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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熱突發事件優秀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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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

城市供熱突發事件優秀應急預案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供熱突發事件預警和應急機制,提高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保障社會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眾冬季正常用熱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有關規定,按照《哈爾濱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哈爾濱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意見》要求,結合我市供熱生產、執行實際,編制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規劃區內因供熱裝置、供熱管網及附件故障,水、電供應中斷影響供熱生產執行、供熱棄供棄管以及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對供熱生產執行造成影響,對城市居民生活用熱和生命財產造成危害等供熱事件的應急處置。

(四)工作原則

1、統一指揮、協同應對的原則。對突發性供熱故障應急搶險工作實行統一指揮,從總體上由市政府供熱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具體根據故障大小分級分類由各部門組成的供熱故障應急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以供熱主管部門為主,各相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多部門聯動,共同做好供熱應急搶險工作。

2、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突發性供熱事件的應急處置堅持以區為主,市區政府分別準備一定數額的突發性供熱事件應急搶險資金,各區政府應根據本預案修訂完善區級突發性供熱事件應急預案。按照突發性故障大小實行供熱企業、區級供熱應急指揮體系、市級供熱應急指揮體系等分級響應。

3、快速處置、就近救援的原則。明確各類突發性供熱故障的響應程式、響應部門和響應時間,確保突發性供熱事件的快速處置。對供熱企業自身力量無法保證快速搶險的,按照就近救援的原則,抽調市、區供熱應急搶險隊伍實施救援。

4、規範標準、資源共享的原則。完善供熱應急搶險體系建設,規範市級供熱應急隊伍建設標準、搶險裝置配備標準,對供熱應急隊伍指揮系統、人員配備、裝置配備、備品備件登記備案。根據突發性供熱事件搶險需要,市、區供熱應急指揮部可就近呼叫市、區供熱應急搶險隊伍、相關裝置和應急物資。

(五)事件等級

按照突發供熱應急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嚴重程度、波及範圍、影響大小、持續時間等情況,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Ⅰ級)、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Ⅱ級)、較大供熱突發事件(Ⅲ級)、一般性供熱突發事件(Ⅳ級)4個級別。

(一)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Ⅰ級):

1、突發性供熱故障,造成停熱面積50萬平方米及以上,預計搶修時間超過36小時,可能產生或已經產生衍生或次生災害,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2、因水、電供應中斷導致供熱熱源停熱時間超過36小時或因停電導致熱力站停止執行時間超過36小時,波及供熱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

3、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供熱熱源無法執行,對全市供熱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Ⅱ級):

1、供熱故障波及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搶修時間預計超過或超過12小時,可能產生衍生或次生災害,影響居民生活用熱的;

2、因水、電供應中斷導致供熱熱源停熱時間超過12小時或因停電導致熱力站停止執行時間超過12小時的;

3、供熱企業因燃煤不能及時到場影響供熱生產執行的;

4、供熱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供熱小區發生棄供、棄管的。

(三)較大供熱突發事件(Ⅲ級):

1、供熱故障波及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搶險時間不超過8小時或供熱故障搶修時間超過8小時,不超過12小時的;

2、突發性供熱故障地點在一、二類街路,搶修作業面對交通流量產生影響的;

3、因水、電供應中斷導致供熱熱源停熱時間超過8小時或因停電導致熱力站停止執行時間超過8小時的;

4、供熱系統失水嚴重,供熱熱源無法正常執行超過8小時的;

5、因供熱問題引發居民圍堵街路的;

6、供熱面積10萬平米以下供熱小區發現棄供、棄管的。

(四)一般性供突發事件(Ⅳ級):

1、供熱故障波及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搶修時間不超過8小時的;

