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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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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凡的學習、工作、生活中,保不齊會出現一些突發事件,為了儘可能減小事故造成的不良影響,總不可避免地需要事先編制應急預案。我們應該怎麼編制應急預案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通用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通用5篇)

事故災難應急預案1

一、應急救援指揮體系與職責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安全生產事故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機構、應急救援隊伍等組成。

1、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機構為德石汽車配件有限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

2、安全生產事故綜合協調機構為公司應急救援辦公室,具體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

3、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公司救援組、事故單位的應急救援隊和社會力量。

二、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

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在應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領導和指揮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政府職能部門和社會各界救援力量參與處置;蒐集掌握現場情況,確定總體作戰決策和行動方案,下達作戰指令;根據災難變化,做出區域性停水、停電、停氣、設定警戒範圍、封閉道路以及人員疏散撤離等重大決定;組織人員對現場進行清理;根據需要封閉現場,組織專人負責事故原因調查、核定事故災難損失。

三、應急救援辦公室管理職責

1、承擔公司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

2、組織協調公司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組織編制和管理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指導各車間和部門應急救援機構管理工作。

4、組織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並指導各車間和部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演練。

5、協調與相關部門事故應急救援機構之間的聯絡,相互配合。

6、承擔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救援組職責

公司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八個應急救援組,分別由公司各部室人員組成,應急管理職責為:

1、通訊聯絡組:由行政事業部成員組成,行政事業部部長任組長,負責與報警臺聯絡及時協調其他相關單位,並通知各應急救援組趕赴現場,按照責任分工開展救援工作。

2、現場處理組:由人力資源部、資訊工程部成員組成,人力資源部部長任組長,負責傳達貫徹領導指示,報告事故處理情況,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分工負責救援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3、搶險救援組:生產準備部及下屬生產準備車間、物流部、市場管理部成員組成,生產準備部部長任組長,負責協調事發單位的現場救援,協助消防人員劃定警戒區,消除危險源,搶救傷員,疏散財產;有權決定使用各種水源和消除器材,限制用火用電,直至停止使用。

4、警戒保衛組:由保安部和質量保證部成員組成,保安部部長任組長,負責組織協調事故現場設定警戒區域,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收集相關證據、疏導道路交通、組織危險區域人員撤離。

5、醫療救援組:由後勤服務公司成員組成,後勤服務公司經理任組長,負責設立現場救護點,對受傷、中毒人員進行搶救,保證救治藥品和救護器材的供應。

6、後勤保障組:生產製造部及下屬各車間、採購部、鑄造生產製造部及下屬各部門負責協調搶險人員的物資保障,保證搶險救援物資的供應,協調處理傷員救護工作。

事故災難應急預案2

1、總則

1.1編制目的為規範應急管理,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迅速、高效、有序地開展搶險救援工作,避免事故擴大和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本採石廠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塌方,人員輕微受傷等一般事故,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需報當地政府和上及主管部門。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要將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不斷完善和強化搶險手段,科學、迅速組織應急救援,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把人員傷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在本廠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按照職責和許可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通力協作,主動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在應急救援過程中,廠內任何人員均要服從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不得阻攔和拒絕應急救援指揮部呼叫的任何物資、裝置、人員和佔用場地。

3、集中力量,突出重點。要根據事故類別和現場實況,在主管部門和專家指導下采取切實可行的搶險救援安全措施,組織專(兼)職救護人員進入事故現場勘查事故災害程度,做好搶救傷亡人員、運送救災物資和裝置、疏散人員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4、本預案內應急救援組,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做到人員、分工和任務三確定,組成應急救援隊伍,儲備必要數量的應急救援裝置、物資、器械、藥品和資金等,定期進行相應的教育、培訓和演練,做到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保障有力。

2、生產經營單位的危險性分析

2.1生產經營單位概況、採石廠位於xxxx,現有員工12人,有一座品質優良的建材石礦山,可開採儲量達到9萬噸。應急裝置有剷車2臺、鑽機1臺、小車1臺、運礦車3臺、鐵鍬10把。需要裝置可以隨時聯絡。

