。因此,置於交付地點的意義不是將貨物特定化。在司法實踐中,強調貨物特定化就成為很有必要很有意義的問題。因此,貨物特定化應當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這裡,賣方負有將貨物特定化,書面通知買方已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的義務。

(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

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條規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買受人沒有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解除合同,風險是否應無條件地由買受人承擔呢?

品質擔保是賣方的一項重要義務。賣方應當保證交付貨物的品質符合合同要求。因為,貨物的品質直接關係到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因此,賣方的品質擔保應是無條件的。只要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無論買方是否拒絕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賣方承擔。對於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買方接受,實際上是合同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條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問題。因貨物的品質問題而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買方對貨物的驗收確認。沒有驗收確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無疑可能會是一種違約。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應是由買方承擔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條件。特別是在貨交承運人等情況下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並對貨物品質檢驗確認以前,發生貨物毀損滅失,這些風險由買方來承擔是極不公平和合理。

我們認為,賣方始終對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承擔責任,直到買方同意變更合同的品質條款接受賣方提供的這些品質不符合原合同品質條款的貨物。這樣,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地提供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賣方將不符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轉移到買方,取得符合品質要求的貨物相等對價的商業欺詐行為。而且,從交易公平來說,賣方不能因為提供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而取得品質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同等價值的對價。因此,我們認為,貨物符合約定品質要求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採用風險應於交貨時轉移這一基本原則,就應當認為賣方品質擔保是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

件。如果賣方沒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具有商業適銷品質的貨物,不能認為賣方已履行合同約定的交貨義務。雖然交貨義務與貨物交付是不同的兩個概念。但從有利於交易的公平與安全,避免商業欺詐的原則出發,可以這樣認為,賣方交付貨物所發生的風險轉移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這些貨物的風險在賣方交付時轉移給買方。也就是說,賣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與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風險,是兩類不同貨物的風險。賣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貨物的風險轉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所能發生。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即使在形式上是賣方交付了貨物,但仍不能認為賣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貨物。既然賣方未交付約定貨物,約定貨物的風險就不能隨著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交付,轉移到這個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買方。因此,就雙方已訂立的合同來看,貨物的風險轉移,雙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確的、確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轉移,只有這些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的風險,才能轉移到買方。至於買方同意賣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前面已述,那是雙方變更了合同的品質條款。這與我們要討論的貨物風險轉移,不是基於這樣一個確定的明確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說我國《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品質問題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前提條件是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能夠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只有兩種:即預期違約和根本違約。在貨物買賣合同中對貨物風險轉移有關的只有根本違約。在這種因品質問題而構成的根本違約情況下,在買方檢驗確認貨物品質同意接受貨物之前,貨物的風險實質仍由賣方承擔。因為一旦發生貨物毀損、滅失,任何一個理性的買方都會以根本違約解除合同或拒絕接受貨物。這樣,貨物的品質問題構成貨物風險轉移的障礙。但是,雖然第148條也是把賣方的品質擔保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一個前提條件,我們仍以為這樣的表述是不妥當的。品質保證始終是賣方的一項義務。第148條規定最好能表述為:“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買受人同意接受標的物之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我們這裡強調的是同意而不是實際佔有、控制。強調品質保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有利於促使賣方誠實、謹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質要求的貨物,促進交易的安全與公平,而且,從貨物風險轉移這方面來保障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

(三)關於單證交付的條件問題。

賣方交付貨物,沒有按照約定交付有關單證或資料,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要看單證或資料的性質而定。對於資料,不構成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障礙,應當認為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即使賣方沒有交付資料,不影響貨物風險在賣方交付貨物時轉移。

對於單證來說,單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所不必需的單證,如空運單、保險單證等;另一類是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所必需的單證,如提單;對於前者來說,與賣方交付貨物所附的資料一樣,不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因為是否隨貨物交付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對於後者來說,應該認為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如果賣方交付貨物給承運人而未交付提單給買方,仍對貨物保留形式意義上的所有權和佔有權,買方就不能實際取得對貨物的佔有、控制權。因為,提單是貨物運輸的證明,更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擁有提單,誰就擁有提單所載明的貨物所有權,誰就有權取得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權利。我們把代表所有權憑證的提單交付,作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之一,並不意味著

