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才華齋>範例>合同協議>

關於勞動合同集錦15篇

合同協議 閱讀(4.27K)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關於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關於勞動合同集錦15篇

關於勞動合同1

勞動合同試用期一般是多長時間

勞動合同當中是有試用期規定的,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不用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的。對於很多人來講,他們都不知道勞動合同當中試用期規定的是多久。針對這個問題,小編將在下文中做詳細介紹。

根據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試用期的長短也不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麼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麼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

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試用期的期限是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掛鉤的,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更多試用期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詳細瞭解。

關於勞動合同2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十)、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關於勞動合同3

一、勞動合同法辭職的規定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在這裡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當你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祕密約定,因而有違約金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合同違約金的規定給予賠償。

關於勞動合同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_______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年_______個月;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個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崗位工作,工作地點_______。因工作需要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乙方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乙方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_______職業危害。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生產安全、防止職業危害規定的勞動環境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提供必須的生產工具和工作場所。

甲方應按照國家規定和本單位工作特點,安排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應徵得乙方同意。

第四條勞動報酬

甲方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實行_______工資制度,試用期滿後月工資為_______元,並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工資的調整依據國家規定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執行。試用期間的工資不低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標準。

工資支付日期為每月_______日。支付工資應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列明支付標準、支付專案和工資的扣除專案。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第五條保險福利

甲方按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甲乙雙方可以就補充保險、其他福利約定補充條款。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履行

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任何一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都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解除合同條件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

第八條終止合同條件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雙方協商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不予續簽的,到期辦理終止勞動關係手續。符合簽訂無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條經濟補償金

解除、終止合同時,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條專項協議

如甲方向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時,雙方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責任。

甲方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就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簽訂專項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經濟補償以及違約責任。專項協議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一併執行。

第十一條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及遇有國家有關政策調整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簽字(章)後各執一份。

第十四條雙方因履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可協商解決,也可按有關規定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在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___60日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約日期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關於勞動合同5

甲方: 乙方(姓名)簽字:

代表簽字: 身份證號碼:

一、根據有關規定,經協商甲、乙雙方共同簽訂本協議,共同執行。

二、本協議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三、工作任務:

1.甲方安排乙方在 , 工作崗位,從事該崗位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2.乙方的崗位、職責及工作質量要求,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應完成工作任務,執行安全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4.因甲方工作情況發生變化或乙方不能勝任崗位時,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調配。

四、勞動報酬:

甲方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遵守按勞分配原則,結合工作價值,根據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崗位,依法確定乙方的勞動報酬為 元(人民幣)/月(大寫: )。每月 日發放工資。

五:勞動紀律:

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規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規範、操作規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等各項規章制度,包括公司《管理制度》中寫明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同時,愛護甲方財物,保守甲方機密,維護甲方利益、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教育。

2.乙方違反勞動法律,甲方可對其進行批評教育,直至按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和解聘。

六、協議的終止、變更、續簽和解除:

1.協議的終止期限屆滿時即終止,由於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同意條件下,可續簽協議,並應提前30天辦理續簽協議手續。

2.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協議有關內容並辦理協議變更手續。

3.甲方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生產經營狀況解除本協議。

4.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a、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生產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企業又不加善的;

b、甲方違反勞動協議或法律、行政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5.任何乙方提前解除協議,均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乙方必須等到甲方招到接手人員,方可離職。乙方如未滿一週自行離職,公司不給予任何報酬。

七、任何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給對方照成經濟損失,應視其後果和責任大小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八、協議如有未盡事宜均由甲方決定並執行;凡屬國家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協商修訂、補充。

九、本協議雙方簽字即生效。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關於勞動合同6

一、勞動合同變更程式如下: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覆。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後,應當及時進行答覆,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實務操作指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基本要求,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強行變更勞動合同,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變更勞動合同情形有哪些?