2、供熱系統失水嚴重,供熱熱源無法正常執行不超過8小時的。

二、組織機構與職責

(一)組織機構

為及時、快速、高效地處置供熱突發事件,成立城市供熱應急指揮部。

總 指 揮:主管供熱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祕書長、市應急辦主任

市政府城建副祕書長

市住房局局長

成 員: 市信訪局局長

市工信委主任

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

市財政局局長

市建委主任

市城管局局長

市國資委主任

市安監局局長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

市消防支隊隊長

市政府新聞辦主任

哈爾濱市市電業局局長

哈爾濱市供排水集團董事長

哈爾濱市物業供熱集團總經理

市政府應急辦常務副主任

各區區長

供熱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供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住房局(供熱辦),負責供熱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根據突發性供熱事件現場情況,需啟動市級供熱應急預案的,報請市供熱應急指揮部啟動市級供熱應急預案,並根據市供熱應急指揮部指令向有關單位下達啟動市級應急預案指令;遇非供熱裝置、管網及附件故障,向市供熱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協調支援事項。

(二)指揮部下設五個組

1、綜合協調組

組 長:由市住房局局長兼任

副組長:市政府應急辦常務副主任

市供熱辦綜合處主管副主任

市政府新聞辦主任

成 員:由市政府新聞辦一名同志、市住房局宣傳部部長、市供熱辦綜合處處長組成

主要任務:突發事件(故)發生時,迅速啟動應急處置指揮工作,按照分級聯絡方式,迅速溝通、協調相關領導和參戰部門到位。按程式及時傳報資訊,跟蹤掌握事件發展和處置情況,與有關領導和部門保持聯絡,綜合情況;起草重大突發事件新聞通稿和應急處置報告:組織各單位趕赴現場,統一報道口徑,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適時進行新聞釋出;撰寫突發時間大事記。

2、應急處置組

組 長:市供熱辦副主任

副組長:市技術監督局副局長

市公安局副局長

相關區主管區長

成 員:由市供熱辦供熱管理處處長、市住房局鍋檢所所長、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隊、市消防支隊、市電業局、市供排水集團、市安監局、各區供熱辦主任組成

主要任務: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及周邊地區交通秩序疏導。迅速對突發事件性質、危害或損失程度做出研判,對突發事件提出適用預案,明確到現場指揮的市領導、處置組織、需調動的救援隊伍和應急物質等。會同市公安、質量監督、安監等部門、當地政府迅速掌握現場情況,制定科學有效的處置救援方案,做好突發事件搶險救援工作,迅速恢復供熱。為市領導提供應急處置參與意見,協助市領導協調有關地區、部門、單位及人員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3、應急保障組

組 長:市財政局副局長

副組長:市國資委副主任

市物業供熱集團副總經理

相關區主管區長

成 員:由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供熱辦規劃處處長、市物業供熱集團供熱管理處處長等相關人員組成

主要任務:會同當地政府並協調相關部門,負責救援物質、裝置、資金及人力、物力的調集、供應。負責應急搶險現場的應急保障。

4、專家指導組

組 長:市供熱辦副主任

副組長:市技術監督局副局長

成 員:由市供熱辦科技處處長、市技術監督局相關處長、供熱企業技術專家、裝置廠家技術專家等專家組成

主要任務:根據現場救援工作的`需要,協調有關方面專家到現場,為實施科學有效應對處置工作提供參考。

5、善後工作組

組 長:市技術監督局副局長

副組長:市供熱辦副主任

市安監局副局長

各區主管區長

成 員:由市技術監督局、安監局、住房局和當地政府、事件(故)責任或發生單位有關領導和人員組成

主要任務:負責事故原因和責任調查,提出處理意見;負責協調做好受災居民財產理賠、安撫和其他善後處理;做好事件(故)調查及總結評估,並報告市政府應急辦。

各區政府要成立應急指揮協調機構,實行市、區兩級供熱應急聯動機制。

(三)責任分工

市政府應急辦:負責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職守、資訊彙總、上下溝通、綜合協調、預案支援、參謀助手等工作。

市住房局:協調供熱企業組織搶修;在供熱企業搶修力量不足的情況下,協調市級供熱應急搶險隊伍幫助供熱企業搶險救援;確需啟動政府臨時接管程式時,會同相關部門協調具有《供熱許可證》的供熱企業臨時接管供熱。

