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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萬元個稅申報須知2017

註冊稅務師 閱讀(1.18W)

近年來,隨著稅務部門對12萬元申報工作的廣泛動員、深入宣傳和積極開展,自行申報已經越來越成為高收入人群的自覺行為。今天小編為大家帶來12萬元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的若干問題的介紹,幫助廣大納稅人更好地理解政策、正確申報。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年所得12萬元個稅申報須知,歡迎閱讀。

年所得12萬元個稅申報須知2017

  必須由本人辦理麼?我該到哪兒辦理?

小翁在一家商貿企業做銷售,今年由於工作業績突出,收入超過了12萬元。然而,最近她卻看著12萬元個人所得稅申報提醒函犯起了愁,原來由於工作原因她經常到外地出差,一次都要幾個月,也說不準申報期裡自己在不在南京,如果確實無法自己辦理,是否可以委託朋友代辦這個12萬元申報呢? 稅務人員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的規定,納稅人可以委託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具體來說,年收入12萬元申報主要有3種方式:一是企業網上代申報。這種方式需要企業聯絡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企業代自然人申報授權”,然後登入網上辦稅服務廳填報“企業代自然人12萬元申報表”完成。二是自然人網上申報。納稅人在網上辦稅服務廳完成自然人登記後自行登入進行申報。三是在地稅辦稅服務廳直接申報。 稅務人員告訴翁女女士,如果本人沒有時間,可以委託他人攜帶齊全資料代為辦理。

  多項收入合計“達標”也要辦理?要怎麼辦理?

南京某大學法學院的範教授向建鄴地稅局諮詢:“我除了在學校教書之外,還在一個上市公司任職併兼任董事,單獨一方收入沒有超過12萬元,但兩方面合併收入就超過12萬元了。我們學校的會計告訴我需要我單獨再向地稅局報一次稅,想問這12萬元是怎麼算的?我該怎麼申報?” 稅務人員告訴範教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六條的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取得以下各項所得的合計數額達到12萬元:(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四)勞務報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八)財產租賃所得;(九)財產轉讓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這也就是說,範教授在法學院和上市公司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都應計入12萬元的範疇。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如果是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僱單位的納稅人,向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而如果是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如果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僱單位,年所得專案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如果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僱單位,年所得專案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根據範教授的情況,他可以選擇法學院或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中的一個,在每年1—3月期間,固定到該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即可。

  12萬元自行申報,不會讓我再繳一次個人所得稅吧?

又到了一年一度年所得12萬元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期,溧水一家個人合夥企業平時每月交營業稅,合夥人王先生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自行申報繳納了個人所得稅。最近經過核算,王先生髮現自己全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已超過12萬元,他想知道自己是否需要進行年所得12萬元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手續,如果再申報是不是要重新繳納稅款? 稅務人員向王先生解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的規定,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無論取得的各項所得時是否已足額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於納稅年度終了後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王先生的年所得已超過12萬元,那麼一定要進行12萬元申報,如果平時所得收入已足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辦理年所得12萬元自行納稅申報時不需要再補繳稅款,也不會產生重複交稅的'情況。 在此,稅務人員提醒納稅人,12萬元自行申報並不表示再繳一次個人所得稅。年初的這項申報義務,本質上可以視為納稅人就上年度所得向稅務機關做的一個“宣告”,告知稅務機關我取得了這些收入,並已經按規定完稅。當然,此項申報也起到了拾遺補漏的作用,少繳的稅可以補繳,減少了納稅人的涉稅風險;多繳的稅經稅務機關確認可以辦理退稅、抵稅等,也避免了納稅人的損失。

  暫免徵收的專案,也要申報?

喜歡炒股的吳先生2015年從股票市場買賣股票賺了5萬元。按照規定,這筆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吳先生認為,既然這筆所得暫免徵稅,那就不用申報了。因此,在辦理12萬元個人所得稅申報時,他未將這筆收入合併計算在年所得之中,沒有向稅務機關申報。 那麼,這筆暫免稅所得到底要不要計入年所得之中,要不要辦理12萬元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呢? 稅務人員解釋:根據稅法規定,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入和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000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這並不意味著暫免稅所得就不需要自行申報。根據規定,除《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所得均應計入自行申報年所得。上述3項暫免稅所得並不在規定情形內,因此,對這3項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所得,同樣應該納入年所得來計算,如果年度所得合計數額超過12萬元,納稅人應自行申報,並在納稅申報表中分別按對應的所得專案來填報。其中,利息所得,轉讓股票所得和中獎所得,在12萬元個稅申報中分別對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財產轉讓所得專案和偶然所得專案。 吳先生在2015年的12萬元個稅申報中,應該就其炒股所得5萬元合併計入年所得之中,同時在申報表的“股票轉讓所得”欄目填報這一所得。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在填報股票轉讓所得時,其免稅所得專案的計算是以年度內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與損失盈虧相抵後的正數為申報所得數額,如果盈虧相抵後為負數,則此項所得應按零填寫。納稅人應該放心的是,把暫免稅所得計入自行申報資料與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是兩碼事,暫免稅所得在自行申報時同樣不用納稅,只需依法辦理申報手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