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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買賣合同7篇

合同協議 閱讀(4.76K)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7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必備】買賣合同7篇

買賣合同 篇1

第一、合同法規訂中沒有對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存在進行強制規定,即違約金不是買賣合同的必要組成部分。

違約金可以分為兩種,即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直接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在《合同法》施行前,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及條例中都有逾期付款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屬法定違約金,如1993年9月2日公佈的《經濟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釋出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1984年1月23日國務院釋出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等。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後,上述法律條例被新法代替而自然終止,該法分則第九章買賣合同中對逾期付款並沒有法定違約金的規定,故對違約金的適用只能從當事人的約定,如當事人對逾期付款沒有約定違約金,則不得適用給付違約金的法律責任,判決或調解逾期付款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如何理解最高院就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標準批覆。

在這裡小編覺得,最高院的批覆是對高階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所作的答覆,原《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沒有統一具體的計算標準,最高院法函[1994]10號首次對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後又以法復[1996]7號、法釋[1999]8號批覆,兩次調整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並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合同法》施行後,最高院法釋[20xx]34號批覆規定,將法釋[1999]8號批覆中規定的計算標準刪除。上述批覆,源於原法律條例中有關支付違約金的規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舊的解釋就不能藉以為據,批覆所依據的原法律、條例現已廢止,批覆的法律基礎喪失,如仍按批覆精神,在沒有約定違約金時,參照人民銀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將與現行法律相沖突。

第三、違約金與其他違約責任的適用問題。

對違約金的適用,有法定的從法定,沒有法定的,看合同雙方有沒有約定,如沒有法定,也沒有約定,則只能適用其他的違約責任,如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逾期付款給相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根據合同約定承擔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因逾期付款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沒有約定,債權人應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含利息損失、追款費用等。對沒有約定違約金的一方當事人主張違約金的,法官應將法律規定向當事人進行釋明,要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堅持不肯變更的再駁回其請求,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防止訟累。

第四、逾期付款從應當支付價款時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 有法律問題,上法律快車/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cc0abef628b3bf147637dc23590ea3fc&sign=c7e566a1a0&zoom=&png=7950-&jpg=0-0" target="_blank">點此檢視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價款之日,買受人不自覺履行的,視為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才視為買受人違約。

綜上,當事人在合同中對逾期付款違約金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就不適用支付違約金的違約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應當提供對方逾期付款給自已造成損失的證據,從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支付價款之日起,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賣合同中逾期違約金與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問題 鑑於,欠款糾紛的買賣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訴訟請求除返還欠款外,當事人的金錢孳息損失,是以“逾期違約金”提起還是應以“欠款利息”提起的問題,在查閱相關案例及法條後,就如何準確定位該訴訟請求,發表一些個人的看法,也為今後該型別的訴訟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違約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損失)的概念

所謂“違約金”,顧名思義,是指合同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而應向合同相對方支付的一定金額。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對此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就是合同雙方約定當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義務時,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違約金。

逾期利息(逾期損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錢的義務,而其並未履行這個義務,另一方有權在向其主張支付本金時,同時主張本金延付期間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有合同約定,而主張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則不一定有合同的約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糾紛,只要能夠證明存在欠款的事實即可。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的不同情形

1、當事人既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的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標準或數額;

2、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數額;

3、當事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

4、當事人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

三、原告一般會列出的幾種訴訟請求模式。

1、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2、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支付利息;

3、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既請求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又請求支付利息;

4、在請求對方支付款項本金時,同時請求賠償利息損失。

四、針對不同情況應當採取的訴訟模式。

我國現行法律對不同的合同中出現的欠款情形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是不盡相同的。《合同法》對此情形的基本規定是支付違約金,如總則部分和分則中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技術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則規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沒有規定應支付違約金,也沒有規定應支付利息。

根據上述不同型別的合同約定,我總結出以下四種向對方主張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和逾期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嚴格按照雙方的合同約定來主張違約金或利息(除非此類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不論是逾期付款違約金還是欠款利息,兩種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會引起歧義,也不會導致法律適用的衝突。

