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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支付職工補償金代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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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近來有財務人員諮詢,企業為職工支付的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如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職工取得的補償金是否全額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支付職工補償金代繳個稅

用工單位與勞動者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勞動關係情形時,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勞動者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屬於任職受僱取得的所得,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國家考慮到個人被解除勞動關係後,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第二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需要明確的是,並不是個人取得的全部補償金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中規定了三個減除項: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三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稅發〔1999〕178號檔案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