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 試用期內。

2、 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應作相應變更。

3、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後不能從事原工作。

4、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對其工作崗位予以調整。

5、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發生分立、合併、遷移、被兼併、企業資產轉移、轉產轉型、技術改造後某些生產崗位消失等。

6、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後達成新的協議變更原有的約定。

關於勞動合同7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

【案情】

陸某系一家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術部經理,其於20xx年2月開始在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每月基本工資5000元,市內交通補貼 500元、國家各類補貼計200 元、職務津貼300元、服務費800元。陸某每月應得工資計6800元,扣除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稅收,實際每月所得5000餘元。此外,作為公司員工陸某還可以享受下面的津貼和福利:公司每年在12月和6月各發放的津貼1000元;技術部經理可享受季度獎金。陸某可享受的手機通訊費補貼每月 800元。公司還每月向他支付住房補貼1000元,由其自行在外借房住宿。20xx年8月,陸某向公司提出應引進最新的技術裝置以提高公司產品的市場競爭力。不料總經理認為陸某在公司面臨困難時不但不努力工作,不帶領技術部門攻克技術難題,卻給自己找藉口,當即要求人事部與陸某解除勞動合同。 20xx年9月11日,人事部向陸某發出瞭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並稱願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人事部堅持只有寫進勞動合同的工資和津貼才作為補償金的計算基數;而陸某認為提成獎金、所有的津貼、住房補貼都是自己的收入來源,而且經濟補償金是應發工資的合計,而不應扣除稅收和自己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公積金,雙方各持己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20xx年1月15日,陸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按國家規定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計算了陸某在解除合同前12個月中的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每月固定收入(工資及各類補貼、津貼)5411.8元、提成獎金合計67,399.7元(已扣稅)、防寒和高溫津貼20xx元,故月平均工資性收入應當為11,195.11元。經仲裁委員會調解,公司實際向陸某支付了 11,200元。

案例分析】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需注意: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在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規定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本案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應發給陸某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我國法律規定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月平均工資包括些什麼內容?哪些是工資的範疇,哪些不是?我們講“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根據上述規定,工資性收人應當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但不應包括住房補貼和手機通訊費。因為住房補貼是公司提供給員工的福利而不是其應得的工資性收人,而手機通訊費未以津貼的形式發放給職工,而是按規定予以報銷的,這說明單位沒有將它列人工資支付總額。同時,經濟補償金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性收入為計算標準,而不應以應發工資為準,即實際工資性收人是扣除社會保險金、公積金、稅收之後的所得。陸某要求以應發工資計算,並且住房補貼、手機通訊費報銷款均應計算在內,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律師提示】

(1)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的範圍問題,應當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區分清楚,辨別清哪些是屬於工資性收人範圍的專案,哪些是應當剔除的專案,在此基礎上得出的專案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2)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需要說明的是,這裡工資的計算基礎是在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獲得的報酬,而不是指勞動者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獲得的勞動報酬。故實際上計算所得出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有可能是低於其正常月工資的。

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麼企業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請閱讀下文進行詳細瞭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發現其公司部門設定凌亂,人員冗雜,欲。次日新整合。A部門被撤銷併入B部門,程某對其職位變動很不滿意,公司與其溝通多次,無果。次日,公司向程某發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為:公司部門調整,與程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請問: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此舉按照法律規定應向程某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所指“客觀情況”具有法定要求: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而本案中的情況不足以導致勞動同無法履行,因為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合同8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關於勞動合同9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年___月___日止,期限為年個月;其中試用期為個月,自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安排乙方在崗位工作,工作地點.因工作需要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乙方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三條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乙方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生產安全、防止職業危害規定的勞動環境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提供必須的生產工具和工作場所。甲方應按照國家規定和本單位工作特點,安排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因工作需要加班,應徵得乙方同意。

第四條勞動報酬

甲方依據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工資制度,試用期滿後月工資為元,並執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工資的調整依據國家規定和集體合同的約定執行。

試用期間的工資不低於《勞動民法典》第二十條規定的標準。

工資支付日期為每___月___日。支付工資應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列明支付標準、支付專案和工資的扣除專案。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第五條保險福利