但需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如同時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和利息,即使這兩者均有合同約定,也存在著被法院駁回的風險。因為這種重複計算實際上過分加重了對方當事人的負擔,法院很可能會應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引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判令駁回對其中一項的訴訟請求。

2、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也約定了逾期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約定違約金或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這時,應當根據法律的相應規定(主要為《合同法》,見附件一),準確提出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的主張。

(1)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違約金,應向對方主張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執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的逾期貸款利率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20xx]251號)規定:“

三、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可以看到,參照上述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時,日萬分之二點一的原標準在名義上已喪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為新的計算標準,實踐中會經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往往不會約定合同履行期內的利率,這種情況下,根本無法推算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標準。

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在適用中國人民銀行逾期貸款利率的問題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須”或“應當”,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調整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也可以選擇不這樣做。既然現標準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張仍適用萬分之二點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筆者則認為,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加收30%~50%也許更適合作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比如說,截止到起訴之日,違約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違約期限超過五年,按五年期貸款的基準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規定此類合同拖欠款項應支付利息,則只能向對方主張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方法或金額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規定。

(3)如果法律對此類合同未作相應規定,則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不同表述,確定不同的主張內容。即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處理;約定欠款利息的,參照前述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處理。

3、合同雙方只約定了支付款項的時間,但未約定逾期支付款項是否應承擔違約金或支付利息。這時,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請求。對於是否能適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個人認為也是不能夠適用的。因為該批覆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針對“未明確違約金計算標準”,而不是針對“未約定違約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釋對此有相應規定,可以提出要求對方支付利息或逾期付款損失,如借款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買賣合同等;在法律沒有相應規定的情況下,可要求對方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4、合同雙方對支付款項的時間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這時,首先應根據法律相應規定,確定款項應當支付的時間,之後,可以向對方主張賠償利息損失。利息損失數額同樣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五、結論

綜上,在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支付利息的情況下,個人認為應當按照上述論述中述第三種情況以“逾期付款損失”的名義提起金錢孳息要求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xx〕8號)第二十四條第4款之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六、相關法條

(一)《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三款:“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六十一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第二百六十三條:“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第二百六十四條:“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三百三十一條:“委託開發合同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第三百五十二條:“受讓人未按照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祕密,交還技術資料,承擔違約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

作者:楊佰林 京衡律師

一、合同雙方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只要一方不主張過低或過高,則依合同約定辦。但應注意的問題是,如已經主張增加違約金後,又提出賠償損失的,法院不予支援。因此在選擇增加違約金和主張違約金+實際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間,要進行權衡,何種主張更為有利。

二、雙方沒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一般不能主張違約金;存在損失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照實賠償。

三、在既有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方還應承擔違約金責任,該違約金應以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為限。即實際損失再加損失的30%,為總的賠償額。

四、在沒有實際損失,只有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又分兩種情況:

4.1 預期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

一般按預期利益的130%主張違約金,即預期利益再加預期利益的30%。雙方所約定的違約金高於該數的部分,一般為對方所抗辯,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援。

4.2 預期利益不能計算的情況下。

在沒有實際損失,預期利益也不能計算,但雙方又有較高違約金約定的情況下,守約方可以按約定的違約金主張,就是主張歸主張,如何判決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此時,守約方應堅持違約金的懲罰

性,指出合同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要求法院全部支援。違約方一般會主張違約金過高,但證明過高的舉證責任當然在該違約方,最終仍然會迴歸到合同如順利履行對方預期可得利益的計算上來。

上述違約金的計算,主線為:

在既有實際損失,又有違約金約定,除主張賠償實際損失外,所主張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依目前合同法及其解釋規定,除賠償實際損失外,違約金以不超過因違約所造成實際損失的30%為限。