2.2危險源與風險分析礦山生產過程存在火災、爆炸、自然災害、裝置傷害、人員中毒、窒息等

3、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和主要職責

3.1組織體系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長:(廠長)

副指揮長:(副廠長)

成 員: 本廠成立事故預防委員會,由廠長、安全廠長及各部門班長組成,日常工作由安全辦兼管。發生重大事故時,以事故預防委員會為基礎,即廠長任總指揮,安全廠長為副總指揮,負責本廠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和指揮,指揮部設在辦公室。

應急專業小組

事故救援組:安全保衛組: 物資保障組: 發生事故時各部門第一負責人負責現場應急、搶險、搶修的工作。

4 預防與預警

4.1 危險源監控

4.1.1 監控方式危險源的監控,由各本廠安全員負責進行,監控方式要堅持技術監控為主,人工監控為輔的原則。全天候掌握和控制危險源,保證危險源的安全穩定執行;對不具備技術監控手段和措施的危險源,以人工監控方式,定期檢查確認,及時發現和解決出現的問題和隱患。

4.1.2監控方法具有危險源的部位,要根據危險源的特徵確定主要監控的方法、引數、指標,危險源全部登記建檔,定期監測、檢查和評估,並如實做好記錄。

4.1.3 預防措施危險源有日常的檢查制度。根據危險源的風險特性採取相應的組織和技術措施,明確崗位及管理人員在出現異常情況時的反饋、報告和處置方案,有效控制危險源的觸發因素擴大因素。

4.2預警行動

4.2.1預警的條件各施工小組要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分級並確定預警和響應的條件、程式,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資訊後,根據其嚴重程度逐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2.2預警的方式採石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接到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預警後,要立即啟動本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2.3預警的方法應急救援小組接到安全生產事故資訊和指令後,要立即按既定方案採取應對行動,有效遏止事故,防止事故蔓延和擴大;當本石廠的應急救援資源無法滿足救援需要時,或事故有可能涉及到外廠的人員、設施的安全,應請求應急升級,啟動上一級預案,依此類推,直至啟動政府預案。

4.3資訊報告與處置

4.3.1資訊報告與通知

(一)一旦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施工小組要立即啟動本廠現場處置預案實施自救,同時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人員傷亡、事故現狀、搶險情況及事故發展預測報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二)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人員傷亡情況和事故損失,在報告應急救援總指揮、啟動本預案的同時,請求啟動政府應急救援預案。

(三)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後,應急救援處置小組立即進入應急救援工作程式,安全員應及時嚮應急救援總指揮(廠長)和副總指揮(安全副廠長)報告,同時通知應急救援指揮部全體成員及辦公室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或現場臨時指揮部地點,組成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由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及各專業救援組組織展開搶險救援工作。

4.3.2 資訊上報根據事故中傷亡人員人數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應急救援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稽核後,在規定時間內分別向當地政府、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類別、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事故簡要經過和採取控制措施情況,在規定時間內做出報告。

4.3.3資訊傳遞採石廠辦公室負責指揮部、專業應急救援組、事故現場臨時指揮部、專家組以及與政府管理部門之間的資訊傳遞。

5、應急響應

5.1 事故的分級 I級:礦山部不能處理的事故如:大的火災、水災、地質災害、大的傷亡事故II級:礦山部自己能處理的事故如:一般性火災、較小的塌方等地質災害,受傷事故III級:採礦班組能自行處理的事故,不需啟動預案。

5.2 報警程式 執行SP-09應急準備與響應控制程式 發現→逐級上報→指揮(或指揮機構)→啟動預案

(1)報警 發生事故後現場人員立即上報,根據事故情況、嚴重程度採取響應的措施和預案。注意:事故無論大、小都得逐級上報廠辦負責向縣、鄉有關職能部門彙報

(2)指揮與控制 可能發生的火災事故、爆炸事故、地質災害、水災、裝置事故、及其他重大傷、亡事故最早發現者:應很熟悉部門或崗位上的情況。如果你認為事故可以控制,並能保證人身安全,你可在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工作,並嚴格按照作業指導書進行工作。如果認為不可能控制,可立即撤離現場並向組長、副廠長報告,不要採取不必要的冒險措施組長或副廠長接到報警後,應迅速下達按應急救援預案處置的指令,通知指揮部成員及預案有關人員迅速趕往事故現場