各區政府:負責組織轄區內供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現場指揮,協調供熱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在行政首長預備費中安排供熱應急資金,用於應對供熱突發事件;負責調動區供熱辦、街道辦事處、轄區供熱企業等相關部門落實應急搶險措施,進行應急處置;負責應急搶險區域內熱使用者的政策宣傳、解釋和安撫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籌措供熱應急資金,用於解決政府承擔的供熱應急搶險費用;解決棄供、棄管供熱小區或需臨時接管供熱小區的供熱搶修費用;解決不可抗拒力造成的供熱突發性事故的應急資金;按照政府相關要求,為供熱應急燃煤儲備提供貸款利息補貼。

市信訪辦:做好上訪群眾的接訪工作,協調相關責任單位共同做好相關政策、法規的解釋和群眾安撫工作。

市新聞辦:負責協調媒體統一進行新聞釋出,及時、準確、有序地報道供熱應急事件搶險救援工作情況。

市公安局:維護搶修現場秩序,協調解決搶修現場交通管制,依法制止查處各種影響供熱搶險、搶修行為。

市建委:負責追查開發建設過程中,供熱配套工程不到位、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開發、建築企業責任,責令開發、建築企業完善供熱配套工程,達到工程質量標準;對開發企業及其下屬公司發生惡意棄管供熱的進行依法查處。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供熱中的承壓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安全附件等特種裝置的檢驗檢測和重大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對安全管理、安裝、維修、司爐工等特種裝置作業人員開展培訓。

市國資委:對國有單位實行主輔分離、轉制、改制、兼併等過程中擅自將供熱設施移交,致使發生棄管供熱現象或無法保證供熱的,由市國資委按相關規定處理。

市工信委:負責供熱燃煤短缺時,協調供熱燃煤儲備和鐵路運輸相關事宜。

市安監局:負責供熱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市消防支隊:負責因市政停水或供熱系統失水量過大,供熱熱源無法供熱故障時,調動消防車輛支援運水工作。

市城管局:負責12319電話資訊渠道掌握供熱突發性事件的情況資訊,並及時向市信訪辦通報。

哈爾濱電業局:負責做好優先保證供熱用電及解決供熱搶險現場臨時用電,負責停電導致供熱熱源停熱和熱力站停止執行停電故障的快速搶修工作。

市物業供熱集團:負責所轄供熱企業的應急搶險工作,為市政府供熱應急搶險提供救援工作和物資儲備工作。

市供排水集團:負責處理市政停水影響供熱執行事故的供水故障快速搶修工作。

建立供熱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絡制度,各單位分別指定1名人員具體負責應急聯絡工作及其職責範圍內支援專案的協調工作。

(四)供熱企業職責

供熱企業是供熱應急搶險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制定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儲備物資和工器具,及時組織供熱事故搶險,儘快恢復供熱。應急突發事件超出企業的可控範圍時,應及時請求上級主管部門啟動應急預案。

三、應急準備

(一)應急隊伍準備。依託大型供熱企業,按照分割槽配備的原則,建立8支市級供熱應急搶險隊伍。各應急搶險隊伍要保證應急隊伍各技術工種人員配備齊全,配備熟練的電工、電焊工、檢修工、水暖工、力工、特種車輛操作人員、安全員等工種人員。供熱期間,應急搶險隊伍實行24小時備勤。各應急隊伍應具有值班室、24小時備勤人員休息室、大型工程裝置存放場地、搶險工器具庫房、搶險車輛庫房、備品備件儲存庫房。

(二)應急裝置及物資準備。各市級應急搶險隊伍應配備工程搶險車、大型裝置運輸車、發電車等應急車輛;挖掘裝置、吊卸裝置等大型搶險裝置;探測裝置、發電裝置、切割裝置、焊接裝置、耐熱排汙裝置、照明裝置、排風裝置、圍擋器械等搶險工器具。儲備各種型號的保溫管、補償器、閥門、電機、管道泵等應急搶險備品備件,並實現專場存貯、專人管理、登記備案、及時補充。

