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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技術合同集合五篇

合同協議 閱讀(2.12W)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技術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實用的技術合同集合五篇

技術合同 篇1

甲方:重慶市科思達電梯有限公司 乙方:奧的斯電梯(中國)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於20xx年6月就江潤北城天地專案簽署了電梯裝置買賣合同(合同編號:R2NR1101/80,以下簡稱“原合同”),現經雙方協商一致,對原合同部分技術規格進行了變更。具體約定如下:

一、 變更內容

變更後的技術規格以附件一《技術規格表》(即COD)為準。 二、 對合同價格及付款方式的影響

經雙方協商,由於上述規格變更,原合同價格變化按下述第1項規定執行。具體價格變更詳見附件二《價格變更明細表》

1、由原合同共增加RMB 17600.00元,增加的款項在甲方支付相應裝置的第3期款時一併支付給乙方。

2、原合同共減少減少的款項在甲方支付相應裝置的第期款時扣除。

3、原合同價格不變,付款方式按原合同執行。 三、 交貨期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本協議未涉及事宜,仍按原合同執行。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_肆份,雙方各執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授權代表:授權代表: 蓋章:蓋章:

技術合同 篇2

甲方: (中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約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 言

鑑於乙方擁有××技術,並有能力製造合同裝置,乙方有權利並願意許可給甲方;

鑑於甲方願意從乙方獲得製造合同裝置的技術及合同裝置,技術進口合同。

為此,雙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按如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定 義

1.1. 合同產品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全部產品。

1.2. 技術資料:包括專利申請檔案及實施與該專利有關的(產品設計圖紙、工藝圖紙、工藝配方、工 藝流程以 及製造合同產品所需的工裝、裝置清單等)技術資料。

1.3. 藍圖指乙方製造合同產品目前所使用的總圖、製造圖釺、材料規範及零件目錄等的複製件。

1.4. 標準指為製造合同產品向甲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中,由乙方採用和制定的標難。

1.5. “淨銷售額”是指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扣除包裝費、保險費、倉儲費、運輸費、商業折扣、各種稅 收等費用及扣除供方提供的零部件價格。

1.6. 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開始生效的時間到本合同14.3條規定的本合同終止時間的期間。

第二章 合同內容

2.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製造———合同產品的書面及非書面專有技術。用該項技術所生產的合同產品的品種、規格、技術性能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一(略)。

2.2. 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製造、使用和銷售合同產品的專有技術和其他所有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資料的內容及有關事項詳見本合同附件二(略)。

2.3. 乙方負責安排甲方技術人員在乙方工廠進行培訓,乙方應採取有效措施使甲方人員掌握製造合同產品的技術。具體內容見本合同附件三(略)。

2.4. 乙方派稱職的技術人員赴甲方合同工廠進行技術服務。具體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四(略)。

2.5. 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時,以最優惠的價格向甲方提供合同產品的備件。屆時雙方另籤協議。

2.6. 乙方有責任對本合同專案甲方需要的關鍵裝置提供有關諮詢。

2.7.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合同產品的樣機、鑄件和備件,具體記憶體詳見本合同附件五(略)。

2.8. 甲方銷售合同產品和使用乙方商標的規定,見本合同第八章。

第三章 價 格

3.1. 按本合同第一章規定的內容,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合同費用規定如下:

3.1.1. 入門費為_________(幣種)(大寫)這是指合同產品有關的資料轉讓費和技術培訓費,包括技術 資料在交付時的一切費用,入門費為固定價格。

3.1.2. 合同產品考核驗收合格後,甲方每銷售一臺合同產品的提成費為淨銷售額的——%。

第四章 支付和支付條件

4.1. 本合同項下的一切費用,甲方和乙方均以________(幣種)支付。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款項應通過中 國____銀行和______國銀行辦理。如果乙方向甲方償還金額,則此款項應通過_______銀行印中國_______銀行辦理。 所有發生在中國銀行的費用,由甲方負擔,發生在中國以外的銀行費用由乙方負擔,合同範本《技術進口合同》。

