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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分析「精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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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合夥企業的概念

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點分析「精編」

  (一)合夥企業的概念及分類

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人為著共同目的,相互約定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自願聯合。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下稱《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合夥企業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1.合夥企業法的概念

合夥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合夥企業法,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該法於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修訂。廣義的合夥企業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制定的、調整合夥企業合夥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

根據《合夥企業法》,在理解和掌握我國《合夥企業法》的適用範圍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採取合夥制的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的合夥人承擔責任形式的法律適用問題。《合夥企業法》規定,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採取合夥制的,其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可以適用《合夥企業法》關於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東奧小編“娜寫年華”釋出。非企業專業服務機構,是指不採取企業(如公司制)形式成立的、以自己的專業知識提供特定諮詢等方面服務的組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

第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問題。《合夥企業法》規定,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外國企業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企業,外國個人即外國自然人,是指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合夥企業法》沒有禁止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但具體的諸如一些程式性的問題,需要由國務院作出具體的規定。

  2.合夥企業法的基本原則

《合夥企業法》規定了下列基本原則:(1)協商原則;(2)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3)守法原則;(4)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5)依法納稅原則。

  普通合夥企業

  (一)普通合夥企業的概念

普通合夥企業,是指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依照《合夥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具有以下特點:

1.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所謂普通合夥人,是指在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企業法》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2.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所謂無限連帶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連帶責任。即所有的.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都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不管自己在合夥協議中所承擔的比例如何。一個合夥人不能清償對外債務的,其他合夥人都有清償的責任。但是,當某一合夥人償還合夥企業的債務超過自己所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二是無限責任。即所有的合夥人不僅以自己投入合夥企業的資金和合夥企業的其他資金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而且在不夠清償時還要以合夥人自己所有的財產對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合夥人可以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按照《合夥企業法》中“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規定,對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普通合夥企業。東奧小編“娜寫年華”釋出。在這種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人本人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時引起的合夥企業債務,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合夥企業債務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合夥人本人執業行為中非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合夥企業的債務和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合夥人執業行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引起的企業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後,該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合夥企業的設立

  1.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設立普通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夥企業合夥人至少為2人以上,對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數的最高限額,我國合夥企業法未作規定,完全由設立人根據所設企業的具體情況決定。

關於合夥人的資格,《合夥企業法》作了以下限定:①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何組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限制。②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③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2)有書面合夥協議。合夥協議是指由各合夥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合夥協議應當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合夥事務的執行;入夥與退夥;爭議解決辦法;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等。東奧小編“娜寫年華”釋出。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合夥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