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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七中學突發事件的詳細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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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切實維護學生的切身利益,保障學生身心健康,對在校學生髮生意外傷害或疾病等突發事件,積極主動地採取應對措施,特制定本規定。

市七中學突發事件的詳細應急預案

一、學校突發事件係指學生在校(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因各種原因突然造成身體傷害或突發急重病,需緊急處理或送醫院救治的事件。

二、全校師生員工都要有強烈的安全意識和有效的防範意識,積極主動地預防一切可以預防的傷害。對本可預防,但因教職工玩忽職守而造成的學生身體傷害或延誤學生疾病的救治,都要追究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三、積極、主動、及時、妥當處理學生的傷病突發事件。

(一)學生傷病突發事件發生時,所有在現場的教職工和學生都應積極主動地參與事件的處理。

1、在第一時間報告校領導、總務處、值班中層領導、班主任。

2、在第一時間送到校醫室或請校醫到現場緊急救治。

3、在第一時間由學校總務處派車(校醫、班主任、任課教師),將危重傷病學生送醫院,確保傷病學生得到及時有效治療。

4、相關人員(班主任、校醫、德育主任(副主任)或其他中層以上幹部),在第一時間通知傷病學生家長,要求學生家長及時到學校或醫院參與處理。

(二)負責送傷病學生去醫院的教職工和學生,只有在學生家長到現場並全面接管辦理學生治療的相關事項後,方可離開。

(三)在事發現場的.教職工和學生,要積極、主動、全面、真實地向學校彙報事發經過,協助學校瞭解事件的真實過程,以便及時公正地作出處理。

四、對於因傷病突發住院的學生,所在班級班主任要經常與家長聯絡,瞭解學生治療情況,並向德育處和校領導彙報。向校醫通報,並與校醫、報帳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手續。

五、對傷病嚴重的學生,校領導、德育處應安排人員前去探望,關心學生治療和學生的身心健康。

六、對於人為因素的學生傷害事件,德育處和相關處室要及時迅速地瞭解情況,記錄事件經過,分清事件責任,依照學校規章制度協調學生家長意見,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報校領導或行政會議研究決定。

七、對突發事件中積極參與救治,不顧個人安危、樂於助人,表現出高尚的道德情操的師生員工,將予以表揚和獎勵。

八、對突發事件中袖手旁觀,漠不關心,推託逃避者,將予以批評,並追究其責任,對造成嚴重後果者,由上級部門決定追究其責任包括法律責任。

九、本條例的解釋權在校長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