我們在貨物風險轉移上採用所有權主義。提單交付之所以成為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是因為提單是否交付,關係到買方能否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關係到賣方是否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給買方,即賣方是否向買方交付貨物。在不需要憑單證提貨的貨物運輸中,買方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不存在任何障礙,賣方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給買方,賣方已向買方交付貨物,風險當然發生轉移。因此,賣方沒有交付提單,佔有權不發生轉移。對貨物風險轉移來說,沒有交付提單,買方始終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買方投有提單,承運人不可能無單放貨給買方自找麻煩。在這種情況下,取得提單是買方取得貨物實際佔有控制的前提條件。一般都認為,交貨應定義為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賣方沒有交付提單,就不能認為賣方已交貨。因為沒有交付提單,實質上沒有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賣方可以持提單提取自己交運的貨物或者將提單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賣方原意對買方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無論貨物是否仍在運輸途中或是在承運人處買方逾期未提取貨物,只要賣方未實際交付提單類單證,貨物的風險不發生轉移,仍由賣方承擔。提單類單證的物權憑證性質,決定這類單證應是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

我國《合同法》第147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從條文的含義來看,只規定了按約定未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下貨物風險的轉移情況。對於交付單證和資料沒有約定,貨物的風險轉移又將如何呢?實際上,《合同法》將賣方交付單證和資料的情況分為按約定或沒有約定是沒有實質的意義。對於單證和資料對貨物風險轉移的影響力來說,應當是從單證和資料的性質來說。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無論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都不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自願轉移實際佔有的貨物,買方能夠實際佔有、控制貨物,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為已經完成,貨物的風險隨交貨而轉移。這些不影響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的單證和資料,是否按約定有否交付,只是賣方在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上是否構成違約。對於那些構成買方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障礙的單證如提單,無論是否按約定未交付,都影響貨物的風險轉移。賣方即使是按照約定未交付這些單證,由於這些單證代表貨物的佔有權,表明了賣方未自願移轉實際的貨物,買方不能實際佔有、控制貨物。這說明賣方未交付貨物。對於採用交付主義的立法和司法來說,賣方未交付貨物,貨物的風險自然不發生轉移,因此,這些單證是否交付,無論賣方是按約定還是未按約定,都影響到貨物風險的轉移。我國《合同法》的這一條規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關於海上路貨的條件問題。

海上路貨是一種特殊的貨物交易,貨物的風險轉移有其特殊性。

所謂海上路貨,是指這樣一種貨物買賣,當賣方先把貨物裝上開往某個目的地的船舶,然後再尋找適當的買主訂立買賣合同,這種交易就是運輸途中進行的貨物買賣,在外貿業務中稱之為海上路貨。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簡單說就是出賣運輸途中的貨物。對這類貨物交易的風險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4條也作了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一般認為,海上路貨的風險轉移自合同成立時發生。但這種風險轉移仍是有前提條件的。首先,賣方必須將海上路貨的貨物特定化,即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明確是全部貨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實際上從某種意義來說,特定化是將哪些貨物的風險轉移給買方,由買方來承擔風險責任。

買賣合同 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甲方(甲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乙方):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甲方確保:其已合法擁有出讓土地使用權,並同意將本合同約定土地的使用權轉讓給乙方;乙方確認:自願以有償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

第三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土地位於________,出讓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_。約

第四條土地費按每畝,總額為大寫_日前將出讓土地交付給乙方。土地費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為永久轉讓,無年期限制。

第六條雙方均應按照誠信原則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除應按照本合同和法律規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對方實際發生的所有經濟損失。

第七條如若該合同涉及土地發生歸屬性糾紛,一切由甲方負責。

第八條其他未盡事宜及國家政策變化需做調整的由雙方協商共同做出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執___份,公證人執一份。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公證人(簽字)

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3

買方:________(下稱甲方)賣方:______(下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傳真: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電子郵箱: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著自願及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名稱、品種、規格:_________(應註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質量,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1)按照_________標準執行(須註明按國家標準或部頒或企業具體標準,如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等)。