甲方按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保障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

甲乙雙方可以就補充保險、其他福利約定補充條款。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履行

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任何一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都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解除合同條件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符合《勞動民法典》第三十七、三十八條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符合《勞動民法典》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符合《勞動民法典》第四十二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民法典》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乙方的勞動合同

第八條終止合同條件

符合《勞動民法典》第四十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符合《勞動民法典》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雙方協商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不予續簽的,到期辦理終止勞動關係手續。符合簽訂無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條經濟補償金

解除、終止合同時,符合《勞動民法典》第四十六條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條專項協議

如甲方向乙方提供專項培訓費用時,雙方可以根據《勞動民法典》第二十二條規定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責任。

甲方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就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事項簽訂專項協議,約定競業限制條件、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經濟補償以及違約責任。專項協議作為本勞動合同的附件一併執行。

第十一條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及遇有國家有關政策調整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簽字(章)後各執一份。

第十四條雙方因履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可協商解決,也可按有關規定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在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____年___月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關於勞動合同10

【摘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勞動合同作為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檔案,在勞動管理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實體大量出現,使得勞動糾紛與日俱增,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後的法律保護問題,多年來一直備受勞動者關注。如何保證在用人單位單方面終止合同的情況下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本文針對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情形要件、限制條件及其終止後的權利、義務做一梳理,並對處理勞動終止後的補償問題做一淺析,以資參考。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者;勞動合同終止

【正文】:

引言

勞動合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係確立的基礎,也是勞動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內容。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經濟實體大量出現,使得勞動糾紛與日俱增,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後的法律保護問題,多年來一直備受勞動者關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也開始思考如何在新的政策法律框架下處理勞動關係問題。實踐中, 勞動合同的終止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違約金的情形問題, 則是相當多的單位和個人最為關心的。本文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基本理論展開分析,隨後針對我國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終止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展開探討,最後對勞動合同終止提出一些對策和意見,以期完善勞動合同終止制度,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一、勞動合同及勞動合同終止相關概念分析

(一)一般定義上的勞動合同的概念

關於勞動合同的定義,《布萊克法律辭典》規定為:“勞動合同是僱主與僱員之間就勞動管理、工作條件、工資、津貼和懲罰做出的約定。”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根據該協議規定履行相關的義務享受一定的權利,如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同時要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因此勞動合同作為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最直接、最有效的書面證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法律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做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二)一般定義上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概念

從法理層面,勞動合同終止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

1.廣義的勞動合同終止,泛指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終結的各種情形,包括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將約定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或者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滅失,以及因當事人對勞動合同作出的.解除行為。

2.狹義的勞動合同終止,僅指勞動合同解除以外,出現法定情形使得勞動合同法律效力消滅,導致所確立的勞動關係終結的情形。

我國勞動法律體系中無論是《勞動法》,還是《勞動合同法》均採取了狹義理解。《勞動法》

第23條明確“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法》繼續延用了《勞動法》的劃分方式,並以第四章專門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因此,在勞動法律關係中,勞動合同終止僅應當作狹義理解。

(三)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的差異分析

1.勞動合同解除的概念

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不同的學者有不同的意見,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有:觀點一,“勞動合

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簽訂以後,履行完畢之前,由於某種因素導致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觀點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當

①事人一方或雙方依法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觀點三,“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

依法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因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合同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依法提前

②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行為"。

按照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因此從我國勞動法律理解來講,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訂立後,在全部履行之前,簽約當事人雙方,即用人單位和員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它可以分為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因發生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規定的情況,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協商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因某種原因,協商同意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由當事人一方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相對於終止來講,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給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由選擇對方的法律依據,是對勞動力作為一種資源、一種特殊商品迴歸市場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援。