(三)應急專家組準備。市供熱主管部門組織市技術監督局、供熱企業技術專家、鍋爐及裝置廠商技術專家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應急專家組,對突發性供熱故障搶險方案進行評估或提供搶險方案支援。

(四)應急燃煤準備。由市財政提供貸款利息補貼,委託哈爾濱物業供熱集團為市政府儲備10萬噸供熱應急燃煤。

(五)應急預演預練。各應急搶險隊伍應定期組織預演預練,每年不少於2次,提高應急人員搶險能力,確保應急工作反應迅速、措施得當、技術熟練。

四、預警釋出

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Ⅰ級)預警,由市供熱應急指揮部提出,經市供熱應急總指揮同意,報市應急委批准,由市供熱應急指揮部向社會發布。

重大供熱突發事件(Ⅱ級) 預警,由市供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經市供熱應急指揮部批准,由市供熱應急指揮部向社會發布;

較大供熱突發事件(Ⅲ級)預警,由區級供熱應急指揮部提出,經區供熱應急總指揮批准,由區供熱應急指揮部向社會發布。

五、應急響應程式

(一)一般性供熱突發事件響應:

1、供熱企業發現突發性供熱故障後,應在30分鐘內到達現場,立即先行組織搶修並分析研判故障大小。

2、屬一般性供熱故障的,由供熱企業自行組織搶修並採取在小區單元張貼告示等方式及時通知使用者,並在1小時向當地街道辦事處、區供熱辦報告故障發生時間、故障原因、涉及面積、影響使用者戶數、預計搶修時間等資訊。區供熱辦接到報告後應在30分鐘內將相關故障資訊向區政府和市供熱辦供熱投訴受理平臺報備。

3、一般性供熱突發事件搶修時間超過8小時的,升級為較大供熱突發事件。

突發性供熱故障超過一般性供熱突發事件的,供熱企業須在1小時內同時向當地街道辦事處、區供熱辦和市供熱辦供熱投訴受理平臺、市長熱線12345、城管熱線12319報告相關資訊,區供熱辦接到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將相關資訊向區政府及主管副區長報告,確保應急搶險工作資訊暢通。

(二)較大供熱突發事件響應:

1、所在區供熱辦接到供熱企業報告後,應在1小時內組織街道辦事處到達事件現場,組織供熱企業全力搶修,並研判事件等級,事件大小,掌握局面。配合供熱企業做好入戶通知居民和群眾安撫、維穩工作。

2、根據現場情況,需啟動區級供熱應急預案的,立即向區供熱應急部門相關單位報送相關資訊,通知相關單位人員1小時內到達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應急搶險工作。

3、搶險作業面影響交通流量的,協調交警部門疏導交通;需要道路清冰的,由區政府協調區城管局做好道路清冰工作;

4、水、電供應中斷的,與供水、供電部門進行溝通,儘快恢復供水、供電。

5、供熱系統失水影響供熱鍋爐執行的,組織供熱企業採取購水的方式確保供熱執行;企業購水無法仍無法滿足補水需求的,協調園林部門等社會資源力量提供運水支援。

6、發生圍堵街路的,由區政府協調區公安分局做好勸解和交通疏導工作;

7、供熱企業自身搶險力量不足,區應急辦應就近呼叫區級應急搶險隊伍實施就近救援。搶險物資短缺的,呼叫應急搶險物資;

8、發生供熱棄供、棄管的,組織具備資質和相應能力的供熱企業應急接管。

(三)重大供熱突發事件響應:

1、市供熱辦接到供熱故障報告後,應在20分鐘內分別向主管副市長、市政府政務值班室、市委政務值班室報告相關資訊。市供熱辦應在1小時內到達故障現場,瞭解情況,控制局面;區供熱辦組織街辦事處、社群在1小時內到達故障現場,配合供熱企業做好入戶通知居民和群眾安撫、維穩工作。

