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經營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
訂立合同雙方: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發包方法定代表(負責)人: 簽約人:
發包方承辦單位:負責人: 聯絡電話:
發包方地址: 傳真電話: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承包方負責人身份證號: 簽約人:
承包方風險抵押金:聯絡電話:
承包方地址:擔保人: 傳真電話:
為了加強本企業部門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效益,郵政局在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為調動承包經營者的積極性,雙方本著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經協商,簽定如下合同。
第一條 甲乙雙方對國有資產的認定
以上資產均屬於國有資產,只限於乙方經營使用,乙方無權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作為貸款及借款等抵押、質押。
第二條 甲乙雙方發包與承包形式、年限
甲方將共 萬元的國有資產交給乙方全權承包經營,承包期限暫定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三條 承包標的額
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向甲方上繳稅後利潤萬元(大寫:)。
第四條 承包風險金
按協商條件,乙方自簽訂合同之日起,需向甲方交納現金萬元整,作為風險抵押金。
第五條 承包合同的自動終止
乙方在承包經營期內,按協商條件乙方向甲方提出上繳稅後利潤計劃表,於每月日前將%的上繳計劃款額上劃帳戶。合同自動終止條件:
①、乙方每季完不成上繳稅後利潤計劃的%;
②、乙方半年完不成上繳稅後利潤萬元;
③、乙方全年完不成上繳稅後利潤的%;
出現以上三種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自動終止合同,並從終止合同之日起,將應上繳稅後利潤的差額部分從乙方風險抵押金中扣除,其責任屬乙方違約。
第六條 承包經營中的獎罰條件
①、乙方在承包經營中,全年完成上繳稅後利潤 萬元後,超額部分的全部稅後利潤獎勵給乙方支配。
②、乙方在全年結算時,超過應上繳款的80%,但不滿100%時,乙方主動補齊 萬元的視為完成上繳任務,不獎不罰。
③、乙方在全年結算時,超過應上繳款的80%,但不滿100%時,乙方不主動補齊萬元時,由甲方從乙方的'風險金中扣交,罰差額的1%並視為違約,下一年度甲方有權終止乙方的合同續簽。
第七條 承包經營中的財務管理
①、為保障國有資產不流失,規範乙方依法經營,由甲方按郵政局要求向乙方派會計一名,並由乙方聘任,受聘任的會計要嚴格執行《會計法》和有關財務規章制度,在經營方面向乙方負責,在管理和履行合同方面向甲方負責。
②、乙方在經營與財務管理上要接受甲方的監督、檢查,不允許設帳外帳和小金庫,經檢查發現有以上二種行為的,帳外帳和小金庫除沒收外,按乙方違約自動終止合同論處,損失由乙方負責。
③、甲方為鼓勵乙方承包經營,以現金方式注入萬元流動資金,專門用於資金週轉;受聘會計應監督流動資金的使用情況,乙方應保證不出現違法、違規等行為。
④、乙方承包經營期滿,如不再續包或因違約等原因被終止承包經營時,乙方在返還甲方萬元流動資金時,剩餘物品按進價抵頂現金不得超過10%。
⑤、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間只能在相關銀行開立一個資金帳戶,並接受甲方的監督,除此之外不得開設其他帳戶。
第八條 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①、乙方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
②、乙方有經營自主權,甲方對其經營不進行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