沒有實際損失,但預期可得利益可以計算的情況下,除主張賠償預期可得利益外,所主張的違約金以不超過預期可得利益的30%為宜。

相關法條

合同法解釋二第28條【違約金增加:填補原則】 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解析】

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的性質主要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為主。本條司法解釋貫徹了該原則,即:1、當事人請求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金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為限;2、當事人增加違約金後,因為

違約金已經可以彌補當事人的損失,因此如果在增加違約金後,又提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減少違約金的原則】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違約金過高的認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解析】

本條同樣貫徹了違約金主要功能是彌補當事人損失的原則。但與解釋第二十八條不同的是,如果當事人主張違約金過高應當減少時,人民法院是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同時本條解釋第二款對什麼是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進行了規定,作為對司法實踐中判定的標準。該條對於違約金過高的認定,與最高院法釋[2003]7號《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

1、以實際損失為基礎:該司法解釋規定僅是判斷違約金過高的一般原則,該判斷標準是以存在造成損失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損失的情況,對於違約金是否過高又如何判斷?顯然這一規定並不能儘量全面解決如何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2、對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的幅度。在能夠認定違約金過高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調整,調整到什麼程度才算合理,這又是實踐當中的一個難題。合同法解釋(二)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該司法解釋實質上已經為違約金的調整規定了下限標準,即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是可以適當減少的部分,而適當減少後的違約金應當大於或等於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至於可以大多少,則是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3、實際損失與預期利益。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據此,賠償損失的範圍應包括預期利益。但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中以實際損失為基礎中的實際損失顯然是不包括預期利益的。如果作此理解,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實際損失也不應包括預期利益。如果基於上述判斷,則在考慮是否主張增加違約金時,須考量該主張與主張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其他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之間,何種主張更有利於守約方利益的保護。其實,實踐中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意義之一在於可以避免其損失在舉證上的困難。

【法條連結】最高院法釋[2003]7號《關於審理商品房買

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買賣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買方(甲方):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賣方(乙方):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為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按下列條款成交所訂傢俱的買賣。

一、 傢俱名稱、商標、規格型號、數量、基料及金額:

基 料 價 款

傢俱名稱 商 標規格型號

名稱 等級

數量單價

十萬千百 十 元 角 分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二、 定規格傢俱圖紙提供辦法及要求:

甲方自定規格的傢俱,甲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圖紙一式兩份交付於乙方。乙方審定認可的,由乙方賣場銷售人員簽名(蓋章)後,將其中能夠一份交還給甲方留存。

三、 具的質量標準、驗收方法和要求及處理方法:

本合同的質量按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傢俱行業標準》執行。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

甲方在驗收中發現數量有異議的,應當場提出;對質量有異議的,可在《上海市傢俱行業“三包”規定》所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乙方在知悉或應當知悉甲方有異議後,有義務按《上海市傢俱行業“三包”規定》辦理,並及時告知甲方。

四、交(提)貨期限、地點和方式:

本合同所訂傢俱由:

1、乙方在_______年____ 月____ 日~____ 日間送到甲方指定的(任選一項) 地點: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___路_____弄____號_____室。

2、甲方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日到乙方處自題。

運費約______元由______方負擔。(若由甲方負擔的,乙方應憑合法單據按實結算)

五、 結算方式、期限及訂金:

雙方同意在腳(提)貨時,以現金方式銀貨兩訖;甲方若以個人支票、信用卡結算的,款到乙方帳戶後三日內交付產品。甲方給付乙方合同總價款10%以下的定金,計人民幣______元;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價款。

六、 違約責任:

1、甲方中途退貨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乙方不能交貨的,雙倍返還定金。

2、甲方逾期提貨、付款的,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逾期交貨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計算方式均為:價款的萬分之______×逾期的天數。

3、乙方向甲方出售的傢俱如有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名優標誌、認證標誌、廠名、長址、產地,或者其他欺詐行為的,應當依法增加賠償,即乙方先賠償甲方的損失、再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傢俱的價款的一倍。

七、 合同爭議的處理方式:

1、請求賣場所在地的消費者協會調解; 3、或者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辦理:(√)

