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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轉讓合同範文錦集6篇

合同協議 閱讀(9.91K)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轉讓合同6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實用的轉讓合同範文錦集6篇

轉讓合同 篇1

受讓方: (以下稱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轉讓方: (以下稱乙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為實現生產經營需要,甲方擬收購乙方擁有和控制的機器裝置,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裝置名稱、規格、數量、價格

乙方轉讓給甲方的裝置包括顯示器生產裝置、注塑生產裝置、供電裝置、運輸裝置及其它裝置,具體詳見(裝置明細表),裝置原值 元,經雙方約定價格為 元。

第二條 付款方式

在本協議生效後七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其餘價款在 年度以後按季度支付,其中 年度內每季度支付 元, 年度以後每季度支付 元。

第三條 裝置交付時間

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 萬後 個工作日,乙方將機器裝置交付給甲方。

第四條 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乙方將為正常使用本協議項下的裝置而形成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包括管理訣竅或技術訣竅)。

第五條 陳述保證承諾

甲方的陳述、保證與承諾:

1、甲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法律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公司;

2、甲方具有受讓裝置轉讓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3、甲方受讓乙方的裝置,已按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並作出同意受讓決議;

4、甲方對乙方轉讓的裝置作了充分了解,並同意在該狀況下受讓;

5、甲方保證有能力支付全部轉讓價款,並執行本協議規定的甲方義務;

6、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裝置用於在裝置地設立新公司;

7、甲方保證受讓乙方裝置後用於在珠海市的開展生產經營,由其自行承擔。

轉讓合同 篇2

受讓方(甲方):XXX有限公司住所地:

XXXX法定代表人:XXX專案聯絡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轉讓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專案聯絡人: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開戶銀行:

開戶帳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研究院XXXXXXXXXXXX

“XXXXX片”(以下簡稱“XX片”)為乙方開發的中藥6類新藥,該品種已於20xx年X月XX日獲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藥物臨床試驗批件(No:XXX)。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就“XX片”專案全部技術及藥物臨床試驗批件轉讓,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專案技術轉讓的專案名稱、技術內容、範圍、形式和要求

(一)專案名稱

中藥6類新藥“XX片”的全部技術及藥物臨床試驗批件。

(二)專案合作的內容和要求

1、乙方將自行開發的、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XXX片”(以下簡稱“XX片”)的全部技術及藥物臨床試驗批件轉讓給甲方,向甲方提供申報臨床的全部研究資料,並指導二批符合穩定性試驗要求且質量合格的中試樣品,以及臨床試驗藥品的生產製備。乙方保證“XX片”專案臨床前研究及其成果的科學真實性,承擔合同中規定的權利、責任、義務。

2、甲方按照本合同規定條款向乙方支付“XX片”專案的技術轉讓費,負責本專案的臨床研究、申報新藥證書、生產批文等工作及費用,並且承擔合同中規定的權利、責任、義務。

二、專案技術資料的交接

1、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期技術轉讓費後一週內,向甲方提供申報臨床的整套技術資料。

2、乙方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藥物臨床試驗批件”中“審批結論”的要求,補充完成第XX項,並在本專案Ⅱ期臨床研究結束前,向甲方提供有關資料。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責任與義務