(3)到達事故現場後,首先查明現場有無傷害人員,以最快速度將傷者脫離現場,嚴重者儘快送醫院搶救

(4)指揮部成員到達事故現場後,根據事故狀態及危害程度作出相應的應急決定,並命令各應急救援隊立即開展救援。如事故擴大時,安全辦迅速向公安機關(消防支隊、治安支隊)、縣安監局、衛生疾病防控中心報告事故情況並請求支援

(5)事故擴散危及到廠內外人員安全時,應迅速組織有關人員協助友鄰單位、廠區外過往行人向安全地帶疏散

(6)醫療人員到達現場,應立即救護傷員,對傷員進行清洗包紮或輸氧急救,重傷員及時送往醫院搶救

(7)搶險搶修隊到達現場後,根據指揮部下達的搶修指令,迅速進行搶修裝置,控制事故以防事故擴大。

(8)當事故得到控制,由縣事故調查組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範措施。並落實防範措施。

6 資訊釋出

6.1 資訊釋出的部門 上報後由縣政府負責釋出事故資訊和有關事故搶險救援的宣傳報導。

6.2 應急資訊釋出原則 在資訊釋出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及時準確的報道事故發生、發展的過程。

7 後期處置

7.1 現場監測和恢復 應急救援過程中和結束後,由專業應急救援組和本廠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和職業衛生監測機構對事故現場的安全、環境汙染進行檢測、評估,發現異常,及時報告指揮部。在應急救援過程中出現新的安全和環境汙染因子時,需要制訂和採取防護措施,並通知相關單位和人員。 應急救援結束後,對於被事故損壞的建築物和設施、裝備需委託專業部門進行檢測評估,滿足安全生產條件後,方可進行恢復或生產。恢復方案由本廠提出,報縣有關部門稽核,消除事故及其救援過程留下的隱患,防止事故“死灰復燃”。

7.2 善後及賠償 善後處理由廠長和副廠長負責接待、安撫傷亡人員家屬,依法進行善後處理賠償。並向保險公司辦理事故損失認定、核准和賠償事宜。

7.3 應急能力評估和應急預案修訂 由廠長或副廠長召開內部事故分析會,查清事故原因,落實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處理意見,制定相應安全防範整改措施,並配合上級部門開展事故調查。 由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專業應急救援組負責對應急預案演練和實際執行情況進行評審,對應急預案的符合、有效、適用性進行評估和總結,找出不足並提出改進意見,報縣有關部門申請修訂

8 保障措施

8.1通訊與資訊保障

8.1.1通訊聯絡 通訊保障組可在接到事故指令15分鐘內提供擴音用具或對講機交付指揮部使用,30分鐘內提供應急救援指揮部所需電話號碼

8.1.2 資訊保障 石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收集、研究和追蹤國家以及各級政府應急救援最新資訊和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等方面資訊,負責組織、協調廠內、外部之間的應急救援工作的交流與協作。

8.2 應急隊伍保障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對應急救援隊伍要建立組織機構,對應急救援人員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置和個體防護裝置,定期進行相關培訓和演練,不斷提升其應急救援能力。應急隊伍在展開應急行動時必須佩帶標誌身份的應急臂章。

8.3 應急物資裝備保障 應急物資和裝備由廠辦負責購買和儲備。 石廠要儲備足夠數量的應急人員和設施的專用標識,以備應急使用。展開應急行動前,對投入使用應急裝備要貼上應急標識,確保應急裝備運輸和轉移環節順暢;應急人員和裝置、設施的標識由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設計樣式,各專業應急救援組自行印製和管理。