2、向賣場所在地行政管理機關申訴; ( )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 )向人民法院訴訟。

八、 其它約定事項:

本合同須經甲、乙雙方及賣場主辦單位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同內容能夠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相悖,應服從法律、法規的規定。如乙方撤離賣場的,由賣場主辦單位先行承擔民事責任。

買 方 賣 方 賣場主辦單位

甲方姓名(簽章)________ 單位名稱(簽章)_________ 單位名稱(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備註:本合同一式三聯,第一聯買方存,第二聯賣方存,第三聯賣方主辦單位存。

買賣合同 篇3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標準廠房和使用配套場地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 基本情況:

1、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_____支弄_____________號________號廠房______層,廠房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並配套場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產證為準。

2、 土地使用許可權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實際年限按產權證。

3、 廠房區域東側在_______米內、南側到_________米內、西側到_________米內、北側到__________米內。

二、 廠房價格及其它費用:

1、 廠房價格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總價(含人民幣土地價格)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2、 土地使用稅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給有關部門。

3、 乙方在甲方園區內的物業管理費每年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廠房總價分二次付清,簽約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1)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廠房通過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交付乙方使用,同時乙方在收到甲方廠房後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萬元(大寫);

(2)其餘房款應在甲方辦妥相關產權交易後(以產權交易中心核發產權證之日為準)6日內一次性付清,辦理中產生的契稅由乙方負責。

2、 以上付款以轉帳或現金方式支付均可,逾期交款處以滯納金按銀行利息的二倍,如乙方逾期超過三個月不付款,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乙方賠償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廠房和土地總價的10%計;若甲方不能辦理土地、房產二證,或將土地、廠房抵押給任何第三方,則售房合同無效,甲方無條件全額退還乙方所有的購房款,並按廠房和土地總價10%支付給乙方作為違約金。

四、 其他規定:

1、 甲方在辦理好產權證後再給乙方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辦理中發生的所有費用契稅、工本費等由乙方負責支付。

2、 乙方所購產權房可以自由轉讓或出租給其他方辦業,但必須通知管理方,受讓或承租方企業可以以本廠房地址進行工商註冊。

3、 廠房內土地屬批租,廠區內按現有的設施配套使用給乙方,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簡易棚及房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搭建祕備的簡易棚手續。合同範本

4、 乙方所購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舉辦高汙染、高用電量的專案。

5、 乙方在所購房屋內組織生產、經營或生活必須遵紀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納稅,按其交付各項規定費用。

6、 乙方使用的用電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予以協助辦理,增容費用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按規定交納。

7、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確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過程後,則乙方有權支配和使用該廠房,甲方無權干涉。

9、 本廠房的質量保修期為交付後一年內有效。

五、 本合同主體及責任:

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所繫法定代表人,具有連帶及擔保責任)

六、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和執一份,房產管理局和公證處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簽名蓋章): 代表( 簽名蓋章):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址:

買賣合同 篇4

法務與資產管理部20xx年第1期案例分析為《謹慎對待買賣合同中驗收及違約條款》,共由五部分組成:

一 、案例背景

二 、案件爭議焦點

三 、法院裁判

四 、以案釋法

1、為何交貨期為20xx年8月30日,法院卻判決20xx年8月30日為應付款之日?

2、為何買方主張賣方逾期交貨違約金,法院不予處理?

五、風險警示

1、明確驗收期限,舉一反三示例;

2、應約定適當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3、處理案件時應注意各項權利行使時間;

4、普通民商事案件中的常用期限歸納整理。

一、案例背景

20xx年7月23日中船重工鵬力(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船公司,賣方)與中電電氣(南京)太陽能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電公司,買方)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主要條款約定:

第一條:合同總金額424650元;

第二條:賣方應在20xx年8月5日前交付貨物至攀枝花學院專案現場

第三條:貨到驗收合格發票入賬後三個月付全款90%,質保金10%在貨到驗收合格一年內支付;