4.2. 本合同第三章規定的合同費用,甲方按下列辦法和時間向乙方支付:

4.2.1. 甲方收到下列單據,並審查無誤後______天內向乙方支付入門費______(幣種)(大寫)。

(a)由乙方出具的保證函。在乙方不能按照合同規定交付技術資料時,保證償還______(幣種)。

(b)即期匯票正、副本各一份。

(c)應支付金額為入門費總價的形式發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的第一階段產品的技術資料、樣機、鑄件和備件交付完畢的證明信正、副本各一份。

4.2.2.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第二階段產品的下列單據,並審查無誤後_________天內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 元(大寫)。

(a)即期匯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空運提單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d)乙方出具的第二階段產品技術資料、樣機、附件五規定的________己交付完畢的證明信正、副本各一份。

4.2.3. 合同產品第一批樣機驗收合格後,甲方收到乙方下列資料,並審查無誤後______天內,向乙方支付________美元(大寫)。

(a)即期匯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雙方簽署的“合同產品考核驗收合格證書”影印本一份。 注:如果驗收試驗延遲並是甲方的責任,將不遲於合同生效後(時間)支付。

4.3. 本合同第三章規定的提成費,甲方將在抽樣產品考核驗收合格後按下述辦法和條件向乙方支付。

4.3.1. 甲方在每日曆年度結束後________天內,向乙方提交一份甲方在上一日曆年度的每種型號的產品 實際銷售量的報告。

4.3.2. 乙方每年可派代表到合同工廠檢查和核實甲方合同產品實際銷售量的報告,甲方將給予協助。 乙方來華費用由乙方負擔。如果彙總和或報告中所列的合同產品數量在檢查時發現出入很大,則甲乙雙方應 討論此差距並洽商採取的正確的措施。

4.3.3. 甲方收到乙方下列單據,並審查無誤後_______天內向乙方支付提成費:

(a)即期匯票正、副本各一份。

(b)商業發票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c)該年提成費計算書一式四份。

4.3.4. 在合同期滿年度內,甲方在合同終止後______天內將提交一份最後銷售合同產品數量的報告,以便乙方計算提成費。

4.4. 按本合同規定,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罰款或賠償時,甲方有權從上述任何一次支付中扣除。

第五章 技術資料的交付

5.1. 乙方應按本合同附件二的規定向甲方提供技術資料。

5.2. 乙方應在________機場或車站交付技術資料。________機場或車站的印戳日期為技術資料的有效交付日期。甲方應在收到資料兩週內,確認資料收悉。

5.3. 第一階段產品的技術資料、樣機、鑄件和備件。

5.3.1. 在合同生效後的________周內,乙方必須發出一套藍圖、一套二底圖和一套標準。可以分批交貨。

5.3.2. 在合同生效後的________周內,乙方必須發出與第一階段合同產品有關的全部技術資料、樣機、鑄件和備件。

5.4. 第二階段產品的技術資料和樣機。

5.4.1. 第二階段開始日期後的________周內,乙方必須發出與第二階段產品有關的一套藍圖、一套二底圖和一套標準。可以分期交貨。

5.4.2. 第二階段開始後的________周內,乙方必須儘快發出與第二階段合同產品有關的全部技術資料和樣機、鑄件和備件。

5.5. 在每批技術資料或樣機、鑄件和備件發運後的小時內,乙方應將空運提單號、空運提單日期、資料編號、合同號、件數和重量電告甲方,同時乙方應以航空信將下列單據寄給甲方:

(a)空運提單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b)所發運技術資料、樣機、鑄件和備件的詳細清單一式二份。

5.6. 若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或樣機、鑄件和備件在運輸途中遺失或損壞,乙方在收到甲方關於遺失或損壞的書面通知書後,應儘快不遲於__________個月內免費補寄或重寄給甲方。