2.勞動合同終止和解除的差異

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存在相同之處,即雙方所導致的後果是一致的,也即依法終結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及相應的權利義務。但兩者之間存在明顯區別,主要表現為:其一,終結勞動關係的情形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基於勞動合同履行完畢之後的正常終結或主體滅失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得不終結,均屬於非當事人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法律事實。勞動合同解除基於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主觀意思表示的提前終結;其二,終結勞動關係的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終止在於非當事人主觀意志所能決定的法律事實,因此程式要求比較簡單,法律事實一旦發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在於當事人主觀意志決定的行為,因此應當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並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式。此外,勞動合同終止與勞動合同解除,當事人所應當承擔的權利義務也存在差異,比如經濟

③補償金的給付等。

二、國外關於勞動合同終止制度的相關規定

針對勞動合同終止,德國、英國、法國等國家在勞動合同相關立法中對用人單位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程式,以及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1.終止條件。其中大多數國家規定,對於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提出終止申明並遵守一定的預告期限即可;對於定期勞動合同則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可以終止合同。英國、法國規定當僱員犯有嚴重錯誤或企業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時,僱主才可以單方面終止定期勞動合同。

同時,有些國家還規定了限制僱主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比利時僱用合同法規定,任何以工人結婚、懷孕為由終止勞動合同的都屬無效。

2.終止程式。法國規定,僱主終止勞動合同,需要經過下列程式:(1)預先談話:企業打算和某個僱員終止勞動合同,必須以掛號信或親手交付信件並簽收發條的方式,通知僱員預先談話。該通知中應當說明談話的目的,談話的時間和地點,並告知僱員,在企業內部沒有員工代表的情況下,有權自願選擇一名顧問和他一起參加談話,同時提供顧問名單。預先談話只能在僱員收到通知5天后進行。談話過程中,企業應當向僱員說明其終止勞動合同的理由,並聽取僱員的解釋。(2)辭退通知書:企業最早只能在預先談話的一天之後發出辭退通知書。辭退通知書必須以帶回執的掛號信方式發出,其內容必須詳細列明辭退的理由。

3.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責任。德國解僱保護法規定,僱主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僱員可以在解僱後3周內向地方勞動法院訴訟,申請合同終止無效。如法院判決無效,僱員願意回去繼續工作,僱主應該繼續安排其工作,如工人不願意與僱主繼續維持勞動關係,僱主應當支付適當的一次性補償金。法國規定,如果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終止程式,需要重新完成程式,並向僱員支付最多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償還事業組織由此支付給僱員的失業救濟金(以6個月為限)。如果企業違反法律規定的終止理由,法庭將建議恢復僱員工作,但企業和僱員都可以拒絕。在此情況下,企業應支付僱員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補償。

4.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條件。英國規定:(1)如果是不當解僱的情況,法院可判定僱主支付補償金。補償金分三部分:一是基本補償金。其數額根據僱員的年齡和服務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最高可達6300英鎊;二是賠償性補償金。根據僱員所遭受的損失確定補償的金額,最高可達11300英鎊;三是補充補償金,如果產業法庭做出撤銷不當解僱而重新僱用的命令,但僱主未執行,則僱員可以要求補充補償金。補充補償金可按13至26周的工資標準來支付;如果解僱屬於歧視性的,則補償金可按26至52周工資標準支付,但最高周工資額限於210英鎊。(2)定期勞動合同終止後,僱員有權得到旨在補償其不穩定狀態的補貼。此項補貼依據僱員的報酬和合同期限來計算,比例由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定確定;如果無此集體合同或集體協定,則在徵求代表性的僱主組織和工會的意見後,頒佈法令確定(一般為勞動報酬的6%)。此外,在合同期間未能享受帶薪休假的僱員,在合同終止時,還可以得到帶薪休假的補貼(一般為全部勞動報酬的10%)。(3)對於終止不定期勞動合同,有法定的辭退補償金和約定的辭退補償金。法定的辭退補償金只適用於企業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況,並且僱員沒有嚴重過錯。辭退補償金以僱員最後3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數。約定的辭退補償金規定,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可以約定比法律更加有利的享受條件,如工齡更短、數額更高。甚至可規定,在僱員犯有嚴重過錯的情況下,也能享受到辭退補償金。