(2)按樣本,樣本作為合同的附件(應註明樣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按雙方商定要求執行,具體為:_________(應具體約定產品質量要求)。

第二條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數量:_________。

2.計量單位和方法:_________。

3.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減)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_。

第三條包裝方式和包裝品的處理:

_________(應儘可能註明所採用的包裝標準是否國家或主管部門標準,自行約定包裝標準應具體可行,包裝材料由誰供應,包裝費用的負擔。)。

第四條交貨方式:

1.交貨時間:_________。

2.交貨地點:_________。

3.運輸方式:_________(註明由誰負責代辦運輸)。

4.保險:_________(按情況約定由誰負責投保並具體規定投保金額和投保險種)。

5.與買賣相關的單證的轉移:_________。

第五條驗收:

1.驗收時間:_________。

2.驗收方式:_________(如採用抽樣檢驗,應註明抽樣標準或方法和比例)。

3.驗收如發生爭議,由_________檢驗機構按_________檢驗標準和方法,對產品進行檢驗。

第六條價格與貨款支付:

1.單價:_________;總價:_________(明確幣種及大寫)。

2.貨款支付:

貨款的支付時間:_________;

貨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

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支付時間及方式:_________。

3.預付貨款:_________(根據需要決定是否需要預付貨款及金額、預付時間)。

第七條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或約定,應在妥為保管貨物的同時,自收到貨物後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託收承付期間,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未及時提出異議或者自收到貨物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貨物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後,應在_________日內負責處理並通知甲方處理情況,否則,即視為預設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八條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的,應向乙方賠償退貨部分貨款的_________%違約金。

(2)甲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以

順延外,應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_________日內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約定日期提貨的,應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金額每日萬分之_________計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買賣合同 篇4

賣方: (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

買方: (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車位(庫)簽定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坐落在 市 區 區 ),車位面積為 平米,( 號)。

第二條上述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 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 元整(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整,作為購買定金。

第三條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並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全額車位款(含定金)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給甲方。

第四條甲方應於收到乙方全款之日起 天內將交易的車位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並保證各個部位功能完好,在交付當日將物業管理費,管理費。及其它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並按規定交納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所需交納的稅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若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另一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2.如甲方違約,應雙倍返還乙方已付的定金,並承擔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如乙方違約,所付定金不予退還,並承擔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甲方保證所售該套車位產權清楚,無糾紛,未設定任何他項權利。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產權人壹份,乙方壹份,房地產部門壹份。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第十一條。補充條款:

出賣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電 話:

日期: 年 月 日

購買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電 話: 日期: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5

賣方:(簡稱甲方)

買方:(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此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坐落在

第二條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平方米,總價:人民幣佰拾萬佰拾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付款時間與方法

1、甲乙雙方同意並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款(含定金)人民幣拾剩餘房款人民幣待乙方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後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並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萬拾剩餘房款人民幣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甲方應於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並應在交房當日將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稅費分擔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並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

第六條違約責任:

經雙方商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1、無正當理由解除合同的;

2、與他人私下串通,損害甲、乙雙方利益的;

3、其他或是影響甲、乙雙方交易的。

第七條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產權人一份,乙方一份。

第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以上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簽訂時間:年月日

買賣合同 篇6

訂立銷售買賣合同雙方:

購貨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銷售買賣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_________.(應註明產品的牌號或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按部頒標準執行;

(3)由甲乙雙方商定技術要求執行。

(在銷售買賣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對成套產品,銷售買賣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後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銷售買賣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實行抽樣檢驗質量的產品,銷售買賣合同中應註明採用的抽樣標準或抽驗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術條件後需要封存樣品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封存,分別保管,作檢驗的依據。)

第二條 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_______.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______.

(國家或主管部門有計量方法規定的,按國家或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國家或主管部門無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對機電裝置,必要時應當在銷售買賣合同明確規定隨主機的輔機、附件、配套的產品、易損耗備品、配件和安裝修理工具等。對成套供應的產品,應當明確成套供應的範圍,並提出成套供應清單。)

3.產品交貨數量的正負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減(增)量規定及計算方法:________.