第五條:若延遲交貨,一天罰款人民幣一萬元整。

第七條:本產品將應用於買方生產的變壓器或其他電力裝置產品,最終驗收地點在使用者現場,以使用者驗收合格為準。

合同附則第五條:質量保證期約定為驗收合格2年;

合同附則第八條第一項:如賣方不能按期交貨,應向買方償付合同總額或當批訂單總額1%/天的違約金。賣方在接到買方所索賠通知後7日內將違約金匯付買方或者由買方在賣方的應付款中直接核減; 合同附則第八條第五項:買方逾期付款,應向賣方承擔逾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合同簽訂後中船公司分別於20xx年8月9日將光伏匯流箱49臺,於20xx年8月30日直流配電櫃2臺和交流配電櫃17臺送至四川攀枝花市。自貨物交付後至本案起訴時中電公司一直未組織驗收。 20xx年10月9日中船公司開具金額總計424650元的發票,並交付中電公司。

中電公司以沒有驗收未到付款期限為由遲遲未支付任何貨款,並

要求追究中船公司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20xx年9月中船公司將其訴至法院,要求中電公司支付貨款及違約金。

二、案件爭議焦點

1、中電公司未組織驗收,付款條件是否成就?

2、中船公司逾期交貨,是否直接在貨款中扣除違約金?

三、法院裁判結果

20xx年9月9日,法院下發判決書,判決如下:

1、自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中電公司應支付中船公司貨款382185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自20xx年8月31日開始計算,按銀行同期同類存款基準利率標準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2、中電公司主張中船公司逾期交貨的違約金,由中電公司另案起訴,本案不予受理。

四、以案釋法

1、為何交貨期為20xx年8月30日,法院卻判決20xx年8月30日為應付款之日,違約金自20xx年8月31日期計算?

案件中貨到中電公司一直未組織驗收,也不能確定何時驗收,根據法律規定,“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驗收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中船公司20xx年8月30日交貨完畢,期間未提質量異議,20xx年8月30日視為驗收完畢。根據合同第三條:“貨到驗收合格發票入賬後三個月付全款90%,”故法院判決支付中船公司貨款382185元,違約金自20xx年8月31日開始計算。質保金10%在貨到驗收合格1

年內支付;質保金支付時間為20xx年8月31日前。

涉案法條:--------《合同法》第158條: 20xx年第1期

“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2、為何中電公司主張中船公司逾期交貨違約金,法院不予處理? 中電公司主張根據合同約定,中船公司逾期交貨的違約金在從貨款中直接扣減,但根據法律規定,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的,應當提起反訴,本案中電公司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反訴,則本案不予處理。

涉案法條-----《買賣合同解釋》第四十四條

“ 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後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以出賣人違約在先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買受人拒絕支付違約金、拒絕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出賣人應當採取減少價款等補救措施的,屬於提出抗辯;

(二)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

五、風險警示

1、付款節點中明確驗收期限

原因:根據法律規定,雙方未約定驗收期,法律預設2年後視為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購方): 乙方(供方):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嚴格履行。

第一條 訂購產品名稱、單位、單價、數量約定如下:

1.產品名稱: 。

2.單位: 。

3.單價: 。

4.數量: 。

第二條 產品質量按照國家規定的規格標準執行。

第三條 包裝要求和費用負擔

1.包裝材料及規格: 。

2.每包淨重: 千克。

3.不同品種等級分別包裝。

4.包裝牢固,適宜裝卸運輸。

5.每包品種等級標籤清楚。

6.包裝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四條 交貨時間、地點

1.交貨時間: 20xx年xx月xx日

2.交貨地點: 。

第五條 驗收方法: 。

第六條 運輸方法及運費承擔: 。

第七條 結算方式與期限: 。

第八條 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收貨,否則,應向乙方償付少收部分總價值 %的違約金。

2.甲方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的等級和價格標準,壓級壓價收購,除還足壓價部分貨款外,應向甲方償付壓價部分總價值 %的違約金。