三、我國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目前我國法律對勞動合同終止的主要規定

我國對勞動合同的終止設定了嚴格的條件,並且對終止的情形做了明確的限制,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可見,終止的情形是法定的,不允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此之外設定任何的終止情形。

1.勞動合同終止的6種法定情形和拓展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①勞動合同期滿的。②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④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來講,合同是有期限的法律關係,不可能永久存續,在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期滿或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係在客觀上將不復存在,合同權利和義務歸於消滅,此即合同的終止。需要說明的是,合同終止不僅包括履行的終止,而且包括合同關係的消滅。合同履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產生的合同權利與合同義務歸於消滅,並面向將來消滅合同履行的效力。然而,合同履行的終止並不消滅當事人因此所應承擔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合同關係的消滅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完全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

④權債務關係全部溯及既往地歸於消滅。

2.勞動合同終止的若干限制條件

因當事人主體滅失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自然終止已不存在限制終止的前提,因此,勞動合同終止的限制只能限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約定終止,這也可以看作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例外情形。

(1)特殊情形下的續延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45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也即,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勞動合同期滿不得即行終止,而有待該情形消失時再進行終止:①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②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④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形中,第一種情形屬於必將消失但可能轉化的情形,比如最終被認定為患職業病,則應當按工傷保險的規定進行處理。第二、三、四種情

形均屬於必將消失的情形。第五種情形實質是要求單位在此情形下不得終止勞動合同,而是順延至勞動者退休時才能終止。實踐中由於男職工在55週歲左右、女職工在45週歲左右提供的服務因為年齡的關係而有所下降,而這一群體又以提供體力勞動的勞動者居多,這些群體收入較少,沒有多少積蓄,生活相對困難,如果再次就業,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就必然加大政府的壓力,並且如果在這個階段終止合同,顯然對勞動者來講是不公平的。該條規定有力的保護了這個年齡階段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轉化

《勞動合同法》第14條明確了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以及“(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在以上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即便勞動合同期滿,一旦滿足第(一)、(二)種情形,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均無權實施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對第(三)種情形目前存在兩種理解。第一種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無需雙方另行達成存續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只要勞動者提出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意味著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已喪失期滿終止權。第二種理解是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意味著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然具有到期終止權,但用人單位表示存續勞動關係的,則喪失訂立何種勞動合同的選擇權。從文字表述看,第(一)、(二)種情形均未有“續訂勞動合同的”的表述,而第(三)種情形則專門描述。根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筆者認為應當按第二種理解執行。

3.勞動合同終止後經濟補償的界定和分析

勞動法上規定的“經濟補償金”這個概念,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相關規章制度的規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而勞動法上對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也是依據終止勞動合同行為進行規定的。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期滿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①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據此,當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此規定或許是考慮到在勞動者不願續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另行招聘員工會有一定的經營損失。而勞動者可能已經有更好的規劃或找到了更好的機會,即便有損失也是勞動者自願選擇的結果,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的基礎。

②動者存在過錯而期滿終止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於勞動者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存在以下法定情節,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用支付經濟補償。主要有:一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二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三是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③用人單位存在經營困難而期滿終止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於企業經營困難或生產經營調整等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依照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在特定情形下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節包括:一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二是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三是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④勞動合同依據法律規定期滿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終

止,如果合同期滿,具有下列法定理由,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一是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二是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2)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在用人單位、勞動者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出於對勞動者的關懷和保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除勞動者拒絕續簽合同、存在嚴重過錯或企業經營困難等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終止合同需支付經濟賠償二倍標準的賠償金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情形以外,在合同期限屆滿終止,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包括經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勞動者主動提出終止合同但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法情節等。

(3)合同期滿終止的特殊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根據勞動者的傷殘等級,分別對其應享有的待遇及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

(二)我國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終止存在的主要問題

1.我國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終止沒有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群體作出專門的保護規定