第三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_______.

(產品的包裝,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有技術規定的,按技術規定執行;國家與業務主管部門無技術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商定。產品的包裝物,除國家規定由甲方供應的以外,應由乙方負責供應。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包括專用線、碼頭)

1.產品的交貨單位:________.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 )項執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乙方代辦運輸,應充分考慮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_______.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________.

(甲方如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銷售買賣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月份或季度)前40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編月度要車(船)計劃;必須由甲方派人押送的,應在銷售買賣合同明確規定;甲乙雙方對產品的運輸和裝卸,應按有關規定與運輸部門辦理交換手續,作出記錄,雙方簽字,明確甲、乙方和運輸部門的責任。)

第五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規定送貨或代運的產品的交貨日期,以甲方發運產品時承運部門簽發的戳記日期為準,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約定;銷售買賣合同規定甲方自提產品的交貨日期,以乙方按銷售買賣合同規定通知的提貨日期為準。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於或遲於銷售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格;

(2)按照訂立銷售買賣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3)按照國家定價履行。

(執行國家定價的,在銷售買賣合同規定的交貨或提貨期內,遇國家調整價格時,按交貨時的價格執行。逾期交貨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遇價格下降時,按原價執行。由於逾期付款而發生調整價格的差價,由甲乙雙方另行結算,不在原託收結算金額中衝抵。執行浮動價和協商定價的,按銷售買賣合同規定的價格執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用託收承付方式結算的,銷售買賣合同中應註明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驗貨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收貨單位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算。凡當事人在銷售買賣合同中約定縮短或延長驗貨期限的,應當在託收憑證上寫明,銀行從其規定。)

第七條 驗收方法________.

(銷售買賣合同應明確規定:1.驗收時間;2.驗收手段;3.驗收標準;4.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5.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後,由哪一級主管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機構執行仲裁等等)

第八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30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託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銷售買賣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怠於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過兩年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產品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後,應在10天內(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預設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甲方提出的書面異議中,應說明銷售買賣合同號、運單號、車或船號、發貨和到貨日期;說明不符合規定的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花色、標誌、牌號、批號、合格證或質量保證書號、數量、包裝、檢驗方法、檢驗情況和檢驗證明;提出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的處理意見,以及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必須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銷售買賣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銷售買賣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後,仍可按銷售買賣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銷售買賣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並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後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銷售買賣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應向乙方償付退貨部分貨款___%的違約金。

(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或者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者增加)

2.甲方未按銷售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應交的技術資料或包裝物的,除交貨日期得順延外,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順延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乙方償付順延交貨的違約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貨處理。

3.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銷售買賣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應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乙方償付逾期付款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銷售買賣合同規定拒絕接貨的,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和運輸部門的罰款。

6.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銷售買賣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以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銷售買賣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其它_______.

按本銷售買賣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的,應當在明確責任後10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本銷售買賣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請業務主管機關調解或者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銷售買賣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銷售買賣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銷售買賣合同。銷售買賣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銷售買賣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銷售買賣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銷售買賣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如經公證或簽證,應送公證或簽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購貨單位(甲方)____(公章) 供貨單位(乙方)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蓋章)

簽約日期: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

買賣合同 篇7

需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供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本合同文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為更好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友好協商,現就甲方向乙方購買二手空調簽定以下合同。

一、雙方確認的空調,品牌、型號、數量、金額:

1、裝置清單:

2、二手空調總價(不含稅)__________元,即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交貨時間、地點:

交貨時間:乙方接到甲方開工通知後,根據甲方工程進度按照甲方要求的時間二手空調進場。

交貨地點:

運輸費用:運輸費用包括在合同價內。

所有權轉移:本工程驗收合格後,所有權轉移至甲方,在此之前空調裝置所有權為乙方。

甲方聯絡人或委託聯絡人: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聯絡人或委託聯絡人: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合同訂立後兩小時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二手空調定金,即人民幣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應在收到貨款____日內將全部裝置交付給甲方。乙方安裝除錯好後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元貨款,經甲方在____日內驗收清點合格後支付剩餘的貨款,即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的清點驗收並不代表甲方對本合同產品質量、技術標準、品牌等的確認。

