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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範文錦集五篇

合同協議 閱讀(1.4W)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土地承包合同5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土地承包合同範文錦集五篇

土地承包合同 篇1

流出方(以下簡稱甲方):餘江縣楊溪鄉楊溪村牌塘組

流入方(以下簡稱乙方):陳玉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甲乙雙方秉著“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事宜協商一致並簽訂本合同。

一、流轉面積

甲方將其依法取得承包經營權的楊溪鄉牌塘組 150 畝土地流轉給乙方進行農業生產經營。

二、流轉期限

流轉期限為20年(以國家土地承包政策為準),即自20xx年 1月 30 日起至20xx年 1月 29 日止。

三、流轉價款

土地流轉價格採取實物折價方式,乙方以400斤稻穀每畝付給甲方(以早稻、晚稻糧管所國家收購平均價為折價)。

四、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

每年12月15日之前付下年租金,以現金方式一次性付清。

五、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經營土地的情況,並要求乙方按約履行合同義務。

2.甲方有權在流轉期滿後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

3.流轉期限內遇到自然災害,上級核發己方的救災款或救災物資政策優惠歸乙方所有。如需甲方提供辦理手續的,甲方應無條件負責及時辦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4關於現有的農田補貼一項,只要是國家還有這一項政策,補貼的全部金額應全部歸屬甲方所得。

5.乙方流轉後,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產品處臵權。

6.乙方不得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用於非農建設土地標準不得違背上級有關檔案精神、規定。

7.乙方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證土地使用性質。

8.承包方不準栽樹,不準挖塘養殖,不準賣買,如果賣買拾倍罰款。

六.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遇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1.國家、集體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流轉土地的,應服從國家或集體需要。

2.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須提前一年通知對方,並徵得對方同意。

3.乙方在流轉期間,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土地被毀而無法復耕的可解除或變更合同。

七、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約,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2.因一方違約造成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賠償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雙方協商或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裁定或法院判決。

八、爭議條款

1.因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或解除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關調解、

九、生效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並經楊溪鄉政府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備案後生效。

十、其他條款

1.本合同中未盡事宜,可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鑑定備案單位執一份。

甲方代表人(蓋章): 乙方代表人(蓋章):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住址: 住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鑑定單位(蓋章):

土地承包合同 篇2

訂立合同雙方:

(下稱甲方)

(下稱乙方)

為發展工付養殖業,充分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增加集體和個人收入。經雙方協商同意,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土地的面積地點:

甲方現將平方米合畝發包給乙方使用。該土地位於村南面。東至,西至,南至,北至。東長米,西長米,南長米,北長米。

第二條 承包期限:

第三條 土地承包金額及交納方式:

1、土地承包金以每畝每年150元交納,從承包後的`第六年開始按150元每年遞增10%的承包金交納。

2、承包金應先交款後使用,每年交納一次,乙方應在每年的十月一日前交清下一年的承包款。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按合同規定接時收取承包金。

2、甲方有權召集承包人蔘加正常的會議及有關活動。

3、甲方有義務解決所承包土地周邊與群眾之間發生的糾紛。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必須按時、足額交納規定的承包金。

2、乙方獨立經營,自負盈虧。

3、有權抵制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經濟攤派。

4、合同期滿,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繼續再承包的權力。

第六條 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期內,雙方應嚴格執行合同的規定 ,不得違約。若一方違約,由違約方向對方償付總承包金額十倍以上違約金。

第七條 其它:

本合同系雙方自願達成,具有法律的約束力,自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3

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證件編號:證件編號: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經甲乙雙方協商,乙方租甲方一口人承包地(分數塊地)特達成協議如下:

1、租種期自月日至。

2、出租期間,國家和政府所發放的一切種田補貼均為出租人(甲方)所有。

3、如果國家和政府土地開發,開發每一塊地以後,所發放的徵地款均有甲方一口人的錢,所得錢數不得作弊。

4、合同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後,簽訂終止合同。若一方強行終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按經濟損失價值計算)。

5、若發生爭議,雙方以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租人(甲方)簽字:承租人(乙方)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土地承包合同 篇4