農民工是我國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長期以來,他們一直處在農民與城市人的邊緣化狀態。在城市,絕大多數農民工屬於一個“遊擊”群體,工作不穩定,收入微薄,住所簡陋。他們沒有城市戶口,不能能享受城市人的同等待遇,他們做的是最髒最累的活,過的是最辛苦的生活,但是卻難以融入城市人的生活,處於一種生活無保障狀態。現階段農民工勞動關係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低薪、欠薪問題。儘管農民工在城市極其賣命地幹著累活或髒活,然而,在他們身上出現的低薪、欠薪問題卻最為常見。農民工的工資一般是按季、按年甚至是按活計完成的階段發放的。在沒有勞動合同保障的情況下,更是出現專案做完了,卻領不到工資的狀況,拖欠工資已經成了家常便飯。一到逢年過節,各地常報道出有因拖欠民工血汗錢而引發群體紛爭或民工跳樓、割腕等極端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

(2)超時工作。用人單位為了延長工作時間,最大限度的榨取農民工的剩餘價值,一般都採用計件工資,多勞多得,所以,很多企業根本不存在八小時工作制的規定,也不存在加班和加班費之說。也就是說農民工基本很少有休息日的。高強度、長時間的透支體力工作,對身心的損傷是顯而易見的,而用人單位也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工傷制度來保障農民工的自身權利,這就使得大多數農民工身體長期處於亞健康狀態,甚至出現嚴重的職業病。

(3)社會保障得不到落實。因為大多數用人單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就更不用說辦理社會保險了。農民工的醫療、教育等社會保障問題十分嚴重。遇到工傷,往往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甚

⑤至必須的治療都得不到保證,因工傷致殘、致死的農民工屢有發生。至於生育、養老等方面的保障

就更不能奢望了。

(4)企業單方面隨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部分企業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後,出於企業發展用工的需要,單方面隨意解除或者終止農民工勞動合同,由於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貧乏,一般選擇忍氣吞聲,導致自身權益得不到維護。

雖然近年來,國家對農民工問題越來越重視,但是動企業隨意解除或終止農民工勞動合同,侵犯農民工權益的現象仍然普遍存在,而目前我國勞動法律中沒有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在勞動立法中對婦女和未成年工是有特殊保護規定的,而對婦女和未成年工進行保護的原因就是他們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也可以說他們是弱勢群體。同樣的道理我們當然也可以對農民工這一特殊的群體進行專門的規定,這樣一來從法律上對農民工重視起來農民工的權益才會得到更好的保護,因此將對農民工勞動合同保護的特殊規定寫入《勞動合同法》是非常有必要的。

2.我國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差異不足分析

(1)勞動合同終止補償差異分析

在用人單位、勞動者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出於對勞動者的關懷和保護,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現實操作中的情形卻複雜得多,有可能出現客觀情況

關於勞動合同11

我們所籤的勞動合同一般都是有期限限制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前,雙方可以協商後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如果不續簽的話,那麼在某些情況下單位需要對勞動者做出賠償。究竟勞動合同不續簽如何賠償呢?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xx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 20xx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為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為從20xx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公司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金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勞動合同期滿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起算年限為:自20xx年1月1日起計算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據在於《勞動合同法》第97條: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經過上文的講解,相信大家已經知道只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單位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賠償。一般是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具體的賠償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要是你在實踐中遇到了關於勞動合同續簽方面的法律糾紛,建議你來電諮詢一下我們的線上律師,讓專業律師來幫助你進行分析處理。

關於勞動合同12

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絡電話:

勞動者姓名:

聯絡電話: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緊急聯絡人:

聯絡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合同制職工,並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按下列第______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____之日起至____________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一)工作內容: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二)工作時間:乙方實行以下第______種工時制。

1、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小時,每週不超過_____小時。

2、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或全體職工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3、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小時。

4、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__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______元。

(二)乙方月工資為______元。

(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四)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