5.7. 交付技術資料應具有適於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防潮的堅固包裝。在每件包裝箱的內部與外表,都應以英文標明下列內容:

(a)合同號

(b)運輸標記

(c)收貨人

(d)技術資料目的地

(e)重量(千克)

(f)樣機、鑄件和備件目的地

5.8. 每箱內應附有詳細裝箱單一式四份。

第六章 技術資料的改進和修改

6.1. 為了適應中國的設計標準、材料、工藝裝備和其他生產條件,在不改變乙方基本設計的條件下,甲方有權對乙方的技術資料進行修改和變動。甲方必須將這些修改和變動通知乙方。乙方有責任在培訓或技術指導時協助甲方修改技術資料(詳見附件六和附件七)(略)。

6.2. 甲方必須在型號後加注尾標,以示區別那些影響形狀、配合或功能的修改,並通知乙方。

6.3. 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的任何改進和發展,都應相互免費將改進發展的技術資料提交給對方。

6.4. 改進和發展的技術,所有權屬改進、發展的一方。

第七章 質量驗收試驗

7.1。 為了驗證按乙方提供的技術資料製造的合同產品可靠性,由甲、乙雙方共同在合同工廠對考核的 合同產品的技術性能和要求進行考核驗收。如果需要,也可以在乙方工廠進行試驗或重做。甲方可派指定的人員 驗證重複試驗,乙方負責重複試驗和乙方人員的費用,甲方負責甲方參加重複試驗的人員和翻譯的費用,具體辦法見本合同附件八。(附件中附考核的標準和幾次考核的期限(略))

7.2. 考核試驗產品的技術性能應符合乙方提供的本合同中的標準規定,即通過鑑定。甲、乙雙方簽署“合同產品考核驗收合格證明”一式兩份,每方各執一份。

7.3. 如考核試驗產品的技術性能達不到附件規定的技術引數,雙方應友好協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採取措施。消除缺陷後進行第二次考核驗收。

7.4. 如考核試驗產品不合格是乙方的責任,則乙方派人蔘加第二次考核驗收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擔。如系甲方責任,該費用則由甲方負擔。

7.5. 若考核試驗產品第二次試驗仍不合格時,如系乙方的責任,乙方應賠償甲方遭受的直接損失,並採取措施消除缺陷,參加第三次考核,費用由乙負擔;如系甲方責任,該費用由甲方負擔。

7.6. 若考核試驗產品第三次考核試驗不合格

技術合同 篇3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推動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加強技術市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技術合同認定是指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設立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對技術合同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文字從技術上進行核查,確認其是否符合技術合同要求的專項管理工作。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是否屬於技術合同及屬於何種技術合同作出結論,並核定其技術交易額(技術性收入)。

第三條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應當貫徹依法認定、客觀準確、高效服務、嚴格管理的工作原則,提高認定質量,切實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財稅優惠政策的落實。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自然人(個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規定,就下列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活動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技術合同。

(一)技術開發合同

1.委託開發技術合同

2.合作開發技術合同

(二)技術轉讓合同

1.專利權轉讓合同

2.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

3.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4.技術祕密轉讓合同

(三)技術諮詢合同

(四)技術服務合同

1.技術服務合同

2.技術培訓合同

3.技術中介合同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術合同登記。但其合同標的中明顯含有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服務內容,其技術交易部分能獨立成立並且合同當事人單獨訂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單獨訂立的合同申請認定登記。

第六條 以技術入股方式訂立的合同,可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以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服務為內容的技術承包合同,可根據承包專案的性質和具體技術內容確定合同的型別,並予以認定登記。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認定登記技術合同,應當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交合同的書面文字。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當事人。一併出具與該合同有關的證明檔案。當事人拒絕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證明檔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

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向當事人推薦和介紹由科學技術部印製的《技術合同示範文字》,供當事人在簽訂技術合同時參照使用。

第八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應當是依法已經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以合同書形式訂立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在批准、登記後生效,如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等。