1、甲方在付清合同約定的全部款項後,即獨家擁有“XX片”專案的全部相關技術及專利申請權。

2、甲方擁有“XX片”專案“新藥證書”持有者的署名權,以及“新藥證書”的獨家所有權。

3、甲方擁有“XX片”專案的技術及臨床批件再次轉讓權。

4、甲方負責按照合同約定條款支付技術轉讓費用。

5、甲方負責完成該專案的臨床研究工作及費用。

6、甲方負責組織對乙方提供的“XX片”專案的工藝及技術資料稽核和接收,並組織和生產二批合格中試樣品。

7、甲方負責在乙方的技術指導下,製備臨床研究所需樣品。

8、甲方負責在乙方的技術指導下,完成申報生產中試、穩定性試驗等及製備申報生產所需樣品,並完成現場考核工作。

9、甲方負責申報新藥證書與生產批文事宜,並支付相關的檢驗費用及註冊費用。

10、甲方承擔乙方派出的生產技術交接人員的食宿交通費用。

11、甲方負責對有關技術資料保密。

(二)乙方的權利、責任與義務

1、乙方負責提供“XX片”專案的全套申報臨床資料(原件、影印件各二套)、電子版、雙方商議的原始資料影印件(一套)及該專案臨床研究批件(原件一份、影印件三份)。如需補充資料的',應向甲方提供補充資料(原件、影印件各二份)。

2、乙方負責儲存臨床前所有研究工作的有關原始資料,以備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的檢查。

3、乙方確保向甲方提供的全部研究技術資料均符合審評要求,並負責該專案申報生產審評時就乙方所提供技術資料的答辯等。如需補充臨床前的技術資料,仍由乙方負責提供,直至審查通過。

4、乙方負責對甲方的人員進行“XX片”製劑的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本專案製劑的生產技術和檢測技術,並指導試產二批合格的中試產品。

5、乙方負責臨床前研究工作的改進及完善並承擔此研究費用,負責協助甲方進行“XX片”專案的申報生產工作,負責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該專案申報生產過程中相關藥學、藥理毒理技術資料補充工作並承擔以上補充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

6、乙方對該轉讓專案涉及的智慧財產權問題負責,乙方需保證本專案技術不存在智慧財產權糾紛問題,也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利。乙方需保證在本合同簽訂前,乙方未使用本合同中的技術進行商業活動,也未許可他人使用本項技術。本合同簽定後,乙方不得使用本合同中的技術進行商業活動,也不得許可第三方使用本項技術。

7、乙方負責對有關的技術資料保密。

8、乙方負責在收到甲方每一期付款後七個工作日內,開具正式發票給甲方。

四、驗收標準和方法

“XX片”專案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

五、技術轉讓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XX片”專案技術轉讓合同總額為人民幣XX萬元,分以下五期付款,其具體數額和支付方式如下:

第一期:合同簽訂生效後的十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指定帳戶匯款人民幣XX萬元(總金額的20%);

第二期: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期款後的十個工作日內,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供“XX片”專案的全部申報臨床技術資料,甲方收到後即開始對上述資料進行稽核,確認後二十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指定帳戶匯款人民幣XX萬元(總金額的10%);

第三期:乙方完成對甲方該專案的技術交接,指導甲方按照申報工藝生產出二批符合穩定性試驗要求且質量合格的中試樣品,以及臨床試驗藥品,甲方對乙方相關技術進行確認後十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指定帳戶匯款人民幣XX萬元(總金額的40%);

第四期:本專案Ⅱ期臨床研究結束後,甲方和臨床試驗主要研究者對研究結果進行評估,在初步確認藥物在統計學意義上安全和有效,並決定繼續進行下一期臨床試驗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指定帳戶匯款人民幣XX萬元(總金額的20%);

第五期:甲方獲得本專案“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後的十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指定帳戶匯款人民幣XX萬元(總金額的10%)。

六、違約責任及違約賠償

1、甲方應按合同要求,按時支付每期費用,超過應付時間30日,乙方視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每延期一日甲方按當期應付款項金額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2、甲乙雙方若違反技術保密規定,將該專案的技術成果轉讓給第三方,將追究違約一方的經濟及法律責任。且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不得就該專案發表論文。

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向甲方提供專案相關的全套檔案資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按每延期一日需支付甲方已付款的萬分之五來計算。

4、如乙方不能指導甲方按照申報工藝生產出二批符合穩定性試驗要求且質量合格的中試樣品以及臨床試驗藥品,或者不能按照申報資料進行工藝放大重複,則乙方全額退還甲方已付款(XX萬)。