3.甲方在乙方交貨後,應按時付款,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償付未付款部分總價值 %的違約金。

第九條 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合同規定品名、品級、數量交貨,應向甲方償付少交部分總價值 %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交貨,每逾期 天,應向甲方償付遲交部分總價值 %的違約金。

3.乙方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應當返工,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負。

第十條 甲乙雙方由於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確實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可免除全部或部分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20xx年xx月xx日至 20xx年xx月xx日。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代表人: 代表人: 20xx年xx月xx日

買賣合同 篇6

甲方(車庫出賣人):____

電話:____

乙方(車庫買受人):____

電話: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買賣車庫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通過公開拍賣競得xx小區幢號車庫,屬結構。

二、乙方按規定付清成交款(大寫:____),拍賣佣金(大寫:____)。

三、甲方統一辦理《產權證》,車庫面積以產權部門登記為準,辦理費用由乙方支付。

四、甲方暫按小區物管費收費標準向乙方收取車庫物管費,即每平方建築面積xx元。如遇調整物管費標準則按新標準收取。

五、甲方對車庫設施提供有償維護、修理。

六、乙方在使用車庫時,須遵守以下規定:

1、不準將車庫以經營用途使用;

2、不準將車庫出售、租賃或以其它方式轉讓給xx小區以外的住戶或單位使用;

3、乙方在購得車庫後,應將停放的車輛牌照、車主姓名、車庫編號在物管公司做統一登記;

4、禁止將車輛停放在車庫以外的樓前、樓後及其他公共場地;

5、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蝕性、刺激性物品,防火、防爆、防汙染,不對小區住戶產生不良影響;

6、文明駕駛,安全行車。在小區內應緩行,並注意行人車輛,如發生交通意外自行負責;小區內禁止鳴號,以免影響小區住戶;

7、嚴格遵守物業管理條例及物管公司對小區管理的相關規定,自覺服從管理人員的管理。

乙方須與小區物管公司簽訂《車庫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對違反以上規定行為,甲方授權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或處理。

七、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簽字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xx省房地產公司乙方:____

證明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買賣合同 篇7

篇一:買賣合同糾紛需要提交的證據

買賣合同糾紛需要提交的證據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舉證指引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薄、暫住證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註冊資料、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名稱變更或分立、合併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買賣合同關係及從屬的擔保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

1、買賣合同;

2、訂(定)貨單;

3、證明要約、承諾生效的信函、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證明口頭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等;

4、證明擔保合同關係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憑證、保函等;

三、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倉單、運單等;

2、貨款收支憑證:收據、銀行付款憑證、發票等;

3、證明拖欠貨款的證據: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4、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客戶投訴、退貨和索賠的證據;

5、合同約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提交第三人關於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明及相應憑證。

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並註明計算方法、公式、依據等。

篇二:買賣合同糾紛案雙方證據對比與交易過程圖表

一、如何尋找合適的代理觀點的基本操作要點:

“認同爭異”原則

平時:熟悉常用法條、部門規章、地方法規等

二、證據目錄參考格式

證據目錄 提交人: 有限公司 訴訟地位:原告/被告

委託代理人: , 律師事務所律師 聯絡電話:

三、XX公司訴XX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雙方證據對比:

從表中所列舉的內容可以歸納出本案兩方面的重要事實:

1、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2、雙方存在爭議的事實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通過比較雙方提交的證據梳理出的上述案件事實,我們可以非常容易地歸納出雙方爭議的焦點: 。

四、總結出雙方爭議的焦點以後,為了能夠讓法官在庭審以及合議過程中方便、快捷地瞭解雙方交易的具體過程,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對雙方的交易過程以列表的方式進行分析公司訴 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雙方交易過程資料:

通過上表對雙方交易過程中有關資料的對比分析,可以歸納出如下案件事實:

1、 公司交貨 開具發票公司根據 公司開具的發票金額付款。

2、 公司預付貨款公司交貨 公司根據公司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