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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桑條約名詞解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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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桑條約》是一個外國條款,對土耳其的影響比較大。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洛桑條約名詞解釋,希望能幫到大家!

洛桑條約名詞解釋是什麼
  洛桑條約名詞解釋

《洛桑條約》亦稱《洛桑和約》,Treaty of Lausanne。全稱《協約和參戰各國對土耳其和約》。

1923年7月24日,以英國、法國、義大利、日本、希臘、羅馬尼亞、塞爾維亞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國等7個協約國為一方,以土耳其為另一方在瑞士洛桑締結,次年8月6日生效。

此條約確立了現代土耳其的疆域。土耳其雖然放棄了其在阿拉伯地區的領土和塞普勒斯,但保留了東色雷斯,同時取消了亞美尼亞的獨立和庫爾德的自治。

  洛桑條約名簽訂背景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920年8月10日,協約國與戰敗國土耳其簽訂《色佛爾和約》。根據該和約,土耳其原有領土縮小了3/4,本土也被瓜分,黑海海峽由國際委員會管理。土耳其為反對《色佛爾和約》進行了武裝鬥爭,並取得了勝利。

  洛桑條約名內容

主要內容

條約共143條,主要內容有:

①宣佈協約國與土耳其之間自條約生效之日起正式恢復和平。

②協約國承認土耳其在小亞細亞本土範圍內的獨立和領土完整,確認土耳其從黑海到愛琴海、地中海至波斯(今伊朗)之間的邊界;東色雷斯和伊茲密爾地區歸還土耳其,亞美尼亞和庫爾德斯坦等部分少數民族地區仍歸土耳其所有;石油產地摩蘇爾的歸屬問題留待以後解決(1926年《英土協定》將摩蘇爾地區劃給英國代管的伊拉克)。

③土耳其放棄被英、法、意等國瓜分的前屬奧斯曼帝國的埃及、突尼西亞、摩洛哥、利比亞等地的領土要求,並承認英國對塞普勒斯、義大利對佐澤卡尼索斯(今南斯波拉澤斯)群島的兼併。

④對第一次世界大戰及協約國武裝干涉土耳其所造成的損失,雙方相互放棄賠償要求;土耳其償還前奧斯曼帝國的部分外債;締約各方宣佈取消在土的一切治外法權和財政、關稅監督權,土耳其實行海關自主

⑤海峽地區實行非軍事化,締約各國宣告同意在海峽地區海上和空中通過及航行自由的原則;海峽地帶不得設防和派駐武裝力量,由國際委員會(又稱海峽委員會)實行監督。

解釋問題

國聯行政院接受土耳其和英國提交的爭端後,請求常設國際法院就以下問題發表諮詢意見:

(1)行政院根據《洛桑條約》第3條第2款作出的決定具有什麼性質?是仲裁裁決,還是建議抑或單純的調停?

(2)行政院的決定必須一致通過,還是可以多數通過?

(3)有關當事國的代表能否參加表決?

1925年11月21日,常設國際法院發表對上述問題的諮詢意見。法院的意見認為,《洛桑條約》第三條第2款百六十行的目的是達到邊界的最後確定,它反映了當事國的意圖。從對該條款的語法的和邏輯的解釋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即當事國願意接受行政院作出的最終的和有拘束力的邊界決定。根據《國際聯盟盟約》第15條的規定,行政院對當事國提交的爭端有權提出建議。但行政院將要對土、伊過境作出的決定不能被認為是該條所指的建議。法院考慮到,根據普遍接受的概念,仲裁裁決要根據法律標準作出,鑑於本問題涉及的具體情況,法院傾向於將行政院的決定作為仲裁裁決,儘管將國聯行政院說成仲裁法庭是不適當的。

法院對第一個問題的結論是:本問題是一個由當事國事先達成協議,同意接受國聯行政院決定的拘束力的個別例證。雖然按照《國際聯盟盟約》第15條的規定,行政院只能對解決爭端提出建議,但這一規定並不阻止當事國在特殊情況下根據協議承擔更廣泛的'義務並賦予行政院作出有拘束力的決定的權力。

至於第二個問題,法院指出,《洛桑條約》第3條第2款只簡單提到將未解決的劃界問題提交行政院,並未具體說明如何解決。按照《國際聯盟盟約》第5條第 1款的規定,行政院的決議,除盟約特別規定者外,均需一致通過,棄權和爭端當事國的票數不計算在內。由此可見,行政院作出決定時,一致同意是必須的,只有在盟約或者《凡爾賽和約》有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才可能有例外。

對於第三個問題,法院認為,根據《國際聯盟盟約》,特別是其中有關爭端解決的規定,爭端當事國代表的投票不影響必要的全體一致,這是全體一致規則的例外情況之一。人們不能審判自已的案件,這條規則依然有效。

遺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