5、如Ⅱ期臨床結束後,甲方和參加臨床試驗主要研究者由於受試藥物安全性和有效性原因而決定終止臨床試驗,則乙方退還甲方已付款的50%(XX萬)。

6、如由於乙方未完全執行本合同中規定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使得本專案不能獲得新藥證書和生產批文,則乙方全額退還甲方已付款。

如由於甲方未完全執行本合同中規定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使得本專案不能獲得新藥證書和生產批文,則甲方應在合同簽定六年內或臨床試驗啟動四年內全額支付合同未付款。

七、意外情況及未盡事宜

1、意外情況:在本合同的簽訂及執行時間內,如果發生戰爭、或地6震、洪水、風暴等自然災害,或重大流行性疾病如瘟疫等,或國家藥品註冊政策變化等不可抗拒的外界因素,導致本合同條款無法繼續履行者,雙方均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如由於合同簽定後國家藥品註冊政策變化需要補充臨床前已審評通過技術資料,則乙方負責補充技術工作,甲方承擔所需費用。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變更的條款或有關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該技術轉讓後,甲方擁有專案的完全處理權(如技術轉讓等)。

4、乙方僅保留本專案申報各級科技成果獎的共同署名權,其它權利如獎金等全部由甲方享有。研究單位署名排序按甲方第一、乙方第二排列。主要研究人員排列次序甲方為一、三、五、七,乙方人員為二、四、六、八。

八、爭議及解決辦法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雙方發生爭議,應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果,可通過法律程式,提請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裁決。

九、其他

本合同一式陸份,用中文書寫,甲、乙雙方各執叄份,經雙方單位和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蓋章簽字後即生效,且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甲方代表簽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蓋章):乙方代表簽字:

日期:年月日

轉讓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雙方經好友協商,就店面轉讓達成以下協議: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位於____店鋪(面積____平方米)轉讓給乙方使用。

第二條 該店鋪所有權證號碼為____,產權為丙,丙與甲簽訂了租憑合同,合同到期____月租為____人民幣,店面交給乙方使用後,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厲行租憑合同,每月交納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後由乙方領回甲方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第三條 該店鋪現有裝修,裝飾,工具,裝置(包括____)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該合同期滿後,不動產歸丙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

第四條 乙方在____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整{小寫:____元},上述費用包括甲方交給乙方再轉付給丙方的押金,第三條所述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五條 該店鋪的營業執照已由甲方辦理,經營範圍為____,租用期內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及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店鋪的所欠一切債務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

第六條 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付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交付轉讓費的____的違約金,逾期30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按轉讓費的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應保證丙的同意轉讓店鋪,如由甲方原因導至丙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鋪,按甲不按時交付店鋪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遇國家徵用店鋪,有關賠償歸乙方。

第八條 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下令撤遷店鋪,甲方退還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費損失____元,並支付乙方轉讓費的____元的.違約金,如果合同簽訂後國家命令撤除店鋪,使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餘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前述順延除外),甲方在每年營業執照有效期蓋滿時仍未辦妥年審手續,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退回全部轉讓費,賠償裝修,添置裝置損失____元,並支付轉讓費的____的違約金。

第九條 合同一式兩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 (簽字)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 (簽字)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 __ (簽字)____年____月____日

-------

立契約書人趙錢即興國商行(以下簡稱甲方)孫李(以下簡稱乙方),雙方茲就營業轉讓事宜,訂立本契約,條件如下:

一、 轉讓標的:甲方願將獨資設立,坐落x x市x路x號的興國商行,轉讓予乙方經營。

二、 本件轉讓價格及其計算標準:

(一) 興國商行全部生財器具,存貨作價為人民幣x x萬元。生財器具及存貨另列清冊交分別標明價格。

(二) 上列生財器具,存貨經盤點如有增減變化數量,則依清冊所記載價格,增減給付現金。

(三) 甲方應收未收款約計x萬元(詳移交清冊),悉數由乙方承受,不另計價。惟乙方應承受甲方對外所欠一切債務(詳移交清冊)。

三、 付款辦法:於簽訂本契約的同時,乙方交付甲方x萬元;其餘款於點交完訖之日一次付清。

四、 點交日期及地點:雙方訂定x x x x年xx月xx日為點交日期,並定於商行現場為點交地點。

五、 特約事項:

(一) 本件點交以前,所有甲方對外所欠一切債務,概由乙方承受教育,並由乙方將營業承受承擔債務的情況通知各債權人。點交前所積欠一切稅捐、水電費用、房租、員工薪資亦同。

(二) 商號名稱或延用原名稱,或變更名稱,悉依乙方自便,甲方不得置同。甲方並應協同乙方辦理商號變更登記手續,不得藉故推辭。

(三) 商號現承租坐落x x市x路x號的租賃權,由甲方讓與乙方,並由甲方負責出租人與乙方辦理續租x年,與乙方另行換立租約,如出租人不允許續租或要求增加租金或提出其他條件,致乙方受害時,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六、 違約處罰:任何一方違反本契所列各條情形之一,即視違約論,對方有權解除契約。如系乙方違約,願將已付款項,任由甲方沒收;若系甲方違約,則應按所收的款項加倍返還以為違約處罰。若有其它損害,仍得請求賠償。

七、 甲乙雙方應各覓保證人,對甲乙雙方的違約對他方應負賠償責任,願各負連帶賠償之責,並均拋棄先訴抗辯權。

八、 本契約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趙錢

保證人:

乙方:孫李

保證人:

x x x x年xx月xx日

轉讓合同 篇4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於釐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徵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物件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並借鑑《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並不複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麼《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後,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後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於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有悖於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後預購方並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係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的轉讓範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係。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麼?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麼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係,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係。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麼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釋出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於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後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開發商,那麼該轉讓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於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檔案;(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麼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並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並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於《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製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後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係,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係。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麼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徵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徵收關係,該法律關係屬於稅法的調整範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係,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係。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並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並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後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和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係,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後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係。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係,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於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於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儘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後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後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後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後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後(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後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准、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准、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後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於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註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尋,下載於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樑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徵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轉讓合同 篇5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甲方):

轉讓方股東(以下簡稱甲方):

1、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2、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3、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因甲方欲將其投資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公司)的全部股權等整體向乙方轉讓,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就甲方整體轉讓公司全部股權等事宜,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股權等轉讓協議,以便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轉讓內容

1、公司原是由甲方股東 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 ,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經營範圍:。公司的原股東構成、各自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為:詳見附件。

2、甲方把有限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權力機構、工商執照以及章程等相關檔案、材料、證件等全部變更、移交給乙方名下(或乙方指定人員名下),乙方在受讓以上公司股權和資產等後依法享有公司100%的股權及對應的股東權利。在轉讓手續辦完後,乙方享有公司所有權和管理權。

3、公司變更登記後的法定代表人為 ,註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公司變更後的股東構成、各自出資額、出資比例為: 。

二、轉讓價格及付款方式

1、甲方自願將各自對公司的全部出資等整體轉讓給乙方,乙方整體受讓甲方的股權等後由乙方絕對控股公司,具體受讓人以變更後的公司工商檔案為準。

2、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公司整體轉讓價格合計人民幣 元(¥ )。 價款支付時間為: 。

3、以上轉讓價款由乙方匯款到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開戶行:

戶 名:

帳 號:

三、資產交接明細和範圍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雙方已確認的《資產明細表》進行交割,交割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後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在此期間甲乙雙方共同保證移交財產的安全完整。交割過程中,雙方應互為對方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2、交割工作完成後,甲乙雙方應簽署《資產交接清單》,並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甲方對涉及原公司的一切事宜應及時履行通知、保密、說明、協助等義務,否則應對給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予以賠償。

3、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乙方簽署、提供相關變更登記所需的'手續,並出面協助乙方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本次公司變更登記所需全部費用按照法律規定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4、甲乙雙方在交接工作期間所形成的真實、準確、完整的公司資產表和雙方認定的資產交接清單的資產、股權等作為本股權轉讓合同資產轉讓範圍。