8.4 經費保障 各小組做出應急費用預算,確保應急救援消耗和應急處置支出。

8.5 其他保障 安全員負責對事故區域實施警戒、保證交通暢通。 一旦發生事故,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由副廠長和安全員負責按照要求疏散區域內非應急救援人員,並實施區域管制。 廠辦協調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對事故中受傷人員實施搶救治療工作,確保救護及時。

9 培訓與演練

9.1 培訓 為保證本石廠應急救援體系的規範有效運作,安全副廠長負責對綜合應急預案中相關人員每年要進行一次應急業務知識培訓,並組織考試;安全員負責對本廠職工每年進行一次應急相關知識培訓。

9.2 演練 廠辦每年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對演練過程、效果、經驗和存在問題等做好記錄、總結和評估,並對各級應急救援預案做出相應的修訂和完善。

10 獎懲

10.1 獎勵 對在事故應急管理、處置、救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且實施效果顯著的,以及有其他特殊貢獻的小組和個人,由廠辦給予表揚、獎勵。

10.2 處罰 對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存在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治理措施、違反本預案的規定,發生或擴大安全事故及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有關責任人,由廠辦或報縣政府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11 附則

11.1 術語和定義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定義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11.2 應急預案備案 本預案發布後報確山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和確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1.3 維護和更新 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及工藝設施發生重大改變,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不適用的缺陷時,由廠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及時組織修訂,每年對預案進行一次評審,根據評審結論組織修訂,並經廠長簽署釋出實施。

11.4 制定與解釋本預案由廠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制定與解釋,並監督執行。

11.5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事故災難應急預案3

為積極應對雨雪天氣,切實做好轄區防雪災工作,保障道路通行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我轄區實際情況,特制定勝利路街道防雪災工作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標

根據上級防雪災通知,為應對我市大範圍降雪降溫天氣,全面加強轄區道路防雪災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減少雪天對道路交通的影響,確保道路暢通,全力保障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二、組織領導

成立勝利路街道應對雨雪天氣領導小組,主任擔任組長,紀工委書記、副主任擔任副組長,各辦公室主任、社居委書記為成員。在區政府的領導下,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全街道的防雪災工作。

三、雪前準備工作

1、成立防雪災應急小分隊。應急小分隊以組織一定數量人員,以清掃積雪為主並及時處置掃雪工作突發問題。

2、掃雪鏟冰工具準備到位。街道準備了充足的掃帚,預備了至少50把鐵鍬等鏟冰工具。

3、認真轄區危舊房進行排查。街道組織人員對轄區內的危舊房、車棚等進行認真的排查,在排查中,對部分危舊房、車棚進行登記,防止因積雪損壞房屋設施,危及人身安全。

四、保障措施

1、當出現雪情後,要按照上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快速響應,積極投入防雪災工作。

2、遇有雪量較大時,迅速集中人員,調集掃雪力量,以保證積雪能迅速清除。

3、街道機關、社居委所有工作人員保持通訊暢通,夜間安排一定數量的人員值班,出現雪情,立即進行清掃。

4、市容執法大隊負責督促各駐地單位、企業門前三包地域的掃雪工作。

5、掃雪工具配備到位,工具擺放在顯見易取的位置,便於取用。

事故災難應急預案4

第一條適用範圍

本預案所指事故災難性事件,主要指校園內發生的火災、校舍等房屋倒塌等各類重大安全事故,校園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後勤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供油等事故,重大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各類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等。

第二條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的等級確認與劃分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高校實際情況,將事故災難按嚴重程度,從低至高分為四級:

(一)一般事件(Ⅳ級):對師生員工個體造成了損害,對高校教學秩序產生一定影響的事故災害。

(二)較大事件(Ⅲ級):對高校的人員和財產造成損害,對高校的教學秩序產生較大影響的事故災害。

(三)重大事件(Ⅱ級):高校所在區域內的人員和財產遭受重大損害,對高校的教學秩序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災害。

(四)特別重大事件(Ⅰ級):高校所在區域內的人員和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害,對高校的教學秩序產生特別重大影響的事故災害。