當事人為法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技術合同,應當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為其他組織的合同,應當有該組織負責人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組織的印章。

印章不齊備或者印章與書寫名稱不一致的,不予登記。

第九條 法人、其他組織的內部職能機構或課題組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的,應當在申請認定登記時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組織負責人的書面授權證明。

第十條 當事人就承擔國家科技計劃專案而與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專案執行部門訂立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並附有有關計劃主管部門或者專案執行部門的批准檔案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予受理,並進行認定登記。

第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範圍不受行業、專業和科技領域限制。

第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技術標的或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條 技術合同標的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投產前需經有關部門審批或領取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技術,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或生產許可證後,持合同文字及有關批准檔案申請認定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涉及當事人商業祕密(包括經營資訊和技術資訊)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提出保密要求。

當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中約定了當事人保密義務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主動保守當事人有關的技術祕密,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下列主要條款不明確的,不予登記:

(一)合同主體不明確的;

(二)合同標的不明確,不能使登記人員瞭解其技術內容的;

(三)合同價款、報酬、使用費等約定不明確的。

第十六條 約定擔保條款(定金、抵押、保證等)並以此為合同成立條件的技術合同,申請認定登記時當事人擔保義務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記。

第十七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合同名稱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關係不一致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要求當事人補正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拒不補正的,不予登記。

第十八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條款含有下列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等不合理限制條款的,不予登記: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的;

(二)一方強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標的基礎上研究開發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智慧財產權獨佔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競爭技術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據市場需求實施專利和使用技術祕密的。

第十九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當事人約定提交有關技術成果的載體,不得超出合理的數量範圍。

技術成果載體數量的合理範圍,按以下原則認定:

(一)技術檔案(包括技術方案、產品和工藝設計、工程設計圖紙、試驗報告及其他文字性技術資料),以通常掌握該技術和必要存檔所需份數為限;

(二)磁碟、光碟等軟體性技術載體、動植物(包括轉基因動植物)新品種、微生物菌種,以及樣品、樣機等產品技術和硬體性技術載體,以當事人進行必要試驗和掌握、使用該技術所需數量為限;

(三)成套技術裝置和試驗裝置一般限於1-2套。

第二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委託開發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委託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並提供相應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工作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一條 技術開發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有明確、具體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目標;

(二)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方案;

(三)研究開發工作及其預期成果有相應的技術創新內容。

第二十二條 單純以揭示自然現象、規律和特徵為目標的基礎性研究專案所訂立的合同,以及軟科學研究專案所訂立的合同,不予登記。

第二十三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一)小試、中試技術成果的產業化開發專案;

(二)技術改造專案;

(三)成套技術裝置和試驗裝置的技術改進專案;

(四)引進技術和裝置消化、吸收基礎上的創新開發專案;

(五)資訊科技的研究開發專案,包括語言系統、過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專家系統、計算機輔助設計、計算機整合製造系統等,但軟體複製和無原創性的程式編制的除外;

(六)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專案;

(七)治理汙染、保護環境和生態專案;

(八)其他科技成果轉化專案。

前款各項中屬一般裝置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於產品生產的,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四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開發合同:

(一)合同標的為當事人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二)合同標的為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引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換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以及材料配方調整;

(三)合同標的為一般檢驗、測試、鑑定、仿製和應用。

第三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祕密轉讓所訂立的下列合同: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權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相應價款而訂立的合同;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相應的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四)技術祕密轉讓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讓與方)將其擁有的技術祕密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技術祕密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相應使用費而訂立的合同。

第二十六條 技術轉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經掌握的技術成果,包括髮明創造專利、技術祕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成果;

(二)合同標的具有完整性和實用性,相關技術內容應構成一項產品、工藝、材料、品種及其改進的技術方案;

(三)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有明確的智慧財產權權屬約定。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就植物新品種權轉讓和實施許可、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轉讓與許可訂立的合同,按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就技術進出口專案訂立的合同,可參照技術轉讓合同予以認定登記。