四、債權債務及職工安置等

1、本合同生效之日前,甲方個人及其經營管理公司期間公司所發生的一切債務、稅費等全部由甲方自己承擔,所產生的一切債權全部歸甲方享有。

2、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公司的全部資產、股權等均未設定抵押、擔保等,保證移交給乙方的公司全部資產等與任何第三人均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他人對甲方、公司或乙方提起訴訟、仲裁或採取其他措施要求任何權利的話,甲方自願賠償給乙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10萬元(未賠償部分以實際損失為準),同時甲方負擔乙方由此而支出的全部訴訟費、保全費、公證費、查詢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影印費等。

3、公司及股權轉讓前,公司原有職工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生效前全部予以安置,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存在拖欠原有職工的工資、保險等待遇情況,更不存在債權債務糾紛等。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職工安置糾紛等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自願賠償給乙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10萬元(未賠償部分以實際損失為準),同時甲方負擔乙方由此而支出的全部訴訟費、保全費、公證費、查詢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影印費等。

五、稅收負擔

甲乙雙方自願各自承擔因本協議的簽訂及履行而發生的應歸己方實際應繳納的稅金等。

六、權利交割

本合同生效後至公司全部股權等工商登記手續變更完畢後,甲方依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所享有的一切權利正式轉讓給乙方,乙方及其決定的受讓人依法正式對公司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所有權利,乙方對公司經營管理所產生的一切債權及債務,由乙方享有和承擔。

七、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本協議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任何一方擅自中止履行本協議內容的,應向協議相對方支付中止合同造成的損失賠償約計10萬元整,同時負擔守約方由此而支出的全部訴訟費、保全費、公證費、查詢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影印費等。

2、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向甲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等,否則,每遲延一日應按遲延支付的價款總額,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向甲方支付遲延支付違約金。

4、甲方應按照合同規定及時整體移交公司資產,並確保移交的公司資產權屬無爭議,雙方核實的資產明細移交無遺漏;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並按本合同轉讓價款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同時負擔乙方由此而支出的全部訴訟費、保全費、公證費、查詢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影印費等。

5、甲方應確保其在本協議中提供的全部證件、材料等真實、合法;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並按本合同轉讓價款的10%向乙方給付違約金,同時負擔乙方由此而支出的全部訴訟費、保全費、公證費、查詢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影印費等。

6、甲乙雙方未能按規定期限完成產權交割工作,如屬非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本合同轉讓價格的10%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對方損失的,由違約方繼續償付。

7、甲乙雙方如因各自的債務問題而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並按本合同轉讓價款的10%向守約方給付違約金,同時負擔守約方由此而支出的全部訴訟費、保全費、公證費、查詢費、律師代理費,交通費、影印費等。

八、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議發生履約糾紛,甲乙雙方應儘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一致同意向公司註冊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九、附件。

以下附件為此合同必要組成部分:

1、公司原股東構成、各自出資額及出資比例表;

2、公司現股東構成、各自出資額、出資比例表;

3、公司資產明細表及資產交接清單;

4、公司股東大會股權轉讓決議;

5、稅務登記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7、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程式碼證;

8、本合同簽訂前有關公司的合同、檔案及其它資料。

十、附則。

本協議壹式2份,雙方各執1份,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如有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達成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轉讓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共同受益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轉讓標的

1.轉讓標的為甲方從____公司受讓的與____公司於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籤《合同協議書》的合同地位,《合作協議書》約定____有限公司擁有合作專案____%權益,甲方從____有限公司處取得了該《合作協議書》的合同地位。

2.《合作協議書》所指的合作專案即____合作專案,位於____市____路____號,佔地____平方米,規劃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房地字第____號,合作專案以____名義持有。

第二條 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1.雙方同意上述之合同地位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_____元整(大寫:_____)。