四、保修期:甲方____日內驗收合格後開始,保修期為一年,人為不保,自然災害不保。

五、糾紛處理方式: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六、違約責任:

甲方延遲付款或乙方延遲安裝的(除不可抗力外),應向對方支付每個履約期應付款項_____%/每天的違約金,總違約金不超過總款項的5%.延遲日數超過__天的,守約方可以履行解除合同,違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七、其他:

本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為列印文字,塗改無效。

合同總金額為最終金額,甲方不再承擔額外費用(除甲方需增加變動的)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買賣合同 篇8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賣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簽訂地點:

買賣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賣方向買方出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裝置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本合同所定裝置用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專案。

一、裝置的名稱、型號、數量、單價、總價

二、裝置的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

( )1、按照國標G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 )2、按照合同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技術要求執行。

( )3、按照買方招標檔案中的技術要求執行。

( )4、其他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裝置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1、賣方應提供裝置運至交付地點所需要的包裝。包裝應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具有適合長途運輸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並按裝置的特點,分別加上防潮、防黴、防鏽、防腐蝕、防凍、防碎等保護措施。賣方應承擔由於其包裝或其防護措施不妥而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2、包裝物的回收

①本合同裝置的包裝物免回收

②本合同裝置的包裝物回收,回收的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包裝費由賣方負擔。

四、交貨方式和交貨地點:

1、交貨方式:賣方送貨方式。由賣方將裝置送到買方指定地點交貨,交貨地點為:_____。

2、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運輸費及保險等相關費用由賣方承擔。

3、在合同簽訂後,如買方的指定地點發生變化,買方應在交貨前1周內通知賣方,賣方應按照買方通知的地點交貨,但該地點不得超出天津市地域範圍。

4、標的物所有權及風險轉移:自裝置交付時起,買方獲得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賣方在交貨地點將標的物交給買方前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賣方承擔,此後由買方承擔。

五、交貨時間:

1、全部裝置應在______ 年_____月______日送到買方的指定地點。

2、裝置屬於分批次交貨的,按以下時間要求交貨:

①每批次交貨的具體數量、時間要求為:

第一批裝置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送到買方指定地點;

第二批裝置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送到買方指定地點

第三批裝置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送到買方指定地點

②在合同簽訂後,買方向賣方提出產品每批次交貨的具體數量、時間、要求。 ( )③本合同裝置的交貨期及具體交貨時間詳見“附件 ”。

3、賣方在每批次產品交貨前______日內應通知買方發貨和到達交貨地點的時間。

4、賣方隨裝置向買方交付的圖紙和技術資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隨機備品、配件及工具的供應辦法:

1、賣方按裝置特點,免費提供齊全的隨機備品、配件及工具,對特殊的配件,賣方應有必要的儲備,以滿足買方的應急需要。

2、賣方免費提供部分備品備件,名稱及數量詳見附件。

3、無需提供備品備件。

4、在質保期屆滿後,賣方應按買方的要求隨時以最優惠的價格向買方提供裝置所需的備品、配件及工具等備品備件。

七、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1、 合同總價款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2、 支付方式:

①賣方將全部裝置送到指定地點,經買方初步驗收合格後 日內,且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金額為合同總價款_____ %的商業發票,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 %,計_________元人民幣。

②合同簽訂後_____日內,且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金額為合同總價款____%的商業發票之後,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 %,計 元,作為預付款;每批裝置送到指定地點,並經買方初步驗收合格後,且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金額為合同總價款_____%的商業發票之後,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計 元;

③全部裝置經安裝除錯驗收合格後,且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金額為合同總價款_____%的商業發票,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 %,計 元;

④合同總價款的10%,計 元,作為質量保證金,待每批裝置的質量保證期滿無質量問題,且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金額為合同總價款____ %的商業發票後_____日內,買方向賣方支付。