第二十九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專利申請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當事人應當提交相應的智慧財產權權利證書影印件。無相應證書影印件或者在有關智慧財產權終止、被宣告無效後申請認定登記的,不予登記。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涉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可以提示當事人提供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明的影印件。

第三十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為技術祕密的,該項技術祕密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不為公眾所知悉;

(二)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三)具有實用性;

(四)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前款技術祕密可以含有公知技術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術的組合。但其全部或者實質性部分已經公開,即可以直接從公共資訊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為進入公有領域的'知識、技術、經驗和資訊等(如專利權或有關智慧財產權已經終止的技術成果),或者技術祕密轉讓未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屬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前款合同標的符合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由當事人補正後,按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合同標的僅為高新技術產品交易,不包含技術轉讓成份的,不應認定為技術轉讓合同。

隨高新技術產品提供使用者的有關產品效能和使用方法等商業性說明材料,也不屬於技術成果檔案。

第四章 技術諮詢合同

第三十三條 技術諮詢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託方)為另一方(委託方)就特定技術專案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四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標的為特定技術專案的諮詢課題;

(二)諮詢方式為運用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進行的分析、論證、評價和預測;

(三)工作成果是為委託方提供科技諮詢報告和意見。

第三十五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屬於技術諮詢合同:

(一)科學發展戰略和規劃的研究;

(二)技術政策和技術路線選擇的研究;

(三)重大工程專案、研究開發專案、科技成果轉化專案、重要技術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廣專案等的可行性分析;

(四)技術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術系統的技術評估;

(五)特定技術領域、行業、專業技術發展的技術預測;

(六)就區域、產業科技開發與創新及特定技術專案進行的技術調查、分析與論證;

(七)技術產品、服務、工藝分析和技術方案的比較與選擇;

(八)專用設施、裝置、儀器、裝置及技術系統的技術性能分析;

(九)科技評估和技術查新專案。

前款專案中涉及新的技術成果研究開發或現有技術成果轉讓的,可根據其技術內容的比重確定合同性質,分別認定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諮詢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申請認定登記的技術合同,其標的為大、中型建設工程專案前期技術分析論證的,可以認定為技術諮詢合同。

但屬於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獨立成立的情況除外。

第三十七條 就解決特定技術專案提出實施方案,進行技術服務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諮詢合同。符合技術服務合同條件的,可退回當事人補正後,按技術服務合同重新申請認定登記。

第三十八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諮詢合同:

(一)就經濟分析、法律諮詢、社會發展專案的論證、評價和調查所訂立的合同;

(二)就購買裝置、儀器、原材料、配套產品等提供商業資訊所訂立的合同。

第五章 技術服務合同

第三十九條 技術服務合同是一方當事人(受託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委託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合同的標的為運用專業技術知識、經驗和資訊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服務性專案;

(二)服務內容為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專業技術工作;

(三)工作成果有具體的質量和數量指標;

(四)技術知識的傳遞不涉及專利、技術祕密成果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的權屬。

第四十一條 下列各項符合本規則第四十條規定,且該專業技術專案有明確技術問題和解決難度的,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一)產品設計服務,包括關鍵零部件、國產化配套件、專用工模量具及工裝設計和具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非標準裝置的設計,以及其他改進產品結構的設計;

(二)工藝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藝編制、新產品試製中的工藝技術指導,以及其他工藝流程的改進設計;

(三)測試分析服務,包括有特殊技術要求的技術成果測試分析,新產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種效能的測試分析,以及其他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

(四)計算機技術應用服務,包括計算機硬體、軟體、嵌入式系統、計算機網路技術的應用服務,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CAD)和計算機整合製造系統(CIMS)的推廣、應用和技術指導等;

(五)新型或者複雜生產線的除錯及技術指導;

(六)特定技術專案的資訊加工、分析和檢索;