2.支付方式

(1)籤立本協議書時,乙方即時支付甲方首期轉讓價款人民幣_____元整(大寫:_____);

(2)餘款人民幣_____元整(大寫:_____)乙方於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甲方。

第三條 甲方義務

1.保證____公司已履行《合作協議書》的義務,其中包括____有限公司向合作方支付了合作投資款合計人民幣_____元整(大寫:_____)。

2.甲方保證____公司從未將《合作協議書》中所屬權益質押或轉讓給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

3.甲方保證其已按與____公司簽訂的《合同地位轉讓協議書》支付人民幣_____元整(大寫:_____)給____公司並取得了本協議所指的《合作協議書》的合同地位,且亦未將《合作協議書》及或《合同地位轉讓協議書》的權益、地位質押或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4.保證於乙方付清轉讓價款後,通知____公司或甲方本身,及時知會合作方____公司由乙方行使《合作協議書》中的權利及履行《合作協議書》中的義務。

5.保證於上述之合同地位轉讓交易完成後,向乙方提供《合作協議書》、投資款收據及有關合作專案的`請示、報告及往來函件等資料。

6.甲方宣告,《合作協議書》已訂明有關股份比例或股份持有人如有變更(包括全部或部分退股、轉讓股權、增資、接納第三者參股等)應取得____公司同意,但不妨礙第四條第9款之規定。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清楚瞭解《合作協議書》的內容及甲方在《合作協議書》和與____公司《合同地位轉讓協議書》中的權利和義務。

2.清楚瞭解____公司佔合作專案____%權益,並且已投入合作專案資金人民幣_____元整(大寫:_____),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元整(大寫:_____)給____公司而取得了《合作協議書》的合同地位,並清楚瞭解____公司以____方式持有____的100%的所有權,亦清楚瞭解____公司及甲方同意維持繼續由____公司名義擁有該地段的發展權。

3.清楚瞭解專案的合作方____公司的經營狀況、股權結構及其與____的關係。

4.清楚瞭解《合作協議書》之保證人____公司的狀況、股權結構,

5.清楚瞭解____的企業性質、主管單位(部門)、股權結構及債權債務狀況。

6.清楚瞭解受讓____公司或甲方合同權益後可能面臨的政策、法律風險及經營風險,並願意承擔一切後果。

7.保證按本協議書第二條之約定支付轉讓價款。

8.保證承擔本次合同地位轉讓乙方應向有關部門繳納的稅費。

9.乙方同意並負責自行就上述第三條第6款所列條款與____公司直接洽商處理,以便取得____公司對本協議地位轉讓作出的同意,並保證無論結果如何,均按本《合同地位轉讓協議書》條文及時限繳付轉讓價款進行交易,對已繳付予甲方之部分或全部交易款項,亦不得因此而要求返還。

第五條 合同地位轉讓基準日

以本次合同地位轉讓價款付清之日為合同地位轉讓基準日,轉讓基準日之後的《合作協議書》中本協議甲方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由乙方享有和承擔。未來乙方在____所佔權益比例的法律確認、合作專案的經營運作等等一概由乙方和____公司協商解決,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規定的義務,即被認為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對由其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不按本協議第二條約定支付轉讓價款,逾期超過____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及將乙方所交來之首期轉讓價款盡歸甲方所有。

3.乙方付清轉讓價款,本次合同地位轉讓交易即告完成,此後,乙方不得因其在《合作協議書》中權益無法完全實現或基於《合作協議書》所可能遭受之任何損害而要求甲方返還轉讓價款又或向甲方要求任何賠償損失或承擔違約責任,但因轉讓標的的不存在、不真實引起的損失、責任除外。

第七條 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均應對本次合同地位轉讓事宜及所涉及的一切有關甲方、乙方和合作專案的任何資訊予以保密,不以任何方式洩露或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使用,但必須向專案合作方、法律顧問、財務顧問披露的除外。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因執行本協議所產生的糾紛,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第九條 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式_____份,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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