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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行業註冊會計師

註冊會計師 閱讀(1.2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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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行業註冊會計師

  一、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規定

註冊會計師被稱為經濟警察,在現代經濟社會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為了保護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強化註冊會計師的責任意識,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了註冊會計師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這此法律責任條款散見於《註冊會計師法》、《公司法》、《證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規定中。

  1、註冊會計師的行政責任。

《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註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可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可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的資格證書。《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為股票的發行或上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檔案的專業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三十九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所買賣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資訊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20萬下的罰款。《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檔案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證書《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檔案有虛假、嚴重誤導性內容或者有重大遺漏的,根據不同情況,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情節嚴重的的,暫停其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許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註冊會計師給予警告或者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

  2、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

《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託人、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檔案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了明確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下達了四個司法解釋,即法函[1996]56號、法釋[1997]10號、法釋[1998]13號和最近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前三個司法解釋檔案是針對註冊會計師驗資賠償責任而下達的',對如何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金額進行了說明,這三個檔案是針對所有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是對《證券法》中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責任承擔規定的落實,但規定了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被告人的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後,法院方依法受理。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必然受到這個司法解釋的約束。 3.註冊會計師的刑事責任。

《註冊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和二百零二條都規定了註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如構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並處罰金;前款規定人員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一款人員如果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檔案有重大失實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目前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存在的問題

從註冊會計師承擔的三種法律責任的法律條款,我們可以看出目前對於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有如下問題:

  1、不同法律規定之間存在矛盾。

《證券法》和《註冊會計師法》強調的工作程式與應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因果關係,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中強調註冊會計師的工作結果與應承擔法律責任之間的聯絡。按《證券法》與《註冊會計師法》規定要求,只要註冊會計師的工作程式符合有關專業標準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結果地與實際情況不一致,註冊會計師也不一定要承擔法律責任。其他法律則是按工作的實際結果與實際情況來判斷註冊會計師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這些法律的不同規定,而相關的司法解釋又不一致,使實際司法判決不一。因此協調各法之間的矛盾是目前註冊會計師行業較為重要的問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疑問。

註冊會計師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規定,給委託人、其他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檔案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些法律都明確闡明瞭註冊會計師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卻一紙通知,將由最高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執行範圍壓縮,而且還設定了前提條例。法院不僅不履行應盡的法律義務,還將皮球踢給證監會,以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處罰決定方依據方可提起民事訴訟。這個規定不僅對證券市場的欺詐案件判決不利,也不利於對註冊會計師的監管。

  3、註冊會計師責任的認定問題。

《註冊會計師法》明確規定註冊會計師僅就自身的重大過失和故意行為對第三者承擔法律責任,《刑法》中也明確提出了註冊會計師要為故意和重大過失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目前卻無如何區分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和故意等的專業判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