第三條應急處置

一、火災事故處理辦法

(一)校園突發火災事故,保衛部門接到報警後,應迅速報告“突發事故處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接到警情應立即趕赴現場指揮救援工作,全力組織人員疏散和自救工作,同時,要在第一時間內向公安消防119指揮中心報警。

(二)立即組織義務消防隊員和相關技術人員趕赴現場,撲滅早期起火。採取諸如切斷電源、氣源,搶救危險品等緊急安全措施,避免繼發性危害和次生災害。

(三)撥打"119"報警時,要講清部位、著火現場情況,現場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時,要著重說明。報警後要派保安人員引導消防、公安人員進入現場。發現火情者和保衛科負責人在消防隊員到現場後,主動提供有關資訊,配合消防隊員組織救人和滅火搶險工作。

(四)校醫務所醫師立即到現場搶救傷病員並指導、妥善安置。必要時撥打120請求就近醫療機構援助。

(五)校保衛科組織安保人員立即封鎖現場各通道,加強警衛和巡邏,維護秩序,指揮引導人員疏散。轉移重要財物,確保人員、財產的安全。

(六)後勤電工班管控好供電、供水需要,以及電梯;倉庫、車隊及時跟進做好後勤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學生口部門負責清點人員,事故中受傷人員要及時搶救。

(七)疏散出來的物資應派人看護。凡是易燃、易爆、劇毒性物品,均應謹慎處置,切實保證安全。

(八)資訊聯絡與院辦應立即通過各種方式釋出公告,提醒師生員工不要接近事故現場。同時控制好校內輿論,並做好輿論引導。

(九)解決好受災人員的安居問題。

(十)事故處理後,突發事故領導小組應及時調查事件發生的原因,檢查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必要時可請公安部門介入。

二、校舍、房屋、圍牆、廁所倒塌等建築物安全事故處理辦法

(一)發生校舍、房屋、圍牆、廁所倒塌等建築物安全事故,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在第一時間趕赴一線,迅速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工作,情況嚴重時應立即向巿教委、區政府、屬地公安、消防、武警等部門報告,請求援助。

(二)迅速採取諸如切斷煤氣、電源等有效措施,並密切關注連帶建築物的安全狀況,消除繼發性危險。

(三)及時組織解救受困人員,搶救受傷人員。

三、樓梯間擁擠踩踏事故處理辦法

(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及時排查擁擠踩踏事故隱患,堅決避免擁擠踩踏事故發生。

(二)樓梯間發生擁擠踩踏事故後,保衛部門要迅速開展現場疏導和救護工作,情況嚴重的要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並請求援助。

(三)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有關院系的負責同志,在第一時間親臨第一線指揮,根據災情啟動應急預案,控制局勢,制止擁擠,做好人員疏導疏散工作。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人工呼吸、止血等應急搶救處置,儘快將傷病員送往醫院搶救,妥善安置傷病員,必要時請求政府支援幫助。

(四)迅速通知受傷人員親屬,及時向師生和親屬通報有關情況,確保師生和親屬情緒穩定。

四、校園爆炸事故處理辦法

(一)校園發生爆炸事故後,突發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要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組織搶救,在向上級部門報告的同時,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門報告。

(二)後勤保衛部門要在爆炸現場及時設定隔離帶,封鎖和保護現場,疏散人員,控制好現場的治安事態,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檢查並消除繼發性危險,防止次生事故發生,切實保護好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

(三)如果發現肇事者或直接責任者,應立即釆取有效控制措施,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

(四)認真配合公安消防部門做好搜尋物證、排除險情和繼發性爆炸等工作。

五、校園惡性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一)校園發生惡性交通事故,遇有學生、教工死亡、受傷等情況,突發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要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組織搶救,並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報告。

(二)保護好事故現場,有效控制肇事人,尋找證人。

(三)後勤保衛部門要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及時查明事故情況。涉及外籍師生的,要儘快按規定報告各級外事部門。

六、大型群體活動的公共安全事故處理辦法

(一)校園內舉辦的各類大型文體活動,必須按有關規定做好專項安全保衛方案,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突發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領導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揮搶救,遇有學生、教工死亡、受傷等情況,立即組織校醫進行傷病員搶救工作。