(七)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後技術服務,包括為技術成果推廣,以及為提高農業產量、品質、發展新品種、降低消耗、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關技術服務;

(八)為特殊產品技術標準的制訂;

(九)對動植物細胞植入特定基因、進行基因重組;

(十)對重大事故進行定性定量技術分析;

(十一)為重大科技成果進行定性定量技術鑑定或者評價。

前款各項屬於當事人一般日常經營業務範圍的,不應認定為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十二條 下列合同不屬於技術服務合同:

(一)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監理合同。但以非常規技術手段,解決複雜、特殊技術問題而單獨訂立的合同除外;

(二)就描晒影印圖紙、翻譯資料、攝影攝像等所訂立的合同;

(三)計量檢定單位就強制性計量檢定所訂立的合同;

(四)理化測試分析單位就儀器裝置的購售、租賃及使用者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第六章 技術培訓合同和技術中介合同

第四十三條 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專案的技術指導和業務訓練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培訓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第四十四條 技術培訓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以傳授特定技術專案的專業技術知識為合同的主要標的;

(二)培訓物件為委託方指定的與特定技術專案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的內容不涉及有關智慧財產權權利的轉移。

第四十五條 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合同中涉及技術培訓內容的,應按技術開發合同或技術轉讓合同認定,不應就其技術培訓內容單獨認定登記。

第四十六條 下列培訓教育活動,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

(一)當事人就其員工業務素質、文化學習和職業技能等進行的培訓活動;

(二)為銷售技術產品而就有關該產品效能、功能及使用、操作進行的培訓活動。

第四十七條 技術中介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中介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資訊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實現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聯絡、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並對履行合同提供專門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中介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中的一種,在認定登記時應按技術中介合同單獨予以登記。

第四十八條 技術中介合同的認定條件是:

(一)技術中介的目的是促成委託方與第三方進行技術交易,實現科技成果的轉化;

(二)技術中介的內容應為特定的技術成果或技術專案;

(三)中介方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中介主體的資格要求。

第四十九條 技術中介合同可以以下列兩種形式訂立:

(一)中介方與委託方單獨訂立的有關技術中介業務的合同;

(二)在委託方與第三方訂立的技術合同中載明中介方權利與義務的有關中介條款。

第五十條 根據當事人申請,技術中介合同可以與其涉及的技術合同一起認定登記,也可以單獨認定登記。

第七章 核定技術性收入

第五十一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認定登記合同的交易總額和技術交易額進行審查,核定技術性收入。

申請認定登記的合同,應當載明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申請認定登記時不能確定合同交易總額、技術交易額的,或者在履行合同中金額發生變化的,當事人應當在辦理減免稅或提取獎酬金手續前予以補正。不予補正並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第五十一條用語的含義是:

(一)合同交易總額是指技術合同成交專案的總金額;

(二)技術交易額是指從合同交易總額中扣除購置裝置、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費用後的剩餘金額。但合理數量標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計入非技術性費用;

(三)技術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後所獲得的價款、使用費、報酬的金額。

第五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減免稅、提取獎酬金和其他技術勞務費用,應當以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核定的技術交易額或技術性收入為基數計算。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自20xx年7月18日起施行。1990年7月27日原國家科委釋出的《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技術合同 篇4

用人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年齡: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保障雙方的利益,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採用下列第_________種形式

1、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乙方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時本合同終止。

2、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有效。(其中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為見習期/試用期,試用期為_______個月,可視乙方適應工作能力酌情增減。

(2)勞動合同期滿前_______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_______個月通知對方。

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合同中約定之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第二條 工作崗位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

第三條 工作地點

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在正常情況下,乙方應遵守甲方的作息、考勤制度。但鑑於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乙方身份的特殊性,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前提下,乙方可以合理安排休息;

2.乙方在保證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的前提下,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等休假,並可額外享受每年______天的帶薪探親假。乙方帶薪年休假的天數,執行國家規定;具體時間應與甲方事前商定。