2、市供熱辦根據現場情況,需啟動市級供熱應急預案的,立即報請市供熱應急指揮部批准,並根據市供熱應急指揮部指令,向有關單位報送相關資訊,通知有關單位人員1小時內到達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應急搶險工作。

3、組織專家組,對供熱企業採取的搶險措施予以評估,並向現場指揮部提出搶險措施建議。

4、事態嚴重的,就近通知市供熱應急搶險隊伍做好應急救援準備。視搶險情況隨時呼叫應急搶險隊伍和搶險物資。有可能產生衍生或次生災害的,事件發生所在區政府做好居民暫時轉移安置預案,必要時啟動暫時轉移安置預案。

5、水、電中斷導致供熱熱源、熱力站停熱的,通知市供熱應急指揮部所屬供水、供電成員單位協調供水、供電部門儘快恢復供水、供電。

6、供熱燃煤不能及時到場的,呼叫市供熱應急儲備燃煤,確保燃煤供應。

7、發生供熱棄供、棄管的,組織國有供熱企業實施應急接管。

(四)特別重大突發供熱事件:

1、市供熱辦接到供熱企業報告後,應在20分鐘內向主管副市長、市政府政務值班室、市委政務值班室報告相關資訊,啟動市級供熱應急預案。通知市供熱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1小時內到達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指揮應急搶險工作。

2、區政府組織區供熱辦、街道辦事處、社群1小時內到達現場,配合供熱企業做好入戶通知居民和群眾安撫、維穩工作。並做好居民暫時轉移安置預案,必要時啟動暫時轉移安置預案。

3、2小時內組織專家組到達現場,根據供熱故障原因,研究並向現場指揮部提出供熱故障搶險方案。

4、調動市級供熱應急隊伍開展搶險救援,隨時呼叫應急搶險物資。

5、因水、電供熱中斷導致供熱熱源停熱或因停電導致熱力站停止執行的,市供水、供電部門主要領導到現場指揮水、電搶險工作。

6、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供熱無法執行的,報請市應急辦啟動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呼叫應急搶險資金和搶險物資全力組織搶險,盡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五、善後處置及調查

供熱突發事件處置結束後,供熱應急處置單位要按照事件級別組織開展善後處置工作,對事故影響、補償、資金支付等情況進行妥善處理,對事件原因、經驗、教訓進行總結並提出改進意見,上報市、區供熱應急指揮部和市政府應急辦。

六、應急保障

(一)確保供熱應急資金。市、區年度財政預算中應當安排預備資金,用於應對供熱應急突發事件,確保供熱應急事件的快速及時處理,保障城市居民用熱;供熱突發事件搶險、搶修資金應當由供熱企業承擔。市政府確定的應由政府承擔的部分,特別重大供熱突發事件支出由市財政承擔,重大供熱突發事件支出由市、區財政共同承擔,較大供熱突發事件支出由區財政承擔。

(二)實行供熱應急資訊快速反應機制。建立供熱應急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通訊聯絡網,供熱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對各種供熱突發事件應在20分鐘內按資訊傳遞程式完成傳遞,各部門必須做出快速反應。

(三)實行供熱棄管事故處置責任追究制度。建設單位或產權單位擅自委託供熱經營單位或供熱企業移交供熱發生棄供棄管的,供熱單位主管部門或主管企業、產權單位未按職責及時解決供熱問題造成重大影響或解決不當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對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進行處理;開發企業及下屬公司發生惡意棄管的,開發企業未按職責及時處置或處置不當的,由市建委在開發企業信用評價時一票否決,造成嚴重後果的,按規定程式上報取消其開發資質。

(四)實行供熱事故應急處置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供熱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專人負責,對不報、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重要情況或者有其他瀆職行為的,依法對直接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則

(一)本預案由市供熱應急指揮部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二)本預案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