(三)活動組織者和安全工作負責人要穩定現場秩序,根據室內、室外不同情況組織師生有序疏散逃生,擔負起保護學生生命安全的責任,盡力避免繼發性災害。

(四)突發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領導要親臨一線,靠前指揮,組織疏導、搶救傷病員,要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和政府其它有關部門報告,積極爭取支援幫助,並向教育主管部門拫告。

七、外出組織實習、參觀、考察等活動安全事故處理辦法

(一)學院應針對外出組織實習、參觀、考察等活動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配備必要的應急工具和設施。

(二)各組織外出實習、參觀、考察等活動部門或單位應配備完善的通訊工具,外出團隊出發前應給所在部門的領導留下可靠應急的聯絡方式,做好與所在部門的始終保持定期、定時通訊聯絡工作,並定期清點人員,及時溝通訊息。

(三)事故發生時,外出團隊應及時向學院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所在院系報告,同時積極開展必要的呼救和自救工作。

(四)學院領導要高度重視,首先判斷事件的性質,權衡事件的輕重,統一認識,統一指揮,協調好學院和事故一線的處置工作,積極開展救助工作。

(五)根據事故發展態勢,積極爭取事故發生地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援幫助。

八、後勤安全保障事件的處理辦法

(一)後勤各部門要做好食堂、學生宿舍、教室等重點場所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和通訊保障部門的突發事故預防工作,做到"勤檢查、勤維護",對重點場所和關鍵部位要加強檢查,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各種服務設施的安全執行,保障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一旦發生大規模漏水、大範圍停電、燃氣洩漏、爆炸等惡性後勤保障事故時,後勤有關部門應立即將情況上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應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指揮事故處理或救援工作,進行搶修和搶救,控制事態,必要時請求政府有關專業部門援助,力爭在最短的時間內恢復正常。

(三)食堂、餐廳、飲食供應部門以及蓄水池等二次供水部位必須有完備的安全保護設施,一旦發生汙染事件要立即停止使用,做好現場保護,並聯系政府衛生防疫部門進行檢疫、化驗和排汙處理。

(四)對於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領導小組應立即組織校醫工作人員到現場待命。發現煤氣洩漏,應果斷關掉明火和總氣閩,並開啟門窗通風。

(五)對可能或已經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保衛部門應立即封鎖事故現場,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

(六)資訊聯絡與院辦立即通過各種方式釋出公告,提醒師生員工注意安全,不要接近事故現場,對大面積停電等不會造成人身傷害的事故,也要及時釋出告示安撫人心。

(七)事故處理後,要儘快調査事故原因,總結經驗和教訓,對事故責任人要嚴肅處理。

九、校園周邊突發安全事故處理辦法

(一)領導小組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妥善處理,防止事態演化和擴大。

(二)及時向師生員工通報有關情況,安撫師生情緒,穩定校園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動盪。

第四條突發事故處理中的有關注意事項

(一)發生災難事故,領導小組要及時向師生員工通報有關情況,安撫師生員工情緒,穩定校園秩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動盪

(二)本著外事無小事的原則,凡是在事故災難中涉及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同胞的,應及時向政府外事部門報告。

(三)凡是發生人員傷亡的,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積極搶救傷病員,減少人員傷亡。

(四)所有災難事故發生後,領導小組都要考慮預防可能引發的次生災害,對於繼發性傷害問題,都要妥善處置,不要激化矛盾,防止事態擴大和演化。

(五)凡是需要對建築物等採取斷水、斷電等應急處理措施的,要認真權衡利弊,妥善處理可能發生的受災受困人員照明、飲水需要和因為跑水漏電可能引發繼發性災害的矛盾。

第五條善後與恢復

一、一旦直接的應急任務和生命救護活動結束,應立即設立善後處理中心,工作重點也應馬上從應急轉向善後與恢復行動,及時開展補救工作,積極做好善後工作,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學院正常秩序。