第五條 勞動報酬

1.乙方的基本工資為人民幣________元/月。

2.獎金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年,每服務滿一年支付一次。此後不滿一年的不予支付或違反本合同條款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不予支付。

3.甲方於每月_______日發給乙方上月的薪金。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自動順延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4.支付方式為下列第_______種形式

(1)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費用給乙方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社會保險及福利

1.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4.甲方可根據其實際情況為乙方提供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七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雙方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八條 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一、勞動合同的變更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採取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提前__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嚴重違反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3)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甲方要求乙方不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乙方拒不改正的;

(4)違反勞動紀律,洩露甲方商業機密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提前______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並根據乙方為甲方服務年限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1)依照企業破產法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本協議後,仍需要裁減人員的;

(4)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提前__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______個月工資,並將理由通知工會後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6.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費的;

(4)甲方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__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不得解除本合同,須待相關情形消除後辦理本合同的解除手續。

(1)向甲方借款、借物未歸還的;

(2)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務正在進行中,既不能中斷又無合適人員替代的。

四、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甲方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______日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等手續。同時,乙方應在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向甲方辦理工作交接。

五、甲方若依法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或者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或賠償金的,應在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時支付。

第九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

1.本合同所稱的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版權)、專利權、註冊商標權專用權和專有技術等。

2.乙方為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條件所創作的作品、發明創造、專有技術,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其智慧財產權歸屬甲方,乙方無權申請相關權利。

3.對乙方的職務發明創造,甲方可視該發明創造對甲方的貢獻大小,給乙方予以獎勵。

4.乙方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欲就與甲方有一定競爭關係的課題自行研究開發的,應事先與甲方就利用甲方物質技術的範圍及補償辦法以及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申請權和申請的權利歸屬達成書面協議。否則,均視作乙方的職務行為,相關權利均歸屬甲方。

第十條 商業祕密及競業限制

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約定如下:

1.甲方的商業祕密是由甲方研製開發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開的、能給甲方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的、具有實用性並經甲方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包括甲方專案的實驗結果和實驗記錄、資料、產品配方、生產工藝、製作方法等技術資訊。

2.乙方在甲方合同期內或離職後______年內,均應對甲方商業祕密保密。乙方在甲方合同期內或離職後______年內不能為自己或他人生產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也不得到生產同類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企業任職。

3.甲方應在乙方離職後給予乙方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⑴ 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標準為乙方離職前______個月的平均工資(含獎金收入)的______%。

⑵ 支付辦法為:每月支付,由甲方匯入乙方在離職時指定的個人銀行帳號,直至 ______年期滿。

⑶ 乙方在離職後一個月內應當向甲方通報自己的居住地、新的工作單位、聯絡方法等資訊,以後每月應作相同通報。乙方向甲方通報的方法為有效的書面信函。若乙方未向甲方通報或中斷通報的,視作乙方已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甲方則應停止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乙方則應向甲方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對此,乙方無異議。

⑷ 乙方離職後,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競業限制約定的情況進行調查。若發現乙方向甲方作虛假通報,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還甲方已發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並向甲方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

6.乙方若違反本條第2款規定,侵害甲方合法權益的,應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______萬元,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難以計算的,按乙方或其他共同侵權人因侵權而獲得的利潤計算,並承擔甲方因調查乙方的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甲方維權的費用。

第十一條 違約賠償

1.甲方為乙方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2.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如損失難以計算的,由乙方按其解除勞動合同前______個月平均工資(含獎金收入)的______倍向甲方支付賠償金。不滿______個月的,按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第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它事項

1.在勞動合同期內,甲方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含出國學習、考察、參展)的,雙方應在培訓開始或出國前另行約定乙方的服務期、商業祕密和相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競業限制等內容,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在簽訂合同前,甲方有權瞭解乙方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資訊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乙方的身份、學歷、履歷、資格或任職證書以及以前勞動關係是否解除或終止等情況。乙方應如實說明,並應書面承諾其真實性。若因乙方故意漏報、隱瞞基本情況,騙取甲方簽訂合同的,經甲方查出或被原單位追訴的,視為乙方的欺詐行為並導致甲方的嚴重誤解,甲方有權依法申請認定本合同自始無效,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應由乙方全額承擔。