裁判要旨 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為方便耕種管理,對其取得的承包土地進行互換,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因未簽訂書面協議、未向發包方報備而無效。互換協議履行後,一方不得以未約定互換期限為由主張隨時解除互換協議。案情 1999年,原告陳紹良以戶的名義承包水田30年。20xx年,他與同村村民李榮仔口頭商定互換承包地。之後,在交換的土地上,陳紹良挖塘養魚,李榮仔種植水稻。20xx年初,李榮仔又改種茶樹。同年底,陳紹良提出換回原承包地,被李榮仔拒絕。陳紹良認為,二人互換承包地既未簽訂書面協議又未向發包方備案,且李榮仔改變用途種茶,因此互換協議無效。並且雙方互換承包地未約定期限,屬不定期合同,故自己可隨時要求收回土地。20xx年8月,陳紹良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榮仔將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並返還。

裁判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互換土地不違反法律規定,口頭互換協議有效。互換土地向發包方備案僅為公示,不是互換協議的生效要件。互換後的土地均為農業用途,原告主張改變了土地用途與事實不符。互換未約定期限,互換期限應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剩餘期限,原告不能以未約定期限為由隨時主張解除互換協議。遂判決駁回了陳紹良的訴訟請求。

陳紹良不服,上訴至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中,陳紹良與李榮仔之弟李小俤達成新的土地互換協議,申請撤回上訴,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

評析 承包地互換是一種小規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本案所涉及的未訂書面協議、未備案、改變土地用途、互換合同解除等問題比較常見。

1.承包地互換的效力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互換是經營權權利主體發生變更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即為有效。實踐中互換土地大都以口頭方式進行。合同法明確可以口頭或其他方式訂立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關於“互換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的規定屬於管理性規範,其立法目的是鼓勵、引導承包方訂立書面合同以防範糾紛,不是互換合同生效的要件,也不能據此認定非書面互換合同無效。

2.承包地互換未備案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互換等方式流轉的,應報發包方備案。立法目的在於發包方及時瞭解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情況。作為行政管理手段,備案的性質僅為公示,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當前農村土地互換備案制度不完備,以未經備案為由否定互換協議的效力,不符合農村客觀實際,不利於維護正常的農村土地流轉秩序。基於此,《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4條明確規定了承包方依法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3.承包地互換後改變用途問題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不能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可見,“不得改變農業用途”是法律對於流轉土地的禁止性規定。改變農業用途常見的表現形式有:在承包地上建房、建窯、建墳等建設行為;在承包地上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土壤、植被的行為。本案中被告互換土地後,前期種植水稻,後改種茶樹,均為農業用途,不能認定為改變農業用途而導致互換無效。

4.承包地互換合同的解除問題

互換中,當事人往往未對互換期限進行約定,當一方提出解除互換合同時如何處理,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互換合同未約定期限或約定不明,可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關於“租期不明當事人可隨時解除合同”的規定處理;另一種觀點認為,應以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來確定互換合同的剩餘期限,承包期內不得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互換不同於轉包、出租,轉包、出租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的流轉,而互換屬於承包經營權的相互轉讓,即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喪失對原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而對換得的土地取得了經營權。正是由於流轉方式性質的不同,《解釋》第十七條僅規定承包地“轉包、出租”未約定期限或約定不明的,可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理,而不包括“互換”這一流轉方式。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並實際履行後,不能以未約定期限為由隨時主張解除互換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公開、誠信、平等、自願”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土地承包事宜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一、甲方將黃河土地___________畝經營權交給乙方。甲方的土地不能有任何爭議、糾紛和債務。

二、合同期限從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本合同期限內按每畝_____元,總計______元,在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結清。

四、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享有獨立的生產自主權、經營權,但不能改變土地用地性質,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擾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方式,乙方要認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讓別人佔用,及時除草,不能留下雜草,保養、平整好每塊土地,不得損壞。

五、如因國家工程(扒河、鋪路……)需要變更土地用途,長期佔用,一次性賠償金應歸滕莊村民所有。

六、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