⑤全部裝置經安裝除錯驗收合格後,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金額為合同總價款10%的商業發票,且賣方向買方提交合同總價10%的銀行裝置質保保函,買方向賣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0%,計 ___________________元。保函必須含有以下確定內容:即在裝置質保期內,買方發現裝置出現質量問題,有權向銀行提取保函金額,銀行應無條件支付。

八、質量監造

1、買方有權在裝置製造過程中派代表到賣方生產現場盔行裝置監造和出廠前的檢驗,瞭解裝置組裝、檢驗、試驗等質量情況,買方監造檢驗的標準依據本合同規定的標準。賣方有義務配合買方代表進行監造檢驗,提供相應的資料和工作、生活方便,並不由此發生任何費用問題。

2、買方監造檢驗的範圍或專案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買方的監造檢驗一般不影響賣方工廠的正常生產進度。

4、買方代表在監造中如發現裝置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標準、要求時,買方代表有權提出意見,賣方需採取相應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任何情況下,賣方均不得向買方隱瞞裝置製造過程中出現的質量缺陷和問題,在買方沒有了解到這些缺陷和問題的情況下,不得擅自處理。

5、無論買方代表是否在監造與檢驗報告上簽字,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不能減免賣方對裝置質量應負的責任。

九、初步驗收

1、每批裝置由賣方送到買方指定地點後______日內,由買賣雙方對產品的包裝、外觀、數量、商標、型號、規格等進行初步驗收,簽署檢驗報告。如賣方未按約定到指定地點參加檢驗的,應視為賣方對買方單方檢驗的結果予以確認。

如發現賣方所交的產品有任何不符合合同規定之處,應做好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作為買方向賣方提出修理或更換的依據。

如雙方代表在驗收中對檢驗結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均可提請___________進行商檢,商檢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商檢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2、本條規定的驗收僅為裝置到貨的初步檢驗,無論是否發現問題,以及賣方是否按買方要求進行了更換或修理,均不能被視為賣方按本合同的規定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不能減免賣方對裝置質量應負的責任,此驗收不作為對產品內在質量檢驗的依據。

十、安裝、除錯和驗收

1、本合同裝置由______方負責安裝。

2、在買方負責安裝的情況下,賣方應到現場盔行技術指導,提供相應的技術資料、標準、圖紙及說明書等;賣方負責安裝的情況下,買方應提供適於安裝的現場環境,並配合賣方進行安裝。

3、安裝完畢後,買賣雙方應對裝置進行除錯,賣方應儘快解決出現的問題,其所需時間不應超過___日,在此期間,如裝置能夠安全穩定執行,買賣雙方確定進行效能驗收試驗的時間,裝置進入試執行期間,試執行期為___日。

4、合同裝置在試執行期間執行穩定,達到本合同規定的技術標準,各項效能指標合格,則視為除錯驗收合格,雙方簽署安裝除錯驗收證書。

5、如合同裝置在試執行期間及裝置效能試驗驗收時,在不影響本合同裝置安全、可靠執行的條件下,如有個別微小缺陷,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賣方免費修理上述微小缺陷後,買方同意簽署安裝除錯驗收證書。

6、裝置試執行期間及裝置效能試驗驗收時,如果裝置的一項或多項指標不能達到本合同規定的標準時,則買賣雙方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責任,由責任方採取措施,並確定在_____日內,進行第二次效能試驗驗收。

7、在第二次效能試驗驗收時,如發現裝置仍有一項或多項指標未能達到合同裝置規定的標準時,如確屬買方原因的,本合同裝置被認為安裝除錯驗收合格,雙方簽署安裝除錯驗證書。賣方仍有義務與買方共同採取措施,使合同裝置效能達到本合同規定的標準;如屬非買方原因的,則視為合同裝置不能通過安裝除錯驗收。

8、安裝除錯驗收證書僅證明賣方所提供的裝置效能和引數截至出具安裝除錯驗收證書之日時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視為賣方對裝置存在的潛在缺陷所應付的責任的解除。此檢驗不作為對產品內在質量認定的依據。

十一、保證。

1、凡賣方供應的裝置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成熟可靠的、質量優良的,裝置的選型符合安全可靠、經濟執行和易於維護的要求。