3.甲方有關書面檔案、通知無法直接送達給乙方時,乙方確認勞動合同中所填寫的戶口所在地或現居住地的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

4.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份。

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簽訂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資訊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資訊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2、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並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3、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麼標準發放的?這些資料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闆的口頭承諾。

4、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要明確,是現金還是通過銀行支付到賬戶中。

5、勞動合同蓋章後,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勞動合同是發生勞動爭議時,勞資雙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憑證。

技術合同 篇5

第1條 合同範圍

1.1 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合同工廠____________,包括合同裝置、專利和/或專有技術的使用許可、工程設計、技術資料、技術服務及技術培訓。

1.2 賣方應提供附件1中所列的合同裝置。合同裝置的技術規格、效能和保證指標詳見附件3。

1.3 賣方同意授予買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和銷售合同產品並將合同產品出口到 (國家)而使用的專利和/或專有技術的非獨佔的、不可分授的許可。

第2條 價 格

2.1 賣方提供本合同項下合同工廠的合同價格為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

2.2 合同工廠的分項價格如下:

第3條 支 付

選擇一:合同項下的全部合同價格應按下列批次和比例並在賣方提交下列單據後以電匯方式支付;

選擇二:合同項下的全部合同價格均按下列批次和比例並在賣方提交下列單據後以付款交單或承兌交單方式進行支付;

選擇三:除預付款、技術培訓費和技術服務費外,合同項下的全部合同價格均應通過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方式支付。預付款、技術培訓費和技術服務費應通過付款交單方式支付。買方應在合同生效日後_____天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總額相當於前述金額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該信用證的有效期到 _______為止;

第4條 技術資料

4.1 技術資料的內容詳見附件2、3、8、9的規定。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所有技術資料都應採用公制單位並用英文陳述和解釋。

4.2 在上述技術資料交運後_____小時內,賣方應將交運日期、件數、航班號、大約毛重以傳真方式通知買方並向買方提供下列單據:

(1)空運提單一式兩份(註明合同號和收貨人)或通過專遞或快遞方式交付的投遞證明副本兩份;

(2)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一式兩份。

如果技術資料發生短缺、丟失或損壞,賣方應在收到買方的通知後儘快免費補齊短缺、丟失和損壞的部分。

4.3目的地機場在空運提單上蓋章的日期應視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如果技術資料採用專遞或快遞交付,買方在工作現場專遞或快遞收據上的簽收日期應視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如果技術資料採用面交方式交付,買方收到交付的技術資料的書面證明檔案的簽字日期應視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

第5條 設計與設計聯絡

5.1 雙方當事人應按照附件8的規定進行並完成設計和設計聯絡。

5.2 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設計工作的範圍、技術資料的提交詳見附件8的規定。買方提交的技術資料應作為賣方進行設計工作的基礎。賣方收到買方的資料後應及時仔細審查並應將資料中發現的任何錯誤或缺陷毫不遲疑地通知買方。

5.3在設計聯絡會期間,賣方應協助買方人員參觀製造合同裝置的工廠並答覆買方提出的與合同工廠的技術事宜有關的問題。

第6條 陳述與保證

6.1 賣方宣告和保證賣方是根據____國法律適當成立、有效存在的實體;具有完全的法律權利從事本合同項下之交易;並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賣方義務。本合同的簽署、提交、履行已經獲得授權。

6.2 賣方保證已經和/或有義務根據賣方國家法律辦理所有與本合同相關的政府審批手續,已經和/或有義務獲得關於合同工廠的持續有效的、可執行的所有的出口許可和批准。(或者賣方保證根據賣方國家法律不需要出口許可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