(一)做好事故中受傷人員的醫療、救助工作,對在事故中死亡人員進行人道主義撫卹和補償或賠償,院領導或有關部門領導對受害者家屬進行慰問,對有各種保險的傷亡人員要幫助聯絡保險公司賠付。

(二)及時查明事故原因,嚴格資訊釋出制度,並確保資訊釋出的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穩定校園秩序,疏導師生情緒,避免不必要的恐慌和動盪。

(三)全面檢查裝置、設施安全效能,檢查安全管理漏洞,對安全隱患及時補救、防範,避免事故再次發生。

(四)事故處理過程中,要積極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作好事故案件偵破調查工作。

(五)事故處理完畢,要總結經驗,吸取教訓,並引以為鑑。對因玩忽職守、瀆職等原因而導致事故發生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事件結束後,應加強有關預防措施。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要加強校內安全保衛和各項設施的安全檢查,杜絕安全隱患。對學校危房及其改造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監控。關注校園周邊安全狀況,及時向政府反映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的意見和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對安全隱患進行整治。加強學生日常防災、避災知識教育,增強學生自我保護能力。

事故災難應急預案5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省級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需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安委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國務院統一領導和國務院安委會組織協調下,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部門應當與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4)依靠科學,依法規範。採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採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2 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2.1 組織體系

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國務院安委會、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援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為國務院安委會,綜合協調指揮機構為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具體承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工作,專業協調指揮機構為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的專業領域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由地方政府確定。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志願者隊伍及有關國際救援力量等。

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履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職責,負責制訂、管理並實施有關應急預案。

2.2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事發地省(區、市)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國務院報告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同時抄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涉及多個領域、跨省級行政區或影響特別重大的事故災難,根據需要由國務院安委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事故災難監控與資訊報告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資訊應及時上報。

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中央企業在上報當地政府的同時應當上報企業總部。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上級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中央企業和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資訊,有關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均應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分析處理,並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事故災難發生地安全監管部門提供事故前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2 預警行動

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資訊後,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並通知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4 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

Ⅰ級應急響應行動(具體標準見1.3)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當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Ⅰ級應急響應行動時,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並及時向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及以下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1.1 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響應

Ⅰ級響應時,國務院有關部門啟動並實施本部門相關的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並及時向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提出請求。

根據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進行響應。

4.1.2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的響應

(1)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地方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援。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要及時上報國務院,同時負責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6)組織協調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7)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2 指揮和協調

進入Ⅰ級響應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中央企業發生事故災難時,其總部應全力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3 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後,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措施。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4.4 醫療衛生救助

事發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

衛生部或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根據地方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事故災難發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據事故型別,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4.5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6 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企業應當與當地政府、社群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採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程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負責治安管理。

4.7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國務院辦公廳協調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4.8 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鑑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資料,查詢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

4.9 資訊釋出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具體負責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資訊的釋出工作。

4.10 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准,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宣佈應急結束。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省級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災後重建,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儘快恢復正常秩序。

5.2 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3 事故災難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國務院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並及時上報。

6 保障措施

6.1 通訊與資訊保障

建立健全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資訊網路系統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資訊報告系統;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資源資訊資料庫;規範資訊獲取、分析、釋出、報送格式和程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資訊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資訊支援。

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資訊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有關資訊,重要資訊和變更資訊要及時報送,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資訊。

6.2 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 救援裝備保障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

6.2.2 應急隊伍保障

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並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6.2.3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有關部門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民航、交通和鐵路等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2.4 醫療衛生保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裝置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

6.2.5 物資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裝置、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儲備情況。

6.2.6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國家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需工作經費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解決。

6.2.7 社會動員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協調呼叫事發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時,地方人民政府要為其提供各種必要保障。

6.2.8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直轄市、省會城市和大城市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成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援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公眾資訊交流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援。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

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群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6.4.2 培訓

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願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幹部培訓的課程。

6.4.3 演習

各專業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後應及時進行總結。

6.5 監督檢查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7.2.1 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2.2 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製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汙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3 國際溝通與協作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積極建立與國際應急機構的聯絡,組織參加國際救援活動,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