2、賣方應保證產品符合合同規定的技術、質量要求,無任何質量和權利瑕疵,並應履行賣方在招投標過程中的各項承諾。

3、賣方保證向買方交付的圖紙、技術資料是清晰、完整統一和內容正確、準確的,並能滿足合同裝置的設計、安裝、除錯和維修的要求。

4、本合同裝置的質保期指合同裝置簽發安裝除錯驗收證書之日起__________。在此期間,如發現裝置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規定時,或者發現有零部件損壞時,賣方在接到買方通知後一週內免費派人維修、更換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產品過了質保期限,出現了質量問題或有零部件損壞,賣方亦應承擔維修、更換責任,買方應向賣方支付維修、更換所需的成本費用。

5、在質保期內,如發現了雙方共同確認的較嚴重的質量缺陷,則質保期中斷。該缺陷消除後,質保期重新開始計算。

6、合同規定的質保期滿後_____日內,買方出具合同裝置最終驗收證書。條件是,在此期間,賣方應完成買方在保證期滿前提出的索賠和賠償,但賣方對買方非正常維修和誤操作以及由於正常磨損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7、裝置最終驗收證書僅證明賣方所提供的裝置效能和引數在質保期內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視為賣方對裝置存在的潛在缺陷所應付的責任的解除。此檢驗不作為對產品內在質量認定的依據。

十二、違約責任:

1、賣方不能交貨的,應向買方償付合同總價_____%違約金。

2、賣方逾期交貨的,應承擔不能交貨部分價款的______ /周的違約金。賣方逾期交貨超過____周,買方有權解除合同,賣方應返還買方所付貨款,並按不能交貨承擔違約責任。

3、產品不符合合同規定,不能通過初步驗收,賣方應在一週內更換符合合同規定的產品,並承擔相關費用,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由此延誤的時間按逾期交貨承擔違約責任。賣方不能更換的,按不能交貨承擔違約責任。

4、賣方所交付的產品沒有通過安裝除錯驗收,按以下方式處理:

①賣方應在一週內更換符合技術質量要求的產品,雙方重新確定性能試驗驗收的時間,由此延誤的時間賣方按逾期交貨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給買方造成的損失。如賣方更換後的產品仍不能通過效能試驗驗收,買方有權退貨,賣方返還買方所付款項,並按不能交貨承擔違約責任。

②買方有權退貨,賣方返還買方所付款項,並按不能交貨承擔違約責任。

5、在裝置保證期內,如發現裝置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則買方有權根據損失大小扣除裝置質保金,如質保金不足以賠償買方損失的,由賣方負責賠償。

6、在裝置保證期內,如發現裝置有缺陷,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則買方有權根據損失大小向銀行提取保函金額,如保函金額不足以賠償買方損失的,由賣方負責賠償。

7、如果因本合同裝置潛在缺陷造成的貨物損壞或給買方造成損失,無論是在裝置質保期內或者質保期外,賣方對消除潛在缺陷應承擔責任並賠償買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8、第三人對貨物所有權或智慧財產權提出異議,由賣方負責處理解決,並賠償由此給買方造成的實際損失,並不能免除賣方履行本合同的義務。

9、買方中途退貨,應支付賣方退貨部分價款_____%的違約金。

10、買方逾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部分_____ /周承擔違約責任。賣方逾期付款超過____周,賣方有權解除合同,買方應按中途退貨承擔違約責任。經買方確認,賣方可以用買方已支付的貨款衝抵違約金,剩餘款項退還買方。

十三、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在取得有關機關的證明後,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十四、爭議的解決

對於本合同項下的糾紛,買賣雙方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採取以下一種方式解決糾紛:

( )1、將爭議提交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為終局性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 )2、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合同的變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後合同雙方均不能擅自對本合同的內容及附件進行單方面的修改變更,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對合同的內容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和修改的建議,該項建議經對方書面同意後視為對合同內容的變更。

2、除本合同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外,買賣雙方協商一致並共同書面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十六、本合同自買賣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買賣雙方行政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附件及買賣雙方在招投標時的檔案和承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

十八、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